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隐私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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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人隐私保护制度

医院病人隐私保护制度

医院病人隐私保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护医院病人的隐私权,维护医院正常运营秩序,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相关人员,包含但不限于医生、护士、行政人员、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定义1.病人:指在医院就诊、住院或接受医疗服务的个人。

2.病人隐私:指病人的个人信息、疾病诊断、治疗信息等不应公开的内容。

3.相关人员:指在医院从事医疗、护理、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病人隐私保护的原则第四条敬重隐私权原则医院应敬重病人的隐私权,不得未经病人同意擅自公开、泄露病人隐私信息。

第五条保密原则医院应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确保病人隐私信息在传输、存储、使用过程中不泄露、不受到非法侵入。

第六条权责明确原则医院应明确相关人员的隐私保护责任,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隐私保护工作落实到位。

第三章病人隐私保护的措施第七条个人信息手记和使用1.医院在收集病人个人信息时,应事先告知病人目的、范围以及可能的后果,取患病人的同意。

2.医院在使用病人个人信息,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信息的安全。

第八条病历保密1.病历属于病人隐私信息的紧要构成部分,医院应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2.医生、护士等相关人员在处理病历时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私自泄露、传播病人隐私信息。

第九条通信保密1.医院应建立安全可靠的通信系统,确保病人个人信息在通信过程中不被泄露。

2.相关人员在使用医院的通信设备时,应妥当保管设备,不得私自传播病人隐私信息。

第十条病人访问权限管理1.医院应设置合理的权限管理制度,限制非授权人员访问病人隐私信息。

2.相关人员在处理病人隐私信息时应严格依照权限要求,不得超出权限范围。

第十一条外包和委托管理1.对于涉及病人隐私信息的外包和委托服务,医院应与服务商建立合同商定隐私保密条款,并进行监督管理。

2.医院应与服务商建立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病人隐私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保护患者隐私制度及措施

保护患者隐私制度及措施

保护患者隐私制度及措施
1、保护患者隐私制度
(1)医务人员应尊重和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泄漏患者的隐私。

(2)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患者隐私
2、保护患者隐私措施
(1)医务人员在向患者家属履行告知义务时,要保护患者在诊治过程中向医务人员公开的而不愿他人知道的个人隐私。

(2)在公共场所不得讨论患者的疾病信息,言谈中不得擅自议论患者及家属的隐私。

(3)未经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医务人员不得向他人泄漏可能造成患者精神伤害的疾病、生理缺陷及有损个人名誉的信息,不得私自向他人公开患者个人资料、病史、病程及诊疗过程资料。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将艾滋病患者或感染者的姓名、地址等信息公布或传播。

(5)了解患者的民族、信仰、风俗、习惯、忌语,使其在不违反医疗、护理规定的原则下得到尊重。

(6)对特殊疾病的病人,医护人员床头交接时不应交接医疗诊断,应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7)对异性患者实施隐私处处置时,应有异性医护人员或家属陪伴。

(8)医护人员进行暴露性治疗、护理、处置等操作时,应加以遮挡或避免无关人员探视。

(9)住院病室要做到男、女患者分开,多人病室各病床之间有保护患者隐私设施。

(10)对于院内或科室内安排的涉及患者隐私的参观、学习活动,应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告之学习内容。

(11)除实施医疗活动外,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如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医务部同意,阅后应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12)心理咨询和治疗应在相对封闭环境中进行,保障患者隐私不被泄露。

保护患者隐私制度

保护患者隐私制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患者隐私保护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为了保护患者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经研究,我中心就进一步加强患者隐私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通知如下:
一、患者的隐私权是指患者享有不公开自己病情、家族史、接触史、身体隐蔽部位、异常生理特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泄露。

二、医务人员在为患者实施医疗行为时,应以尊重患者的人格为前提,充分尊重患者的隐私权。

三、在进行体检检查、诊疗操作时,要注意患者的隐私保护;患者在诊治过程中透露的所有资料,医护人员都应予以保密,未经患者同意不能向第三者披露。

四、医疗场所应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或者隔离措施,实施诊疗操作涉及隐私保护的,必须用屏风遮挡或关门遮拦。

五、特殊情况下的医疗教学行为 (实习医师参观、性病病史询问或涉及其他隐私问题)应在征得病人同意后进行。

六、除“病案书写和管理制度”规定可以查阅病案的人员外,其它人员如需查阅或使用病案内资料,首先必须征得病人或法定代理人的书面签字同意。

七、要维护和尊重患者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

患者隐私保护制度

患者隐私保护制度

患者隐私保护制度
一、执业护士应将保护患者隐私权作为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重要项目,在执业过程中执行患者隐私保护制度。

