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保护性医疗与患者隐私保护制度
医院保护性医疗制度

医院保护性医疗制度
1、护理人员应举止文雅、镇静大方、衣着整齐、礼貌待人,以自身的自信赢得患者的信任和安全感。
对患者实行人道主义。
2、关怀体贴患者,同情患者的疾苦,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权利。
耐心解释、回答简明、符合逻辑,不产生误会、疑虑、失望,鼓励患者和疾病作斗争。
3、为患者严守秘密,不向他人泄露患者隐私,不允许将患者秘密作为谈笑资料。
尊重患者的宗教信仰和隐私权。
4、如实告知患者病情。
可能对患者产生不利影响时,应先征求患者家属意见,与家属商量告知患者的时机。
但事先家属必须取得患者的授权委托。
5、为教学工作需要,进行现场示教时,或者在患者清醒的情况下手术时,不应该泄露患者不应该了解的情况。
6、对获知自己病情的病重患者或不治之症的患者,要密切观察,除做好思想工作之外,对有轻生念头的患者要特别警惕,并及时向科主任、护士长报告,防止发生意外。
7、护理人员不得在患者面前谈论不利于治疗的问题,也不得谈论医疗差错、事故,以免对患者产生不良刺激。
医院内部的矛盾、治疗存在分歧意见,不得在患者及其亲友面前泄漏,不允许利用患者去打击报复其他人员。
8、本院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借工作之便私自查看或复印病案和其他医疗资料。
需要询问治疗经过须征得主管医生、护士同意。
9、抢救患者时,家属及亲友不宜留在现场。
10、工作环境内或工作中不准嬉笑打闹,以免对患者产生不良影响。
11、室内无噪音,各种处置、操作、动作、讲话要轻,工作时间不穿硬底鞋。
手机处于震动或关闭状态。
医院患者隐私保护制度样本

医院患者隐私保护制度样本第一条为了保护医院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维护医疗秩序,确保医疗安全和患者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患者隐私包括患者的个人信息、病历资料、诊疗报告以及其他与患者个人隐私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医院承诺尊重患者个人隐私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对患者个人隐私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患者隐私保护的内部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第五条医院在收集和使用患者个人信息时,应当明确告知患者收集的目的、使用范围和方式,并取得患者的同意。
第六条医院应当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
未经患者同意,不得将其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他第三方。
第七条医院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隐私保护教育培训,加强对患者隐私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和教育。
第八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患者隐私保护违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反馈投诉,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第九条患者有权了解自己个人信息的情况,并有权对不准确、不完整、非法收集和使用自己个人信息的行为提出异议。
第十条患者有权要求医院删除不合法或者不必要的个人信息,医院应当及时予以删除或者做出合理解释。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定期对患者个人信息进行自查和整改,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将患者隐私保护制度在重要位置进行公示,并向患者公开患者隐私保护政策。
第十三条医院对违反患者隐私保护制度的人员将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对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交给公安等相关机构处理。
第十四条患者如发现个人隐私信息泄露或者患者隐私保护制度实施不力等情况,可以向医院投诉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由医院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并报医院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医院所有。
以上是医院患者隐私保护制度的样本,医院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和修改。
为了更好地保护患者的隐私,医院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和管理,提高患者隐私保护意识和工作水平,确保患者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保护性医疗制度

保护性医疗制度为使患者得到最佳的医疗服务,保护患者在诊疗过程中遇到与隐私有关或影响患者精神心理的情况,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全院医护人员应严格执行“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的规定,并告知患者他们的相关信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将被作为机密会得到保护,并告知患者法律、法规要求公开或和要求保密的信息情况,如法律、法规不允许公开的信息,在未征得患者同意时,医院不得向他人公开病患者的信息。
2.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在不对患者造成重大精神心理伤害的前提下,由经管医生选择适当的时机如实告诉患者,特殊情况下应对患者进行精神心理评估后告知。
3.当医护人员在诊疗中发现病人患有性病、传染性疾病等隐私性疾病时,应只向患者本人说明疾病性质及程度,未经本人同意,不要向他人泄露病情。
4.对有特殊生理结构的患者或生理缺陷、残疾的患者,应注意保护患者隐私,不得在公开场合谈论。
5.在为患者做检查、治疗时,应关门工作,实行一人一诊室制度。
病史的询问、血、尿、便及其他标本的采集均应在隐蔽的场所进行。
6.男医生为女患者检查胸、腹、外阴等隐蔽部位时,有女护士在场。
7.严禁向未经患者授权的人透露住院信息。
8.医生应为患者保守秘密,未经患者同意,不要向他人泄露病因病情。
当患者不愿与他人共同进行就诊、检查、操作、治疗及转运时,应尽量满足他们的需求。
9.在做治疗或手术时,不得谈论与患者无关的事或说笑,以免造成患者的心理压力。
10.各种医疗文书是保密的,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11.门急诊病历书写完后应及时退还患者本人,避免他人看到。
12.住院医生在书写和查阅电子病历中需要离开时,应及时退出病历界面避免其他人看到,打印出的住院病历统一保管在带锁的病历车内,医护人员使用后立即放回车内,以防泄露患者信息和丢失病历。
保护患者隐私制度和措施

