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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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志愿服务管理制度

医院志愿服务管理制度

医院志愿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志愿服务管理工作,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在医院为社会公众提供的时间不计报酬的服务。

第三条医院志愿服务工作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志愿服务管理制度,明确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并对志愿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志愿服务内容第五条医院志愿服务内容包括:(一)导医导诊:为患者提供挂号、就诊、检查、取药等指引服务;(二)健康教育:开展健康知识普及、疾病防治宣传等活动;(三)心理支持:为患者提供心理安慰、心理疏导等服务;(四)生活照料:为患者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等服务;(五)其他志愿服务:根据医院需要和志愿者特长,开展其他相关服务。

第六条医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志愿服务工作指南,明确志愿服务的具体要求和规范。

第三章志愿者管理第七条医院应当制定志愿者招募计划,明确志愿者的条件、报名方式、选拔程序等。

第八条医院应当对志愿者进行培训,包括医院基本情况、志愿服务内容、志愿服务规范、急救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第九条医院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设施,保障志愿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志愿者档案,记载志愿者的基本信息、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信息。

第四章志愿服务的实施第十一条医院应当明确志愿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并告知志愿者。

第十二条志愿者在医院提供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志愿者标识,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服从医院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对志愿者的服务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志愿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定期对志愿者进行考核,对表现优秀的志愿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志愿服务的保障第十五条医院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保障志愿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为志愿者购买保险,保障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期间的人身安全。

医院志愿服务者管理制度

医院志愿服务者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志愿服务活动,提高医院服务水平,保障志愿者和患者权益,促进医院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及院外志愿者在医院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志愿者应遵循“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积极参与医院志愿服务活动。

二、志愿者招募与管理第四条志愿者招募应遵循自愿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募,选拔具备良好思想品质、热心公益、有较强责任心和一定服务技能的人员。

第五条志愿者报名时,需提交个人基本信息、身份证明、健康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志愿者经医院审核合格后,签订志愿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医院定期对志愿者进行培训,提高其服务技能和职业素养。

第八条志愿者应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院管理。

三、志愿服务内容与要求第九条志愿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一)协助医护人员进行患者接待、咨询、导诊等工作;(二)协助医院开展义诊、健康知识宣传等活动;(三)协助医院进行志愿服务项目的策划、组织、实施和总结;(四)协助医院进行公益活动和志愿者招募等工作。

第十条志愿者服务要求:(一)遵守志愿服务纪律,按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二)尊重患者,热情服务,主动为患者提供帮助;(三)保守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四)爱护医院公共设施,维护医院环境整洁;(五)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发挥志愿者作用。

四、志愿服务保障与激励第十一条医院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物资保障,确保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医院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一)颁发志愿服务证书;(二)授予荣誉称号;(三)优先参与志愿服务项目;(四)提供志愿服务培训和实践机会。

五、监督与考核第十三条医院设立志愿服务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志愿者服务活动,确保志愿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医院定期对志愿者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志愿服务时长;(二)服务质量;(三)志愿者自身素质;(四)患者满意度。

六、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医院志愿服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医院_志愿服务管理制度

医院_志愿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志愿服务管理,提高志愿服务水平,促进医院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志愿服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义诊、健康知识普及、关爱老人、扶贫助困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鼓励和规范志愿者在医院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高志愿服务质量,确保医院志愿服务工作有序、高效、安全地开展。

第二章志愿者招募与选拔第四条志愿者招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多种渠道发布招募信息。

第五条志愿者招募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2.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3.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4. 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5. 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6. 能够保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时间。

第六条志愿者选拔程序:1. 报名:有意向的公民向我院志愿服务管理部门提交报名表;2. 审核报名资料:志愿服务管理部门对报名资料进行审核;3. 面试:对符合条件的报名者进行面试;4. 体检:对面试合格的志愿者进行体检;5. 审批:志愿服务管理部门对体检合格的志愿者进行审批。

第三章志愿者培训与考核第七条志愿者培训内容:1. 志愿服务理念、宗旨和原则;2. 医院规章制度、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3. 志愿服务技能和技巧;4. 医疗卫生知识普及;5. 应急处理和突发事件应对。

