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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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篇一:京政发〔20XX〕3号-《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1]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京政发?20XX?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为完善城市功能,切实改善民生,市政府决定“十二五”时期对全市老旧小区开展综合整治。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着眼于加快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以改善民生为核心,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居住品质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业主自治,着眼长远、标本兼治,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着力解决老旧小区建设标准不高、设施设备陈旧、功能配套不全、日常管理制度不健全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二、整治范围1990年(含)以前建成的、建设标准不高、设施设备落后、功能配套不全、没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老旧小区(含单栋住宅楼),为此次综合整治范围。

1990年以后建成、存在上述问题的老旧小区,由各区县政府另行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并加快组织实施。

三、整治内容(一)房屋建筑本体。

1990年(含)以前建成的,须进行节能改造、热计量改造和平改坡;对水、电、气、热、通信、防水等老化设施设备进行改造;对楼体进行清洗粉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设电梯、空调规整、楼体外面线缆规整、屋顶绿化、太阳能应用、普通地下室治理等内容的改造。

对1980年(含)以前建成的老旧房屋进行抗震鉴定,对不达标的老旧房屋进行结构抗震加固改造。

(二)小区公共部分。

北京棚改项目实施方案

北京棚改项目实施方案

北京棚改项目实施方案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经济发展迅速,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城市建设也在不断完善。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棚户区问题日益突出,给城市管理和居民生活带来了诸多困难。

为了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北京市政府决定实施棚改项目,对城市中的棚户区进行改造和更新。

一、项目背景北京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是为了解决城市中存在的棚户区问题,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

通过对棚户区进行改造,可以提高城市的居住品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棚改项目也是为了满足居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他们提供更加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

二、项目目标北京市棚改项目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改造和更新棚户区,提高城市的居住环境和居住质量。

具体目标包括: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优化城市的空间布局,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城市的综合竞争力。

三、项目实施方案1. 统一规划在实施棚改项目的过程中,需要制定统一的规划方案,明确改造的范围、目标和时间节点。

通过统一规划,可以更好地协调各方资源,提高项目实施的效率和质量。

2. 公平公正在实施棚改项目时,需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可以有效避免因改造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和矛盾,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3. 多方合作在实施棚改项目的过程中,需要加强政府、企业和居民之间的合作。

政府需要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企业需要提供技术支持和施工力量,居民需要积极配合和支持项目的实施。

只有多方合作,才能实现棚改项目的顺利推进。

4. 全面考虑在实施棚改项目时,需要全面考虑各方利益和影响因素,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只有全面考虑,才能更好地解决棚改项目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难题。

四、项目成果通过北京市棚改项目的实施,可以取得以下成果: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他们的生活品质;优化城市的空间布局,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城市的综合竞争力。

京十五条实施细则全文

 京十五条实施细则全文

京十五条实施细则全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xx]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xx〕1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xx〕13号)印发后,本市房地产市场出现积极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xx〕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积极采取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全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二)建立和完善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合首都实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住房体系。

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xx"期间全市计划建设、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100万套,比"xx"翻一番,全面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坚决完成20xx年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20万套以上,发放租赁补贴2万户,竣工保障性住房10万套。

全面推进旧城保护性修缮和人口疏解工程,基本完成门头沟采空棚户区等"三区三片"棚户区改造任务,启动京煤集团房山矿区等五片棚户区改造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京政办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23日北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依据《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开展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严格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全面排查整治自建房安全隐患。

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开展集中整治,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推进分类整治,逐步消化存量,用3年时间把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到位。

完善相关制度,坚决严控增量,逐步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排查摸底(2023年6月底前完成)1.排查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的自建房,是指土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不完善,未进行专业设计、专业施工的房屋建筑。