保护患者隐私制度和措施制度:1.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耐心、细致的为患者提供科学的医疗护理服务。
2.为病人保守医疗秘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的隐私。
3.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地位、财产状况,应一视同仁。
4.医师、护士在职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得知患者隐私不得泄露。
措施:1.了解患者的民族、信仰、风格、习惯、忌语使其在不违反医疗、护理规定的原则下得到尊重。
2.医护人员未经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不得私自向他人公开患者的个人资料、病史、病程及诊疗过程资料。
3.医务人员注意言语,不得擅自议论患者及家属的隐私。
4.对待特殊病人,医护人员在床头交接时不应交接医疗诊断,应为患者保护隐私。
5.对异性患者实施隐私处置时,应有异性医师或者家属陪伴。
6.危重患者在更换被服、衣服、翻身时应尽量减少暴露,做处置时拉帘关门,肌肉注射和心电图检查时应男女分室。
7.医护进行暴露性检查、治疗、护理处置等操作时,加以遮挡或避开无关人员。
8.对院内或科内安排涉及患者隐私的参观、学习活动应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告知学习内容。
9.除实施医疗活动外,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例,如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例的需经医务科同意,阅后应立即归还,不得泄漏患者隐私。
简易呼吸器的清洁与消毒1.将使用后的呼吸器配件按顺序打开,置于500mg/L,即(1:100)84消毒液浸泡30分钟,取出后使用灭菌蒸馏水冲洗所有配件,去除残留的消毒剂,晒干备用。
2.储氧袋只需擦拭消毒即可,禁用消毒剂浸泡,因易损坏。
3.对血传播的病原体,分枝杆菌和细菌芽孢污的置入200mg/L,即(1:25)84消毒液浸泡30分钟,清洁干燥封闭备用4.如遇特殊感染者,可使用一次性配件及耗材,使用后入双层黄色垃圾袋密封焚烧。
5.消毒后的部件,应完全干燥,并检查是否有损坏、将部件依顺序组装做好测试,待备用。
门诊分诊护士岗位职责1.在门诊部当护士长的领导下,做好就诊患者咨询分诊工作,负责门诊患者的一切分诊工作为初诊患者进行预检、就诊、分诊等工作,为患者指导线路。
保护性医疗措施管理制度

保护性医疗措施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保护患者的隐私和医疗信息安全,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保护性医疗措施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行为规范。
三、定义保护性医疗措施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为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影响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隐瞒病情、保护患者隐私、避免不良刺激等。
四、原则1、尊重患者原则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在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时,应权衡利弊,以患者的利益为出发点。
2、有利原则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实施应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康复,不能因保护而延误或影响患者的治疗。
3、保密原则医务人员对患者的病情、治疗方案等医疗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五、具体措施1、病情告知(1)对于病情较轻、预后较好的患者,医务人员应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帮助患者了解自身的健康状况,增强治疗的信心。
(2)对于病情较重、预后较差或可能对患者产生严重心理影响的疾病,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家属的意见,选择适当的方式和时机告知病情。
在告知病情时,应注意语言表达和态度,避免给患者带来过度的恐惧和绝望。
(3)对于患有精神疾病、心理脆弱或未成年人等特殊患者,医务人员应在征求家属同意的情况下,采取保护性告知方式,或暂不告知病情。
2、保护患者隐私(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随意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病情、诊断、治疗等隐私。
(2)在进行医疗检查、治疗时,应注意保护患者的身体隐私,采取必要的遮挡措施。
(3)医院应加强对患者病历的管理,严格限制病历的查阅、复印范围,防止患者隐私泄露。
3、避免不良刺激(1)医院环境应保持安静、整洁、舒适,避免嘈杂、混乱的环境对患者产生不良刺激。
(2)医务人员在与患者交流时,应注意语言文明、态度和蔼,避免使用刺激性的语言和行为。
(3)对于可能引起患者情绪波动的医疗操作,如手术、化疗等,医务人员应提前做好解释和心理疏导工作,减轻患者的恐惧和紧张情绪。
保护性医疗制度和保护患者隐私制度

保护性医疗制度和保护患者隐私制度
一、保护性医疗制度
1、患者患有如恶性肿瘤等疾病的,如向患者说明实际情况,可能会严重影响患者情绪,或给患者造成巨大精神压力,影响治疗效果的,医务人员应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签署同意书。
2、病情严重,甚至昏迷的患者,医院无法向患者实施告知制度时,医务人员应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在对患者实施手术、有创检查等治疗时,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
二、保护患者隐私制度
1、注射室必须有遮隔措施。
2、B超室、心电图室必须有遮隔措施。
3、所有科室的工作诊室,医务人员在病员做检查或治疗时,候诊病人不得入内,检查床必须有遮隔。
4、住院病人的报告单,由经治医务人员收取和粘贴在病历中,病历夹必须妥善保管,无关人员不允许翻阅。
5、门急诊病人的报告单,由检查科室专门人员送到门诊预检处,病员或者其家属凭病历取报告单并签字。
保护性医疗措施管理制度

