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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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拆除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水利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水利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水利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各地不得调整。

第四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按照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进入统一规范的公共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中央项目、省管项目原则上进入省级公共交易市场,其他项目原则上进入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共交易市场。

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地方,项目招标投标可进入上级人民政府组建的公共交易市场。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

任何单位不得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违法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不得直接参与或非法干涉专家评标,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技术手段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招标人应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实行网上投标报名、发布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招标答疑等,逐步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电子化。

水利招标管理办法(2)

水利招标管理办法(2)

水利招标管理办法(2)水利招标管理办法二、初步评审阶段。

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否存在重大偏差。

投标文件有下列重大偏差、实质上不响应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一)未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关键字迹模糊或无法辨认的;(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四)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五)没有提供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拟担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六)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七)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报价进行确认、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充的;(八)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九)对同一标段递交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标段报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十)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未指定责任人、未提交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的;(十一)变更工程量清单内容的;(十二)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十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况。

采取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要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要求进行审查。

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该投标人的本次全部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三、详细评审阶段。

详细评审是指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评审、比较。

(一)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不得变更招标文件已载明的评标方法和标准。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二)经评标委员会讨论,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主任委员签字,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投标人对需要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评标委员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地方小型工程管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

非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资质应符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参加有特殊水工要求建设项目的投标,还应取得水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发的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投标许可证。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统一归口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2.指导、检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施;3.总结、交流全国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经验,为基层提供服务;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5.监督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意见。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水利勘察(测)设计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勘察(测)设计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是指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测)设计工作等;招标活动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的承包方的行为。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勘察(测)设计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1.勘察(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第三条中规定必须进行勘察(测)设计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项目审批程序,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或紧急度汛的;(三)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测)设计单位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

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不应受工程所属部门或所在地区的影响。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本文是爱岗的小编为家人们找到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欢迎参考。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pdf 篇一第四十四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载明的地点。

第四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第四十六条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七)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八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

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1/3.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中央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地方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但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专家不得少于专家总数的1/3.第五十条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勘察(测)、设计专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水利勘察(测)、设计工作或相关的技术经济工作满10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引言水利工程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保证工程质量和效益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水利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电站、灌溉系统等。

2.1 定义•招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承包商参与竞标。

•投标:承包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标书。

•招标文件:招标人向承包商提供的有关招标的文件和资料。

三、招标程序3.1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方根据工程需求,制定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投标条件、投标截止时间等。

3.2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根据工程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概述、投标要求、技术规范、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等内容。

3.3 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向潜在承包商发出邀请参与竞标。

•招标文件应在合适的媒体上发布,确保所有潜在承包商都能够获得。

3.4 投标准备•潜在承包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括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造价预算等。

3.5 投标文件提交•承包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方。

•投标文件可以通过邮寄、快递或在线提交等方式。

3.6 招标文件评审•招标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工程造价的合理性等。

3.7 中标结果公示•招标方公示中标结果,通知中标承包商签订合同。

•中标结果应在合适的媒体上公示,确保公正公开。

四、投标管理4.1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时需支付一定金额作为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人履行合同的保证。

4.2 招标文件解释•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义时,可向招标方提出解释要求。

•招标方应及时对疑义进行解释,并将解释通知所有投标人。

4.3 投标文件保密•投标文件应严格保密,除招标方和评标委员会外,不得透露给其他人员。

•违反保密规定的投标人将被取消资格。

4.4 投标文件修改•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特定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六)负责对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的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和中央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包括招标单位、投标人、监督管理等相关方。

第二章项目招标
第三条
招标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项目招标,招标公告应当及时发布,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要求、招标条件、投标截止时间等。

第四条
招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标,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确保文件真实、完整、有效。

第三章评标及中标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工作,依据技术、价格等因素综合评定中标人。

第七条
中标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工程建设的内容、要求、时间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
投标人对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由颁布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各相关方应当严格遵守,确保项
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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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境内依法必须进行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拆除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水利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水利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水利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各地不得调整。

第四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按照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进入统一规范的公共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中央项目、省管项目原则上进入省级公共交易市场,其他项目原则上进入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共交易市场。

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地方,项目招标投标可进入上级人民政府组建的公共交易市场。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

任何单位不得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违法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不得直接参与或非法干涉专家评标,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技术手段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招标人应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实行网上投标报名、发布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招标答疑等,逐步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电子化。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职责第六条[省水利厅监督职责]省水利厅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全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根据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管理湖南省水利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六)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并予以记录公告;(七)直接负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立项和经省水利厅审批初步设计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3级堤防)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七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职责]各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并予以公告;(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协助省水利厅做好本行政区内省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负责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八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具体监管项目范围和职责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投资管理和审批权限规定制定。

第九条[行政监督内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监督招标投标交易场所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招标、投标、开标、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定标等活动。

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作出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四)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接受有效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公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作为投标资格审查和评标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招标第十一条[招标事项核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时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只审批、核准立项的,依据项目管理权限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不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由招标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任何单位不得越权、违规核准招标事项。

第十二条[邀请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可以不招标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招标,但需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五)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六)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七)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八)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四条[招标条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勘察设计(或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4、必需的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3、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货物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3、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4、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标段划分] 招标人应当按照便于组织施工和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划分标段。

对同一项目法人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鼓励进行打捆招标。

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项目法人可以分年度或批次进行打捆和集中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总承包招标]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监理除外)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其招标实施主体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并统一由总承包发包的招标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履行招标及备案手续。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十七条[自行招标]招标人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负责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委托招标]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时,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具有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能力、信誉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九条[招标代理选择]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应从业绩、信誉、从业人员素质、服务方案等方面进行考查。

使用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招标人可直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招标人应在负责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采用随机抽取或竞争性比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人应在负责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采用竞争性比选或招标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招标代理准入条件]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招标代理资质;(二)有熟悉和掌握水利工程建设政策法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应有不少于4名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执业人员(包括3名中级及以上职称水利工程技术人员和1名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乙级和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应有不少于3名水利水电专业注册执业人员(包括2名中级及以上职称水利工程技术人员和1名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

(三)按照水利部和我省有关规定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在守信级(BBB)以上。

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责任]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有关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的规定,不按照代理合同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招标人可依法终止招标代理合同,负责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并公告不良行为。

第二十二条[招标程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前,招标人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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