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投标投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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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湖南省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是一种重要的公共资源配置方式,对于维护公平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湖南省制定了招投标管理办法,以规范和管理招标过程,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2. 法律依据招投标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湖南省相关法规制定的。

招投标法是我国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为各地区的招投标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3. 招投标主体根据湖南省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招标人是指需要采购工程、商品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招标人发起招标活动,制定招标文件,并最终选择中标人。

•投标人:投标人是指有意向参与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参与招标评审过程。

•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组织成立的,负责评审投标文件并确定中标人的机构。

评标委员会由不少于5人的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专家需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4. 招标流程湖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一套完整的招标流程,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4.1 招标准备阶段在招标准备阶段,招标人需要进行以下工作:•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技术规范等内容。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是招标活动的宣传方式,招标人需要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确定评标委员会:招标人在招标准备阶段需要确定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和组织方式。

4.2 投标阶段在投标阶段,投标人需要进行以下工作:•获得招标文件:投标人需要从招标人处获取招标文件,并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内容。

•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要求提交给招标人。

4.3 评标阶段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审投标文件,并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需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报告。

4.4 中标阶段在中标阶段,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确定中标人,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24•【字号】湘政办发〔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24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以及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包括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其他投资工程。

其中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包括政府投资工程,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

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国家部委以及省本级立项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湖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管理第二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全面、公正、透明的原则,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投标人资格要求、工程设计任务书等内容。

第三条招标文件应当在指定的招标网站上发布,并设置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渠道和时间。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保证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保证投标人充分了解工程情况和招标要求。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开展开标工作。

开标过程应当公开、公正、透明,遵循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规、规章。

第七条根据开标结果,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照技术、经济等因素评审投标人。

第三章投标管理第八条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当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确保了解项目情况和要求。

如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询问。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齐备的投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真实、准确的投标文件,不得有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

第十一条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企业资质证明、业绩参考资料、技术方案、报价等内容。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过程应当公开、公正、透明,不得违反法规、规章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评标和中标管理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审查投标文件,并进行评价和排序。

评标过程应当公开、公正、透明,不得违反法规、规章的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单位,并公示中标结果。

中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五条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依法提出复核申请。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违法行为,将面临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

第十七条招标人、投标人应当自觉遵守本实施细则,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透明。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实施招标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招标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 年 11 月 30 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0 年 7 月 29 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2 年 3 月 31 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14 年 11 月 26 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五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四)国家融资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由村组能够自行建设、生产的小型涉农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进行招标。

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湖南省招标投标办法

湖南省招标投标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五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四)国家融资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贷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7.02
•【字号】湘建监督〔2021〕107号
•【施行日期】2021.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招标投标
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
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湘建监督〔2021〕107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设监督处。

联系电话:0731—8895017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2日。

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直接对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立项的在湘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权限负责对管辖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的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工程监理招标应当进入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招标投标及评标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鼓励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编制和发放、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评标和评标报告编制等工作采用电子化方式。

第六条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已办理各项项目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三)有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前言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各方利益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内的招标投标活动,旨在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

二、招标范围1. 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建设工程招标和其他相关领域的招标活动。

2. 除非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并接受符合条件的投标人的报价。

三、招标程序1. 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依法发布招标公告,内容应包括招标范围、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准备要求和截止日期等。

2. 投标文件准备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具备资格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商务标和投标保证金等。

3. 开标评标开标评标应当以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

评标委员会应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根据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等内容进行评标,并确定中标人。

4. 中标公告招标人应当及时公布中标结果,并将中标结果告知中标人,签订正式的合同。

四、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求1.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说明、投标报名表和投标书等内容。

2.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技术要求、投标文件格式和截标日期等。

五、诚信原则1.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2. 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将被纳入信用黑名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违约责任1.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对方的损失。

七、监督和投诉1. 招标投标活动应受到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投诉。

2.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结语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各方利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各招标人和投标人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共同推动湖南省招标投标市场的规范化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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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政府出资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工作。

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时,对代建单位的招标方式一并予以明确。

代建单位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根据核准的代建单位招标方式组织招标工作。

第六条经批准的项目估算或概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经批准的项目估算或概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公开招标的方式。

对于代建费用没有达到法定规模标准的,可以采用比选的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七条代建单位招标工作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招标代理机构采用比选方式产生,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的招标代理资质;
(二)近3年没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受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近3年法定代表人、经济或技术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与招标人签订代建单位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根据招标人的委托办理招标事宜。

第九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向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

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和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管理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发布招标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方式发布。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改变已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一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评标标准和方法;
(四)项目有关批复文件;
(五)使用单位的相关要求;
(六)合同主要条款;
(七)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
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招标文件在发售前应当报具有该代建项目管理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售、公告、澄清及修改等期间,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时间要求。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资质;
(二)没有依法被责令停业;
(三)近3年内承接的项目中没有发生过较大以上责任事故;
(四)近3年内没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约等不良记录。

第十五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或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以统一的书面形式答复并告知所有投标人。

告知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和服务承诺;
(三)项目管理方案和实施计划(包括拟组织实施的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代建实施方案及确保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文明生产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四)企业资信情况(包括从事代建业务或工程建设管理业务的经验和业绩、企业经营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社会信誉等);
(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等,但不得采用现金形式。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代建项目估算或概算总投资的千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
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省管项目应当在省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开评标;其他项目应当在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招投标集中交易场所进行开评标。

第十九条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说明废标的理由及依据:
(一)未密封或密封处未加盖投标人印章的;
(二)无法人单位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六)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七)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废标条件。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认定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而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或者所有
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第二十一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或仍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而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经负责监管的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第二十二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招标人代表为一人,其余为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评标委员会中有关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应当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

第二十三条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也可以采用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重点审查投标人的资信和项目管理能力。

包括:投标人资产、信用情况,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和业绩情况,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组织协调设计、监理、施工的措施和能力,控制工程质量、工期和造价的措施和能力,履约和承担投资风险的能力等。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十日内提出书
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参与评标的专家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书面向评标委员会提出自己意见和理由,并由其本人签字确认,否则视为同意评标结论,同时应在评标报告中记录在案。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和推荐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在指定的媒介上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十日。

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十日内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中标条件和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中推荐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项目使用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代建合同。

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的其他协议。

在与项目使用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生效前,中标人必须向项目使用单位提交银行履约保函,中标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金额为概算总投资的1%至5%,具体比例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拒绝提交银行履约保函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十日内,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对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执法活动进行行政监察。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2010年2月1日公布施行的《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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