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志愿服务工作管理办法
辽宁省志愿服务条例

辽宁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公民自愿无偿为社会提供的帮助、服务和贡献活动。
第三条辽宁省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倡导全民参与志愿服务,加强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第四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制定志愿服务规划,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志愿服务的开展和发展。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和保险支持,优化服务环境,提高志愿者待遇和保障水平。
第六条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鼓励他们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提倡志愿服务与学习、工作相结合,通过加分、评奖等形式,给予志愿者相应的荣誉和奖励。
第八条学校、家庭、社区等应当加强志愿服务教育,培养和引导青少年、妇女、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参与志愿服务。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九条辽宁省设立志愿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志愿服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志愿服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志愿服务规划和政策;(二)组织和协调志愿服务活动;(三)统计志愿服务数据和成果;(四)评选和表彰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五)培训和引导志愿者队伍;(六)宣传和推广志愿服务经验和成果。
第十一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注册,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接受执法监察。
第十二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设立志愿服务专项基金,接受社会捐赠并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开展志愿者队伍注册登记工作,及时掌握志愿者的信息和需求。
第十五条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配合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六条志愿者需按照管理员要求等提供真实信息,签署志愿服务协议,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活动内容和方式第十七条志愿服务活动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扶贫助困,关爱弱势群体;(二)环境保护,绿化美化;(三)文化传承,社区建设;(四)救灾救助,医疗帮扶;(五)文教卫体,科技创新;(六)其他有益于社会的志愿服务活动。
市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市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篇1)为使党员志愿者服务活动经常化、制度化,提高党员的整体素质,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树立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光辉形象,更好地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辖区内居民群众排忧解难,进一步推进两个文明建设和各项工作,制定党员志愿者服务制度如下:1、党员志愿者服务中心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活动,负责组织和实施以党员为主体的各项服务活动。
2、根据志愿者的专长、特长,将志愿者分为若干支服务队。
如政策咨询队、就业服务队、环境卫生保护队、治安巡逻队、家电维修队、保健队等等,各支队活动由党员志愿者服务中心具体指导与协调。
3、志愿者服务活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活动方式。
开展为居民服务活动。
平时服务活动采取“小、散、灵”的活动形式,由需要服务的居民群众向党员志愿者服务中心提出服务申请,中心根据居民群众生活、居住特点和志愿者的特长及实际情况,协调志愿者开展服务活动。
4、志愿者在开展服务活动时,要佩戴党微,应时时处处注意树立共产党员良好形象和志愿者社会形象。
5、参加志愿服务的党员要维护集体荣誉,顾全大局,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6、县党员电化教育中心将在县委组织部的领导下,重视志愿者队伍服务活动和工作内容的记载及各种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并建立档案。
7、对志愿者的各项活动和服务情况要及时向志愿者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反馈,予以鉴定,进行必要的宣传、鼓励。
8、志愿者队伍原则上要求每月召开一次成员会议,总结上月服务活动情况,讨论安排下月服务活动。
市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篇2)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活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有效使用志愿者资源,保证志愿者队伍素质,进一步推动志愿者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社区教育的发展和深化,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志愿服务队必须具备“六个有”:有一支相对稳定的志愿者队伍;有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档案;有相对固定的服务项目;有一个相当稳定的服务基地;有完整的活动计划;有规范的规章管理制度。
志愿者 管理制度

志愿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开展,提高志愿服务质量,保障志愿者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志愿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志愿者管理工作的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志愿者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规定。
第三条志愿者管理工作应以服务为宗旨,关注志愿者的需求和权益,尊重志愿者的个人意愿和选择,建立和谐、良好的志愿服务环境。
第四条志愿者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志愿者自愿参加、服务为主、互助共享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康、稳定的志愿服务体系。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志愿者管理工作应当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或负责人,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职能,确保志愿者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志愿者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志愿者管理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加强对志愿者的引导和指导。
