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进口申请流程
进口药品流程及注册程序

进口药品流程及注册程序随着全球化和国际交流的不断发展,进口药品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医疗机构和市场中越来越重要。
然而,由于药品涉及公共卫生和人类生命安全,进口药品必须经过严格的流程和注册程序,以确保其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
下面将详细介绍进口药品的流程和注册程序。
一、进口药品流程1.准备阶段:进口药品的准备阶段是指确定进口药品的需求,包括药物种类、规格、产地等,并与供应商进行洽谈和签订合同。
同时,需要了解目标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药品审评制度,以确保进口药品符合相关要求。
2.药品注册:药品注册是进口药品的关键环节。
在开始注册之前,需要进行实验室研究和临床实验,获取药物的药效、安全性和质量数据。
然后,将这些数据提交给目标国家或地区的药品监管机构,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
药品监管机构通常会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详细审核和评估,包括药品的质量、有效性、安全性和质量控制等方面。
3.批准和核发许可证:如果药品注册申请获得批准,药品监管机构将核发许可证,允许进口药品到达目标国家或地区的市场。
许可证通常包括药品的名称、用途、规格、批准日期等信息。
4.进口和清关:在获得许可证后,进口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采购药品,并确保药品符合目标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进口药品需要通过海关的清关程序,包括提交进口申报、缴纳相关税费、提供进口药品的详细信息等。
5.监督和检查:进口药品在目标国家或地区上市后,药品监管机构会对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
监管机构可能会定期抽查进口药品的样品,并进行实验室测试和质量评估。
如果发现问题,监管机构有权暂停或撤销药品的许可证。
二、药品注册程序药品注册程序通常依据目标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药品审评制度而定,下面是一个典型的药品注册程序:1.提交申请:企业需要向目标国家或地区的药品监管机构提交药品注册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的药物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
申请表格通常包括药品的名称、组成、适应症、剂型、规格等信息。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

附件1进口药材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进口药材监督管理,保证进口药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进口药材申请、审批、登记、口岸检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口岸管理】药材必须从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进口。
第四条【标准要求】药材进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申请进口的药材应当具有国家药品标准;少数民族地区进口当地习用的少数民族药药材,尚无国家药品标准或者注册标准的,应当具有相应的地方药材标准。
第二章进口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分类管理】进口药材申请包括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和非首次进口药材申请。
首次进口药材,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进口药材批件,办理登记。
非首次进口药材,按照本办法规定直接办理登记。
—1 —首次进口药材,是指申请人从境外某个国家(地区)首次进口的药材。
非首次进口药材实行目录管理,具体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调整。
尚未列入目录,但申请人、药材基原及产地均未发生变更的,按非首次进口管理。
第六条【进口药材申请人】进口药材申请人,应当是中国境内的中成药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或者有中药材或者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企业。
第七条【审批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和实施进口审批。
第八条【真实性要求】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资料要求】首次进口药材,申请人应当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填写进口药材申请表,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以下资料:(一)进口药材申请表原件;(二)申请人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中成药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应当提供相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出口商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四)购货合同及其公证文书复印件;—2 —(五)药材产地生态环境、资源储量、野生或者种植养殖技术、采收及产地初加工等信息;(六)药材标准及标准来源;(七)由中国境内具有动、植物基原鉴定能力的机构出具的载有鉴定依据、鉴定结论、样品图片、鉴定人、鉴定机构及其公章等信息的药材基原鉴定证明原件。
药品进口流程

药品进口流程
药品进口是指将国外生产的药品引入国内市场的过程。
药品进口流程相对复杂,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批、申报和监管程序。
下面将详细介绍药品进口的流程。
首先,药品进口需要进行申报和审批。
进口商需要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进口药品申请,包括药品注册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等相关资料。
同时,还需要提供药品的质量、疗效等相关证明文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符合国家标准。
其次,药品进口需要进行报关手续。
进口商需要向海关提交进口申报单和相关文件,包括合同、发票、装箱单、运输单据等。
海关会对药品进行检验,确保药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还需要缴纳相应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接下来,药品需要进行检验和检疫。
进口商需要将药品送交国家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保药品符合国家标准。
同时,还需要进行疫苗、血液制品等特殊药品的检疫,确保不会对国内公共卫生造成威胁。
最后,药品需要进行市场监管。
药品进口后,需要在国内市场上市销售。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对进口药品进行监管,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还需要对药品进行定期的抽检和监测,确保药品在市场上的质量和疗效符合要求。
总的来说,药品进口流程涉及到申报、审批、报关、检验、检疫和监管等多个环节,需要进口商和相关部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也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加强对进口药品的监管和管理,促进国内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进口中药资质要求及申报手续

