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药品管理办法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药品进口管理办法1. 引言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药品进口的监管,确保进口药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并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本文将详细介绍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2. 药品进口许可2.1 进口许可的依据和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药品进口将受到进口许可的管理。
进口许可的依据主要包括《药品管理法》、《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等。
2.2 进口许可的程序进口许可的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查和审批四个环节。
申请人需要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交进口许可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国家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受理,并进行资料的审查。
审查通过后,进口许可将获得审批。
2.3 进口许可的有效期和范围进口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延期。
进口许可的范围包括具体的药品品种和进口数量等。
3. 药品进口质量管理3.1 进口药品质量标准进口药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药品质量标准,包括质量规范、质量控制要求等。
进口药品的质量标准应与国内同类药品的标准相一致或相近。
3.2 进口药品检验和验收进口药品必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检验和验收。
检验包括药品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等方面的检测。
验收合格后,药品才能正式进入国内市场。
3.3 进口药品的监督抽检为保障进口药品的质量安全,国家相关部门将进行定期的监督抽检。
抽检结果将作为进口药品质量监管的重要依据。
4. 药品进口监督管理4.1 进口药品的生产、销售许可证明文件进口药品必须获得原产国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销售许可证明文件。
这些证明文件应包括药品的生产、销售企业的基本信息、药品的生产工艺流程、质量控制要求等。
4.2 进口药品的标签和说明书进口药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提供准确、完整、清晰的药品信息。
标签和说明书应对药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等作出明确说明。
4.3 进口药品信息报告和回溯管理进口药品的进口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国家相关部门报告进口药品的信息,包括进口数量、批次号、生产企业等。
进口药品管理办法

进口药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11.02•【文号】•【施行日期】199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进口药品管理办法(1990年11月2日卫生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保证进口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其辖区内的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口药品必须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法定检验。
卫生部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以下简称口岸药检所)代表国家对进口药品实施法定检验。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对口岸药检所进行技术指导和有争议的检验结果的裁决。
第四条进口药品必须是国内医疗需要的安全有效的品种。
第二章进口药品的注册第五条国家对进口药品实行注册制度。
凡进口的药品,必须具有卫生部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
《进口药品注册证》对该证载明的品名和生产国家、厂商有效。
医疗特需或国内生产不能满足医疗需要,但又尚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品种,进口单位需报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发给《一次性进口药品批件》。
《一次性进口药品批件》只对该批件载明的品名、生产厂商、数量、期限和口岸药检所有效。
第六条申请《进口药品注册证》的国外生产厂商或经营代理商须提出申请,并填写“进口药品注册证申请表”一式两份,连同要求的资料,报送卫生部药政局。
特殊需要一次性进口的,由国内进口单位提出申请,连同要求的资料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初审后,转报卫生部药政局批准。
第七条申请《进口药品注册证》需报送以下资料:1.药品生产国卫生当局签发的批准该药品生产、销售、出口及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证明文件,且附中文译本;2.专利品证明文件;3.药品说明书及中文译本;4.技术资料;(1)药品处方,包括活性成份、辅料的名称(包括非专利名、商品名和化学名)和用量等;(2)药品生产方法;(3)药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附中文译本;(4)药品的药理、毒理实验摘要及文献资料;(5)药品的临床资料,包括适应症、剂量、给药途径、与其它药物的配伍作用、毒副反应、禁忌症和注意事项等;(6)药品的稳定性实验资料。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药品进口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的。
其中包括进口药品的申报、审批、注册、备案等环节。
一、进口药品的申报药品进口人应当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进口药品申报书,申报书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进口药品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剂型、规格、产地、批号等基本信息。
(二)进口药品原料及制剂生产批件、注册证明(含GMP证明)、安全有效性资料等证明文件。
(三)进口药品审核复制样品。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申报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及时进行初审。
