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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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学生公寓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学生公寓是大学校园内的重要配套设施,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然而,学生公寓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管理混乱、服务不到位等。

为了改进学生公寓管理,提高学生住宿的质量,制定一套合理的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管理体制学生公寓管理应当与学校住宿部门相互配合,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体制。

学校住宿部门应负责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并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确保学生公寓的安全和秩序。

三、住宿申请与分配学校应设计一套公平公正的住宿申请与分配流程。

学生需提供基本信息以及住宿意愿,学校根据学生的情况和申请情况进行分配。

同时,学生公寓应确保足够的住宿空间,满足学生的需求。

四、住宿费用和收费管理学生公寓的住宿费用应合理,并进行明确的收费管理。

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缴纳住宿费用,并在收费过程中保证公正、透明。

同时,住宿费用的使用情况也应公示,以保证学生对费用的监督。

五、安全设施和消防管理学生公寓应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并进行定期维护。

消防设备的安装和检修也应得到重视,确保学生公寓的安全。

学校应定期组织消防演习,提高学生的逃生和自救能力。

六、卫生和环境管理学生公寓的卫生和环境管理是提高住宿质量的关键。

学校应制定细则,明确学生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并进行监管。

定期的卫生检查和环境评估也应进行,以确保学生公寓的卫生和环境质量。

七、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学生公寓的管理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学校应设立管理人员的考核机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和激励,激发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八、学生公寓与周边社区的关系学校应加强与周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共同解决学生公寓管理中的问题。

通过与社区开展文明交流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培养良好的公民意识。

九、学生投诉和维权渠道学校应建立学生投诉和维权的渠道,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学生的投诉,并进行合理的解释和回应。

对严重违规行为的管理人员进行追责,并公示处理结果。

自律委员会章程.

自律委员会章程.

山东理工大学自律委员会章程山东理工大学大学生自律委员会2011/10/27本章程由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是在校团委领导下,在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中心的具体指导下,辅助学生公寓日常管理和开展公寓文化建设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以“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创新、自我发展”为宗旨,以营造“文明、自律、创新、发展、至真、至善、至美、至趣”的公寓文化为主旋律,以创建高水平大学生公寓为工作的总目标。

以“先做人、后做事;己不正、不正人”为工作原则,以“把无的做有、把有的做大,把大的做强、把强的做精”为工作的目标追求。

第三条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按照学工处、团委和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的在学生公寓方面工作的具体要求,与学生公寓党小组共同参与学生公寓社区内治安综合治理和积极开展公寓文化建设工作。

通过治安联防,宣传、组织,增强学生的治安防范责任感,加强学生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同时开展以学生为主体的各种文体活动,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公寓文化,圆满地完成各项工作和任务,“不断优化宿舍小环境,营造素质教育大氛围”。

第四条自律会全体成员必须纪律严明、实事求是、待人和气、团结一致、努力工作,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勤于观察、思考,善于总结、汇报;掌握学生的思想、生活情况,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加强品德修养,提高自身素质,为学校的学生社区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五条自律会设主席团、秘书处、宣传部、文体部、生活部、督察部、公关部、各区自律委、各楼楼管会,各学院自律委员会。

其职责是:一、校自律会各部门职责(一)主席团:负责传达上级精神,制定、布置自律会工作计划;讨论和实施各部门的决议,统一领导、协调、监督、检查各部门工作;负责召开各种会议,并有权在常委会上讨论并提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建议,报请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宣传教育部批准后生效;有权制定、修改、补充自律会的规章制度,报请上级批准后生效,同时负责对各种条例的解释,抓好自律会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其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

高校学生公寓规章制度

高校学生公寓规章制度

高校学生公寓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校园秩序,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学生公寓是为本校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场所,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生公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生公寓内禁止从事一切违法和不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赌博、吸烟、酗酒、打架斗殴等行为。

第四条住宿期间如发生安全事故,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将依法进行调查,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第五条在学生公寓内,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危险品,如有违反者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学生公寓内,一经发现将视情况作出处理。

第七条学生公寓内的设备、设施和公共区域的维护,应由住户共同负责,如有损坏或丢失,需照价赔偿。

第八条住宿期间如需离校,需提前向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请假,并按规定进行离校手续。

