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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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某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修改稿)第一条为了做好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至33人组成,任期三年。

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秘书长1人。

秘书长由研究生处处长兼任。

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校长、主管相关工作的副校长、参加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校长办公会提出,党委会(常委会)核准,报教育厅批准,并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各学位评定分委会由7-15人组成,任期三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秘书1人。

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成员包括各学院的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工作的教师和科研人员,以上人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提出,报学校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的会议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含半数)方为通过。

第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1、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2、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3、审核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4、审核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5、审核并通过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6、审核申报增列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学科;7、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8、研究和处理与学位授予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1、审查相关学位授权点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和学位课程设置;2、审查博士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3、审查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4、审议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5、提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6、审查相关学科申报学位授权点材料;7、研究和处理学院有关学位授予的事项。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校各类学位的授予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我校的学位评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35人组成(人数为奇数),每届任期4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名誉主席1人、主席1人、副主席2-5人。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或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校内教授和专家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提名,经校长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学位办公室为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培养单位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分委员会由7-11人组成(人数为奇数),任期4年,主席必须由培养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须经各人才培养单位推荐,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职责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一)审查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二)审批校级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三)研究、审议我校学位授予和与研究生培养有关的重大问题;(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事项;(五)审查并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各级学位的决定;(六)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招生资格;(七)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八)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

第八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一)对申请学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二)审核研究生和本科生培养方案;(三)审核学位申请人的材料及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四)推荐学位论文评阅人;(五)推荐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六)组织学位论文答辩;(七)审核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并上报相关材料;(八)推荐校级优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名单;(九)评选校级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十)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十一)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规范学位授予工作程序,确保授予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省学位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负责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校学位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名委员组成(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任期二至三年。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具有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各教学单位、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校外学术水平较高的专家学者担任,具有教授或相当教授职称的委员应达半数以上。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为日常办事机构,挂靠教务处,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日常事务。

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院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工作。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名委员组成(单数),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由校学位委员会成员担任,任期二至三年。

成员名单由各院系提出,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职责范围第五条学校学位委员会职责(-)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二)审查通过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三)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四)审批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五)做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备案的审核决议;(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六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负责对院系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审查;(二)受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逐一审核相关材料,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本院系内公示,并上报校学位委员会;(三)研究本院、系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四)完成学校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校学位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做出决策,可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议增开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在征求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与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解决,并向下次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XX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XX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XX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XXXX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评定机构,行使学位授予及学位制度的建立、指导、检查、监督及评估等职权。

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遵循民主、科学、公正的议事原则,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实行民主表决制度及决议公示制度。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四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申请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二)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三)审议人才培养、学位授予的标准;(四)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标准和办法,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核准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定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五)审定校级优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六)审议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学位授予质量;(七)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作出是否撤销学位的决定;(八)定期向校长办公会议和学术委员会提交学位授予报告;(九)学校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学位申请人申请资格和答辩资格;(二)审核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三)审核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同意授予、暂缓授予或不授予学位建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四)推荐校级优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五)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细则,审核指导教师上岗招生资格;(六)审定本单位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本单位学位授予质量;(七)调查学位授予、导师聘任争议等,提出处理意见;(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悉与学位评定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二)就学位评定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三)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四)对学校学位评定事务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五)依法、依章享有的其他权利。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模板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模板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模板**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学院学位评定工作,使学位授予工作组织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原则,委员一律平等原则,议事过程中信息公开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开展学位评定工作。

对事关学位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由学位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机构第三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9-11 人组成,设主任1 人,副主任1-3 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工学院主要领导担任。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是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秘书工作。

第三章职责第五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学院学生申请学士学位资格的审查;(二)受理学士学位的申请,逐一审核相关材料,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本院内公示,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研究学院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决定;(四)完成学校学位委员会交代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委员资格第六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候选人资格。

(一)原则上应是具有副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是所在系、部、中心的负责人;(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客观公正,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能履行委员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并经批准的;(二)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三)以职务身份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委员当职务发生变动的;(四)连续两次及以上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的;(五)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三年为一届,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任。