经初审无误后,进口药品申报将进入下一步审批。
二、进口药品的审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进口药品的种类、原料制剂,及其在国内的安全有效性情况,从生产、质量、安全等方面对进口药品进行审批。
审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
对于临床急需药品、特殊治疗药品等重点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绿色通道”方式进行审批,为进口药品的快速审批提供便利。
三、进口药品的注册国内已注册的进口药品,不需要注册,但需要进行备案;未在国内注册的进口药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注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已有资料,对进口药品进行审核,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审批和注册。
四、进口药品的备案已注册进口药品应当在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待备案成功后可正式进入销售环节。
药品进口人应当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进口药品备案申请书。
申请书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进口药品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剂型、规格、产地、批号等基本信息。
(二)已获得注册证明的进口药品,应当提供注册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五、附则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的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由此废除。
无论是药品进口申报、审批、注册、备案,都需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标准进行,并注重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进口药品管理办法

进口药品管理办法最新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进口备案、报关和口岸检验工作,保证进口药品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海关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的进口备案、报关、口岸检验以及进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必须经由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进口备案,是指进口单位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的过程。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备案,是指进口单位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口岸检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口岸药品检验所)对抵达口岸的进口药品依法实施的检验工作。
第五条进口药品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品批件》后,方可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手续。
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还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
第六条进口单位持《进口药品通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凭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进口药品的报关验放手续。
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海关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海关总署制定、修订、公布进口药品目录。
第二章进口备案第八条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的进口备案工作。
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进口备案工作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其具体职责包括:(一)受理进口备案申请,审查进口备案资料;(二)办理进口备案或者不予进口备案的有关事项;(三)联系海关办理与进口备案有关的事项;(四)通知口岸药品检验所对进口药品实施口岸检验;(五)对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监督处理;(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药品进口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合用于所有进口药品,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药材、中药制剂等。
第三条进口药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质量、安全、有效等基本要求,并按照国际惯例进行评价和批准,方可进口。
第四条进口药品由境外创造企业向境内申请进口,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口。
第二章进口药品的分类管理第五条进口药品按照治疗疾病分类管理,主要分为临床必需、临床实用、保健用品三类。
第六条进口药品应当依据世界卫生组织指定的《国际非营利组织基本药物列表》、《世界卫生组织推荐药品列表》等规定进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进口药品应当依据其药理作用、治疗效果、副作用等特点加以区分管理。
第三章进口药品的审批程序第八条进口药品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进口药品注册申请表;(二)进口药品质量证明文件;(三)进口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证书;(四)进口药品临床试验报告;(五)进口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标准。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批准进口药品后,及时向其它有关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协调进口药品的监督检验、清关等工作。