中药材是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
食药物质①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药典》的物质。
中药材(食药物质)进出境时,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申报预期用途,明确“药用”或者“食用”。
为便于表述,本节下文中“中药材(食药物质)”统称为“中药材”。
一、进口中药材申报为“药用”的进口中药材应为列入《药典》药材目录的物品。
进口药用的中药材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检验和检验监督管理。
海关依照《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对进境药用的中药材实施检疫和检疫监督管理。
申报为“食用”的中药材应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可用于食品的物品(即应当是已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②管理的物质)。
现行《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详见本节参考资料。
进口食药物质由海关依照进出口食品相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一)资质要求1.准入要求:海关对进境中药材实施检疫准入制度。
2.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海关总署对进出境中药材实施风险管理;对向境内输出中药材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以下简称“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管理。
海关总署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确定需要实施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中药材品种目录。
海关总署对列入目录的中药材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
部分已注册的境外中药材生产企业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查询:“新西兰输华鹿茸鹿角注册企业名单”可在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企业信息”-“动物产品类”-“其他动物产品”栏目中查询;“希腊输华西红花注册企业名单”“老挝输华植物源性中药材注册企业名单”可在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企业信息”-“植物产品类”-“其他植物产品”栏目中查询。
3.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海关总署对进境中药材(动物源性中药材、植物源性中药材)实施检疫审批。
进境中药材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办理指南见本书第十三章第二节、第三节。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修订稿)》全文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修订稿)》全文为加强进口药材监督管理保证进口药材质量制定了《进口药材管理办法(修订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详细内容《进口药材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药材监督管理保证进口药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满足药用需求的进口药材申请、审批、登记备案、报关、口岸检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增设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应当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第四条药材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进口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只能进口该口岸周边国家或者地区所产药材第五条药材进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第二章药材进口申请第六条进口药材申请包括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和非首次进口药材申请首次进口药材是指从境外某产地首次进口的药材第七条进口药材申请人应当是中国境内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中药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应含有中药材或中药饮片第八条受理药材进口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场所公示申报资料的项目和有关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规范完整的资料反映情况并对其申报资料全部内容的性负责第九条首次进口药材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进口药材申请表》并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以下申报资料:(一)《进口药材申请表》;(二)申请人《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供货方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四)购货合同及其公证文书复印件;(五)药材标准及其来源;(六)申请进口药材的基原腊叶标本及由中国境内具有动、植物基原鉴定资质的机构提供的药材基原研究证明资料第十条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首次进口药材进口申报资料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非首次进口药材申请申请人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第三章进口审批与登记备案第一节进口审批第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授权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首次进口药材实施进口审批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应当同时将检验样品和第九条规定的申报资料报送口岸或者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第十三条口岸或者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收到检验样品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样品检验第十四条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报告和复核意见后应当在4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发给一次性《进口药材批件》有效期为1年《进口药材批件》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药材进字+4位年号+4位顺序号第十五条在审查过程中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提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充资料通知书后4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补充资料未按规定时限提交补充资料的予以不批准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充资料的必须向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补充资料后2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六条改变《进口药材批件》中原批准事项的申请人应当填写《进口药材变更申请表》向原发出批件的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补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原《进口药材批件》的持有者第十七条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补充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第十八条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补充申请受理后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发给《药材进口补充申请批件》有效期限与原批件相同第十九条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程序和要求作出不批准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结论公示30日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提请复审的权利第二十条申请人对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不批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复审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复审申请后应当按照原申请事项的审查时限和要求进行复审并作出复审决定第二十一条复审更改不批准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进口药材批件》或者《药材进口补充申请批件》复审维持原决定的发给《审查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第二十二条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查决定后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进口药材批件》或者《药材进口补充申请批件》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件》第二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非首次进口药材目录的制定和修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进口列入目录的药材不再进行进口审批对基原及产地均未发生变更的首次进口药材的再次进口按非首次进口管理第二节登记备案第二十四条首次进口药材申请人取得《药材进口批件》后应当从《进口药材批件》注明的到货口岸组织药材进口申请人应当向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填报《进口药材报验单》报送以下资料:(一)《进口药材批件》和《进口药材补充申请批件》(如有)复印件(二)原产地证明复印件(三)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四)经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转口的进口药材应当同时提交从原产地到各转口地的全部购货合同、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五)涉及濒危物种的药材应当提供进出口双方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第二十五条非首次进口药材申请人直接向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填报《进口药材报验单》报送以下资料:(一)《进口药材申请表》;(二)申请人《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供货方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四)原产地证明复印件;(五)购货合同及其公证文书复印件;(六)药材标准及其来源;(七)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八)经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转口的进口药材应当同时提交从原产地到各转口地的全部购货合同、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九)涉及濒危物种的药材应当提供进出口双方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第二十六条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登记备案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当日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发给《进口药品通关单》收回首次进口药材一次性有效批件;同时向口岸或者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发出《进口药材口岸检验通知书》并附登记备案资料一份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给《进口药材不予登记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七条对不予办理登记备案的进口药材申请人应当予以退运无法退运的由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处理第四章报关与口岸检验第二十八条申请人持《进口药品通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凭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进口药材的报关验放手续第二十九条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收到《进口药材口岸检验通知书》后应当在2日内按照《进口药材抽样规定》到规定的存货地点进行现场抽样现场抽样时申请人应当提供药材原产地证明原件第三十条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登记备案资料对药材原产地证明原件和药材实际到货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抽样填写《进口药材抽样记录单》在《进口药品通关单》上注明“已抽样”字样并加盖抽样单位的公章;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抽样并在2日内将《进口药材不予抽样通知书》报送所在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进口药材不予抽样通知书》后应当对已进口的全部药材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十一条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抽样后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报送所在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通知申请人;无法按规定时限完成检验的应当向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通知申请人第三十二条凡中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品种其检验标准应当执行中国药典现行版标准;中国药典现行版未收载的品种其检验标准应当执行进口药材标准;中国药典现行版、进口药材标准均未收载的品种其检验标准应当执行部颁药材标准等其他药材国家标准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申请复验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受理复验申请后应当及时报告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在复验申请受理后2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报告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通知申请人第三十四条对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材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书后立即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申请复验的必须自复验结论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书后2日内向所在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说明全部进口药材流通、使用的详细情况第三十五条对经复验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材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验结论后立即解除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六条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验或者经复验仍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材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口岸或者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进口药材的生产现场进行境外检查第三十九条进口药材在上市流通前应当经口岸或者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流通第四十条中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采购进口药材时应当索取《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经口岸或者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复印件严格执行药品追溯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进口药材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工作第四十二条进口药材的包装必须适合进口药材的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及进口检验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药材中文名称、批件编号、产地、唛头号、申请企业名称、出口商名称、到货口岸、重量及加工包装日期等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边境口岸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有关进口药材批准证明文件第四十四条在药材进口审批、登记备案和口岸检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药材进口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受理场所公示药材进口申报资料项目的;(三)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批准理由的;(六)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药材进口申请作出批准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七)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药材进口申请作出不予批准决定或者不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八)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九)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第四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和样品申请药材进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项申请不予批准或不予登记备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1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药材进口申请、办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进口药材登记备案第四十六条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进口药材批件》《药品进口通关单》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该《进口药材批件》《药品进口通关单》5年内不受理其药材进口申请、办理其药材进口登记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进口药材批件》或《药品进口通关单》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该《进口药材批件》或《药品进口通关单》3年内不受理其药材进口申请办理其药材进口登记备案第四十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承担口岸检验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五条规定处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涉及海关有关规定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九条增设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的标准另行制定第五十条本办法规定的工作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XX年11月24日公布的《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中药材进口清关详细流程

