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章程文本的通知
关于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章程制定和审批工作的意见

方教[2011]37号方城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章程制定和审批工作的意见各乡镇中心学校、局直各公民办学校(幼儿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都要有自己的章程。
制定学校章程,不仅是《教育法》提出的明确要求,同时也是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逐步实现学校内部管理与运行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加快构建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教体局研究,现对我县学校章程的制定和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学校章程的性质与地位学校章程是指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行,主要就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的基本问题做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基本文件。
学校章程是学校实现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自我约束及政府实施宏观管理的基本依据,也是学校作为独立法人的必备条件。
二、学校章程制定的基本原则学校章程制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1、合法性原则。
章程不得违背国家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重要政策。
2、规范性原则。
章程既是制定其他各类制度的基本依据,更是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工作的整体框架,对校内全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普遍的约束力。
3、先进性原则。
章程要体现现代教育观念以及学校的奋斗目标、办学宗旨。
4、可操作性原则。
章程的制定既要遵循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教育规律,又要紧密结合本校实际,做到切实可行,便于操作落实。
5、个性特色原则。
章程要能够反映出学校在教育思想、观念、体制、内容、方法等多方面的探索、创新和实践中的个性特色。
各校的规章制度要因校制宜,有自己的鲜明特色。
三、学校章程应涵盖的内容学校章程包含的内容涉及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学校名称、校址、性质学校的名称要真实、准确、反映学校的教育层次。
学校的地址要具体、明确,标明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及具体地点。
学校性质是指公、民办或其它。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扎实推进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扎实推进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12.22•【字号】粤教策函〔2015〕137号•【施行日期】2015.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扎实推进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的通知粤教策函〔2015〕137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加快推进依法治教,实现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4年10月以来,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公办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的通知》(粤教策〔2014〕7号)和《关于加强民办中小学章程建设的通知》(粤教策〔2015〕2号),推进我省中小学章程建设,到2016年底全面实现“一校一章程”。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高度重视,把加强学校章程建设、推动学校依照章程自主管理作为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举措,作为今后一段时期推进依法治校,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教育“创强争先”整体部署,精心组织,分步推进,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但是,部分地区、学校在章程建设过程中,未能体现章程建设目标要求,存在脱离实际情况,片面追求工作进度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学习不够。
部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没有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相关工作,对章程的作用和地位缺乏全面的认识。
二是重视不够。
部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学校校长没有亲自抓,存在应付思想,少过问、少参与,投入的精力、人力、财力不足。
三是程序不规范。
部分学校制定章程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如没有广泛征求师生、家长、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意见;部分教育行政部门没有严格按照程序对学校章程进行审查。
四是指导不到位。
部分地方缺乏工作指导,没有组织学校领导、教师学习培训,对学校制定章程指导不力。
五是特色不突出。
章程没能体现学校办学特色,照搬照抄。
为扎实推进中小学章程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学校章程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章程是《教育法》规定的学校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是经过特定程序制定的学校根本制度,是学校实施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5.11.09•【字号】深教[2005]455号•【施行日期】2005.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5年11月9日深教[2005]455号)《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4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1举办民办学校,设立中等职业学校2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3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重大变更4全市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01号许可事项:举办民办学校,设立中等职业学校一、行政许可内容在深圳筹设、设立民办普通高中;筹设、设立中等职业学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发布)第十七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筹设民办普通高中1.举办者和资金来源合法且材料齐备,即予许可;2.申请筹设民办普通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2)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二)设立民办普通高中1.有学校章程,并包括以下主要事项:(1)学校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8)章程修改程序。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05.19•【字号】深教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的通知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教育行政部门:现将新修定的《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2020年5月19日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为了促进深圳市民办中小学优质、特色发展,更好地打造与深圳城市发展相匹配的现代教育,根据国家、省、市民办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小学规划建设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参照公办学校设置标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在本市新设立的民办小学、民办九年制学校、民办初级中学、民办完全中学、民办普通高中、民办十二年制学校和现有民办中小学分立、合并及变更层次和名称。
一、举办者(一)学校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未被列入企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外商投资企业办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二)已举办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其举办的学校近5年无违法违规办学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中小学校,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各自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等内容。
二、学校名称(一)营利性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的规定,非营利性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政部民发〔1999〕129号)的规定。
民办幼儿园章程