第四章进口药品的检验及监督管理第十一条进口药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质量、安全、有效等基本要求,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在境内流通使用。
第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进口药品进行检验,包括质量、检验等方面。
第十三条进口药品应当在进口前进行监督检验,对于进口药品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药品进口行为,保障国内药品市场的质量和安全,保护公众健康,制定本办法。
二、药品进口分类根据药品的特性和用途,将药品进口分为以下几类:1. 化学药品进口:包括化学合成药、原料药、中间体等;2. 生物制品进口:包括生物制药品、生物制剂等;3. 中药材进口:包括药用植物、动物、矿物等;4. 中成药进口:包括中药制剂、中药颗粒等;5. 辅助用药品进口:包括药品包材、药品器械等。
三、药品进口程序1. 申请准入:进口商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进口申请,包括药品基本信息、生产企业信息以及药品质量评估报告等;2. 质量评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进口药品进行质量评估,包括药品质量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生产企业是否具备GMP认证等;3. 进口许可:符合要求的进口药品经过质量评估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进口许可证;4. 清关检验:进口商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进口药品的清关手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进口药品的检验;5. 入市审批:进口药品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投放市场。
四、药品进口监管1. 进口商责任:进口商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进口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及时报告药品质量问题;2. 监督抽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检,确保其质量符合标准;3. 进口药品追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建立进口药品追溯体系,追溯进口药品的来源和流向,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4. 不合格药品处理:对于不合格的进口药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下架、撤销进口许可证等。
五、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包括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之前的有关药品进口管理规定。
(以上为虚拟内容,仅供参考)。
进口药品管理办法.doc

进口药品管理办法【标题】进口药品管理办法【文号】卫生部令第6号【颁布单位】卫生部【内容分类】药政类【名称】进口药品管理办法摘自:广西卫生信息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保证进口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其辖区内的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口药品必须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法定检验。
卫生部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以下简称口岸药检所)代表国家对进口药品实施法定检验。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对口岸药检所进行技术指导和有争议的检验结果的裁决。
第四条进口药品必须是国内医疗需要的安全有效的品种。
第二章进口药品的注册第五条国家对进口药品实行注册制度。
凡进口的药品,必须具有卫生部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
《进口药品注册证》对该证载明的品名和生产国家、厂商有效。
医疗特需或国内生产不能满足医疗需要,但又尚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品种,进口单位需报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发给《一次性进口药品批件》。
《一次性进口药品批件》只对该批件载明的品名、生产厂商、数量、期限和口岸药检所有效。
第六条申请《进口药品注册证》的国外生产厂商或经营代理商须提出申请,并填写“进口药品注册证申请表”一式2份,连同要求的资料,报送卫生部药政局。
特殊需要一次性进口的,由国内进口单位提出申请,连同要求的资料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初审后,转报卫生部药政局批准。
第七条申请《进口药品注册证》需报送以下资料:1.药品生产国卫生当局签发的批准该药品生产、销售、出口及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证明文件,且附中文译本;2.专利品证明文件;3.药品说明书及中文译本;4.技术资料;(1)药品处方,包括活性成份、辅料的名称(包括非专利名、商品名和化学名)和用量等;(2)药品生产方法;(3)药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附中文译本;(4)药品的药理、毒理实验摘要及文献资料;(5)药品的临床资料,包括适应症、剂量、给药途径、与其它药物的配伍作用、毒副反应、禁忌症和注意事项等;(6)药品的稳定性实验资料。
进口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三篇

进口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三篇篇一:进口药品注册管理办法1、申请进口药品注册,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证明性文件需向进口国的大使馆进行公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需30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并通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对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进行注册检验。
3、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收到资料和样品后,应当在5日内组织进行注册检验。
4、承担进口药品注册检验的药品检验所在收到资料、样品和有关标准物质后,应当在60日内完成注册检验并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报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应当在90日内完成。
