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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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宁财(教)发[2013]815号财政厅科技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明确项目经费管理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12]42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引导支持基层开展社会发展领域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综合集成示范和配套中央科技惠民计划的专项经费。

引导和鼓励其他资金投入科技惠民计划:包括市县(区)财政投入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社会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各渠道资金要按照科技惠民计划的部署统筹安排和使用,并执行各提供方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突出重点,择优支持。

科技惠民计划重点资助人口健康、生态环境、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等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领域,择优支持开展具有导向作用的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提升技术的实用性和产业化水平;择优支持基层开展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综合集成和示范应用,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基层公共服务领域转化应用,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引导,多元投入。

科技惠民计划坚持政府引导、需求驱动、科技引领,推进“政、产、学、研、用”联合的协同机制;坚持经费来源多元化原则,以自治区各级财政投入为主,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单位自筹等多元化投入。

(三)分级管理,明确责任。

科技惠民计划实行自治区、县市(区)、项目牵头单位三级管理,明确项目经费管理各方的责任和权利。

充分发挥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

县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为项目实施的基层组织单位。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

专项经费应当纳入项目实施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其他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提升项目实施水平和管理绩效,强化项目管理责任制,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18年10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规范项目验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

凡经自治区科技厅批准立项,获得自治区财政经费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后补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奖励等项目除外),在按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后,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中竞争类项目。

技术创新引导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中的奖补类项目按照其专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预算书、实施方案或组建方案)》为依据,对项目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12•【字号】宁政办发[2014]68号•【施行日期】201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6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申报、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不包括用于单位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安排的支出等。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综合预算、规范管理、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注重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七条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和申报等事项的审核工作,汇总、梳理专项资金目录,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五)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六)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征求《宁夏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建议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征求《宁夏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建议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征求《宁夏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管理暂
行办法》意见建议的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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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征求《宁夏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建议的函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自治区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集中收藏、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科技厅参照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及相关办法,起草了《宁夏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请各有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于8月3日下午6:00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科技厅。

联系人:康磊
联系电话:************
传真:************
附件:宁夏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8年7月25日
——结束——。

宁夏科技惠民技术计划书

宁夏科技惠民技术计划书

宁夏科技惠民技术计划书一、计划背景当前,我国科技发展迅猛,技术日新月异。

但在宁夏地区,由于种种因素,科技创新、应用与普及仍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

为此,我们制定了宁夏科技惠民技术计划,旨在通过科技创新,推动宁夏地区的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水平。

二、计划目标1.加强科技创新,提升宁夏地区的自主创新能力。

2.推动科研成果在生产生活中的广泛应用,提高产业技术水平。

3.提升宁夏地区居民的科技素养,增强科技对民生的惠民效果。

三、计划内容1.支持科技创新项目我们将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项目予以资金和技术支持。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开展符合宁夏地区实际需求的科技创新项目,通过技术研发,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实现产业升级。

2.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立宁夏地区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将各类科技成果与生产生活需求对接,推动科研成果在实际生产生活中的应用。

为此,我们将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转移等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3.加强科技普及教育大力推进科技普及教育,提升宁夏地区居民的科技素养。

我们将组织开展科技知识讲座、科普宣传活动,鼓励青少年参与科技创新竞赛,培养科技人才,提高宁夏地区居民的科技素养水平。

四、计划实施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宁夏科技惠民技术计划领导小组,落实计划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工作。

各级政府科技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计划的有效实施。

2.完善政策措施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为科技创新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税收优惠、人才引进等政策支持。

创建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3.加强宣传推广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科技惠民技术计划,引导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科技创新。

同时,加强对居民的科技普及教育,提高公众对科技创新的认识和理解,更好地支持和参与科技创新。

五、计划效果评估我们将建立科技惠民技术计划的长效监测机制,定期对计划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计划内容和实施方式,确保计划取得预期的效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科技厅财政厅《宁夏回族自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科技厅财政厅《宁夏回族自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科技厅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5]8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5.01.22【实施日期】2015.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科技厅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改进加强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增强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推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坚持改革创新、公正公开、科学规范、高效透明的原则,加强管理创新,提高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

