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门窗产品节能标识实施细则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申请细则( 试行)

二、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产品单元划分原则 在同一生产场地,以下各条同时成立。
1.以门窗主框材料划分为:铝合金、PVC、铝木、铝包木等; 2.同一主框材料中以门窗框厚度再分为:55 系列、60 系列、70 系列、90 系 列等; 3.同一主框材料、框厚度中以框扇开启方式再分为:内平开、内平开下悬、 外平开、外开上悬、推拉门窗等; 4.同一主框材料、框厚度、框扇开启方式中以型材节点断面构造划分最小单 元。例:铝合金 55 系列内平开窗,如果型材节点断面构造不同则为不同单元。
3 樘/单元
1 樘/单元
各 2 片/不同 配置
3.对企业申请产品按单元及不同玻璃配置对标准规格门窗节能性能进行模拟
计算,模拟计算项目包括
序号 1
模拟计算项目 中空玻璃传热系数模拟计算
2
窗框各节点传热系数模拟计算
3
整窗传热系数模拟计算
依据文件 Window5.2 软件 Therm 5.2 软件 Window5.2 软件
整窗传热系数检 测
窗遮阳系数、可 见光透射比检测
依据标准、规范和文件
样品规格(mm) 样品数量
GB/T 7107-2002《建筑外窗气密性能 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 8484-2002《建筑外窗保温性能 分级及检测方法》
JGJ/T 151-2007《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 工计算规程》
外开窗: 宽 1200×高 1500 其它窗: 宽 1500×高 1500 外开窗: 宽 1200×高 1500 其它窗: 宽 1500×高 1500 构成中空玻璃的 单片玻璃 50×50
国家安全玻璃及石英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007.12.6.
三、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工作内容
1.依据《建筑门窗生产企业节能性能标识产品生产现场评定细则》对生产企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四川省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的推广应用,规范建筑门窗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推行建筑部品、产品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确保建筑节能取得实效,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列》(国务院令第530 号)、《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5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9]93 号)的要求,结合四川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组织实施、推广应用、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以下简称“标识”),是指表示标准规格门窗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空气渗透率、可见光透射比等节能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性标识。
第四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监督管理,委托四川省建设科技协会(以下简称建科协会)组织实施。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监督管理、推广应用。
第五条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我省标识实验室(以下简称“标识实验室”)负责产品抽样和样品节能性能指标检测与模拟计算、出具《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协助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并会同四川省建设科技协会调查企业生产条件、及质量管理。
第六条四川省行政区域的建筑门窗企业生产、省外进入我省销售的建筑门窗产品应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节能性能标识。
第七条申请标识的基本条件:(一)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办理的《税务登记证》;(二)企业应具有可靠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三)企业应具备满足生产、出厂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能正常批量生产;四)产品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并通过型式检验第八条申请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填报四川省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申请表,并向四川省建设科技协会提交以下材料:(一)标识申报表(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三)有效期内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第九条初审合格后,企业直接委托标识实验室对生产条件现场调查、产品节能性能检测,并签订委托协议。
建筑门窗产品节能标识实施细则(精选5篇)

建筑门窗产品节能标识实施细则(精选5篇)第一篇:建筑门窗产品节能标识实施细则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的管理,依据《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申请、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企业可按本细则的规定自愿申请标识。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标识仅是对企业某品种的标准规格门窗产品的节能性能指标的一种客观表示,包括证书和标签。
第五条建设部负责标识试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批准标识试点工作的相关管理文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标识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一)起草标识试点工作的有关管理文件;(二)组建和管理“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标识专家委员会”);(三)审核并确定“建筑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以下简称“标识实验室”),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四)制定统一的标签样式和规格;(五)审查标识申请材料,印发标识证书,监督标识的使用;(六)颁发、撤消或注销企业的标识证书。
第七条试点地区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受理本行政区域标识实验室的申请,并进行初审;(二)对本行政区域的标识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三)受理本行政区域企业的标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四)本行政区域标识试点的实施监督;(五)暂停和恢复企业的标识。
第八条标识专家委员会:(一)参与起草标识的技术文件,并负责具体的技术解释;(二)参与标识试点过程中的相关审查、审核或评估工作;(三)参与处理标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九条标识专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组成。
委员会成员由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从事多年建筑门窗节能工作的人员担任,统一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聘任。
第十条标识实验室负责:(一)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检查;(二)产品抽样和样品节能性能指标的实验室检测与模拟计算,并出具《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两个分报告,即《企业生生产条件现场检查报告》和《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模拟计算与检测报告》;(三)承担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委托的其它相关工作。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解决门窗节能问题的新途径

11建 筑 外 窗 传 热 系数 的确 定 .