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要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核心区以及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市场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23•【字号】京政办发〔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9〕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23日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高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为引领,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进一步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全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二)改革内容改革覆盖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审批和管理体系科学化、标准化。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北京旧城保护和改善居民住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北京旧城保护和改善居民住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北京旧城保护和改善居民住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6•【字号】京办发[2004]14号•【施行日期】2004.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北京旧城保护和改善居民住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办发[2004]14号)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做好旧城保护和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是关系到首都城市性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正确处理旧城保护和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关系,古都风貌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危旧房改造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城市功能得到了很大提高,居民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

随着危旧房改造的深入,旧城特别是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与改造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引起了社会各界及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有利于保护古都风貌,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有利于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的原则,创造新的经验,探索新的有效途径,在保护好古都风貌的同时,加快旧城区危旧房改造,努力把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统一起来,切实落实《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和《北京皇城保护规划》(以下统称《保护规划》),现就加强北京旧城保护和改善居民住房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科学规划,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做好旧城保护工作,关键在于做好规划。

规划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化水平,通过规划使城市发展实现历史与现实的协调,当前与长远的协调。

要通过科学规划确定旧城保护的内容和方式,加快旧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的修编工作,编制规划方案应注意保护历史风貌,包括整体格局、空间尺度、色彩、景观特征等,应保存胡同肌理和传统四合院的原有格局。

北京棚改项目实施方案最新

北京棚改项目实施方案最新

北京棚改项目实施方案最新根据题目要求,以下是关于北京棚改项目实施方案的文章:北京棚改项目实施方案最新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棚户区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北京市政府制定了最新的棚改项目实施方案。

该方案不仅着重解决了住房问题,还考虑了社区建设、文化保护和环境改善等方面。

一、项目背景当前,北京市的棚户区问题亟待解决。

这些地区住房条件差,配套设施不完善,影响市民的居住品质和生活幸福感。

因此,市政府决定推行棚改项目,改善这些地区的住房与环境。

二、项目目标1.改善住房条件:棚改项目的首要目标是改善住房条件,提供更好的住房环境给居民。

这包括升级现有住房设施,以及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学校、医院和商业中心等。

2.社区建设:在棚改项目中,社区建设是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通过建设社区公园、娱乐设施和休闲场所,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促进社区的健康发展。

3.文化保护:北京市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棚改项目要求保护和修复这些文化遗产。

在项目中考虑到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并为市民提供更好的文化交流平台。

4.环境改善:随着棚户区改造的进行,市政府将加强环境改善工作,提高区域的生态环境。

这包括提升绿化覆盖率,改善空气质量,减少噪音和污染等。

三、项目实施步骤1.规划阶段:在规划阶段,政府将制定详细的项目规划方案,包括住房布局、社区规划和环境改善等。

同时,考虑到居民需求,政府将开展广泛的调研和意见征集,确保项目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2.拆迁与安置:在拆迁与安置阶段,住户将被安置到新的住房单位。

政府将根据居民的需求和财务状况,提供适当的安置方案,并确保住户顺利迁入新房。

3.建设与改造:这是实施方案的核心阶段,政府将投入资源和资金,进行住房的建设与改造,包括提供新的住房单位和改善现有住房设施等。

4.环境改善:在建设和改造阶段同时,市政府将加强环境改善工作。

通过绿化棚改区域、改善排水系统和减少污染等措施,提高棚改区域的生态环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07•【字号】京建发[2013]450号•【施行日期】2013.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3〕4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工作要求,为加快推进相关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9月7日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为深入推进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实现人民生活改善、城市环境改善、安全隐患消除的发展目标,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相关规定,现就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事宜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旧城区改建工程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按照“优化征收程序、简化审批手续”的基本思路,坚持“加快手续办理、简化审批要件、下放审批权限、做好政策衔接”的基本原则,在切实保障被征收居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多措并举加快推进旧城区改建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市实施旧城区改建范围的房屋征收项目。

旧城区改建具体包括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平房区院落修缮、危旧房改造(不含解危排险等紧急情况)、城中村边角地环境整治等项目。