第三条加强宏观统筹,优化整合自治区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职责清晰、科学规范、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

第二章统筹协调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第四条建立健全统筹协调和决策机制。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机制的作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部署,加强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方面的统筹协调,形成年度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重点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4.13•【字号】宁科规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县(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通过科技创新政策引导,帮助民营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强发展后劲,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3年4月13日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全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暨营商环境全方位提升推进大会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有关部署要求,通过政策引导,提升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创新活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就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两个健康”,在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型企业培育、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全面提升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实力,使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更强、发展后劲更足,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建设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工作目标。

围绕民营企业科技创新需求,精准施策,充分激发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积极性,支持民营企业攻克一批关键技术难题,转化一批高水平科技成果,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科技领军企业,建设一批有带动力的科技创新平台,培养一批专家型的科技创新人才,全区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科技创新支撑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显著增强。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扶贫指导员专项资金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扶贫指导员专项资金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扶贫指导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规范对自治区科技扶贫指导员专项资金的管理,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7〕97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政办〔2014〕68号)等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制定了本办法。

一、出台的必要性2012年,自治区制定印发了向贫困村派驻扶贫开发指导员的意见,对项目的实施范围、资金开支范围、监督检查等进行了规定,但一直未制定单独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7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实施方案》(宁党办〔2017〕97号),对实施科技扶贫指导员专项提出新的要求,同时,按照“一个专项资金一个管理办法”的要求,需尽快制定出台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一)管理范围。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管理范围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自治区科技扶贫指导员在深度贫困地区开展科技扶贫工作的资金。

(二)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三)涉及内容。

《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的实施范围和用途、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及程序、专项资金监督与绩效等。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

三、核心内容解析一是规定了专项资金实施范围。

专项资金实施范围:原州区、西吉县、海原县、同心县、红寺堡区等5个深度贫困县(区)和中部干旱带西部片区(沙坡头区兴仁镇、香山乡、永康镇、迎水桥镇、常乐镇部分贫困村和中宁县喊叫水乡、徐套乡、太阳梁乡部分贫困村),简称“五县一片”。

二是明确了专项资金用途。

专项资金分为科技项目资金和扶贫补助资金两部分。

科技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技术推广费,专家咨询服务费,培训费,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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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宁财(教)发[2013]815号财政厅科技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明确项目经费管理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12]42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引导支持基层开展社会发展领域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综合集成示范和配套中央科技惠民计划的专项经费。

引导和鼓励其他资金投入科技惠民计划:包括市县(区)财政投入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社会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各渠道资金要按照科技惠民计划的部署统筹安排和使用,并执行各提供方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突出重点,择优支持。

科技惠民计划重点资助人口健康、生态环境、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等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领域,择优支持开展具有导向作用的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提升技术的实用性和产业化水平;择优支持基层开展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综合集成和示范应用,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基层公共服务领域转化应用,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引导,多元投入。

科技惠民计划坚持政府引导、需求驱动、科技引领,推进“政、产、学、研、用”联合的协同机制;坚持经费来源多元化原则,以自治区各级财政投入为主,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单位自筹等多元化投入。

(三)分级管理,明确责任。

科技惠民计划实行自治区、县市(区)、项目牵头单位三级管理,明确项目经费管理各方的责任和权利。

充分发挥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

县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为项目实施的基层组织单位。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

专项经费应当纳入项目实施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完善项目经费滚动实施机制,加强信用管理和监督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面向结果和社会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条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在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应长期从事本领域业务或研究工作,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鼓励用户优先作为项目牵头单位。

第五条结合科技惠民计划组织实施要求和项目特点,对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应当实施后补助。

对其他类型的项目,鼓励采用后补助方式。

第二章开支范围第六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和集成示范直接相关费用的补助支出及中央科技惠民计划配套支出。

中央和自治区其他专项支持的项目,科技惠民计划不再重复支持。

第七条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技术引进费、技术开发费、技术应用示范费、科技服务费、培训费等。