第八条志愿者培训方式:1. 集中培训:定期组织志愿者进行集中培训;2. 在线培训:通过我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培训资料;3. 实地培训:组织志愿者到相关部门实地学习。

第九条志愿者考核:1. 考核内容: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的表现、服务质量、专业知识等;2. 考核方式:志愿服务管理部门对志愿者进行定期考核;3. 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对志愿者进行表彰或培训。

第四章志愿服务活动管理第十条志愿服务活动策划:1. 志愿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志愿服务活动计划,包括活动主题、时间、地点、内容、预期效果等;2. 志愿者根据自身特长和兴趣,自愿报名参加相关志愿服务活动。

医院志愿服务队管理制度

医院志愿服务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志愿服务活动,提高志愿服务水平,弘扬志愿服务精神,促进医院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志愿服务活动及志愿者。

第三条医院志愿服务遵循“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以服务患者、关爱社会为宗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医院成立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志愿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志愿服务工作。

第六条各科室、部门设立志愿者服务小组,负责本部门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志愿者管理第七条志愿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2. 具备一定的医学、护理、心理咨询等相关知识和技能;3. 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和奉献精神;4. 具有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遵守志愿服务规定的能力。

第八条志愿者注册与培训:1. 志愿者需填写注册表格,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 医院对志愿者进行培训,内容包括志愿服务理念、医院规章制度、服务技能等;3. 培训合格者,获得志愿者资格。

第九条志愿者权利与义务:1. 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接受志愿服务培训;2. 在志愿服务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3. 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 遵守志愿服务规定,服从管理,完成志愿服务任务;5. 维护医院形象,不得以医院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违法活动;6. 保护患者隐私,遵守保密原则。

第四章志愿服务活动第十条志愿服务活动类型:1. 医疗咨询、导诊服务;2. 患者陪护、心理疏导;3. 医院宣传、公益活动;4. 其他与医院工作相关的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志愿服务活动安排:1. 志愿服务活动由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2. 各科室、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志愿服务活动计划;3. 志愿者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二条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志愿服务规定、损害医院形象的志愿者,取消其志愿者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医院 志愿服务管理制度

医院 志愿服务管理制度

医院志愿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志愿者的作用,提高医院服务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志愿服务,包括志愿服务的组织、管理、培训、评估等方面。

第三条志愿服务是一种无偿的、自愿的社会服务活动,志愿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维护医院的形象和利益。

第四条医院将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参与医院的志愿服务,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并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保险保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医院设立志愿服务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指导医院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六条志愿服务中心由医院聘请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并设立专职保健医生负责志愿者的健康管理。

第七条医院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志愿服务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时间,并将其纳入医院的服务计划中。

第八条志愿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志愿者档案,记录志愿者的基本信息、服务项目、服务时间等情况。

第九条志愿服务中心应当定期开展志愿者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志愿者的服务水平和工作积极性。

第三章志愿者管理第十条志愿者应当具备中等以上学历和较好的身体素质,愿意奉献和服务社会。

第十一条志愿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服从志愿服务中心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二条志愿者应当按照医院的要求参加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志愿者应当按照医院的安排完成服务项目,并按时清点和交接工作。

第十四条志愿者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尊重患者的意愿,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如遇到患者的急救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配合医院的医护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章服务评估第十六条志愿服务中心应当定期对志愿者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估,确定志愿者的服务等级和奖励措施。

第十七条志愿者可以通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来获取积分,用于参加医院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志愿者应当根据医院的要求参加服务考核,以评定其服务水平和奖励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志愿者违反法律法规或医院规章制度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院医务社工志愿服务管理制度

医院医务社工志愿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医务社工志愿服务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促进医院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医务社工和志愿者的招募、培训、考核、激励、保障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务社工和志愿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积极参与医院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招募与培训第四条医务社工招募:1. 医务社工由医院社会工作部门负责招募,可面向医院内部医务人员、医学院校学生及社会人士。