幼儿园章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幼儿园。
第三条本单位的住所地:。
第四条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第六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在身心和谐发展(可按照自行确定的内容表述)。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联合办园的注明成员姓名)。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万元。
出资人(联合办园的注明成员姓名),出资金额万(联合办园的注明分别投资资金数额)。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专业范围:教育;(二)办学层次:幼儿园;(三)学制:4年;(四)办学形式:全日制;(五)办学规模:个班共人。
(六)招生区域:。
第三章组织管理体制第九条本单位实行董事(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第十一条董事(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罢免、增补理事;(二)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五)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六)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七)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八)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九)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董事(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董事(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会议。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设董事会、监事会)

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适用于民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和住所学校名称为XXX 学校有限公司,学校住所地为:XX。
第三条学校性质学校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学校为自愿举办,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办学宗旨XXX(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应当符合《教育法》等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第五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班级数、人数,全日制在校生保持在人以内。
第六条办学内容及形式:学前教育;普通全日制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文化教育培训(与办学许可证内容一致)第七条外部关系(一)依法依规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
(二)接受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框架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履行社会责任,以优质的教育服务社会,维护教育公平公正,传承和发展先进文化,寻求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
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学校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第十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一条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XX 100万元 100% 货币注册资金出资时间在2018年06月30日之前出资到完毕。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九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九号《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6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6月30日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前儿童第三章幼儿园第四章保育教育工作人员第五章保育教育第六章保障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学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高标准办好优质均衡的学前教育,实现幼有善育,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深圳经济特区内实施的学前教育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至就读小学前的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以开设托班形式招收两周岁至三周岁的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区人民政府通过举办公办幼儿园、支持民办幼儿园,为学前儿童提供高质量的普惠性学前教育,形成普惠、优质、多样化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儿童优先、儿童平等发展的原则,保障儿童权益最大化,遵循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学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全市学前教育发展。
区人民政府履行学前教育发展主体责任,合理配置资源,促进本辖区内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协调发展,提升区域学前教育发展水平。
深圳市宝安区海城小学

深圳市宝安区海城小学章程深圳市宝安区海城小学深圳市宝安区海城小学关于章程核准的请示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规范办学行为,提高依法治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单位制定了《深圳市宝安区海城小学学校章程》。
其内容包括:总则、学校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架构和职责、教育教学工作、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家庭与社会、财产与校产和附则等。
学校章程由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教职工、家长代表讨论后,提交学校全校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一致同意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深圳市宝安区海城小学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深圳市宝安区海城小学章程(学校第一届第十五次全体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目录深圳市宝安区海城小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按照《深圳市宝安区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总体部署,为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规范学校内部管理及运行机制,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深圳市宝安区海城小学;学校地址:位于宝安大道与码头路交汇处前城滨海花园内。
学校性质:本校隶属于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为实施六年学制初等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学校,本校经过登记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学制:学校实施全日制六年初等义务教育。
第三条【办学理念:人人精彩生长】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教育的“三个面向”,尊重教育发展规律和学生发展规律,围绕“人人精彩生长”的办学理念,以改革为前提,以创新为动力,以育人为根本,着力构建学校生长课程体系,让教学可见、管理可见、师生生长可见、学校发展可见,进而全面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为增进民生幸福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教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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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章程文本
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教[2005]29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5.07.18
【实施日期】2005.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章程文本的通知
(深教〔2005〕29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例》的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章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规范学校章程的内容
民政部近期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下载网址:http: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内容进行了规范,对章程的制定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推广使用。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均属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于此章程示范文本。
统一使用此章程示范文本,有利于促进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依法办学、诚信办
学、规范办学行为;有利于各民办学校按章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制定出符合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章程。
二、结合我市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工作,逐步规范学校章程的修订。
对尚未换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或申请设立(含筹设)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学校章程必须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进行修订,报审批机关核准,作为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其中一个必备条件。
对已换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审批机关应根据本辖区的实际做好安排,指导各学校在2005年底前分期分批完成学校章程的修订工作。
三、审批机关应将经修订的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学校章程在媒体或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八日附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说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是。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