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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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设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权力机构,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全校的学位评定工作。

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议全校的学位工作计划,对学位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咨询意见;

2.审议学士学位授予学科的设立和撤消的申报书,做出初审决定;

3.审议、讨论并建议通过学位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4.审定学位获得者名单,发现违反规定的,及时做出撤消已授学位的决定;

5.指导各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负责院长委托办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教务处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人员名单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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