二、对所有门诊、住院患者,应本着人道主义、爱护生命、尊重人格的原则,不分种族、社会地位、年龄,为来诊者提供人性化、个性化的护理服务。

三、在执行过程中,非治疗护理需要,不随便询问个人隐私问题。

如因治疗需要了解到的患者隐私,应严守私密,不随意向外人泄露。

四、如因治疗需要,需向他人介绍隐私问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取得患者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后,方可介绍。

五、医护人员在为患者隐私部位操作时,应采取遮挡措施,保持一人空间。

未经患者同意,不得围观或同时有等候的其他人员,为患者保留私密空间。

六、医护人员为异性患者进行隐私部位的操作时,需有与患者同性别的一名医务人员在场。

七、在收治患者时,非特殊情况,禁止男女混室。

八、凡因医护人员诊疗中,不负责任暴露来诊者、住院患者隐私问题,或操作中未采取遮挡措施者,按护理缺陷处理,如因此引起法律纠纷,个人承担直接责任。

患者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管理制度

患者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管理制度

患者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保障患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患者隐私保护和个人信息管理,订立本制度。

2.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与患者信息相关的工作人员。

2.患者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病历、化验单、影像资料等。

第三条患者隐私保护原则1.遵从合法、正当、必需的原则,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保密。

2.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处理、使用患者个人信息。

3.保护患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窜改、查阅、使用、删除、销毁。

第二章患者隐私保护第四条患者个人信息手记1.手记前,必需明确告知患者手记信息的目的、范围、使用方式,并取得患者的明示同意。

2.手记信息需与医疗服务相关,不得搜集与医疗无关的信息。

第五条患者个人信息存储与保护1.患者个人信息应采用加密等技术手段进行存储和传输,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个人信息的存储应与患者就诊记录相绑定,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真实性。

3.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存储设备安全,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备份。

第六条患者个人信息使用与访问1.个人信息的使用需在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进行,未经患者同意不得超范围使用个人信息。

2.严禁将患者个人信息用于商业、广告等非医疗相关用途。

3.患者有权随时查阅、更正、删除本身的个人信息,医院应供应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第七条患者个人信息共享与披露1.未经患者明确同意,患者个人信息不得向第三方共享或披露。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医院应按相关程序对外供应患者个人信息。

第八条患者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理1.发生患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等安全事件时,医院应立刻采取措施阻拦事件进一步扩大,并快速报告相关责任人和部门。

2.对患者个人信息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分析,及时采取挽救措施,修复系统漏洞,防止仿佛事件再次发生。

3.对个人信息安全事件依法履行信息通知、赔偿和致歉等责任。

患者个人隐私保护管理制度

患者个人隐私保护管理制度

患者个人隐私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医院对患者个人隐私的保护,维护患者合法权益,防止患者个人信息泄露,并确保医院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订立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明确了患者个人隐私保护的原则、责任、措施和违规处理等内容。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全部科室、医务人员以及使用医院信息系统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隐私权保护原则1.敬重患者个人隐私权,不得无故收集、使用和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2.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和保护患者个人信息。

3.患者个人信息仅限于医疗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4.保护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完整和可靠,防止信息被窃取、窜改或损毁。

第四条责任分工原则1.医院设立患者个人信息保护管理部门,负责订立和监督落实患者个人隐私保护相关制度。

2.每个科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患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工作。

3.全部医务人员和相关人员要加强对患者个人隐私的保护意识,严守工作纪律,保证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五条保密义务原则1.医务人员须签署保密协议,并接受患者个人隐私保护培训。

2.医务人员离岗或调岗时,应按规定交接患者个人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或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第三章患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第六条信息收集原则1.患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应遵从合法、正当、必需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患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必需经过患者的同意,明确告知信息的用途和范围。

第七条信息使用原则1.患者个人信息仅限于医疗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非医疗用途。

2.患者个人信息的使用必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授权才略进行。

3.任何在工作中接触到患者个人信息的人员,都应采取必需的措施保护信息的安全。

第八条信息共享原则1.患者个人信息的共享需经过患者的同意,并签署相关协议。

2.信息共享的范围和用途必需明确,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合法性。

3.信息共享应遵从最小授权原则,只供应必需的信息。

病人信息保密与隐私保护制度

病人信息保密与隐私保护制度

病人信息保密与隐私保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病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维护医院的声誉和形象,本制度订立。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医务人员,包含但不限于医生、护士、实习生、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病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包含但不限于病历、检查结果、治疗方案、病情讨论等。