根据 D 9 l 2 1 , B2 一 一 0 0 建筑 外 窗 热工 性 能参 数 限值
见表 1 。
表 1 建筑 外 窗 热工 性 能 参 数 限值 项 目
r
渗透 率等 节 能性 能指 标 ,各 种 门 窗产 品之 间 的性 能优 劣一 目了然 。 对 建筑节 能设 计 、 将 施工和 工程 质量 验 收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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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 门窗节 能性 能 标 识 解 决 门窗节能 问题 的新途 径
口 文 / 继 春 刘 斌 杜 家 林 史
摘
要: 文章针 对 建 筑节 能设 计 、 3 中 门窗应 用 存在 的 问题 , 施 - 结合 建 筑 门窗节 能性 能标 识 和最 新 实施 的 D 9 12 1《 津 市居住 建 筑节 能设计 标 准 给 出解 决 问题 的 B2-— 0 0 , 方 法并 说 明建 筑 门窗节 能性 能标 识 的重要作 用 。
阳 系 数 0 6 ; 向 =2 7 /(。K , 合 遮 阳 系 数 .0南 . 0w m ・) 综
0 7 ; 向 K . 0w m ・) 综 合 遮 阳 系 数 0 5 ; .0 西 =2 0 /(。K , . 0 北
窗 墙 面 积 比 ≤
O4 . O 4< .
2
.
O
O 4 .5
向 K . 0 /(2K 。 =2 3 w mo)
这 样 的做法 ,第一 ,o — L w E中空玻 璃 隔热 多腔 铝合 金 外窗 的传热 系数 检测 值 为 2 5w (。K , . / m・ ) 即使 是采 用
1 外 窗传 热系 数 检测 值 或标 识 值应 小 于或 ) 窗最 小传 热系 数 限值 ( 窗墙 面积 比最大 的外 窗 数 限值 ) ,否 则 必 须 进 行 围护 结 构 热 工 性 能 的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签, 并可 在产 品包装 物 、 明 书及广 告宣 传 中使 用 标 说
识。
( ) 一 经监 督 检查 和检 验判 定获得 标识 的产 品为 不 合格 产 品 ;
( ) 二 标识 暂 停使 用时 间超 过一 年 。 被 撤 销标 识 证 书 的产 品 , 自撤 销 之 F起 三 年 内 t
识测评 报 告》 。
建 筑 门窗节能 性能标 识专 家委员 会 负
责 承 担 标识 试 点 中技 术 性 的评 审 、 导 、 指 咨询 等 工
第 七条 建 筑 门 窗节 能性 能标 识 实 验 室 ( 以下
第十 二条 建设 部标 准定 额研 究所 组织建 筑 门
窗节能性能标识专家委员会对企业提交标识申请材
件;
建 设部 标准定 额研究 所 负责组织 实施
( )1 生产 许 可证 复 印件 ; 三 f窗
标识试点工作 , 接受建设部 的监督 。地方建设行政
主 管部 门负责本 行政 区域 的标识 试点 工作 的监 督 。 第 六条
作。
( 产品的《 四) 型式检验报告》 ;
( ) 识 实验 室 出具 的《 筑 门窗节 能 性 能标 五 标 建
维普资讯
【 编者按1 0 6年 1 2 0 2 2月 9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设部 以[ (06 3 9号 ] 建科 2 0 )1 文件 向各 省、 自治 区建设厅 , 直辖 市、 计划单列
市 建委 ( 建设 局 )新 疆 生 产 建设 兵 团建设 局 下发 了《 , 建筑 门 窗节 能 性 能 标识 试 点 工作 管 理 办法》 本刊 将 其 刊 出 , 飧读 者 。 , 以
使 用该 产 品 的节 能标 识证 书 和标签 : ( ) 一 转让证 书 、 标签 或违 反有关 规 定 、 害标 识 损 信誉的; ( ) 二 以不真 实 的 申请 材料 获得 标识 的 ;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通知

并推行 具有 自主 知识产 权 的标 识测 评模拟 计算 软件 。 四、 完善 政策措 施 , 加强 管理 。 要抓 紧研 究制定促 进 和规 范 门窗标 识 市场发 展 的政策 措施 , 合建 筑节 结 能监 管体 系建 设制 定 门窗标 识管 理办 法 , 立健 全相 建
关 的协 同推 进机 制和 门窗标 识管 理机 制 , 快 门窗标 加 识 测评 和证 书发放 工作 。
一
五 、 大 门窗标 识推 广力 度 。财政 投 资建 设 的办 加
公建 筑 和大 型 公共 建 筑 、 障 性住 房 等 项 目, 优先 保 应 采 用获 得节 能标 识 的 门窗产 品 ;建 筑节 能示 范工 程 、 绿 色建 筑 示范工 程 、可 再生 能源建 筑应 用示 范 工程 , 应 采用 获得 节 能标 识 的门窗产 品;在建 筑 能效测 评 、
验室 从业 人 员 的培训和 业 务指 导 , 继续 推进 对 门窗标 识 实验 室 的确定 和考 核 工作 , 实现 门窗标识 实验 室在 全 国范 围 内的合 理布 局 。提 高 门窗标识 测评 能力 , 开 展 门窗标 识 实验 室之 间 的测评 能 力 比对 , 保测 评 结 确 果 的准 确性 和可 复验 性 。抓 紧编 制 《 筑 门窗标 识测 建 评 技术 导则》 进 一步 完 善建筑 玻璃 数据 库 , , 积极 开 发
N等 卷第 叭 第期 。 期
o9 n 01 ( 0a No2 5, 13 ) . i 2 0 T tl .3 Vo.8
建筑节
一 政 策 与 法 规
L AW S & REGUL n0N A
‘。 一 , 一 一
关于进一 步加 强建筑 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 的通知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建筑门窗产品的节能性能,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提高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推进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以下简称“标识”)是指表示标准规格门窗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空气渗透率、可见光透射比等节能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性标识。
第四条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实施标识试点工作,接受建设部的监督。
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标识试点工作的监督。
第六条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专家委员会负责承担标识试点中技术性的评审、指导、咨询等工作。
第七条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以下简称“标识实验室”)负责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调查、产品抽样和样品节能性能指标的检测与模拟计算,出具《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
第三章标识申请及程序第八条申请标识的基本条件:(一)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二)企业应取得门窗生产许可证;(三)产品应具备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能正常批量生产;(四)产品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门窗标准,并通过产品型式检验。
第九条企业向标识实验室提出生产条件现场调查和产品节能性能检验委托。
第十条标识实验室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现场调查,同时进行现场抽样;对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和模拟计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报告应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企业向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交以下材料:(一)标识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注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三)门窗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四)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五)标识实验室出具的《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