第七条志愿者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志愿者管理档案,对志愿者的基本情况、服务记录、表彰奖励等进行详细记录和归档。
第八条志愿者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志愿者满意度调查,收集志愿者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志愿者管理工作。
第三章志愿者招募第九条志愿者管理机构应当确定志愿者招募计划和目标,根据实际需求和志愿者服务情况,制定合理的招募方式和标准。
第十条志愿者招募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广泛宣传招募信息,鼓励更多的人士积极参与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志愿者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志愿者招募程序和标准,对志愿者的基本情况、意愿和能力进行综合评估,选择适合的志愿者参与服务。
第十二条志愿者招募过程中,必须保护志愿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得泄露志愿者的个人资料和联系方式。
第四章志愿者培训第十三条志愿者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志愿者的服务需求,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和内容,加强对志愿者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志愿者管理机构应当注重对志愿者的心理健康和行为规范的培训,帮助志愿者建立正确的服务观念和价值观。
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制度

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制度本制度旨在规范志愿服务项目的管理,确保志愿者参与的服务项目达到预期效果,提高志愿服务项目的质量和有效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志愿服务项目,包括学校、社区、公益组织等所有形式的志愿服务项目。
三、志愿服务项目的组织与实施1. 项目立项:志愿服务项目应当有明确的项目目标、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服务地点,并以书面形式提交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2. 项目组建:项目组建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和志愿者特长进行招募和筛选,并组建志愿者团队。
3. 项目培训:志愿者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包括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的了解、服务技能和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4. 项目实施:志愿服务项目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计划进行实施。
志愿者应当按时到岗、按要求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5. 项目评估:志愿服务项目应当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反馈至项目负责人,为下一步工作提供参考。
四、志愿服务项目的管理与监督1. 项目负责人:每个志愿服务项目应当有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2. 项目监督:相关部门应当对志愿服务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服务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3. 志愿者管理:志愿者应当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包括志愿者信息登记、服务记录、服务证明等方面的管理。
五、志愿服务项目的激励与表彰1. 激励机制:根据志愿者的服务贡献、服务时长等方面进行激励,例如给予荣誉称号、奖励等。
2. 表彰方式:对于优秀志愿者、优秀服务项目等进行表彰,以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志愿服务。
六、制度的落实与完善本制度应当由相关部门制定并不断完善,确保制度的严格执行和不断优化。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志愿服务项目进行评估,保证服务质量和效果。
志愿服务规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权益,提高志愿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以及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互助的原则。
第四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志愿者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章志愿者招募与注册第五条志愿者招募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通过多种渠道发布招募信息。
第六条志愿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志愿服务精神;(三)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四)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志愿者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复印件;(二)近期免冠照片;(三)志愿服务承诺书;(四)志愿者基本信息登记表。
第八条志愿服务组织对志愿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
第三章志愿服务培训与考核第九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者进行培训,内容包括:(一)志愿服务理念、宗旨和原则;(二)志愿服务知识和技能;(三)志愿服务安全知识;(四)志愿服务纪律和规范。
第十条志愿者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8小时。
第十一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者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志愿服务态度;(二)志愿服务技能;(三)志愿服务效果;(四)志愿服务纪律。
第四章志愿服务活动管理第十二条志愿服务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活动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活动形式多样化,具有创新性和吸引力;(三)活动组织有序,确保志愿者和受助者的安全;(四)活动宣传及时,扩大志愿服务影响力。
第十三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制定志愿服务活动方案,明确活动目标、内容、时间、地点、人员安排等。
第十四条志愿服务活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全程记录,包括活动照片、视频、文字材料等。