第二章病人信息保密原则第四条医院全部医务人员都必需遵守病人信息保密的原则,严禁非法取得、使用或泄露病人的隐私信息。

第五条医务人员在处理病人信息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病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维护病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医务人员应当将病人信息当做保密文件妥当保管,不得随便传阅、留存或复制。

第七条医务人员离岗时,应将工作台面、电脑及其他工作设备清理干净,保证不留下任何可能泄露病人信息的痕迹。

第三章病人信息访问与使用第八条医务人员在访问和使用病人信息时,必需依据岗位职责需要,且应经过授权才略进行相应操作。

第九条医务人员不得利用病人信息谋取私利,包含但不限于索要财物、敛财、泄露给非关联第三方等行为。

第十条医务人员在使用病人信息时,应严格依照规定的安全级别进行处理,并及时关闭相关软件或设备,防止信息被他人窃取。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不得将病人信息用于未经许可的科研、论文发表等活动,未经病人明确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引用病人信息。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保密培训,提高对病人信息保密工作的认得和意识,确保保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章病人信息传递与沟通第十三条在进行病人信息的传递与沟通时,医务人员应采用安全可靠的通信方式,而且对信息进行加密保护。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在与其他医务人员沟通病人信息时,应确保沟通环境安全,防止他人窃听、偷窥或非法接触病人信息。

第十五条对于病情讨论、会诊等需要集体参加的情况,医务人员应在尽可能保护病人隐私的前提下进行讨论,限制参加人员的范围。

第十六条医务人员应当在病人信息传递与沟通中做到及时、准确、完整,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五章病人信息备案和销毁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应当依照规定的流程和方法对病人信息进行备案,确保病人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医院保护患者隐私权制度

医院保护患者隐私权制度

医院保护患者隐私权制度1.患者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医务人员应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医治患者要尊重患者的生命价值、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重其人格权和隐私权。

医务人员要做到语言文明。

2.医院的服务理念要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仪表文明,举止文明,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3.医生由于自己职业的特点而获悉患者的病历和其他隐私负有不得泄露和公开的义务;涉及患者隐私的特殊检查报告单,不得向他人泄漏。

医师询问病史中获得患者的隐私,不得向他人泄漏;特别涉及夫妻之间的隐私未征得患者本人同意也不得向其配偶泄漏。

4.检查或查体暴露患者身体时,应有哀伤观念,应有防护设备,避免其他非医务人员围观,必要时患者亲属在场。

医生给妇女身体做检查时,除了检查医生外,其他人员回避(男医生检查妇女时,应有亲属或其他女性在场)。

5.医院做人流手术,妇科检查治疗等,医生在未事先征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见习医生不得介入,否则视为严重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

6.单位集体体检涉及个人隐私相关材料一人一袋封存,直接交给本人,体检总表交给体检单位领导。

7.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37条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二:1.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切实尊重和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病人的隐私权,构建和谐关系,制定保护患者隐私制度。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院。

3.制定依据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4.释义患者隐私指病人不愿意告人或不愿意公开的有关人格尊严的私生活秘密。

尊重和维护患者隐私权是医务工作者应尽的义务。

5.内容5.1了解患者的民族、信仰、风俗、习惯、忌语,使其在不违反医疗、护理规定的原则下得到尊重。

5.2医护人员未经患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他人公开患者个人信息、病史、病程及诊疗资料。

5.3病历的借阅与复制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申请人为患者本人,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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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上传必究病人隐私保护制度
1.为病人保守医疗秘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得泄露病人的隐私。

2.了解患者的民族、信仰、风俗、习惯、忌语,使其在不违反医疗、护理规定的原则下得到尊重。

3.医护人员未经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不得私自向他人公开患者个人资料、病史、病程及诊疗过程资料。

4.工作人员言谈中不得擅自议论患者及家属的隐私。

5.对特殊疾病的病人,医护人员床头交接时不应交接医疗诊断,应为患者保守医密。

6.对异性患者实施隐私处处置时,应有异性医护人员或家属陪伴。

7.危重症病人在更换被服、衣物、翻身时,应尽量减少暴露。

8.为患者处置时要拉帘或挂“处置或检查中,请稍候”的提醒标牌。

9.住院病室要男、女患者分开,各病室床间安装拉帘。

10.医护人员进行暴露性治疗、护理、处置等操作时,应加以遮挡或避免无关人员探视。

11.对于院内或科室内安排的参观、学习活动,应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告之学习内容。

12.除实施医疗活动外,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如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医务科同意,阅后应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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