第九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委员增补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提名,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设立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

第二条校学位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贯彻执行有关学位政策和法规,规范学位授予行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指导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培养,为学校制定学位政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条学位评定工作坚持依法评定,民主评定,公开评定,科学评定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组成第四条校学位委员会由21至27人组成。

设1名,由校长担任,设副1至3名,经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条校学位委员会委员由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学术水平高、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年龄不超过60岁的正高职专家担任。

第六条本校的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和XX省学位委员会委员是校学位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他委员人选由学位办公室和各分委员会提名,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XX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各学位人才培养单位设立学位分委员会,由7至11人组成,设1人,副1人。

一般应由1位校学位委员会委员兼任。

分委员会成员由组成单位提名,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分委员会配备兼职秘书1名。

第八条各级学位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

第九条校学位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设在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条学位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2名,分别由1名研究生处副处长和1名教务处副处长兼任。

研究生处、教务处负责相关工作的人员为学位办主要成员。

第十一条校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在任期内变更;当然委员在任期内退休、辞职、离职或因工作岗位变动,委员自然变更;其他委员在任期内因退休、离职、工作调整或离开学校岗位满1年以上者,由学位办公室提出更换人选,报校长办公审议通过。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二条校学位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审查决定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二)审查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做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三)做出撤消学位的决定;(四)审批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五)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事宜;(六)审批学位申请者的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结果并做出处理决定;(七)审核与学位授予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八)评选并各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九)审核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十)审批研究生、本科生培养方案;(十一)审定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十二)研究解决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项。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校各类学位的授予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我校的学位评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35人组成(人数为奇数),每届任期4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名誉主席1人、主席1人、副主席2-5人。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或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校内教授和专家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提名,经校长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学位办公室为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培养单位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分委员会由7-11人组成(人数为奇数),任期4年,主席必须由培养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须经各人才培养单位推荐,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职责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一)审查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二)审批校级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三)研究、审议我校学位授予和与研究生培养有关的重大问题;(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事项;(五)审查并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各级学位的决定;(六)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招生资格;(七)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八)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

第八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一)对申请学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二)审核研究生和本科生培养方案;(三)审核学位申请人的材料及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四)推荐学位论文评阅人;(五)推荐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六)组织学位论文答辩;(七)审核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并上报相关材料;(八)推荐校级优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名单;(九)评选校级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十)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十一)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高等学校授予学位的专业委员会,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对研究生学术水平和学位论文质量进行评定。

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在学校内进行评选工作。

委员会成员由领导、教授和研究生代表等组成。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确保评选工作的公正、公开和严谨,依法依规,客观评定,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委员会设置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

主席由党委书记担任,副主席由副校长担任。

主席、副主席任期同校委会。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秘书,由学校人事处聘任。

秘书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资料的整理和保管。

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专家委员,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评选担任。

专家委员应是具有研究生指导权的教授或研究人员,具有高度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际经验。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研究生学术水平和学位论文质量的程序包括:题目申请、开题、中期考核、论文答辩等环节,具体程序参照学校研究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研究生成绩评定的具体程序如下:(一)委员会接到《XX学位论文终稿》后,由主席另行组织专家对论文进行初步评审。

(二)在初步评审的基础上,主席邀请三名由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外的专家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对论文进行评审,并开展学术讨论。

(四)论文答辩委员会进行投票,决定研究生成绩。

(五)宣布评定结果,并填写评定表。

第四章责任制度第十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保证评定工作的公正、公开和严谨。

对违章操作、失职渎职等违反规定的情况,应及时解决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评选不当和有失实情况的评选行为,应及时处理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评选工作中应确保学术道德和质量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制度,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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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设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权力机构,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全校的学位评定工作。

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议全校的学位工作计划,对学位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咨询意见;
2.审议学士学位授予学科的设立和撤消的申报书,做出初审决定;
3.审议、讨论并建议通过学位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4.审定学位获得者名单,发现违反规定的,及时做出撤消已授学位的决定;
5.指导各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负责院长委托办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教务处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人员名单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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