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后的建筑企业人工费的涉税处理及降低人工成本的合同签订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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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签工程合同注意事项

“营改增”后签工程合同注意事项

“营改增”后签工程合同注意事项2024年5月1日,我国实行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政策,将原来应由营业税纳税的行业改为纳增值税。

对于工程类合同,营改增政策也有一定的影响。

以下是在签订工程合同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首先,需要明确合同的纳税主体。

在营改增政策之前,工程类合同一般由施工单位纳税。

但是在营改增政策下,纳税主体可能会发生变化。

根据营改增政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以及与房地产开发相关的技术、设计、勘察等单位将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因此,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纳税主体,确定责任和义务。

其次,需要了解增值税计税方式的变化。

在营改增政策下,增值税的计税方式采用了增值额抵减税额的方法。

具体来说,对于带有增值税的工程款项,财政部门将允许抵扣建设单位提供的费用凭证中含有的增值税金额。

因此,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需要与建设单位协商明确,确保建设单位能够提供费用凭证,以便施工单位能够获得增值税的抵扣。

再次,需要留意发票的要求。

在营改增政策下,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税前扣除时,必须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凭证。

因此,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双方应约定发票的种类和数量,并明确由谁来负责开票。

另外,建设单位还需留意施工单位是否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条件,避免发生发票开具问题导致费用无法享受减税优惠。

最后,需要注意合同的税务风险。

在营改增政策下,涉及增值税的工程合同会有一定的税务风险。

例如,因为合同金额的减少,企业可能会面临减税额的减少,从而导致税负增加。

此外,电力、有色金属、建筑、房地产等行业还会面临转型期的税负调整问题。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风险承担责任。

如果有必要,可以考虑签订补偿协议,确保双方能够公平分享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税务风险。

总之,在“营改增”后签订工程合同时,需要注意合同纳税主体的变化,了解增值税计税方式的变化,留意发票的要求,并注意合同的税务风险。

只有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政策,各方才能够在签订工程合同时确保自身的权益。

营改增后建筑业涉税业务会计处理难点分析

营改增后建筑业涉税业务会计处理难点分析

营改增后建筑业涉税业务会计处理难点分析随着中国的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建筑业的涉税业务会计处理面临了一些难点。

本文将分析营改增后建筑业涉税业务会计处理的难点,并提供一些建议和解决方案。

一、增值税抵扣比例调整根据营改增政策,建筑业的增值税抵扣比例从之前的70%调整为100%。

这意味着建筑企业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这也给企业带来了一些挑战。

企业面临着控制进项税额的压力。

在过去,企业通常会选择按照合同金额报税,很少关注实际发生的成本,这导致了进项税额的上升。

但现在,企业需要更加关注成本的真实性,以确保进项税额的合理性。

企业需要及时更新和调整会计处理方法。

由于增值税抵扣比例的调整,企业需要重新调整会计处理方法,以适应新的政策要求。

特别是对于建设期利息、购置固定资产以及进口设备的抵扣,企业需要进行仔细分析和处理。

建议与解决方案:1.加强成本控制。

企业应加强成本控制,确保成本真实可靠,合理抵扣进项税额。

2.建立健全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需要及时更新和调整会计处理方法,确保符合新的政策要求。

3.加强对政策的了解和学习。

企业应加强对政策的了解和学习,及时了解政策的变化和影响,以便及时调整会计处理方法。

二、发票管理和报销政策的变化营改增后,企业需要按照新的发票管理和报销政策进行业务处理。

这给企业带来了一些困难。

企业需要及时调整发票管理系统。

由于增值税抵扣比例的调整,企业需要重新调整发票管理系统,确保符合新的政策要求。

企业需要熟悉新的报销政策。

新的报销政策会影响到企业的成本结构和所得税的计算。

企业需要及时了解和熟悉新的政策,以便准确计算成本和所得税。

三、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营改增后,企业面临着更加复杂和严格的税务环境。

建筑业的涉税业务会计处理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企业需要加强对税法法规的了解。

营改增后,税法法规发生了一些变化,企业需要及时了解和熟悉这些变化,以便合理计算和申报税款。

企业需要加强内部控制。

营改增后,企业的税务风险增加了。

建筑企业人工费的涉税处理及降低人工成本的合同签订

建筑企业人工费的涉税处理及降低人工成本的合同签订

营改增后的建筑企业人工费的涉税处理及降低人工成本的合同签订(一)建筑业“清包工”适用的税收法律依据分析所谓的“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1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文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字“可以”,即建筑劳务公司在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上,在2016年5月1日后,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如果建筑劳务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筑劳务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0%,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率是3%。