保护性医疗措施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护患者的隐私和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规范,特制定本保护性医疗措施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行为。
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定义保护性医疗措施是指在医疗过程中,为了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的心理、生理影响,而采取的对患者病情、治疗方案等信息进行保密或适度告知的措施。
四、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实施原则1、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在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时,应充分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在患者有能力做出决策且愿意了解病情的情况下,如实告知相关信息。
2、有利原则采取的保护性医疗措施应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康复,避免因隐瞒或过度告知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或产生不良后果。
3、不伤害原则在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时,不得对患者造成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
4、公正原则对所有患者应一视同仁地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得因患者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等因素而区别对待。
五、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具体内容1、病情保密对于某些严重疾病或可能对患者造成重大心理打击的病情,如恶性肿瘤、绝症等,在患者未做好心理准备或病情不稳定时,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家属或监护人说明情况,并在取得同意后,对患者暂时保密。
2、治疗方案的选择在向患者介绍治疗方案时,应根据患者的文化程度、心理承受能力等因素,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避免使用过于专业或刺激性的词汇。
对于可能存在风险较大或效果不确定的治疗方案,应在充分告知的基础上,尊重患者的选择。
3、医疗过程中的隐私保护在医疗检查、治疗过程中,应保护患者的身体隐私,避免不必要的暴露。
医务人员不得在公开场合讨论患者的病情,病历等医疗资料应妥善保管,防止泄露。
4、心理支持对于病情严重或心理脆弱的患者,医务人员应给予心理支持和安慰,帮助患者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
六、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实施流程1、评估患者情况医务人员在接诊患者后,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心理状态、文化背景等因素,评估是否需要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
保护患者隐私的制度和措施

同济黄州医院保护病人隐私制度与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切实尊重和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病人的隐私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特制定保护病人隐私制度与措施如下:一、制度医务工作人员在为病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应遵守以下制度规定:1、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耐心细致地为患者提供科学的医疗及护理服务。
2、为病人保守医疗秘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的隐私。
医务人员既是病人隐私权的义务实施者,同时也是病人隐私的保护者。
3、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应一视同仁。
4、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护士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
二、措施为使患者的隐私得到切实保护,医务工作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了解患者的民族、信仰、风俗、习惯、忌语,使其在不违反医疗、护理规定的原则下得到尊重。
2.医护人员未经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不得私自向他人公开患者个人资料、病史、病程及诊疗过程资料。
3.工作人员要注意言谈中不得擅自议论患者及家属的隐私。
4.对特殊疾病的病人,医护人员床头交接时不应交接医疗诊断,应为患者保守医密。
5.对异性患者实施隐私处处置时,应有异性医护人员或家属陪伴。
6.危重症病人在更换被服、衣物、翻身时,应尽量减少暴露。
7.为患者处置时要拉帘或关闭治疗室的门。
8.住院病室要尽量做到男、女患者分开。
9.医护人员进行暴露性治疗、护理、处置等操作时,应加以遮挡或避免无关人员探视。
10.对于院内或科室内安排的涉及患者隐私的参观、学习活动,应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告之学习内容。
11.除实施医疗活动外,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如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医务科同意,阅后应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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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保护性医疗与患者隐私保护制度
患者具有隐私权,隐私权必须得到保护。
保护患者隐私是临床伦理学尊重原则、有利原则和不伤害原则的体现和要求。
由于医护人员在疾病诊疗活动中所处的地位特殊,会主动或被动地了解患者的病史、症状、体征以及个人的习惯、嗜好等隐私。
因此,医护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的义务和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
一、医护人员在实施诊疗过程中,凡是涉及到患者的言语,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必须执行保护性医疗,以免在患者面前谈论,以及在无关人员面前提及,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二、医护人员在查房时,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的病情分析必须在病室外进行。
三、患者的隐私在诊疗过程中仅向医务人员公开,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私有领域,医护人员有义务为其保守秘密,维护患者的各种利益,严格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患者隐私。
四、医护人员在为异性患者进行诊疗、护理过程中,必须有二人以上人员在场,并注意加强对患者的保护。
五、对于可造成患者精神伤害的疾病、生理上的缺陷、有损个人名誉的疾病等,要履行告知义务。
在不违背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前提下,要注意尊重患者,不得歧视患者,在向患者和家属告知病情时,使用规范语言,特别要讲究语言艺术和效果。
六、努力改善诊疗环境来设法保护患者的隐私。
如操作时可以通
过屏风遮挡,床单位间活动帘隔离;严格就诊区与候诊区划分;护理人员与病人交谈时的语言轻柔等措施来保护病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