第九条住宿期间如有生病或突发事件,需及时向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第十条住宿期间应保持宿舍内外环境整洁,禁止在宿舍内乱扔垃圾或私自布置。

第十一条在学生公寓内严禁私设电器或进行违规电器改装,如需使用需提前向管理办公室报备。

第十二条住宿期间如有随身贵重物品,应自行保管好,学生公寓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严禁在学生公寓内从事商业活动,如有违反者将受到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章经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住宿管理第十五条住宿学生需携带学生证件和身份证件到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并领取宿舍钥匙。

第十六条住宿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完成住宿手续,逾期未办理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住宿资格。

第十七条严格控制宿舍楼的进出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他人宿舍。

第十八条学生公寓内不得携带宠物,如有违反者将受到处理。

第十九条学生公寓内不得接待非住宿学生,如有需要,需提前向管理办公室报备并得到批准。

第二十条住宿学生需定期参加公寓内的安全教育和消防演练,提高安全意识。

第三章消防安全第二十一条严格遵守学校消防安全规定,禁止在宿舍内私拉电线、使用电炉等易引起火灾的行为。

山东理工大学学生校外住宿暂行规定

山东理工大学学生校外住宿暂行规定

山东理工大学学生校外住宿暂行规定附件1:学生校外住宿暂行规定为了维护校园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第2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全日制学生由学院统一安排住宿,原则上不允许到校外住宿。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如家在附近或身体残疾需他人照顾等,可以申请走读。

申请走读的时间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前,必须经学院批准才能走读。

第三条学生因其他特殊情况需到校外住宿者,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一)向所在班的辅导员提交书面申请,辅导员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由学生本人填写《学生校外住宿审批表》,提供由本人和家长共同签字的《学生校外住宿安全承诺书》。

(二)向所在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住所业主的有效身份证明或出租房出租许可证、治安许可证复印件;2.住所的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将《学生校外住宿审批表》和《学生校外住宿安全承诺书》交学生处审核批准。

第四条经批准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确保自身的人身财物安全。

第五条经批准在校外住宿的学生,除走读生可免交住宿费外,其他情况一律不免交住宿费。

第六条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必须按学院要求认真参加各项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脱离集体。

第七条在本规定公布之前已在校外住宿的学生,不论是否曾经过有关部门或人员的批准,均须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未获批准者须在一周内搬回学院住宿。

今后,凡未办理申请手续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

否则,按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18〕1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生活学习秩序,规范学生公寓管理,提高学生公寓的服务质量,强化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后函〔2009〕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公寓是指我校学生住宿专用的房屋以及附属设备、设施和场地。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生思想、情感、信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

学生公寓管理的好坏关系到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关系到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和校园文明建设水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公寓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体现良好的精神风貌。

第四条学校统筹规划,根据实际需要保障经费投入,建设良好的学生公寓基础设施,逐步实现管理服务的科学化、规范化、智能化。

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改革和完善学生公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学生公寓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公寓工作人员应坚持“以生为本、以爱为源”的理念,始终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文化育人”的宗旨,做好学生公寓的各项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学校建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学生自律组织有效参与、民主监督”的学生公寓管理运行机制。

第七条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讨论决定学生公寓教育、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协调学生公寓管理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关系;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学院在公寓开展工作的情况。

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山东理工大学宿舍条件环境照片 宿舍空调相关配置介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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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奋斗了三年的同学们马上就要开始新的学习环境了,高考之后,从高考中“煎熬”出来的准大学生们即将开始新的大学生活。

大学无疑是令人向往的,但是,对于大学这个完全陌生的环境,刚刚走出家人怀抱的新生们知不知道要做些什么?注意些什么呢?那些师兄师姐们曾经经历的,就是新生们马上要面对的。