三、实施主体(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

(二)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包括暂停办理相关事项、组织调查登记、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组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受理房屋征收信访投诉及法规政策解释宣传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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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京政办发[20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本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快解决群众住房困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棚户区改造是政府主导的民生工程,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

(二)以人为本、全面改造。

棚户区改造要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出发点,完善市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区域面貌,提高城市化水平。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棚户区改造要统筹考虑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改造目标任务,优先安排住房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急盼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认定标准及程序
棚户区是指在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房屋使用功能和市政基础设施不全、居住环境恶劣、社会问题突出,采取土地一级开发等市场运作方式无法实现资金平衡且难以改造的区域。

市国资委和各区县政府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报棚户区改造项目材料(包括项目名称、占地面积、涉及居民、初步改造方案、投资计划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项目进行审查。

项目通过审查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复后正式纳入改造范围。

三、工作安排
(一)继续做好门头沟采空棚户区、丰台南苑棚户区、通州老城棚户区(以下简称三区三片)试点改造工作。

按照从2009年起利用3年时间落实安置房350万平方米、安置居民5万余户,基本完成试点改造的要求,2010年计划搬迁居民2.1万户,建设安置房111.1万平方米;2011年计划搬迁居民2万户,建设安置房80余万平方米。

(二)进一步扩大棚户区改造范围。

拟将京煤集团门头沟、房山、大兴等矿区及首农集团永乐店农场和丰台长辛店地区等5个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其中,丰台长辛店地区占地133万平方米,为城市棚户区;京煤集团门头沟、房山、大兴矿区和首农集团永乐店农场占地分别为38万、20万、2万、3.8万平方米,均为国有工矿棚户区。

5个新增项目总占地面积近20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2.15万户,计划利用3年时间完成改造任务。

其他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经改造主体申请、市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

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一是财政和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支持。

2010年,在市财政部门对试点棚户区支持15.31亿元、市发展改革部门安排25.06亿元市政基础设施投资的基础上,各相关区县政府要尽快安排相应资金,落实贷款资本金;国有工矿棚户区的贷款资本金主要由企业自筹解决。

二是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并确保规模,同时研究落实贷款担保机制。

三是鼓励采取共建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

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在落实贷款资本金基础上,采取与当地政府、相关金融机构合作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推进本企业棚户区改造,加快解决职工住房困难。

四是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在政府组织下参与改造工作。

(二)加大税费政策支持。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规定,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落实土地供应政策。

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根据安置房产权性质采取相应的供地方式。

(四)加快办理审批手续。

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有关部门要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切实加快审批。

(五)完善安置补偿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补偿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

房源可通过新建或收购方式筹集;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方式进行。

被拆迁人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

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由各区县政府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监督棚户区改造工作,并对责任主体和相关部门开展目标责任制管理,严格进行考核。

棚户区改造责任主体是区县政府及国有企业,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区县政府,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国有企业。

责任主体要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做好宣传动员,改造计划、实施方案和安置政策制定,改造资金筹集,拆迁安置统筹,社会稳定维护等工作。

责任主体可通过授权委托、招标等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大型开发企业作为改造工作实施主体,并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棚户区改造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审批、年度投资计划办理、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减免工作,做好棚户区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资金支持及审核棚户区改造资金综合平衡方案;市财政局负责确定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机制;市规划委负责组织责任主体做好改造片区和安置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工作;市国土局负责改造项目和居民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工作;市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指导审核改造项目资金,做好廉政风险防范等工作;市地税、文物、市政市容、环保、地勘及市政专业公司等单位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二)编制规划计划。

棚户区改造规划要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相结合。

责任主体要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做好宣传动员。

责任主体要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意义和相关政策,及时总结经验,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

(四)依法组织拆迁。

责任主体要在征求当地群众意见并得到大多数群众支持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工程管理。

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要求,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问题,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

(六)强化监督检查。

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对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等各环节加强监管,全程审计,坚决杜绝挪用、占用改造资金现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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