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煤矿分类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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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但由于其开采和利用的特殊性,必须加强监管和监察工作,以确保煤矿行业可持续发展和工人的安全。

下面是针对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一、完善煤矿分类监管制度1.制定具体的分类监管政策,依据不同类型的煤矿,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对于小型、私营或乡村煤矿,应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包括现场巡查、定期检查等;对于大型或国企煤矿,应加强对其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设备的监督。

2.建立煤矿分类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不同类型煤矿的监管责任、权限和追责机制。

确保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对不同类型煤矿实行差别化的监管,提高监管效果。

3.加强煤矿管理监测技术手段的研发和应用,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对煤矿进行远程监控和实时预警。

如使用高清摄像头、地下监测仪器等,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确保监管及时有效。

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察1.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监察的力度,采取不定时、不定点的监察方式,确保监察工作的全覆盖。

对于事故易发多发的煤矿,加强监察频次,加大监察力度。

2.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监察的工作程序,要求监察人员按照程序进行检查,针对常见的安全隐患,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内容和标准。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有明确的整改要求,并定期跟踪核查整改情况。

3.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煤矿安全生产的监察工作,建立监察举报平台,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规违法行为。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保密性。

三、加强煤矿环境监督工作1.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煤矿环境污染的监督力度。

对于煤矿违法排放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建立煤矿环境监测网络,实现数据的共享和实时更新。

加强煤矿周边环境质量的监测,确保煤矿的健康发展和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

3.推动煤矿绿色发展,鼓励煤矿企业采用清洁高效的生产技术和设备,减少环境污染。

引导煤矿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实施生态恢复和修复工程,推动煤矿行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8.09.21•【文号】煤安监监察〔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2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已经国家煤矿安监局2018年第3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8年9月21日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是地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落实“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煤矿安全工作机制的重要手段。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规范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计划(以下简称执法计划)编制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编制原则(一)坚持依法编制。

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部门法定职责要求,编制执法计划。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所属的执法总队、支队、大队、分队(中队)等执法队伍(以下简称煤矿专门执法机构)执法计划纳入本部门年度执法计划统一编制。

(二)坚持分类编制。

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灾害程度、生产布局等因素,对辖区煤矿进行分类,实施分类监管。

(三)坚持分级编制。

执法计划分为年度和月度计划。

各省、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编制年度和月度执法计划。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相互衔接,避免监管重复或缺位。

(四)坚持突出重点。

强化对煤矿企业依法办矿、依法管矿能力以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管执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努力实现我省煤炭工业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一)明确关闭对象。

加大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关闭力度,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一律依法予以关闭:〔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国土资源厅、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的;(2)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1周年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的;(3)超层越界且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4)建设矿井建设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5)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6)采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开采,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7)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

2.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患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煤矿分类分级管理制度范文

煤矿分类分级管理制度范文

煤矿分类分级管理制度范文煤矿分类分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的分类分级管理,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煤矿产能释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的分类分级管理。

第三条煤矿分类分级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第二章分类分级体系第四条煤矿分类分级分为三级,分别为A级、B级和C级。

第五条 A级煤矿是指较大规模、高风险、重大安全责任的煤矿。

第六条 B级煤矿是指中等规模,中等风险,一般安全责任的煤矿。

第七条 C级煤矿是指小规模,较低风险,较小安全责任的煤矿。

第八条煤矿的分类分级由煤矿管理机构根据煤矿的规模、风险等级、安全责任等要素进行评估,并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分类分级标准第九条煤矿的分类分级标准如下:(一)煤矿规模标准:按日产煤量分为小型煤矿(日产煤量小于1000吨),中型煤矿(日产煤量1000-5000吨),大型煤矿(日产煤量大于5000吨)。

(二)煤矿风险等级标准:按照煤矿所处地质条件、开采方法、瓦斯、煤尘等安全风险因素划分,评估风险等级,风险等级越高,级别越高。

(三)安全责任标准:按照煤矿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技术设备、安全管理水平等因素评估安全责任等级,安全责任等级越高,级别越高。

第四章分类分级管理第十条 A级煤矿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瓦斯防治、煤尘防治、安全设备的配置及使用、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制度。