为了让即将走入大学的同学们有的放矢的度过新生阶段。

本文主要和你介绍下山东理工大学的宿舍条件和宿舍环境的相关文章,也有山东理工大学新生入学注意事项。

希望本文可以帮你对大学生活有了解。

山东理工大学宿舍条件怎么样―山东理工大学宿舍图片
大学宿舍就是我们的第二个家,山东理工大学条件怎么样也就成了同学们选大学时十分关心的问题,为了更全面更真实地了解山东理工大学宿舍条件,我们来看一下生活在山东理工大学的学长学姐对山东理工大学宿舍的评价:
东校目前为商学院,其中四号公寓为六人间,每个房间都有卫生间.
在四号住过,卫生条件最好.八号公寓有八人间的,只有公共洗刷间,好处是不用自己打扫厕所.四号公寓东边的宿舍楼卫生条件不太好.
西校区东南角的宿舍群为旧楼,卫生间公共的.西北角的宿舍群教新,每个房间有卫生间,但是每个房间的卫生条件不同.
四人间不错,八人间六人间没有本质区别,女生的六人间就是八人间撤掉一个床....女生没有八人间
男生宿舍有阳台独卫,女生的六人间没有,但宿舍比较宽敞。

学校大部分是六人间的,还有一些四人间和八人间的。

六人间一年800,四人的1200,八人500。

学生公寓管理制度

学生公寓管理制度

学生公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寓安全、保障学生的生活质量,规范公寓管理行为,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寓管理遵循公平、公正、便民、服务原则。

第三条公寓管理实行“民主管理、依法治理、服务为先、防范为主”的管理理念。

第四条公寓管理工作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和实施公寓管理制度,监督公寓管理工作的开展,维护学生公寓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公寓管理规定第六条公寓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学生必须凭学生证件办理入住手续。

第七条学生应按时入住公寓,不得私自调换房间。

第八条学生进出公寓须经安全检查,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违法物品。

第九条学生应当爱护公寓设施设备,禁止破坏公共财产。

第十条学生公寓有任何损坏或者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管理员。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发生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公寓内严禁擅自举行活动,违规将受到处罚。

第十三条学生公寓实行夜间管理制度,晚上十点后关闭门禁,未归寝学生需向管理员请假。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遵守公寓的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私拉电线、乱接电器设备。

第十五条学生公寓实行垃圾分类制度,禁止乱丢垃圾。

第三章公寓管理措施第十六条学生公寓设立值班室,24小时值班,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七条学生公寓设立公共卫生区,定期清洁。

第十八条学生公寓设立宿舍管理委员会,负责宿舍卫生和秩序。

第十九条学生公寓设立学生事务服务中心,提供各类生活服务。

第二十条学生公寓设立心理咨询中心,提供心理辅导服务。

第四章公寓管理监督第二十一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设立监督员,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通过举报渠道对公寓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章公寓管理奖惩第二十三条对于在公寓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的学生,将受到警告、记过、严重者将予以开除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制度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保障学生公寓的安全、卫生、有序,提高学生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公寓是指供学生居住的宿舍楼、公寓楼等,是学生在校期间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

学生公寓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规范管理、服务学生的原则。

第三条学生公寓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宿安排、卫生保洁、安全保卫、公共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等。

第四条学生公寓管理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各学院、后勤保障部门、保卫部门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学生公寓管理工作。

第二章住宿管理第五条学生公寓的住宿安排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学生应当服从学校的住宿安排,不得私自调换宿舍或者占用他人宿舍。

第六条学生公寓应当配备必要的家具和生活设施,保证学生的基本生活需求。

学生应当爱护宿舍内的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损坏或者搬离。

第七条学生公寓应当实行垃圾分类制度,学生应当将垃圾按照分类要求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桶内。

第三章卫生保洁第八条学生应当保持宿舍内的卫生清洁,定期进行打扫和整理。

学生公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卫生检查,对卫生状况良好的宿舍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卫生状况差的宿舍进行督促和整改。

第九条学生公寓应当配备必要的清洁工具和清洁用品,供学生使用。

学生应当爱护清洁工具和清洁用品,不得随意损坏或者浪费。

第四章安全保卫第十条学生公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学生公寓应当实行门禁制度,学生应当随身携带校园卡,进出宿舍楼时应当刷卡。

学生不得将校园卡借给他人使用,不得私自开启宿舍楼的门禁。

第十二条学生公寓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学生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使用明火、电热器等危险物品,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

第五章公共秩序维护第十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学生公寓的公共秩序,不得在宿舍区内大声喧哗、播放音乐、举办聚会等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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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18〕1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生活学习秩序,规范学生公寓管理,提高学生公寓的服务质量,强化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后函〔2009〕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公寓是指我校学生住宿专用的房屋以及附属设备、设施和场地。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生思想、情感、信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