如果劳务公司从事建筑“清包工”服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0%税率计算征增值税,实劳务公司的实际税率是10%÷(1+10%)=9.91%;而如果如果劳务公司从事建筑“清包工”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实劳务公司的实际税率是3%÷(1+3%)=2.91%。

基于劳务公司主要是人工成本,很少有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考虑,从事建筑“清包工”服务的劳务公司或者是建筑劳务公司肯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更省税。

因此,建筑劳务公司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一定要在“清包工”合同中约定建筑劳务公司选择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给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二)(建筑)劳务公司的社会保险费用承担问题分析目前,企业在进行工商登记时,必须遵循社会保险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统一登记证等“五证统合一”的登记制制度。

营改增后的建筑劳务公司“清包工”合同的节税技巧、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如何签合同更节税?

营改增后的建筑劳务公司“清包工”合同的节税技巧、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如何签合同更节税?

全面营改增后的建筑劳务公司“清包工”合同的节税技巧“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针对“清包工”建筑劳务问题,建筑劳务公司应如何与总承包方和建筑民工人员签订合同,才能实现节税效果呢?分析如下。

(一)建筑业“清包工”适用的税收法律依据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1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文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字“可以”,即建筑劳务公司在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上,在2016年5月1日后,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如果建筑劳务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

(二)建筑劳务公司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分析建筑劳务公司选择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还是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的关键在于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筑劳务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1%,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率是3%。

据此,我们可以大概计算出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临界点。

假设整个“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为X,则分包方的增值税计算方法选择分析如下: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建筑劳务公司应缴增值税=X×11%÷(1+11%)-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9.91%×X-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建筑劳务公司应缴增值税=X×3%÷(1+3%)=2.91%×X3、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9.91%×X-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2.91%×X推导出: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7%×X4、由于一般情况下,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简称采购物资)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于是,推导出临界点: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物质的进项税额=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物质价税合计×17%÷(1+17%)=7%×X5、由此计算出临界点: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X6、结论清包工模式下,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ד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建筑企业人工费的涉税处理及降低人工成本的合同签订

建筑企业人工费的涉税处理及降低人工成本的合同签订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22 号)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 66 条的规定,用工单位 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 遣劳动者(只有三性岗位才能使用劳务派遣工)。前款规 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 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 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 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 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 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
(四)全面营改增后劳务派遣的法务、财务和税务处理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
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 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 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被派遣的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 劳动雇佣法律关系,劳务派遣涉及到相关的法务、财务和 税务处理。 1、 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务处理 (1)劳务派遣工的用工范围和和用工比例
营改增后的建筑企业人工费的涉税处理及降低人工成本的
合同签订
(一) 建筑业“清包工”适用的税收法律依据分析
所谓的“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
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
用的建筑服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2:
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 承担。 4、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因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 质,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 资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合同支 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 格及支付方式等,国家法律不过分干涉。 5、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不同

营改增背景下施工企业合同条款约定注意事项

营改增背景下施工企业合同条款约定注意事项

营改增背景下施工企业合同条款约定注意事项营改增是指将原先的营业税和增值税两个税种合并为一种税种,即增值税。

营改增的实施对施工企业的合同条款约定有一定影响,施工企业在合同中应注意以下事项:1.增值税税率: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不再区分行业,一般为16%或者10%。

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税率,以便双方了解合同金额的具体计算方式。

2.发票管理:营改增后,施工企业需遵守严格的发票管理要求。

在合同中应约定甲方提供合格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义务和甲方索要发票的责任,并明确发票的数量、种类和开票时间等。

