浸出油厂的消防设计和安全生产管理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44048

浸出油厂的消防设计和安全生产管

理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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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出油厂的消防设计和安全生产管

理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新疆是我国重要的棉花生产基地,棉花总产占全国三分之一,因此,以棉籽为原料的新疆油脂工业得到迅猛发展,各地纷纷新建、扩建了许多浸出制油工厂(车间)。浸出法制油是目前较先进的制油方式,与压榨法制油比较,具有出油率高(提高5%左右),加工成本低,劳动生产率高等优点,但其缺点是采用的6号溶剂油为易燃易爆物危险物品,并且有毒,浸出车间属甲类生产建筑,防燃防爆和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严格。

为了充分认识浸出法制油的火灾危险性,有必要

先了解一下浸出法制油的工作原理和工艺流程。

1 浸出法制油的工作原理和工艺流程

棉籽含油量较高,新疆广泛采用压榨浸出法制油,先用压榨制油取得棉饼,再用浸出法取出棉饼中的残油。脱绒棉籽经剥壳、轧坯、蒸炒、压榨等工序后所得棉饼,经破碎后直接进入下道工序即浸出。它是利用选定的有机溶剂浸泡棉饼,将其中所含油脂溶解出来成为混合油,混合油与固体棉饼残渣(工厂里称之为棉粕)过滤分离,分离得到的混合油液体利用溶剂与油脂的沸点不同,进行蒸发、汽提,使溶剂汽化与油脂分离,我们将这种制油方法称为浸出法制油。浸出法制油工艺流程一般包括油脂浸出、湿粕蒸烘、混合油蒸发和汽提、溶剂冷凝和冷却以及回收等工序。

2 浸出法制油的火灾危险性

6号溶剂油是目前国内油脂浸出生产通用的溶剂,其主要成分正己烷约占74%左右,环己烷约占16%左右,[JP2]还有少量的戊烷和庚烷,微量的芳烃。6号溶剂油为无色液体,不溶于水,能溶于乙醚、乙醇,闪点为-21.7℃,燃点为233℃,容易挥发,有刺激气味,其蒸汽密度比空气大2.79倍,容易积聚在低凹处的地沟、地坑里,当溶剂蒸气在空气中的浓度达到1.25—7.5%时,遇明火会引起爆炸。6号溶剂油还有一定毒性,主要破坏人的造血功能,刺激神经系统,吸入太多会引起头昏、头痛、过渡兴奋而失去知觉,中毒的浓度为25—30毫克/升,致死浓度为30—40毫克/升,据此,浸出车间的生产类别属于甲类。

3 浸出油厂消防设计的主要内容

3.1 浸出油厂消防设计的范围

浸出油厂的消防设计除浸出车间及其禁区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设备和电气设施外,还应包括溶剂贮罐与装卸区。

3.2 浸出车间与相邻厂房及距离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等处的防火间距

因6号溶剂油闪点<28℃,爆炸下限<10%,故浸出车间生产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应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第331注②⑤、第338、339 条确定与相邻厂房及距离民用建筑等处的防火间距。另外,考虑到溶剂蒸气密度是空气的2.79倍,为阻隔溶剂蒸气外溢后沿地面向邻近建筑物扩散,同时为了防止外来不安全因素的干扰,在距离浸出车间外墙12m以外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并列为防火禁区。3.3 溶剂罐和溶剂装卸场地的防火间距

6号溶剂油属于甲类储存物品,因此溶剂罐及罐房与四周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3.3.1 设在禁区内的溶剂贮罐距离车间外墙不应小于6m,半地下溶剂罐房不应小于8m,地下溶剂罐房应采取防火和通风排气措施,溶剂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60m3,直埋地下溶剂罐总容量可以放宽到80m3。

3.3.2 设在禁区外的溶剂罐,应有独立的高度不低于1.5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围墙与储罐的间距不宜小于1.5m,围墙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8m。

3.3.3 溶剂装卸场地在作业时,是溶剂蒸气释放源,因此距离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离不应小于30m,距离浸出车间、溶剂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15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分别

减少到12m,5m。

3.4 浸出油厂(车间)厂房的消防设计

3.4.1 浸出车间应设有足够的泄压面积,一但发生爆炸,就可大大减轻爆炸时的破坏程度,不致于因主体结构受破坏而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其防爆泄压设计应依据《建规》第34 2条,考虑浸出车间的爆炸危险性,车间的防爆泄压比宜采用0.1—0.22,当车间体积超过1000m3时,可以放宽至0.05。其次,为了保持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防爆泄压及人员疏散的需要,门窗要向外开启。

3.4.2 车间内不得设地沟、地坑。因溶剂蒸气比空气重,泄漏后容易沉积,故施工时开设的地沟、地坑应在施工完成后用细砂填实,并以薄层水泥敷面。

3.4.3 为便于使用,减少建筑用地,浸出车

间配电室允许与浸出车间毗邻设置,但必须靠外墙设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无门窗洞口的非燃烧体墙隔开。为防止泄漏的溶剂蒸气窜入,配电室地面应高于车间地面1.25m。

3.5 浸出车间封水池的设计要求

浸出车间排出的污水可能带有溶剂或油污,特别是溶剂随污水排出,若遇明火,即会造成火灾危害,外溢的溶剂起火后火势还会顺污水沟逆向窜入厂区和浸出车间,酿成更大的危害,因此,浸出车间应设置水封池。水封池宜靠近车间,便于工人检查,一旦溶剂流出,能及时发现。水封池应是多室结构,至少有三个分离室,保护高度(h)不应小0.4m,使进入水封池的溶剂不至外流或溢出。水封池的水封高度应大于保护高度的2.4倍,容量不应小于车间分水箱容积的1.5倍。同时水流的入口和出口的管道均应是水封

闭式。

3.6 浸出车间电气设备的选择

3.6.1 按国家《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浸出用6号溶剂属Ⅱ类A级T3组爆炸性物质。浸出车间及溶剂库按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划分为2区。3.6.2 浸出车间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一般应选用隔爆型(d)、增安型(e)、本质安全型(ia或ib)。其它电气器件亦应采用相应的防爆型,活动灯具还需要保护罩。

3.7 浸出车间电气线路的敷设

3.7.1 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易受机械损伤、振动、腐蚀以及有危险温度的场所,严禁明敷绝缘导线,应采用镀锌钢管或采用经过消除管道内壁毛刺和管道外壁进行防腐处理的水煤气钢管,钢管内径

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3.7.2 电气线路不宜有中间接头,在特殊情况下,线路设中间接头时,必须在相应的防爆型接线盒(分线盒)内连接和分路。

3.7.3 电气线路应设有当发生过载、短路、漏电、接地、断线等情况下能自动报警或切断电源的保护装置。

3.8 浸出车间的防雷和防静电

3.8.1 按《建筑防雷设计规范》,浸出车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防雷要求属第一类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

3.8.2 浸出车间宜设置独立避雷针,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浸出车间内的金属物和突出屋面的金属物应有防止雷电感应和电磁感应的措施。

3.8.3 生产装置中不得使用普通皮带传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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