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加速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以下人员:1.依法选举产生、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2.通过招聘、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专职干事;3.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经党员(代表)会议选举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社区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社区工作者的产生第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通过“面向社会、定岗竞争、公开招贤、择优入围、依法选举”的原则,由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条实行社区工作者招聘制度,每年由各区、县(市)组织补充社区工作者职位进行招聘。
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职称并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条件并经面试合格的可直接聘用。
第五条社区专职干事实行聘任制。
专职干事招聘后,由街道办事处与其办理履行试用手续,试用期为三个月。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履行正式聘用手续,聘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一般应在本社区内长期居住的居民中产生。
必要时,经区、县(市)民政部门批准也可适当扩大选择范围。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和社区专职干事应由街道办事处分别颁发社区居民委员会《当选证书》或《社区专职干事聘任证书》。
第八条专职党务工作者依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产生。
第九条换届选举中,凡经过公开招选的社区工作者,连续三年考核达到称职以上标准且符合年龄要求的社区工作者,均不再进行重新考试,可直接依法参加选举或续聘。
第十条社区工作者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诚实守信,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年富力强,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适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
2.具备大专以上学历;3.新任社区专职干事年龄应在四十岁以下(续聘人员可不受此年龄限制),须持有由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大学社区学院共同颁发的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
志愿服务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权益,提高志愿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的志愿服务活动,包括志愿者招募、培训、管理、考核、激励和保障等方面。
第三条本细则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志愿服务是基于志愿者的自愿参与,不得强迫;(二)公益原则:志愿服务活动应以社会公益为目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三)公开原则:志愿服务活动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四)规范原则:志愿服务活动应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志愿者招募第四条志愿者招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招募志愿者前,应明确志愿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地点等基本信息。
第六条招募志愿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一)单位内部宣传;(二)社会公益组织推荐;(三)网络平台发布;(四)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合作招募。
第七条志愿者招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二)热爱志愿服务事业,有奉献精神;(三)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四)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志愿者培训第八条志愿者培训是提高志愿者服务能力和素质的重要环节。
第九条培训内容应包括:(一)志愿服务理念、宗旨和法规政策;(二)志愿服务项目和服务对象的特点;(三)志愿服务技巧和方法;(四)应急处理和自我保护知识;(五)志愿服务礼仪和团队协作。
第十条培训方式可包括:(一)集中培训;(二)在线培训;(三)现场观摩;(四)经验交流。
第四章志愿者管理第十一条志愿者管理应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志愿者管理部门负责:(一)制定志愿者管理制度;(二)组织志愿者招募、培训;(三)监督志愿者服务过程;(四)处理志愿者投诉;(五)开展志愿者表彰活动。
第十三条志愿者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志愿服务活动纪律,服从管理;(二)按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不得无故缺席;(三)尊重服务对象,保护个人隐私;(四)维护志愿者形象,不得从事有损志愿者形象的活动;(五)对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知悉的信息保密。
志愿者管理制度_志愿者管理制度办法

志愿者管理制度_志愿者管理制度办法志愿者管理制度篇11.志愿者加入本团队条件:(1)本人自愿要求加入;(2)不图任何物质报酬;(3)能积极参加服务于社会的公益事业;(4)积极的奉献自己的力所能及。
2.志愿服务策划制度:(1)按照志愿服务项目,有计划地开展服务活动。
由团队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召集相关人员进行活动策划,制定出详细的活动方案,再组织实施。
(2)策划活动应全面考虑到活动的各个方面,如:活动性质,活动时间、活动地点、活动内容、参加人数、交通方式、队员可能发生的费用等。
3.志愿服务活动召集制度:(1)团队决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后,应遵循尽快的原则通知到要求参加人员。
通知时应讲清楚参加活动的时间、地点、活动内容及要求等事项,确认被通知人明白无误,通知时做好通知记录。
(2)每次活动都必须明确一名活动召集人,活动召集人由团队承担。
因特殊情况队长无法到位或锻炼队员等原因,由队长指定活动召集人。
(3)能够参加活动的队员在接到QQ群呼叫或电话通知后,必须尽快确定能否参加活动,并予回复。
(4)对于人数有限制的活动,由召集人根据要求选择参加活动的队员,选择的原因如下:①机会均衡:尽量选择本年度内参加活动次数较少的队员;②让资深队员带新队员,共同努力,提高活动质量。
4.志愿服务活动签到考核制度:(1)参加活动的志愿者,必须按时到达活动地点,精神饱满积极地参加活动。
(2)到达活动地点后,本人亲自签到,并统一听从队长号令。
如对活动安排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时,可以及时向活动现场负责人提出来,但在活动现场负责人未做出新的安排之前不得擅作主张。
5.志愿服务活动制度:(1)本团队志愿服务活动按照分工有序开展,做到各司其责,确保安全。
(2)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必须服从指挥,文明用语,热情大方,树立志愿者良好形象。