3.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企业报销和抵扣税额的必备凭证。

在合同中应约定乙方提供真实、合法和及时的施工报告和完成报告等相关材料,以便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报销政策:营改增后,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纳税政策有所变化,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销政策。

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乙方是否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以及具体的报销流程和时间。

5.价款支付方式:在营改增的背景下,施工企业的价款支付方式可能发生变化。

在合同中应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价款是否含税,以及具体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等。

6.税负变化风险:营改增后,企业可能面临税负变化风险。

在合同中应约定如何应对税负变化风险,可以约定甲乙双方根据税负变化情况进行价款调整或补偿等相关条款。

7.税务风险防范:施工企业应加强税务合规意识,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乙方履行税务义务的责任,包括报税、申报、纳税等方面的义务,并约定乙方承担违法纳税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8.程序规范: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甲乙双方遵守的程序规范,包括合同履行、发票管理、税务申报等方面的程序要求,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9.纳税诚信: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履行纳税诚信义务的要求,包括及时、准确地申报纳税,并约定一方未履行纳税义务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10.争议解决:如有争议,合同中应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相关的法律适用,以避免因税收问题产生的纠纷给合同履行带来困扰。

建筑总承包业务中的涉税风险及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建筑总承包业务中的涉税风险及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建筑总承包业务中的涉税风险及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建筑总承包业务中的涉税风险及其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肖太寿博士原创,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建筑总承包业务建筑总承包合同是指具有建筑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与业主或甲方或建设方所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安装合同、装修合同和其他建筑工程合同的总称。

在这些建筑总承包合同中,涉及到包工包料、甲供设备和甲供材料现象,其中的税收风险是不同的。

要控制其中的涉税风险,根源在于如何正确签订合同。

本文基于现有的税收法律,对建筑总承包合同中的涉税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一定的涉税风险管控的合同签订技巧。

一、建设方代施工方扣缴水电费的税收风险及其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一)税收风险分析在实践中,由于水电费用都是由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委托其开户银行进行代收,实际承担水电费用的主体是水表和电表的所有权人,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往往是租用或借用甲方的水表或电表,因此,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所消耗的水电费用,往往是由水表和电表的所有权人建设方或甲方进行代缴,并于今后与施工方进行工程结算时,从应给予施工方的工程款中进行扣缴。

这种由建设方代施工方支付水电费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在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分析如下。

1、增值税的风险由于业主从施工企业工程款中代扣的水电费用,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了业主,导致施工企业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而业主(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收到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开具的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含有施工企业施工过程中使用水电费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部分是不可以抵扣业主的增值税销项税。

2、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施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前无法扣除建设方代施工方支付的水电费。

因为,施工方承担的水电费用,由建设方进行代扣代缴,而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收取水电费用后,开具的发票台头是建设方的名字,建设方把该张发票交给施工方进行账务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8]40号和国税发[2008]80号文的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企业取得的发票没有开具支付人全称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申请退税。

营改增后工程合同怎么签好

营改增后工程合同怎么签好

营改增后工程合同怎么签好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是基础。

在新的政策背景下,合同中应详细列明甲方(发包方)和乙方(承包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风险分担机制。

例如,关于税款的承担问题,合同中应明确指出增值税由谁负责缴纳,以及如何计算税额。

这有助于避免后期因税收问题引起的纠纷。

合同中应包含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和计价方式。

营改增后,税率的变化可能会影响工程成本。

因此,合同双方需要根据新的税率重新协商价格,并在合同中明确列出各项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时间。

还应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工程变更情况,预设相应的调整机制,确保合同执行的灵活性和公平性。

再次,合同应明确工期和质量要求。

由于增值税的征收可能会影响到施工成本和进度,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工程的完成时间、质量标准以及违约责任。

这不仅有助于保障项目按时按质完成,也为双方提供了法律依据,以便于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

合同中应包含有关发票和税务处理的条款。

在营改增政策下,发票的开具和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乙方提供的发票类型、开具时间及相关的税务处理流程。