第十一条 B级煤矿应制定较为详细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瓦斯防治、煤尘防治、安全设备的配置及使用、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制度。

第十二条 C级煤矿应制定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瓦斯防治、煤尘防治、安全设备的配置及使用、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制度。

第五章监管与检查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各级煤矿的分类分级管理进行监管和检查。

对于未按照规定制定相应安全管理制度的煤矿,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以予以吊销煤矿许可证。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2•【字号】达市府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现将《达州市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22日达州市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十条措施为加快推进煤矿关闭退出、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举措,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发〔2006〕3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建立专业技术团队。

市应急管理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通过购买服务、引进人才等方式,建立不少于3人的煤矿安全监管专业技术团队。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坚持以“四不两直”方式,每月对辖区煤矿进行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同级党委、政府。

二、强化驻矿安监员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全面加强驻矿安监员队伍建设,提升专业化水平,提高驻矿安监员待遇;全面实行“一矿双员”驻矿监管制度,建立工作履职清单和负面清单,严格实行驻矿安监员动态调整及考核退出机制。

三、完善专班运行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实行“一矿一专班”制度和“一矿一策”分类监管措施,推进煤矿分类精准监管。

各县(市、区)主要领导要以“四不两直”方式到煤矿开展安全检查,包矿县领导每月以“四不两直”方式到煤矿开展安全检查不少于2次。

市安办要对县级领导到煤矿开展安全检查情况进行严格督导。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2〕22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2〕226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四川省能源局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川发改能源〔2012〕22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产煤市(州)、扩权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川煤集团、川投集团、古叙煤田公司,有关勘察设计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家有关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煤监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1〕1363号),对加强和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针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宣传贯彻国家相关煤炭产业政策,规范煤矿建设管理,经商省级相关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煤炭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和项目设计管理。

煤矿项目建设应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承担,严格执行《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等规范,确保提供的井田范围内构造断层、瓦斯参数、煤层顶底板含(隔)水层、老窑、小煤矿分布和开采情况等资料不低于勘查程度要求,并对勘查成果负责。

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应分别由具有相应咨询资格和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

设计单位不得承担与资质等级不符的设计编制任务,也不得承担未按规定查明瓦斯、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任务。

二、认真执行煤矿建设准入门槛。

根据国家相关煤炭产业政策,将淘汰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规模的矿井,限制(四川)单井井型低于15万吨/年以下规模的煤矿项目(煤矿建设项目),我省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十二五”期间新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规模分别不低于30万吨/年、45万吨/年)。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正确理解和宣传贯彻国家相关煤炭产业政策,严禁煤矿违反煤炭技术政策,不切实际提高设计规模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加速煤矿衰老报废。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12.02.09•【字号】川安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安监〔2012〕23号)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有限公司: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保持了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但全省事故总量依然较大,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仍十分严峻。

根据对近些年全省煤矿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全省每年发生煤矿事故约200起,发生事故煤矿占全省煤矿总数的20%左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煤矿安全生产提出要“抓重点、重点抓”,为此,需要调整过去“工作平推、力量均摊”的监管监察工作思路,将工作重点和主要精力放在事故多发、灾害严重、基础薄弱的20%煤矿的重点监管上,以进一步强化全省煤矿安全工作,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在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和创新监管监察方式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决定在全省对部分煤矿安全生产实行重点监管。

现将《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科学利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扶持和奖励。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品运销、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可依法转让。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加强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在本省合资、合作或者独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规划,鼓励投资者优先在本省民族自治地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治地方利益,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第九条勘查矿产资源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本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 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二) 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三) 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四)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五)该项勘查项目资金来源的证明;(六)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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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煤矿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有利于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合理安排监管力量,增强煤矿安全监管针对性,提高监管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针对全省煤矿安全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将煤矿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四种类型。

一类为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好、二类为安全生产基础条件较好、三类为安全生产基础条件一般、四类为安全生产基础条件较差。

对不同类型煤矿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第三条按照煤矿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规范化建设状况,劳动用工情况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分类,促使煤炭企业主动地自查自纠、自我整改、自我巩固、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确保煤矿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合法煤矿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分类标准
第五条一类煤矿应达到的条件:
1、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达到二级以上;
2、矿井采、掘、运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55%、80%、100%;
3、矿井瓦斯治理达标;
4、矿井“六大系统”建设达到规定标准;
5、煤矿生产、建设和管理、文档资料使用和保管规范;
6、新招员工比例小于5%,职工职业病防控措施落实,社会保险齐全;
7、矿井连续5年以上没有死亡事故发生。

