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收营商环境建设负面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收营商环境建设负面清单》的公告为仔细贯彻落实《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深化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进展思想,切实解决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急难愁盼”问题,现将湖北省税收营商环境建设负面清单公告如下:一、严禁法外设权、违法用权。
不准法外设定权力;不准无法律法规依据作出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打算;不准制定和发布未经权益性、合法性审核及合规性评估的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准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二、严禁有法不依、越权执法。
不准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开展税务行政执法活动;不准未取得税务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税务行政执法活动;不准在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打算法制审核;不准选择性执法、随便性执法,滥用税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不准变相扩大或者缩小税务行政惩罚“首违不罚”范围;不准对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赐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惩罚。
三、严禁擅自增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违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不准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不准违规增加行政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核环节、收费项目、数量限制等;不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打算;不准擅自转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四、严禁在落实税费优待政策过程中打折扣、搞变通。
不准擅自扩大或收窄税费优待政策适用范围,违规干预纳税人享受优待政策,擅自转变优待管理方式;不准对以“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方式享受的优待事项擅自设置或变相增加审批、备案环节事项。
五、严禁违反组织收入纪律,征收“过头税费”。
不准违规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不准未经调查、不按规定流程擅自确定或更改纳税人核定定额;不准提前征收或摊派税款;不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单位和个人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网上申报工作的公告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网上申报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1.09.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网上申报工作的公告根据《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鄂财税发〔2018〕21号)规定和放管服改革及“一网通办”相关要求,为做好2021年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网上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经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二、网上申报程序(一)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平台已开启网上受理认定,经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c n/),在“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项中,点击“在线申请”,提交电子申报材料(流程详见附件)。
(二)2021年度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全部采取网上申报方式,不再接受纸质申请。
申报主体在线申请提交成功后,由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核认定。
网上申报时间截止到今年10月31日24时,逾期平台不再受理。
省财政、税务部门在申报截止日后30个工作日内联合发布认定名单。
三、申报要求(一)具体申报资料按照《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鄂财税发〔2018〕21号)第四条规定执行,其中申请报告可不提供,申请表格须加盖公章。
(二)申报资料在“湖北政务服务网”—“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报界面均有参考式样,为保证文本规范性,请申报单位下载空表按样填写完毕后扫描为PDF格式上传。
(三)税务机关应做好政策宣传和网上申报辅导工作,审核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及时反馈网上申报受理信息,指导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按期顺利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8.0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施行日期】2015.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为加强后续管理,现就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理。
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税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对纳税人的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办理效率。
按照纳税人不重复填报登记文书内容和不重复提交登记材料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信息、数据共享工作。
二、关于取消“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后的有关管理问题加强对实行偏远地区简并征期申报的纳税人日常管理及监控,实行税源跟踪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变化情况。
强化计算机管税,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提高征期申报率和入库率,防止漏征漏管。
简化办税程序,建立纳税服务新机制,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2017)

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2017)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一、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其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
本公告所称涉税事项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业务、税收优惠、税收证明等。
二、本公告所称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采集、比对、确认办税人员身份的情况下,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
本公告所称办税人员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税务代理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电话号码、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协议或《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等资料信息。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四、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时,除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实施“多证合一”的纳税人出示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外,还应按下列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原件;(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协议原件。
已通过身份信息采集比对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不再要求出示税务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
五、办税人员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通过登录湖北国税移动办税平台、“湖北国税”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身份信息采集。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6.09.02
•【字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施行日期】2016.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2日附件1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随州市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随州市曾都区、广水市违规开展税务代理损害国家和纳税人利益等问题的通报》的通知【标 签】违规开展税务代理【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4﹞55号【发文日期】2004-05-21【实施时间】2004-05-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指示,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严肃查处了随州市曾都区、广水市等地违规开展税务代理、以费挤税及将税务稽查罚款入地方库等损害国家和纳税人利益等问题。
经过湖北省国税局调查,随州市曾都区恒信税务师有限责任公司、广水市群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税务代理工作存在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脱钩不彻底、强行代理、多收费少服务、以费挤税等违规问题。
同时,随州市曾都区国税局、广水市国税局存在管理混乱、税务稽查罚款入地方库等问题。
随州市国税局局长王树叶、随州市曾都区国税局局长张启涛、广水市国税局局长姚东明对以上问题负有领导责任,湖北省国税局决定给予王树叶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张启涛、姚东明行政撤职处分。
同时,对以费挤税负有主要责任的曾都区国税局一分局原局长王扬勇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对稽查罚款入地方库负有主要责任的曾都区国税局稽查局局长刘登华、曾都区国税局稽查局原局长胡涛、苏绍兵行政记大过处分。
湖北省国税局已责令随州市恒信税务师有限责任公司、广水市群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停业整顿。
1999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1999]145号)等文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与税务代理机构编制人员脱钩、财务脱钩、职能脱钩、名称脱钩、办公地点脱钩。
随后,总局在多次会议上和有关文件中一直要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强行税务代理。
但是,湖北随州市曾都区、广水市的国税部门和税务代理机构置总局的三令五申于不顾,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一起办公,代理人员与税务人员一同收税,税务机关为代理机构注册垫付资金、提供担保,明脱暗不脱;强行代理,多收费少服务甚至不服务;采取降低核定税额、低于定额征税和办理假停业等手段,多收代理费,以费挤税。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湖北省省直部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第二批)》的通告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湖北省省直部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第二批)》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1.10.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0.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湖北省省直部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第二批)》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地落实,省直有关部门继续梳理并报备了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经省司法厅汇总形成了《湖北省省直部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第二批)》(详见附件),现予公布。
附件:湖北省省直部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第二批)
湖北省司法厅
2021年10月28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6(0)10
【摘要】根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和服务效能。
【总页数】3页(P83-85)