同时,还应注明任何违反税务规定的行为将如何处理,以增强合同的约束力。

合同还应考虑到不可抗力因素对工程的影响。

在合同中设定不可抗力条款,明确在遇到自然灾害、政策变动等不可预见情况下的责任分担和解决方案,可以有效减少因意外事件带来的损失和纠纷。

合同的签署应遵循正式的法律程序。

双方应在充分理解合同内容的基础上签字盖章,必要时可邀请法律顾问进行审查,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同时,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各自保留一份副本,以备日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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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后的建筑企业人工费的涉税处理及降低人工成本的合同签订技巧劳务公司分为建筑劳务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公司三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函》(建市函〔2016〕75号)的规定,自试点工作开始之日起,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建筑劳务资质列入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违法分包打击范围。

支持基本具备条件的劳务企业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发展。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建筑劳务公司将在全国取消建筑劳务资质。

今后的劳务公司可以经营建筑劳务、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服务等范围。

劳务公司主要是人工成本,营改增后到底如何经营,如何签订合同才能节约成本(包括税收成本)呢?这个问题引起很多人的关注。

(一)建筑业“清包工”适用的税收法律依据分析所谓的“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1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文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字“可以”,即建筑劳务公司在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上,在2016年5月1日后,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如果建筑劳务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筑劳务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1%,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率是3%。

如果劳务公司从事建筑“清包工”服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税率计算征增值税,实劳务公司的实际税率是11%÷(1+11%)=9.91%;而如果如果劳务公司从事建筑“清包工”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实劳务公司的实际税率是3%÷(1+3%)=2.91%。

基于劳务公司主要是人工成本,很少有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考虑,从事建筑“清包工”服务的劳务公司或者是建筑劳务公司肯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更省税。

因此,建筑劳务公司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一定要在“清包工”合同中约定建筑劳务公司选择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给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二)(建筑)劳务公司的社会保险费用承担问题分析目前,企业在进行工商登记时,必须遵循社会保险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统一登记证等“五证统合一”的登记制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任何企业对其聘用的员工必须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建筑施工企业要承担工地上民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将增加施工企业的人工成本,如果施工企业不缴纳民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始终存在被社保部门稽查罚款的隐患。

可是民工的流动性又很大,民工的户口、常住地与工地往往不在一个地方,民工本人也不愿意在建筑劳务公司或建筑企业所在地的社保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的规定,只有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没有给劳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如果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给其雇佣的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民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与签订劳务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如下:1、主体不同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

劳务合同提供劳动一方主体的多样性与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区别。

2、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立后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合同的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的地位自始至终是平等的。

3、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支配,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4、法律干预程度不同因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国家法律不过分干涉。

5、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不同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而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调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6、人工费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不同劳务合同情况下的人工费用按照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每月800元以下免个人所得税,每月超过800元到4000元,每月劳务报酬收入减800元按照20%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月超过4000元以上,2万元以内的劳务报酬收入,按照每月劳务报酬收入×(1—20%)×20%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而劳动合同情况下的人工费用每月扣除3500元的起征点后,按照3%到45%的7档税率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显然签订劳动合同的民工比签订劳务合同的民工来讲,个人所得税会更低。

(四)全面营改增后劳务派遣的法务、财务和税务处理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被派遣的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雇佣法律关系,劳务派遣涉及到相关的法务、财务和税务处理。

1、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务处理(1)劳务派遣工的用工范围和和用工比例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 号)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66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只有三性岗位才能使用劳务派遣工)。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 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2)劳务派遣工的法律地位和享有的权利《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 号)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65号令)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基于此规定,劳务派遣工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者,是劳务派遣公司聘用的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基于此规定,劳务派遣工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用工单位必须承担被派遣者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费用。

2、劳务派遣的税务处理(1)用人单位接受劳务派遣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注意该条中的“各项相关费用”是指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用。

“直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将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费用直接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而不是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

(2)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务用工的增值税处理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劳务派遣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具体的劳务派遣服务的增值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的规定,主要体现以下两点:一是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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