学生公寓管理的好坏关系到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关系到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和校园文明建设水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公寓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体现良好的精神风貌。

第四条学校统筹规划,根据实际需要保障经费投入,建设良好的学生公寓基础设施,逐步实现管理服务的科学化、规范化、智能化。

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改革和完善学生公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学生公寓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公寓工作人员应坚持“以生为本、以爱为源”的理念,始终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文化育人”的宗旨,做好学生公寓的各项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学校建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学生自律组织有效参与、民主监督”的学生公寓管理运行机制。

第七条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讨论决定学生公寓教育、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协调学生公寓管理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关系;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学院在公寓开展工作的情况。

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寓中心”)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服务及运行工作,其职责是:(一)落实学校的有关决策和任务,制定、落实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提高学生公寓管理规范化水平;(二)负责公寓住宿资源的调配及管理;(三)负责学生公寓设施、设备等资产的使用管理;(四)负责学生公寓水、电、暖的使用管理;(五)负责公寓安全管理、秩序维护,教育引导学生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六)负责公寓内及楼周围护坡内等公共区域卫生保洁,督促检查学生宿舍的内务及卫生;(七)配合各学院做好学生在公寓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组织学生参与公寓民主管理,积极开展公寓文化建设,发挥公寓文化育人功能,把公寓建设成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重要阵地;(八)全心全意为学生提供高质量服务,积极开设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的服务项目;(九)负责向学院及时通报学生在公寓的行为表现,每学年对各学院的公寓工作总体状况进行评价;(十)负责对公寓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聘用及奖惩。

第九条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根据学生公寓运行的实际需要审定公寓中心财务预算;根据学生宿舍设备设施的实际情况,核定和落实公寓设施设备的年度维修及改造、更新费用等;对缺少的家具设备、设施及时予以添置。

第十条安全管理处负责指导、督促公寓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学生公寓发生的治安事件或案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第十一条后勤管理处负责保证学生公寓水、电、暖的正常供应,做好公寓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和专项工程的实施;负责学生公寓楼周边环境的保洁及绿化。

第十二条各学院要积极在学生公寓开展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逐步完善学生工作进公寓的体制机制。

(一)学院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要经常深入公寓走访,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及思想情况,加强情感沟通,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二)加强学生在公寓行为表现的考察、考核,做好学生在公寓表现的评价工作;(三)依规定、权限和程序对发生在学生公寓内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四)负责学生宿舍日常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学生进行应急疏散演练及消防演练,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维护学生公寓安全、稳定;(五)负责组建学院宿舍管理委员会,由院学生会副主席兼任主任,培养培训相关学生干部,推进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六)加强公寓文化建设,开展形式多样、切合学生需要的教育活动;(七)会同公寓中心做好学生宿舍的安排和调整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培育和发展学生公寓自我管理组织,组建宿舍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宿管委”),由校学生会副主席兼任主任,设置相关组织机构,参与学生公寓民主管理。

宿管委具体负责公寓片区及各楼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开展文明公寓、文明宿舍等创建活动;配合公寓中心开展学生公寓安全、卫生、纪律检查。

第三章住宿管理第十四条凡我校全日制在籍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原则上应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公寓内住宿。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入住宿舍后,要以宿舍为单位要制定宿舍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宿舍公约要在宿舍内张贴。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在校外住宿。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退宿的,须征得家长同意并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与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办理退宿手续。

教职工子女申请走读的,按以上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学生公寓实行缴费住宿。

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收取,每学年缴纳1次。

特殊情况按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学生公寓的区域、楼号、房间由公寓中心进行分配与调整。

住宿学生入住房间、床位由公寓中心和学院安排。

未经公寓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换或占用公寓房间及床位,学生个人不得私自转借、出租床位。

第十九条每间宿舍按照相应标准安排住宿,设宿舍长一人,负责宿舍的日常管理和宿舍文化建设,带头并督促宿舍其他成员自觉遵守各项公寓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学生公寓实行6:00开门、23:00关门熄灯制度(节假日、学校重大活动期间以学校通知为准)。