【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行政许可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告;税务行政审批制度;目录;审批制度改革;税务行政许可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1
【相关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J],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34号 [J], 无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J], 无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
第10号 [J],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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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湖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公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要求,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现将税务行政许可有关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予以公示: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一(一)事项名称:指定企业印制(普通)发票的审批(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第22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三)实施机关:省国家税务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姚家岭231号邮编:430071 )(四)许可条件: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生产管理规定。
(五)申请材料目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特种行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需要指定企业印制普通发票前,省国家税务局应对外发布招标公告。
行政许可申请人认为有条件印制普通发票,向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实地核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期限:长期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二(一)事项名称: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审批(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三)实施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四、许可条件:国税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五、申请材料目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3、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4、发票保证的书面证明;5、《购买发票申请表》;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7、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六)办理程序:需要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临时外来纳税人,应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
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80天(《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的报验登记)。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三(一)事项名称:对拆本使用发票的审批(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25条规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三)实施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四)许可条件:纳税人业务需要,确需拆本使用的。
(五)申请材料目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3、确需拆本使用的有关业务证明。
(六)办理程序:需要办理拆本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
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时限:按次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四(一)事项名称:对使用计算机开票的审批(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24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三)实施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四)许可条件: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财务核算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3、具备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相关专业设备和人员。
(五)申请材料目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3、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4、有关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的情况。
(六)办理程序:需要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
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期限:长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五(一)事项名称:对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三)实施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四)许可条件:确需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五)申请材料目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3、确需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证明及运输方式、运输途中的保管措施的说明材料。
(六)办理程序:确需要办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
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期限:按次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六(一)事项名称: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审批(二)法律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发票式样,但均需报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三)实施机关:省国家税务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姚家岭231号邮编:430071 )(四)许可条件: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3、发票使用量较大(年发票用量在10万份或4000本以上)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
(五)申请材料目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3、《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4、申请人根据规定设计的印制发票的式样、联次及数量。
(六)办理程序:需要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纳税人,应向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处提出申请。
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期限:长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七(一)事项名称:对发票(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六条: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三)实施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四)许可条件: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申请材料目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4、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
(六)办理程序:需要办理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
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期限:长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八(一)事项名称:对发票(专用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六条: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三)实施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四)许可准条件: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五)申请材料目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4、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
(六)办理程序:需要办理专用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
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时限:长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九(一)事项名称: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审批(二)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规定:为了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作用,严格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须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十万元版发票的,须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其他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实施机关:省国家税务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姚家岭231号邮编:430071 )(四)许可条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五)申请材料目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3、防伪税控企业开票限额申请报告;4、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需要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向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提出申请。
受理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七)有效期限:二年或三年(八)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向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提出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该项行政许可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提出延续申请,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书面决定。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十(一)事项名称: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审批(二)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规定:为了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作用,严格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须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十万元版发票的,须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其他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实施机关:所在地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四)许可条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五)申请材料目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3、防伪税控企业开票限额申请报告;4、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