中药材进口清关详细流程
中药材的进口清关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准备进口资料,首先,进口商需要准备相关的进口资料,包括进口合同、发票、装箱单、产地证明、质量检验证明等。
2. 申报进口,进口商将准备好的进口资料提交给海关,并按照海关规定的方式进行申报。
申报时需要填写进口商品的详细信息,包括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价值等。
3. 缴纳关税和税费,根据进口商品的类别和价值,海关会对进口商品进行税费的计算。
进口商需要按照海关规定的税率和计算公式缴纳关税和税费。
4. 检验检疫,进口的中药材需要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
检验检疫部门会对中药材的质量、安全性、卫生标准等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要求。
5. 抽样检验,在检验检疫过程中,抽样检验是常见的环节。
检验人员会从进口的中药材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测,以确保样品的
质量符合标准。
6. 检验合格放行,如果中药材经过检验检疫后符合国家相关的
标准和要求,海关将会发放放行通知,允许进口商将货物取走。
7. 缴纳增值税,除了关税和税费,进口商还需要按照国家规定
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税率和计算方式根据具体商品的类别和价值
而定。
8. 提货和配送,进口商可以凭借放行通知和相关证明文件,前
往指定的地点提货。
进口商可以选择自行配送或委托物流公司进行
配送。
需要注意的是,中药材的进口清关流程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的
不同而有所差异。
进口商在进行中药材进口时,应当了解并遵守当
地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确保顺利完成进口清关手续。
中药材进口所需要什么资料