(一)技术引进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引进新技术、新流程、新工艺,或购买专利等发生的费用。

(二)技术开发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有关技术进行消化吸收、生产工艺流程改进、技术的适用性改进和创新等发生的费用。

(三)技术应用示范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开展技术转化应用、综合集成和示范等发生的费用。

(四)科技服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五)培训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的实用技术培训等工作发生的资料费、专家讲课费、场地租用费、学员食宿补助等费用。

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顶单位行政、事业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需由专项经费安排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预算编制与审批第九条项目牵头单位联合合作单位(统称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实施方案和项目指南要求,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同时编制项目预算,并报基层组织单位;基层组织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方案初审及论证。

第十条项目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项目预算应当全面反映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一条项目收入预算包括专项经费和其他来源资金。

收入预算编制的要求:(一)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目标和任务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专项经费和其他来源资金的投入结构、投入规模、使用方向和重点。

(二)项目承担单位落实除财政投入以外的其他资金时,应提供其他相关资金来源证明,明确到位时间与进度安排。

(三)现有实物资产不得列入预算收入。

第十二条项目支出预算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必要费用。

支出预算编制要求:(一)支出预算应当围绕项目确定的目标,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任务分工科学合理的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在支出预算中分别列示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并申明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

没有任务分工的单位不能安排任何经费。

(二)专项经费的支出预算应当单独列示。

第十三条基层组织单位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按有关要求向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申报书。

第十四条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进行评审论证后,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数报财政厅,由财政厅审核批复。

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配套项目资金,由自治区科技厅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项目配套预算建议数报自治区财政厅,由财政厅审核批复配套经费。

第十五条市县(区)科技、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批复,积极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对本级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项目预算,协调落实其他来源资金,并将修改后的项目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修改完善时,实施方案不得随意调整,有关预算安排是预算执行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市县(区)财政投入等其他来源资金收入预算一般不得调减。

第十七条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科技厅按照已组织评审论证确定的项目预算,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对应的同级市县(区)财政部门,市县(区)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后补助项目预算的申报和审核按上述规定程序进行,待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付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对于风险程度高、经费投入多的项目,根据情况可先行拨付一定比例(不超过30%)的启动经费,其余经费待项目验收后予以支付,启动经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专项经费开支范围使用。

第四章预算执行第十九条专项经费实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管理责任制。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管理,明确专项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和流程。

第二十条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批复,结合修改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方案,在基层组织单位的协调下及时与合作单位签订任务协议,落实任务分工和预算分解方案。

第二十一条项目牵头单位应按任务协议和预算方案及时足额向合作单位转拨专项经费,并加强对合作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属政府采购的必须实施政府采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对不同来源的项目经费分别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专项经费属中央科技惠民计划配套部分的,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并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专项经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需调整时,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和科技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和科技厅,由财政厅会同科技厅审核批准后再执行。

第二十五条基层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协调并按进度落实承诺的其他来源资金和实施保障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基层组织单位于每年年底组织项目牵头单位及时编制项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并及时报送自治区科技厅和财政厅。

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年度总体实施情况、预算经费来源及到位情况、预算支出情况、预算执行效果、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专项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末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不编报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七条未完项目年度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逐级审核后报送自治区科技厅和财政厅。

科技厅和财政厅及时组织清查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并按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专项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

企业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章财务验收与考核评价第三十条基层组织单位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负责项目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科技厅和财政厅会同区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专项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第三十一条项目完成后,项目牵头单位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基层项目组织单位提出财务验收申请,经基层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科技厅会同财政厅成立由技术、用户、管理、财务等多方参与的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的完成情况和财务进行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验收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二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二)未对项目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五)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七)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八)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不到位;(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专项经费如有结余,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根据项目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及时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对于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良好、成果推广方案执行效果显著、管理经验先进的,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项目所在市县(区)开展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领域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停拨经费,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取消基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未来三年的项目申报资格,调减或取消所在市县(区)未来三年的申报项目数量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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