2. 招募对象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愿意为患者提供志愿服务。

第五条志愿者招募:1. 志愿者由医院志愿服务部门负责招募,可面向社会公众。

2. 招募对象应具备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乐于助人的品质,愿意为医院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六条培训:1. 医务社工和志愿者均需参加医院统一组织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医院规章制度、志愿服务知识、医疗急救知识等。

2. 培训结束后,通过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服务。

第三章考核与激励第七条考核:1. 医务社工和志愿者每月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服务质量、团队合作等方面。

2. 考核结果作为评定优秀医务社工和志愿者的依据。

第八条激励:1. 医务社工和志愿者表现优秀者,可授予荣誉称号,并在医院内部进行表彰。

2. 医务社工和志愿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获得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章保障与权益第九条医务社工和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享有以下权益:1. 获得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2. 在服务期间,享有与医院工作人员同等的工作环境。

3. 服务期间,如发生意外伤害,医院应依法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十条医务社工和志愿者应遵守以下保障规定:1. 医务社工和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应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维护医院形象。

2. 医务社工和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应尊重患者隐私,保护患者权益。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医院社会工作部门和志愿服务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志愿者医院服务管理制度

志愿者医院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志愿者服务管理,规范志愿者服务行为,提高医院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参与志愿者服务的志愿者。

第三条志愿者服务应遵循“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以提升医院服务水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为宗旨。

第二章志愿者选拔与培训第四条志愿者选拔应坚持自愿原则,通过面试、体检等方式,选拔具备良好思想品质、身体健康、热心公益事业的志愿者。

第五条志愿者培训应包括医院基本情况、志愿服务理念、服务技能、安全知识、医疗常识等方面,确保志愿者具备良好的服务素质。

第三章志愿者服务职责第六条志愿者应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院和志愿者服务部的管理。

第七条志愿者应热情、耐心、细致地为患者提供咨询服务,协助患者办理就诊手续,引导患者就诊。

第八条志愿者应协助医务人员进行患者陪护、导诊、分诊等工作,确保医疗秩序。

第九条志愿者应关注患者需求,及时反馈患者意见,协助解决患者困难。

第十条志愿者应积极参与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第四章志愿者权益保障第十一条志愿者享有以下权益:(一)获得医院提供的志愿服务培训、医疗常识培训等。

(二)获得医院提供的志愿者服务证书。

(三)享有与其他员工同等的志愿服务权益。

(四)在志愿服务期间,如发生意外事故,医院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十二条志愿者服务部负责志愿者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志愿者服务部应定期对志愿者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工作表现等方面。

第十四条志愿者考核结果作为志愿者续签、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医院志愿者服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志愿者服务的管理制度

医院志愿者服务的管理制度

医院志愿者服务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的志愿者服务管理,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的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三条医院将按照《志愿者服务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照本制度进行志愿者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医院将对志愿者服务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对志愿者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其服务水平。

第二章志愿者的招募和管理第五条医院将根据自身的医疗服务需求,进行志愿者的招募。

第六条志愿者需进行面试、考核和培训,选择合适的人员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七条志愿者需签署志愿者服务协议,并接受医院的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志愿者需定期接受医院的志愿者服务培训,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

第九条志愿者需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院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志愿者服务的组织和安排第十条医院将根据实际需求,合理安排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和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医院将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服务设施,保障他们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二条志愿者需按照医院的要求,做好志愿者服务记录,并接受医院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志愿者需按照医院的要求,做好志愿者服务报告和评估,为医院提供服务建议。

第四章志愿者服务的管理与评价第十四条医院将建立健全的志愿者服务管理制度,确保志愿者的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医院将建立志愿者服务的考核机制,对志愿者的服务进行评价和奖惩。

第十六条医院将对优秀的志愿者进行表彰和奖励,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医院将组织志愿者进行服务经验交流会,提高志愿者的服务水平。

第五章志愿者服务的宣传和推广第十八条医院将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宣传医院的志愿者服务活动,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其中。