8、遵纪守法,矿井连续5年以上无非法或重大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及违反监管监察指令的违规行为。

9、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健全,定期排查和报告重大安全隐患。

第六条二类煤矿应达到的条件:
1、安全标准化建设达到二级以上;
2、矿井采、掘、运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45%、70%、90%;
3、矿井瓦斯治理达标;
4、矿井“六大系统”建设达到规定要求;
5、煤矿生产、建设和管理、文档资料使用和保管规范;
6、新招员工比例小于10%,职工职业病防控措施落实,社会保险齐全;
7、连续3年以上没有死亡事故发生。

8、遵纪守法,矿井连续4年以上无非法或重大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及违反监管监察指令的违规行为。

9、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健全,定期排查和报告重大安全隐患。

第七条三类煤矿应达到的条件::
1、安全标准化建设达到三级以上;
2、矿井采、掘、运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45%、70%、80%;
3、矿井瓦斯治理达标;
4、矿井“六大系统”建设达到规定要求;
5、煤矿生产、建设和管理、文档资料使用和保管规范。

6、新招员工比例小于15%,职工职业病防控措施落实,社会保险齐全;
7、连续2年以上没有死亡事故发生。

8、遵纪守法,矿井连续3年以上无非法或重大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及违反监管监察指令
的违规行为。

9、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健全,定期排查和报告重大安全隐患。

第八条下列煤矿可直接定为四类煤矿:
1、达不到一、二、三类评定标准的煤矿;
2、发生事故的煤矿;
3、因非法违法行为受到重罚(经济处罚在50万元以上)的煤矿;
第三章评定办法
第九条煤矿分类实行一年一评定制度。

由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安全质量标准化、采掘运机械化、监测监控信息化、管理规范化、瓦斯治理达标、守规诚信程度、劳动用工、事故发生累计年限等安全生产综合情况进行分类。

分类评定工作须在每年二月底前完成,评定结束后,正式文件要分别抄送驻地煤监分局和市(州)煤矿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条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分类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征求驻地煤监分局、市(州)煤矿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后评定批复;评定结果报省局,省局将在局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发现重大隐患而没有进行整治的煤矿直接降一个类别,并通报到所有煤矿和相关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对煤矿类别的评定按照先专业技术评审,后行政监管审查的方式进行;评定工作要与总结上年工作相结合,与复查煤矿安全标准化相结合,与煤矿节后复产复工检查相结合,与“打非治违”相结合。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对一类矿井的监管:
1、每年春节后复产复工可直接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遇特殊时段要求全面停产时可不实施停产;
2、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矿领导带班、现场管理人员落实等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3、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开展一次围绕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规范化为内容的全面检查;
第十四条对二类煤矿的监管:
1、每年春节后复产复工验收合格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遇特殊时段要求全面停产时可通过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不实施停产;
2、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矿领导带班、现场管理人员落实等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3、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半年开展一次围绕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规范化为内容的全面检查;
第十五条对三类矿井的监管:
1、春节后复产复工验收合格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2、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组织一次明查暗访日常监督检查;
3、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开展一次围绕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规范化为内容的定期全面检查;
第十六条对四类矿井的监管:
1、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停产整顿,经验收达到第8条第1、
2、
3、
4、
5、9款要求方能组织生产,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基本要求的煤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关闭。

2、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至少组织二次明查暗访日常监督检查;
3、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情况组织“解剖式”服务检查,召开“约
谈会”,帮助总结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分类评定后及时在媒体公示,并将煤矿分类结果抄送银行、证券和保险业。

第十八条发生死亡事故和三、四类矿井除按以上要求进行监管外,参照《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对煤矿缺项的项目,按合格处理。

第十九条煤矿分类后,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统筹制定安全监管计划,确保对各类煤矿循环往复开展检查,建立煤矿分类监管档案;省局对分类监管工作进行调研,总结完善煤矿分类监管工作,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各产煤市(州)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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