23:00以后进出公寓楼的学生须进行登记,登记记录定期向学院反馈。

住宿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养成良好生活习惯。

第二十一条住宿学生进出公寓必须刷校园卡,严禁不刷卡、代刷卡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生公寓实行会客制度,来访人员须在值班室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

住宿学生严禁自由出入异性公寓,宿舍内严禁留宿他人。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违纪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接到学校通知后三日内到公寓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因休学、退学、转学、出国或其他个人原因等需退宿者,应持相关证明按时到公寓中心办理手续。

退宿时,住宿时间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收取住宿费;住宿时间超过1个月按照实际住宿月份收取住宿费。

收费标准不同的宿舍之间的住宿调整,按实际住宿月份折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四条住宿学生个人要求调换房间或调整床位,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审批,学生本人持学院审批意见到公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学生退宿或调整住宿房间时,须主动与公寓中心办理财产验收交接手续。

学生办理退宿或调宿手续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宿舍。

第二十六条住宿学生申请假期住宿,须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核实同意后持有关证件到公寓中心签订住宿协议,免费住宿。

寒假原则上不安排学生住宿,因特殊原因确需留校住宿者,由公寓中心集中安排住宿。

各学院要及时掌握留宿学生的基本情况,重点做好学生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七条住宿学生因故需借用本宿舍管理钥匙,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

住宿学生不得将宿舍钥匙转借他人,不得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

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上报公寓管理员,由管理人员统一更换门锁,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丢失钥匙者负责。

丢失钥匙不报告、私配钥匙或私换门锁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第四章公物与公共设施管理第二十八条住宿学生应爱护公物,正确使用公寓内、宿舍内公共服务设施。

宿舍内配备的家具、设备和设施,未经公寓中心同意,住宿学生不得随意更换、改造和拆卸。

学生宿舍建立资产登记卡,学生进住宿舍时须填写资产登记卡并签名,宿舍舍长为指定管理员。

第二十九条学生调换宿舍、毕业或其他原因退宿时,管理员要按资产登记卡进行验收,齐全无损的方可办理调换、退宿手续。

家具、门窗、设备和设施等若人为损坏,由当事人赔偿,当事人不明的,由宿舍居住人员集体赔偿。

第三十条原则上学生宿舍凳子使用期为8年,桌子、书架、衣橱使用期为12年。

学生公寓应充分利用质量尚好的旧家具。

第三十一条住宿学生要强化节能意识,自觉节约能源,杜绝长流水、长明灯。

对水、电、暖设施不得擅自拆卸、改造。

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修。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用水、用电实行以宿舍为单位定额管理。

超出定额部分,由宿舍人员自行承担,收费标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学生调换宿舍、毕业或其他原因退宿时,其用电、用水余额退款手续到能源管理中心办理。

第三十四条学生公寓的维修由后勤管理处统一组织实施。

维修人员对公寓内水、电、暖等设施要定期检查维修。

第三十五条宿舍内家具与设施自然损坏,给予免费维修;若人为损坏,要收取材料和人工费,无法维修的照价赔偿,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下列情况实行免费维修1.地板、墙面自然破损;2.淋浴头、下水道堵塞;3.水管界面处漏水、水管破裂;4.电表、水表故障或换新;5.日光灯管、灯座、风扇自然损坏;6.门插自然损坏;7.照明、网络线路自然故障;8.安全防护设施遭外力破坏;9.其他非人为损坏设备、设施。

(二)下列情况实行自费维修1.门窗玻璃人为破损;2.室门、柜门、窗架人为断裂、破损或丢失;3.门插、门锁人为损坏或丢失;4.桌、凳、架、柜人为断裂、缺损或丢失;5.淋浴设施、水管、水龙头人为损坏;6.故意向便器中丢弃杂物导致下水道堵塞;7.插座、开关人为损坏;8.地板、墙面人为污染或破坏;9.床架(含护栏、蚊帐架)人为损坏、丢失;10.人为损坏各种线路;11.日光灯管、灯座、风扇人为损坏;12.其他人为损坏项目。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条住宿学生应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和自我管理能力,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技能、自救技能;主动配合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积极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秩序的不良行为,自觉维护宿舍安全。

第三十七条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在确保人身安全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自救灭火等措施。

不能自救时,应及时撤离现场。

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人员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公安110、校园110(西校区2781110、东校区2313110)和公寓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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