5、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接到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和已经复核的进口药品标准后,应当在2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必要时可以根据审查意见进行再复核。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120日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评,如需补充资料,审评中心发布补充资料通知,根据通知内容,需在4个月内一次性将资料补充完毕。
药品审评中心对补充资料进行审评需40日。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作出药品注册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9、申请人拿到临床批件需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临床方案等资料进行备案,然后进行临床试验6-8个月。
10、将临床报告递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120日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报送的临床试验等资料进行全面审评。
如需补充资料,审评中心发布补充资料通知,根据通知内容,需在4个月内一次性将资料补充完毕。
药品审评中心对补充资料进行审评需4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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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药品管理办法【标题】进口药品管理办法【文号】卫生部令第6号【颁布单位】卫生部【内容分类】药政类【名称】进口药品管理办法摘自:广西卫生信息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保证进口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其辖区内的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口药品必须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法定检验。
卫生部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以下简称口岸药检所)代表国家对进口药品实施法定检验。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对口岸药检所进行技术指导和有争议的检验结果的裁决。
第四条进口药品必须是国内医疗需要的安全有效的品种。
第二章进口药品的注册第五条国家对进口药品实行注册制度。
凡进口的药品,必须具有卫生部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
《进口药品注册证》对该证载明的品名和生产国家、厂商有效。
医疗特需或国内生产不能满足医疗需要,但又尚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品种,进口单位需报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发给《一次性进口药品批件》。
《一次性进口药品批件》只对该批件载明的品名、生产厂商、数量、期限和口岸药检所有效。
第六条申请《进口药品注册证》的国外生产厂商或经营代理商须提出申请,并填写“进口药品注册证申请表”一式2份,连同要求的资料,报送卫生部药政局。
特殊需要一次性进口的,由国内进口单位提出申请,连同要求的资料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初审后,转报卫生部药政局批准。
第七条申请《进口药品注册证》需报送以下资料:1.药品生产国卫生当局签发的批准该药品生产、销售、出口及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证明文件,且附中文译本;2.专利品证明文件;3.药品说明书及中文译本;4.技术资料;(1)药品处方,包括活性成份、辅料的名称(包括非专利名、商品名和化学名)和用量等;(2)药品生产方法;(3)药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附中文译本;(4)药品的药理、毒理实验摘要及文献资料;(5)药品的临床资料,包括适应症、剂量、给药途径、与其它药物的配伍作用、毒副反应、禁忌症和注意事项等;(6)药品的稳定性实验资料。
5.药品实样;6.包装材料和包装样本。
第八条申请《进口药品注册证》所附质量标准若为药典或生物制品规程未收载的企业标准,生产厂商应提供3批样品,送卫生部药政局指定的口岸药检所进行药品及其质量标准的复核,符合要求,方可进行审查。
第九条首次进口的药品需在中国境内进行临床试验或验证。
第十条《进口药品注册证》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
到期时,国外生产厂商或经营代理商可申请换证,但必须在注册证失效前六个月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并附生产国批准该药品生产和销售的文本、说明书和质量标准等资料,经审核同意方可换证。
进口药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适应症、说明书等资料若有修改的,生产厂商应及时向卫生部药政局补报有关资料,以备审核。
第三章进口药品的合同和质量标准第十一条进口药品的外贸单位,必须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并按本《办法》对外签订合同。
进口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和《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或《一次性进口药品批件》报送到货口岸药检所。
第十二条进口药品合同中必须载明质量标准,进口药品的质量标准应为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卫生部药品标准或国际上通用的药典。
上述药典或标准未收载的应采用卫生部核发《进口药品注册证》时核准的质量标准。
进口单位应在到货以前及时将该标准报送到货口岸药检所。
第十三条凡进口药品检验需要的特殊试剂、标准品或对照品,均应在合同中订明由卖方提供。
第四章进口药品的检验第十四条药品到达口岸后,进口单位或代理接运单位应及时向口岸药检所报验,填写“进口药品报验单”,并附发票、装箱单、运单及生产厂家出具的品质证书等,海关凭口岸药检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报验的印章放行。
入仓暂存待验。
第十五条报验单位应在海关放行后7日内与口岸药检所约定抽样日期,共同到存货现场抽样。
抽样分别按《进口药品抽样规定》(见附件一)、《进口药材抽样规定》(见附件二)办理。
报验单位在未收到口岸药检所检验合格的报告书前,不得调拨、销售和使用。
第十六条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一次性进口药品批件》及未标明药品品名、批号、生产国家厂牌的药品,口岸药检所不得检验。
第十七条口岸药检所抽样后要及时进行检验,并在抽样后25日内出具检验报告书。