(3)每次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要做到清理现场抛弃物,保持环境卫生。
6.志愿服务活动总结制度:(1)活动结束后,活动负责人在活动现场召开活动总结会,讨论分析活动中的经验不足,充分听取并记录每个与会队员提出改进的意见,以不断提高活动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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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志愿服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志愿服务运行机制 (2)一、组织领导 (2)二、考核测评 (3)三、保障措施 (3)第三章志愿服务队伍与阵地 (6)一、注册志愿者 (6)1、招募注册 (6)2、权利与义务 (11)二、志愿者组织 (12)三、志愿服务阵地 (17)四、平台系统 (17)第四章志愿服务活动 (17)第五章志愿服务文化 (19)第六章附则 (19)第一章总则一、为提高公民志愿服务意识,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沈阳市把志愿服务工作纳入本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志愿服务工作要高度重视,把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三、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志愿者组织及以组织形式实施或者发起的的志愿服务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志愿服务运行机制一、组织领导1、在市文明委领导下,成立由市文明办牵头,市民政、市总工会、共青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残联、市老龄办和市关工委等共同参加的市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协调小组,构建由“文明委统一领导、文明办牵头协调、市协会自主运行、各部门齐抓共管,志愿组织配合、社会共同参与”的志愿服务组织领导体系。
2、市文明办要牵头做好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和壮大注册志愿者队伍的工作,并对这两项工作的实施负总责。
要发挥协调、指导作用,力争实现志愿服务队伍由以青年为主向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转变,志愿服务活动由以阶段性为主向常态化志愿服务转变,志愿服务管理由松散型向规范化转变,整合各方资源,凝聚多方力量,形成强大工作合力,确保全市注册志愿者人数达到城市人口10%以上(81万人),满足经常性志愿服务、重大活动志愿服务需求,推动我市志愿服务事业有一个新的更大发展。
3、沈阳市志愿者协会是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关心支持志愿服务事业的单位、组织或爱心人士自愿组成,并接受沈阳市文明办的业务指导,负责全市志愿者注册以及各级志愿者组织的登记备案,并以规范化管理、常态化服务、品牌化培育、项目化运作,广泛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参加有计划的志愿服务活动,指导志愿服务组织实施志愿服务项目。
二、考核测评各级文明单位要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把注册志愿者招募工作及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情况作为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测评以及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要以发展壮大注册志愿者队伍为首要任务,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发动、鼓励、引导机关干部、单位职工、大中小学生和社区居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以便参与志愿服务,享受专业培训、服务认证、权益保护、表彰激励等权益。
三、保障措施1、建立全市注册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
注册机构根据注册志愿者服务的时间累计及服务评价情况,认定其为沈阳市一至五星志愿者。
星级志愿者佩戴相应标志,同时在“沈阳市志愿服务网()”网站进行标注和宣传。
(一)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200小时、500小时的,可分别认定为“沈阳市一星志愿者”、“沈阳市二星志愿者”、“沈阳市三星志愿者”。
(二)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800小时的,可认定为“沈阳市四星志愿者”。
(三)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可认定为“沈阳市五星志愿者”。
负责安排志愿者参加活动的志愿者组织或志愿者个人提出星级志愿者评定申请,市志愿者协会统一进行认定备案。
2、建立全市注册志愿者勋章授予制度。
根据志愿者注册以后从事志愿服务的时间与绩效,授予不同级别的志愿服务勋章。
勋章获得者佩戴相应标志,同时在“沈阳市志愿服务网”网站进行标注和宣传。
(一)志愿者自获得“沈阳市五星志愿者”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0小时,在大型志愿服务活动、应急志愿服务中作出一定贡献的,或在经常性志愿服务中取得一定成绩的,可参加志愿服务铜质勋章评选。
志愿服务铜质勋章评选工作由区县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县(市)志愿者分会等有关部门组织,评选结果报沈阳市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及沈阳市志愿者协会备案。
(二)志愿者自获得铜质勋章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0小时,在大型志愿服务活动、应急志愿服务中作出较大贡献的,或在经常性志愿服务中取得较大成绩的,可参加志愿服务银质勋章评选。
志愿服务银质勋章评选工作由沈阳市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沈阳市志愿者协会等有关部门组织。
(三)志愿者自获得银质勋章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00小时,在大型志愿服务活动、应急志愿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或在经常性志愿服务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可参加志愿服务金质勋章评选。
志愿服务金质勋章评选工作由沈阳市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沈阳市志愿者协会等有关部门组织。
(四)连续专门从事志愿服务超过1年的,可视情况直接授予上述级别勋章。
(五)勋章授予可视实际情况定期举行。
3、逐步完善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志愿者表彰激励机制。
(一)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组织、志愿者以及对志愿服务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市志愿服务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会同市志愿者协会等有关部门,将定期具体组织开展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项目、优秀志愿者组织等评选表彰。
(三)引导和鼓励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开展相关评选表彰活动,评选表彰的项目及结果应按相关程序报沈阳市志愿者协会备案。
