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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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案例分析》作业一参考答案(分析思路)

《财务案例分析》作业一参考答案(分析思路)

《财务案例分析》作业一参考答案(分析思路)分析思路仅供参考,请同学们据此再展开来阐述。

一、单项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1.在教材案例1中,五粮液的实际理财目标是什么?有何依据?五粮液的实际理财目标是通过哪些理财行为实现的?答:在教材案例1中,五粮液的实际理财目标是:实际控制人利益最大化。

两个证据:见教材P5。

(请自己详细写出)。

五粮液的实际理财目标是通过关联交易等理财行为向五粮液集团输送利益实现的。

具体方式有:(1)提高采购价格及降低产品销售价格,实现利润转移;(2)通过租赁、商标使用权等方式支付巨额费用;(3)通过提高换入资产评估价值实现利益侵占。

2.从教材案例1出发,阐述中国上市公司的理财目标应当是什么?答:中国上市公司的理财目标应当是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

这里的股东财富最大化尤其应当强调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

没有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就不会有上市公司的良性发展,也不会有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3.根据教材案例2,评价建龙入股通钢后其实际理财目标是什么?这种理财目标是否合理?答:根据教材案例2,评价建龙入股通钢后其实际理财目标是股东(短期)财富最大化。

这种理财目标不合理。

建龙在并购后没有注重员工利益,员工利益成为改制过程中民企追求经济利益的牺牲品。

所以这种忽视员工利益,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的理财目标,是导致通钢重组失败的根本原因。

4.根据教材案例3的内容,从股东的角度分析,中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的投资利益?变了答:股权结构“一股独大”。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关键一环,科学的股权安排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控制机制可以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

5. 根据教材案例6的内容,分析公司投资项目可能有哪些风险?答:参考教材同学答购买力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股市价格、利率、汇率的变动)经营风险社会风险(中国整体经济形势)自然风险:不可抗力的自然风险(地震、火灾等)二、综合案例分析题(每题50分)阅读以下材料,思考大股东侵占问题的危害及其治理办法。

侵占公司财产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侵占公司财产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侵占公司财产罪⽴案标准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法占为⼰有,数额较⼤的⾏为。

那么,侵占公司财产罪⽴案标准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侵占公司财产罪⽴案标准是什么
侵占公司财产罪⽴案标准需参照《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法占为⼰有,数额在五千元⾄⼀万元以上的,应予⽴案追诉。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七⼗⼀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法占为⼰有,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员有前款⾏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条、第三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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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

侵占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

侵占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侵占国有资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骗取、挪用、窃取、故意毁损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财物的行为,危害国家和集体的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因此,对于侵占国有资产行为,司法机关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确保国家和集体财产的安全。

立案标准是司法机关对于案件是否构成侵占国有资产罪进行立案审查的依据,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力的重要指导。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侵占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数额巨大。

侵占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数额巨大。

数额巨大是指侵占的国有资产数额在一定范围内,达到了构成犯罪的程度。

具体来说,数额巨大是指数额在一定标准以上,例如金额在几十万元以上,或者达到了一定比例的国家财政收入的情况。

对于数额巨大的侵占国有资产行为,司法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二、持续时间较长。

侵占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持续时间较长。

持续时间较长是指侵占行为不是一时的、偶然的,而是长期、连续的进行,且情节严重。

持续时间较长的侵占行为往往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危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因此,对于持续时间较长的侵占国有资产行为,司法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三、情节严重。

侵占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是指侵占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危害了国家和集体的经济利益,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情节严重的侵占行为往往需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以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在立案审查中,司法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上述各项标准,对于符合侵占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的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开展侦查工作,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总之,侵占国有资产罪是严重危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在依法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时,必须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立案标准进行立案审查,确保依法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和集体的经济利益。

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

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

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近年来,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大股东作为公司的最大股东,拥有较大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随意利用自己的地位侵占公司资产,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探讨可能的解决办法。

首先,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对中小股东的利益构成直接威胁。

一方面,大股东侵占资产会导致公司财务状况的恶化,进而可能导致股价下跌,中小股东遭受损失。

另一方面,大股东通过侵占资产获取利益,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这种不公平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司治理的原则,也损害了市场的公平和透明性。

其次,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不仅损害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对整个经济秩序产生了负面影响。

在一个健康的市场经济中,公司的资产应该用于生产经营和创造价值,而不是成为个人获取利益的工具。

大股东的侵占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也影响了投资者和公众对公司治理的信心。

那么,如何防止和解决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问题呢?首先,要加强公司治理的监管力度。

政府和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

同时,要提高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度,增加其对公司决策的影响力,以实现公司治理的多元化。

其次,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督机制。

上市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财务信息和重要事项,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同时,投资者和公众也应提高对公司信息的关注度,通过监督和舆论压力来促使公司遵守规范。

此外,要加强投资者保护。

鼓励中小股东组织起来,增强集体诉讼的能力,以便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要加强对大股东和关联方交易的监管,防止他们利用其地位牟取私利。

最后,要加强对大股东和公司高管的监管。

大股东和高管作为公司的决策者和执行者,他们的行为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要加强对其的监管,确保他们依法依规行事,履行好自己的责任。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的法律后果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的法律后果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的法律后果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的法律后果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将公司财产作为个人财产,或者以公司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可能会面临公司解散、责任追究、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