中药材进口所需要什么资料
一、中药材进口清关需要的资料:
1、原产地证(与我国签订贸易协定国家可以享受协税)
2、卫生证(加工过和不同口岸海关要求不同)
3、植检证
4、薰蒸证(如植检证有熏蒸标识不用单独在提供)
5、成分检测报告
6、贸易合同
7、贸易fp
8、装箱单
9、标签及翻译件
10、申报要素
11、提单/空运单
二、中药材进口清关思路流程:
1、进口前确认所在国家是否准入
2、国外提供检测报告确认是否符合中国标准
3、国内公司药品资质确认是否能提供(没有可以找有资质公司代理)
4、确认合作预付订金
5、备货订舱报关出国外资料
6、到港前办通关单
7、换单申报缴税
8、抽样检测
9、放行送货
10、出卫生证销售
三、常见的进口中药材
1:西红花(藏红花),海关编码(HS):0910200000,
2:豆蔻,海关编码(HS):0908110000
3:八角茴香,海关编码(HS):0909611000
4:毕拨,海关编码(HS):0910990000
5:已磨丁香,海关编码(HS):0907200000
6:已磨肉桂及肉桂花,海关编码(HS):0906200000 7:肉豆蔻,海关编码(HS):0908110000
8:小茴香子,海关编码(HS):0909629010
9:姜黄,海关编码(HS):0910300000。
进境中药材指定存放加工企业备案提交资料

办理事项
进境中药材指定存放、加工企业备案。
二、办理方式
(一)网上办理:用户登录“互联网+海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进入“动植物检疫”版块办理,或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二)窗口办理:各主管海关业务现场,具体地址可通过主管海关查询。
三、申请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符合相应防疫要求的企业可以作为申请。
四、提交材料
(一)进境中药材存放、加工单位申请表。
(二)拟存放、加工单位所建立的各项制度。
(三)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四)产品加工工艺。
上述资料为纸质版(视频资料除外)或电子版,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主管海关应当受理备案申请。
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主管海关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以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二)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组完成评审工作,并出具评审报告。
(三)主管海关对经评审合格的企业,予以备案、编号并公布。
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4年。
进境动物源性中药材存放、加工指定企业名单将在网站
上公布。
(四)可在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信息服务”-“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名单”-“进境动物源性中药材存放、加工指定企业名单”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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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进口申请流程
中药材进口流程申请和审批
A、首次进口药材
1.进口药材注册申请表和对应文件提交SFDA
2.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单》
3.中检所
3.1有法定标准药材的30日样品检验
3.2无法定标准药材的60日质量标准复核和样品检验
4. SFDA40日内完成技术评审和行政审批取得一次性进口药材批件(有效期一年)
B、非首次进口药材
1.进口药材注册申请表和对应文件提交SFDA
2.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单》SFDA3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和行政
3.审批
4.取得进口药材批件(一次性有效期一年,多次性有效期两年)
一、边境或口岸药监局登记备案
填写《进口药材报检单》港口药监局、当日审核《进口药品通关单》
并收回一次性有效批件、当日向药品检验机构《进口药材口岸检验通知书》并附登记备份资料一份
二、口岸检验和监督管理
药品检验机构2日内到现场、填写《进口药材抽样记录》,并在进口药品通关单注明已抽样,加盖公章
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
三、所需资料
a首次进口药材上报SFDA
物料部申请人需要报送资料一式两份,分别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1《进口药材申请表》
2本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供货方合法登记证明文件
4购货合同复印件
5药材质量表准及其来源
6药材基源研究证明资料
四、非首次进口药材上报SFDA
物料部申请人需报送下述资料一式一份:
1.《进口药材申请表》
2.本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供货方合法登记证明文件
4.购货合同复印件
5.药材质量表准及其来源
五、登记备案上报口岸药监局
1.《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和《进口药材补充申请批件》复印件
2.本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原产地证明复印件
4.购货合同复印件
5.装箱单、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6.转口的进口药材,应同时提交从原产地到各转口地的全部购货合
同、装箱单、提单和货运发票
7.涉及濒危物种的药材,应当提供进出口双方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