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及回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事项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需要遵循以下规则:
1. 公告和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披露其所持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包括个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股份。
同时,公司也应在股东大会、半年报和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持有情况。
2. 减持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重大事项披露期间、财务报表披露期间以及业绩预告期间禁止减持本公司股份。
此外,上市公司也可以根据需要设定其他减持限制。
3. 减持透明度:减持行为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告,并尽快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同时,上市公司也应在指定披露媒体及时公告董监高减持情况。
4. 强制减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享受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期间,不得减持公司股份,除非符合相关规定的强制减持情形。
5. 处分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内幕信息后,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直到该信息公开。
6. 监管和处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行为违反规定将受到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监管并可能面临罚款、市场禁入等处罚。
以上规则旨在确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持有和变动行为的透明度,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发生。
股东限售股锁定期规则

股东限售股锁定期规则一、主要规定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5、《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6、《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5.1.6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深交所特别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一年后,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上述承诺: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方提出的重组方案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受让方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对于作为实际控制人亲属的股东所持的股份,应当比照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3、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等,对于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为确保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正常生产经营不因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审核实践中,要求发行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位列上述应予以锁定51%股份范围的股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适用上述锁定36个月规定:员工持股计划;持股5%以下的股东;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可不适用上述锁定要求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规范解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规范解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规范解读一、背景介绍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控股股东在买卖股票时必须遵循一定的规范。
这些规范旨在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本文将解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的规范要求。
二、董事、监事买卖股票规范解读1. 信息披露和禁止内幕交易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必须遵循信息披露和禁止内幕交易的原则。
他们应及时向公司披露自己的买卖行为,并遵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他们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以确保市场的公平性。
2. 尽职调查和真实交易董事、监事在买卖股票前,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真实交易。
他们应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3. 限制买卖行为董事、监事在公司股票买卖行为上存在一定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等规定,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一般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以避免利益冲突和操纵市场。
三、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规范解读1. 信息披露和市场公平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买卖公司股票时,也必须遵循信息披露和市场公平的原则。
他们应及时向公司披露自己的买卖行为,并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 不得操纵市场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控制的股权或其他手段操纵市场。
他们不应以不正当的手段干扰股票的正常交易,如通过虚假宣传、散布谣言等方式影响市场行情。
3. 禁止操纵股价控股股东不得以恶意炒作或操纵股价为目的进行买卖股票行为。
他们在买卖股票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进行虚假交易或其他不正当行为。
四、总结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控股股东在买卖股票时需要遵循一系列规范要求,以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他们应遵守信息披露和禁止内幕交易的原则,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真实交易,不得利用掌握的信息或操纵手段影响市场。
以上是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规范的解读。
高管离任抛售股票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相关法规的培训,保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并督促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按照《管理规则》的要求制定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
三、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承诺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上市公司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上述规定修改《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签署修订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已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上市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委托书中声明:“本人已知晓中小企业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上市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出申请,在本人离任后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人所持股份进行加锁解锁管理。
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禁止行为规定

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禁止行为规定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禁止行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证券市场上自行买卖或委托他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三条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和合法合规的原则,严禁违法违规操作。
第四条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应符合以下规定:1. 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故意造假或者发布虚假的信息;2.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3.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实施市场操纵行为;4.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通过证券交易账户、他人账户等方式操纵股票交易,不得虚构交易、内外勾结等违法违规行为;5.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利用其他投资者账户进行操纵股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上市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的禁止第五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信息披露前及特定时期内禁止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第七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实施市场操纵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 以任何不实、误导性的方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市场预期;2. 利用巨额交易、专用账户等手法影响股票市场价格;3. 利用虚假交易、转让股份等方式操纵股价;4. 利用公告、推送消息等途径操纵股价。
第八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通过证券交易账户、他人账户等方式操纵股票交易,不得虚构交易、内外勾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利用其他投资者账户进行操纵股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份行为规

(一)董监高买卖股份相关规范
《公司法》第142条
1、上市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含上市后新买入的股份) 2、每年转让不得超过25% 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证券法》第47条
短线交易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1.部分期间内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 法(试行)》第18条、第 2.部分期间不得行权 26条、第27条
后续:该公司监事辞职,其所持股份计入社会公众股,公司股权分布 不具备上市条件所导致的退市风险得以消除。
第3部分 股东买卖股份管理
股东买卖股份相关规范
股东买卖股份注意事项
股份转让限制 短线交易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敏感期 存量股东减持 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 持股30%以上股东增持 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时点
相关人员买卖前应向董秘报备书面计划
董秘应及时进行核查并提示操作风险
敏感期间不得买卖
8
买卖中 --- 小心操作
谨防误操作引起短线交易 分清买卖的方向 管理好自己的账户
谨防超买股份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谨防超比例买卖股份 股东增持后持股比例达5%、减持后持股比例达到5%、增减变 动5%应停止买卖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登提示性公告六个月内不得超过5% 解限存量股份股东一个月内通过竞价系统减持不得超过1%
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社会公众 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
社会公众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高管离任抛售股票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董监高离任后减持行为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通知》表示,上述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按照此前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在职的上市公司高管股东,其所在公司须上市满一年,且每年减持该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自身持有数量的25%。
而对离职高管,在6个月后12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持股总量的50%,在12个月期满后,则全部解锁。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cn 2008年04月29日01:45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相关法规的培训,保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并督促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按照《管理规则》的要求制定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
三、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天业通联重工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性文件关于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见附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职务、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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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日期:2008-4-282008年4月28日深证上〔2008〕49号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相关法规的培训,保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并督促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按照《管理规则》的要求制定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
三、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承诺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上市公司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上述规定修改《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签署修订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已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上市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委托书中声明:“本人已知晓中小企业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上市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出申请,在本人离任后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人所持股份进行加锁解锁管理。
”五、自上市公司向深交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六、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锁额度做相应变更。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上市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股份将予以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上市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人员离任信息满六个月及满十八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上午9:00,通过中国结算公司网站上市公司服务平台,以PDF格式将《高管人员离任解锁股份核对表》发给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应在上述两个时点,对照《高管人员离任解锁股份核对表》,核对离任人员股份解锁数据是否准确无误。
发现有误的,须在当天下午2:00之前以传真方式书面通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更正,并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相关联络人取得电话联系。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上市公司反馈情况进行相关股份解锁处理。
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上市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离任人员解锁股份在上市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满六个月及满十八个月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上市交易。
八、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上市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交所。
深交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买卖本公司股票时,应当遵守《业务指引》第十九条的规定,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十、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业务指引》第四条的规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十二、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附件:1.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第二部分(修订)2.监事声明及承诺书第二部分(修订)3.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第二部分(修订)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1: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第二部分承诺本人(正楷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一、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尽责的义务;二、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规定和通知等有关要求;三、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规定和通知等;四、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公司章程》;五、本人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及时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会议。
六、本人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本人提供的承诺与声明的资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本人将按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
八、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九、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本人因履行本承诺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法院管辖。
承诺人:(签署)日期:此项承诺于年月日在(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日期:附件2:监事声明及承诺书第二部分承诺本人(正楷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一、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二、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规定和通知等有关要求;三、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规定和通知;四、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公司章程》;五、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时,将监督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严格遵守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六、本人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并促使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会议。
七、本人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本人提供的承诺与声明的资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本人按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
九、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十、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一、本人因履行本承诺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法院管辖。
承诺人:(签署)日期:此项承诺于年月日在(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日期:附件3: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第二部分承诺本人(正楷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一、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尽责的义务;二、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规定和通知等有关要求;三、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规定和通知等;四、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五、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将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经营和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六、本人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副本,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