第十二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专家委员会对企业提交标识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产品在网上公示,一个月内没有收到异议的,准许使用标识。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1: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管理,确保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有序实施,依据《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建科[2006]31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以下简称“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标识申请、审核、使用及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门窗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按本细则的规定自愿申请标识。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标识包括证书和标签,是对企业某品种的标准规格门窗产品节能性能指标的客观描述。
第五条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以下简称“标识实验室”)和获得标识的企业应接受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的监督。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建,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承担标识工作中的技术性审查、审核、指导、咨询等工作。
专家委员会及成员应遵守《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七条标识实验室应能满足《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管理细则》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承担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调查、产品抽样和样品节能性能指标的检测与模拟计算、出具《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及其他委托工作。
第八条《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包括《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调查报告》、《检验报告》和《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模拟计算报告》三个部分。
第二章标识申请条件与程序第九条申请标识的企业及其产品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二)产品应具备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能正常批量生产;(三)产品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门窗标准,并通过产品型式检验。
第十条申请标识的企业可委托任一标识实验室进行生产条件现场调查和产品节能性能检测、模拟计算,并按要求提交测评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标识实验室应按照统一的现场调查细则对企业申请标识的产品的生产条件进行现场调查,并完成《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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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的管理,依据《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申请、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企业可按本细则的规定自愿申请标识。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标识仅是对企业某品种的标准规格门窗产品的节能性能指标的一种客观表示,包括证书和标签。
第五条建设部负责标识试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批准标识试点工作的相关管理文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标识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一)起草标识试点工作的有关管理文件;(二)组建和管理“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标识专家委员会”);(三)审核并确定“建筑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以下简称“标识实验室”),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四)制定统一的标签样式和规格;(五)审查标识申请材料,印发标识证书,监督标识的使用;(六)颁发、撤消或注销企业的标识证书。
第七条试点地区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受理本行政区域标识实验室的申请,并进行初审;(二)对本行政区域的标识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三)受理本行政区域企业的标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四)本行政区域标识试点的实施监督;(五)暂停和恢复企业的标识。
第八条标识专家委员会:(一)参与起草标识的技术文件,并负责具体的技术解释;(二)参与标识试点过程中的相关审查、审核或评估工作;(三)参与处理标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九条标识专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组成。
委员会成员由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从事多年建筑门窗节能工作的人员担任,统一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聘任。
第十条标识实验室负责:(一)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检查;(二)产品抽样和样品节能性能指标的实验室检测与模拟计算,并出具《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两个分报告,即《企业生生产条件现场检查报告》和《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模拟计算与检测报告》;(三)承担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委托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申请条件第十一条申请标识的基本条件:(一)企业应当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二)企业应取得门窗生产许可证;(三)产品应具备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能批量正常生产;(四)产品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门窗标准,并通过产品型式检验。
第四章实施程序第十二条企业向标识实验室提出生产条件现场检查和产品节能性能检验委托,与标识实验室签订《生产条件现场检查与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检验委托协议》,并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标识实验室对企业申请标识产品的生产能力和相关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内容包括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与窗框生产企业、玻璃生产企业、配件生产企业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企业的相关生产条件、人员素质、质量控制措施等。
标识实验室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报告《企业生产条件现场检查报告》。
若产品的生产条件现场检查通过,那么标识实验室当时就对生产线上即时生产的标准规格产品进行抽样、封样。
若现场检查没通过,那么标识实验室与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中止,标识实验室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提交《企业生产条件现场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标识实验室按照模拟程序和相关标准对产品的节能性能指标进行模拟计算,得出不同规格尺寸产品的节能性能数据表;同时,对封样的标准规格产品的空气渗透率和传热系数进行实验室检测。