此外,如果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特权,将公司债务转嫁给他人或者逃避债务偿还责任,可能会被追究个人承担债务的法律后果。

因此,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是被法律严格禁止的,一旦发现,相关当事人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结语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是严重违反法律的,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对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认定标准和相关法律后果。

一旦发现此类行为,相关当事人将面临法律制裁。

1。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及解决方式探索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及解决方式探索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及解决方式探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是中国证券市场的独有现象, 也是一个沉重而又敏感的话题。

近年, 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情况相当惊人, 大股东利用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侵占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严重削弱了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和资产质量, 直接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大股东占款与对外担保和委托理财被喻为上市公司三大隐患, 皆因它们随时有可能会突然爆发而危及到上市公司的健康肌体, 乃至于生存状况。

本文想通过对大股东占款现象的根源分析来寻求从根本上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的方式。

一、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状况严重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由来已久,金额巨大。

2002 年底, 中国证监会曾普查1175 家上市公司,发现676 家存在大股东占款现象, 占款总额为966169 亿元。

为此, 管理层在2003 年8 月正式颁布实施了《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从整治效果看, 有一定改观, 到了2003 年底, 关联方占款余额为577 亿元, 下降幅度为40 %。

但到了2004 年6 月份止, 统计显示关联方占款余额仍有535112 亿元, 下降速度则明显趋缓, 基本上没有明显改观, 甚至在某些方面还有变本加厉的迹象。

目前, 大股东占款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 一) 大股东新增占款现象仍在发生大股东占款有非经营性占款与经营性占款两种方式。

其中, “经营性占款”主要体现在资产负债表的“应收账款”与“预付账款”项下,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交易所占比重较大, 在销售和采购过程中, 可能形成金额巨大的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 这为某些控股股东借助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

“非经营性占款”主要体现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应收款”项下, 其他应收款是指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应收款、暂付款项, 主要包括与主业经营不直接相关的预付的备用金、应收的各项赔款、罚款、应收的租金、存出的保证金等, 正常的情况下, 上市公司其他应收款金额不应过高。

侵占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

侵占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

侵占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侵占国有资产是指个人或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挪用、骗取、窃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家所有的资产的行为。

侵占国有资产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为了依法惩治侵占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我国制定了侵占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

一、构成侵占国有资产罪的条件。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侵占国有资产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非法占有国家所有的资产;2. 侵吞、挪用、骗取、窃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3. 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

二、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侵占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数额巨大,侵占国有资产的数额达到一定标准,通常是指数额达到一定金额的标准。

我国法律规定,数额巨大是指数额达到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标准。

2. 情节严重,除了数额巨大外,侵占国有资产的情节也是立案的重要标准。

情节严重主要包括侵占行为的手段、目的、后果等方面的严重程度。

三、侦查和举证。

在侦查侵占国有资产罪案件时,需要充分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财务资料,需要查阅相关单位的财务资料,了解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

2. 监控录像,如有监控录像,可以帮助还原犯罪现场和行为过程。

3. 证人证言,需要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

4. 财产查封,如果有必要,可以对涉案人员的财产进行查封,保全相关证据。

四、法律责任。

侵占国有资产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构成侵占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案件,应当依法予以严惩,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五、结语。

侵占国有资产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国家和社会的损害极大。

为了依法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必须严格依法打击侵占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减少侵占国有资产的发生,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利益。

新公司法抽逃注册资本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新公司法抽逃注册资本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To be successful, go crazy first and move forward with a simple min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新公司法抽逃注册资本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股东出资的财产即转为公司财产,股东抽逃资金实质上是不法侵占公司财产。

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确定,股东应当在抽逃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其承担债务的基础,若设立者在出资后随意抽取资金,则会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故而在制定新公司法时,制定了抽逃资金的处罚规定,具体来说,新公司法抽逃注册资本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相关规定,该如何界定抽逃资金的行为呢?一、如何界定抽逃资金行为抽逃资金的说法由来已久,公司法针对抽逃资金也专门制定了处罚办法,但是未对抽逃资金的行为及表现形式作出明确界定。

因此,不少人对抽逃资金存在模糊认识,包括不少注册会计师也动辄不恰当的使用抽逃资金的概念。

1、注册资金的概念。

所谓注册资金是指企业成立时由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财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等。

企业一经成立,投资者不得抽回出资。

企业以其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而投资者以其投资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投资者投入的资产一经验资进入企业,其经营使用权及归属于企业。

企业对其享有法人财产权,可以用于购买设备、材料,支付职工工资、费用等。

因此企业成立后,原来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形态必将发生变化,比如体现为固定资产、存货等,在实行会计制度以前甚至体现为开办费、待处理财产损失等“虚拟资产”。

因此,不能以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被企业用作购买了货物,从而断定投资者抽逃资金,即使这些货物发生极大贬值。

2、股东借款不能算是“抽逃资金”。

关于股东借款,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抽逃资金”。

比如,某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100万元,但在企业成立不久,其中的60万元即被股东们借走,这种情况更容易被人界定为“抽逃资金”,因为这种行为使得企业原本100万元的可支配资金变成了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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