第十九条医院将加强对志愿者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志愿者的认识和理解。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所有。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需经医院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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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社会责任履行能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工作,构建以患者为导向的亲情服务体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是指主动深入居民社区,牵头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三条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工作目标是充分发挥中医医疗特色与社区居民联系密切的优势,通过开展常态化、规范化、品牌化的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打造社区、医院、居民三位一体的医疗服务新平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各科室、各支部。

第二章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医院党群工作部是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检查、评价和考核医院各志愿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工作整体开展情况;协调处理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各相关专业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医院应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领导小组,主要成员由团委负责人、团委委员、各支部书记、等组成。

负责审定并颁布医院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工作考核评价;协调解决医院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医院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党群工作部负责制订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管理办法;负责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负责牵头研究解决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负责组织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专题培训;负责制订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活动计划。

(二)党群工作部负责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的品牌建设;负责组织党团员以及青年骨干参加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工作;负责组织“学雷锋”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参与社区服务活动。

(三)各支部负责开展市区范围内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工作;负责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日常培训(包括实习生参加的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

(四)医院各科室、各支部负责配合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工作,负责协调、解决职责范围内的医疗服务问题。

第八条医院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组建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服务工作组,下设若干服务分队,按计划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常态化建设,实现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全省覆盖。

第三章任职条件
第九条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任职要求:
(一)具备一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熟悉各项医疗政策、法规和业务。

(二)热爱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岗位,热心企业发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协调沟通能力较强。

(三)遵守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工作组下达的各项任务分配和安排,参加相关培训课程和工作例会。

第十条各科室、各支部可采用自我推荐、组织推荐等形式择优产生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人选,经业务和技能培训合格后,方可担任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章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应通过义诊、志愿服务、帮困助贫等多种形式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建立与社区、居民的常态沟通机制。

第十二条积极开展社区健康宣教、科学用药、日常保健等居民关注的服务信息的宣传。

第十三条定期走访社区,接受社区联系人、居民医疗咨询和医保政策法规咨询,受理社区居民的投诉、举报、建议和意见等,并负责跟踪落实、督办、回访。

第十四条联合党员服务队、青年志愿者队,为社区孤寡老人、残障人士、特困家庭等特殊群体提供居民身体检查和送医送药等“送温暖、献爱心”上门服务。

第十五条完成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工作规范及要求
第十六条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志愿服务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在进行现场服务时,应着工作服,佩戴工作牌。

受理市民咨询和疑问应及时予以解答。

第十八条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应强化与社区的沟通,每月至少走访社区一次。

服务分队每季度至少开展两次社区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开展社区服务后,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应填写“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服务活动记录”、“社区征求意见表”等,详细记录各项社区服务活动,并及时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工作。

第二十条开展社区服务活动期间,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应确保通讯畅通,当确因工作原因无法赶到所属辖区现场时,应主动联络所在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工作组,做好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由于工作需要对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调整时,新老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应有序、平稳的交接工作,不得出现社区服务“真空”现象。

第六章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各科室、各支部应建立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岗位培训制度,编制年度培训计划,提升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并纳入个人年度培训积分管理。

第二十四条岗前培训学时不得低于5个学时,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需经岗前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在职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每次培训学时不得低于2个学时。

第二十五条各支部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工作组每年应对本单位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开展相应的考核评比工作。

第七章台帐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支部应根据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工作开展情况建立相关台帐记录,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七条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台帐应包括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成员联络表、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服务活动记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服务情况反馈表、社区居民征求意见表、上门特别服务记录等,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相应增加。

第二十八条各支部应在优质服务主题活动简报开辟专栏,介绍本单位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活动的开展情况并上报院团委。

第八章社区服务反馈信息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工作组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社区服务反馈信息进行汇总分类。

第三十条各支部应按照及时性、准确性及规范性要求对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填报的各类信息数据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本年度该员工绩效考核范畴。

第九章评比与奖励
第三十一条医院建立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考核评比制度,对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工作情况开展年度专项检查评比工作,评选出“优秀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和“优秀学雷锋志愿服务个人”,将好的服务方式方法形成典型经验上报上级团委进行推广。

第三十二条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考核评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面向基层、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评选方式采用基层推荐、网络投票、组织评审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医院院团委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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