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具时,须向报验单位说明情况,必要时由进口单位延长索赔期。
第十八条口岸药检所出具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应明确标有“符合规定,准予进口”或“不符合规定,不准进口”的检验结果和结论。
遇有特殊情况可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处理。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采购进口药品时应向进口单位索取口岸药检所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在市场销售的进口药品必须附有中文说明书。
第十九条进口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口岸药检所出具检验报告书之日起90日内提出充分理由和依据,向原口岸药检所申请复验,如对复验结果仍有异议,可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申请复验裁决,有关复验裁决的检验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二十条医疗急救、科研用(不包括新药临床)或国外赠送的少量进口药品,由收货单位向所属卫生厅(局)申请免验,海关凭卫生厅(局)出具的免验证明放行。
免验的进口药品在使用中如发生问题,由收货单位负责。
个人自用少量的进口药品,按照海关的规定办理。
本条所指的进口药品均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五章进口药品的索赔第二十一条口岸药检所应将检验不符合规定、不准进口药品的检验报告书,及时报送卫生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所在地卫生厅(局),并抄送各口岸药检所;同时出具中、英文“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进口单位据此向外索赔。
索赔结案前经检验不准进口的药品,由报验单位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动用。
索赔结果应及时书面告知口岸药检所。
第六章处罚第二十二条对进口药品经检验不合格超过两次的生产厂商,由卫生部给予警告、通报、吊销《进口药品注册证》的处罚。
为伪造、假冒、掺假的进口药品,除口岸药检所留样备查外,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没收,并由卫生部吊销该厂商所有《进口药品注册证》。
第二十三条对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而擅自经营进口药品的;未经口岸药检所检查合格而擅自销售或使用的;伪造、变造检查报告书;检验证书或报验证明的;以及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进口药品注册证》的,除吊销和收缴《进口药品注册证》外,依据《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口岸药检所的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依据本办法,卫生部核发《进口药品注册证》,口岸药检所实施检验和对外出证,按照有关规定收费。
第二十六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的进口,按国务院颁发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七条进口人血清白旦白及卫生部特许进口的血液制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报经卫生部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进口。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指的国际通用药典是《美国药典》、《英国药典》、《日本药局方》和《欧洲药典》。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1:进口药品抽样规定一、抽样的代表性和科学性,直接关系到对整批药品质量的正确检定,是进行药品法定检验的重要前提。
为做好这一工作,根据《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特制订本规定。
二、抽样的技术工作由口岸药检所负责,报验单位应配备必需的人力、工具、场地等,并负责安排搬移、倒垛、开拆和恢复包装等工作。
三、同一合同的药品品名、生产国家厂商、包装、批号、唛头标记(合同编号)均相同者,方可作为同批药品进行抽样;同一合同进口的药品分次到货者,分次抽样。
四、相同批号药品,依其运输包装数量,确定抽样件数,具体规定如下:(1)原料药:10件以内抽样1件。
11件—50件每增加10件加抽1件,不足10件者以10件计;51件—100件每增加20件加抽1件,不足20件者以20件计;101件以上每增加50件加抽1件,不足50件者以50件计;1001件以上每增加100件加抽1件,不足100件者以100件计;药品包装为5—10公斤的,每200公斤抽样1件,不足200公斤者以200公斤计。
1公斤以下药品包装,每20公斤抽样1件,不足20公斤者以20公斤计。
(2)注射剂(包括抗生素):2万支(瓶)以下,抽样1件;5万支(瓶)以下,抽样2件;10万支(瓶)以下,抽样3件;10万支(瓶)以上,每增加10万支(瓶)加抽1件,不足10万支(瓶)以10万支(瓶)计。
200毫升及其以上的注射液,每1万瓶抽样1件。
(3)其它制剂:每2万盒(瓶),抽样1件。
五、抽样数量,除特殊规定与要求外,一般为检验用量的3倍,贵重药品为2倍量。
1公斤以下的药品包装应原装抽样。
检验后剩余样品除留样备查外,退回报验单位。
六、抽样方法:(1)抽样启封前,应核对外包装唛头号或合同编号。
启封后应核对小包装品名、厂名和批号等。
(2)原料药包装开启后,于不同部位分别取样,使总量达到抽样数量,直接倾入样品瓶内、混匀。
(3)抽样后,在包装内放入抽样标记,将开启之包装封固,并在包装上注明抽样数量及日期。
七、抽样完毕由口岸药检所开具抽样收据,交报验单位,转收货单位作为凭证。
八、抽样注意事项:(1)抽样环境清洁卫生,抽样工具必须清洁干燥。
(2)抽样应迅速,以防止药品吸潮、风化、氧化而变质。
(3)液体样品需先摇匀后再取样;含有结晶者,在不影响品质的情况下,应使之溶化后抽取。
(4)有毒性、腐蚀性及爆炸性药品,在抽样时需戴用防护手套及衣服,小心搬运、取样。
且在样品瓶外标以“危险品”标志,以避免发生危险。
(5)爆炸性药品应勿震动近热。
(6)腐蚀性药品避免用金属制的抽样工具取样。
(7)遇光易变质药品,应避光取样,样品用有色瓶装,必要时应加套黑纸。
(8)需作无菌、热原试验、卫生学检查或需抽真空、充氮气的原料药,应将原包装运送口岸药检所,按无菌操作或特殊要求取样。
附2:进口药材抽样规定一、为了加强使进口药材的监督管理、使进口药材的检验样品能反映每批药材的质量情况,具有一定的均匀性和代表性,特制订本规定。
二、同一合同订货的药材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以国外提单所载标记,唛头相同者为一批,每批分次到货者每次均需抽样。
三、抽样工作按《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报验人需通知各有关单位仓库密切配合,提供所需的人力和必要工具、场地、做好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