标准规格产品传热系数的检测值与模拟计算值之间的误差绝对值不应大于8%,否则应重新模拟计算和检测,必要时,应重新抽样进行检测。
标识实验室应按照统一格式完成分报告《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模拟检测报告》,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五条自现场检查通过之日起,标识实验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并提交企业。
第十六条企业按要求填写《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申请书》,并将申请书和以下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当地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注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二)门窗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标识实验室出具的《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四)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
上述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对符合要求的,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报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标识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审查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通过审查的产品,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上公示,一个月内没有收到异议的,将准许企业使用标识。
第二十条对获得标识的产品,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向企业发出授予标识的书面通知,并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上公布。
企业应在通知公布后两个月内,到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领取标识证书。
第二十一条对未通过审查的产品,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向企业发出不授予标识的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定期汇总获得标识的产品与企业名录,并通过有关媒体发布。
第四章标识使用管理第二十三条标识证书在试点期间的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愿继续使用标识的企业应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延期申请,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审查确定延期申请。
不申请延期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标识,同时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将注销标识证书,并在网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标识证书及其使用规定:(一)证书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统一印制、编号;(二)证书镶嵌节能性能标志图形,证书内容包括证书编号、企业名称、产品产地、产品规格、窗框生产企业、玻璃生产企业、主要配件生产企业、标准规格产品的节能性能指标(传热系数、遮阳系数、空气渗透率和可见光透射比)、批准日期与有效期、标识实验室、用户指导信息及查询网址等,并附该产品不同尺寸组合的节能性能数据表;(三)企业可在产品广告、产品宣传材料上使用证书正文及附表;(四)企业可在工程招标、产品销售过程中,向顾客出示证书。
第二十五条标签及其使用规定:(一)标签由企业按照统一样式、规格和标注规定自行印制;(二)企业应在获得标识产品的显著位置粘贴标签,粘贴位置应有利于识别和市场监督;(三)标签可使用于产品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四)企业可将标签直接印刷于产品铭牌、产品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印刷品上。
其图案、尺寸必须符合规定,可等比例缩放,内容应清晰可辨。
第二十六条标签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标识编号;(二)企业名称;(三)产品基本信息(产地);(四)节能性能指标;(五)标识使用证书的批准日;(六)标识实验室代码、查询网址;(七)用户指导信息。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建立证书和标签使用制度,每年以书面的形式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报告证书和标签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在证书的有效期内,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获得标识的产品及其企业进行监督性抽查,结果报送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企业应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在标识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标识:(一)产品的生产条件与申请标识时不符;(二)产品达不到标识证书中的技术指标;(三)证书或标签的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十条当发生第二十九条情况之一时,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企业发出《暂停使用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的通知书》,并令其整改。
当产品被暂停使用标识时,企业应至少经过6个月的整改后,方可申请恢复使用标识。
整改结束后,企业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并申请恢复使用标识。
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向企业发出《恢复使用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通知书》。
当发生暂停或恢复使用标识时,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反馈相关信息。
相关信息将在网上公布。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撤消该产品的标识证书,禁止使用标识,并在网上公布:(一)经监督检查和检验判定获证产品为不合格产品;(二)标识暂停使用时间超过一年。
被撤消证书的产品,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撤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标识使用证书,禁止企业使用所有产品的标识,并在网上公布:(一)转让证书、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二)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且性质恶劣的;(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被撤消证书的企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
第三十三条任何企业不得利用标识对其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
第三十四条对使用伪造的标识或冒用标识的企业,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将在媒体和网上向全国公布,并且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标识申请。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行为,均可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举报或投诉。
第三十六条企业对标识实验室检测的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申请复核。
对申请复核的产品检测,受理申请的部门可指定另一标识实验室重新进行检测,并以其检测结果作为复核依据,做出复核结论。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