4、在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和应急志愿服务中,志愿者组织或接受服务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午餐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经常性志愿服务,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给予上述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志愿者组织通过组织疗养休养、免费体检等方式对优秀注册志愿者进行慰问和奖励;对全体注册志愿者给予意外伤害保障。
5、切实加大对志愿服务活动的投入。
把志愿服务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要充分发挥政府投入的引导作用,采取适当方式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特别是重点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支持。
6、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公募性基金会和公民个人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资助,成立市志愿服务基金会,形成多渠道、社会化的筹资机制。
志愿服务基金应当用于:(一)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资助;(二)对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遇到特殊困难的志愿者的救助;(三)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和志愿者的奖励;(四)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关的其他事项。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市志愿服务基金会捐赠。
7、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志愿服务经历者。
8、志愿者所在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给予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9、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内容,鼓励和支持大学和中学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并纳入社会实践学分考评。
第三章志愿服务队伍与阵地一、注册志愿者1、招募注册(一)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Volunteer,也称志愿人员、义工、志工),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和“学习雷锋、奉献他人、提升自己”的志愿服务理念,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本办法所指的注册志愿者(Registered Volunteer)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市志愿者协会授权的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组织是指纳入市志愿者协会“市、区县、街道、社区”四级志愿组织管理体系以及“协会、分会、总队、服务站”四级网络机制的,依法登记、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协会、共青团组织、专业性公益社团等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符合志愿者组织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成为志愿者组织的团体会员。
(二)志愿者组织可采取公开招募与定向招募相结合、经常性招募与阶段性招募相结合、面向个人招募与面向集体招募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招募工作,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志愿者招募机制、稳定通畅的招募渠道。
(1)志愿者组织可根据志愿服务项目和岗位需求情况,通过“沈阳市志愿服务网”以及报纸、电视、广播、信息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志愿者需求数量、岗位要求和报名方式等招募信息,为志愿者报名注册创造便利条件。
(2)志愿者组织可深入社区、农村和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志愿者招募工作,吸引和动员热心公益的广大市民特别是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就近、就便加入志愿者队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三)建立全市志愿者实名注册制度。
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年满 14周岁(14-18周岁需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认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和“学习雷锋、奉献他人、提升自己”的志愿服务理念,具有从事志愿者服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具备志愿者服务行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3)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史及其它严重疾病,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4)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品行端正。
(5)承诺每年至少参加 20 小时志愿服务。
(四)各注册机构应建立健全注册志愿者“志愿卡”管理机制,有效实施网上注册和志愿卡发放工作,促进注册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充分发挥各系统、各部门和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现有的注册管理系统的作用,建立对接机制,与全市统一的志愿者注册管理系统实现有效对接。
(五)市志愿者协会及其委托的志愿者组织为志愿者注册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
(1)市、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四级学雷锋志愿者组织以及大中专院校团组织、中学的团组织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组织(含志愿者服务站、服务队等),经市志愿者协会委托可以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2)市志愿者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委托开展注册工作的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名单。
(3)注册志愿者招募计划: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注册志愿者人数应达到单位总人数的10%,大中专院校注册志愿者人数应达到学生总数的40%。
(六)志愿者注册程序如下:(1)凡符合志愿者注册条件并志自愿从事志愿服务的个人,可通过沈阳市志愿服务网()注册成为志愿者,注册过程中需提供个人的基本信息及可参加的志愿服务的类别、方式、时间等必要信息(申请人身份证号是注册的必要认证信息)。
(2)注册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