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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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7.11.29•【字号】湘水办〔2017〕113号•【施行日期】2017.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水办〔2017〕113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厅直各单位:《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湖南省水利厅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2017年11月29日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调整。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进入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选择按照属地管理和权限管理原则确定,公共资源交易实现全程电子化后,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支持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各地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招标的水利工程(国家和我省鼓励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村民自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除外)全部实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事权划分规定依法履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行政监督和标后监督管理职责。

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_secret

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_secret

湖南省水利水电厅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一九九八年湖南省水利水电厅文件湘水电水建字[1998]第5号关于颁发《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的通知各地、州、市水利水电局、厅直及各有关单位: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水利水电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合理确定水利水电工程投资,统一设计概算编制办法,提高设计概算编制质量,根据国家及水利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特点,并在《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湘水电农水字[1992]15号)通过试行的基础上,重新编制了《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现予颁发,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开始试行。

原颁发的水利水电设计概算编制办法、《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湘水电农水字[1992]第15号)同时停止执行。

现颁发的《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适用于本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概算的编制。

由中央投资或参与投资并审批的工程项目。

按主管部颁发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附件: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主题词:水电工程概算标准通知目录总则 (6)第一篇项目划分 (8)第一章概述 (9)第二章组成内容 (10)第三章项目划分 (18)第二篇费用构成 (40)第一章概述 (41)第二章建筑及安装工程费 (45)第三章设备费 (52)第四章其他费用 (53)第五章预备费及建设期还贷利息 (59)第六章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 (60)第三篇编制方法和计算标准 (62)第一章概述 (63)第二章组成内容 (65)第三章编制程序 (68)第四章基础价格编制 (70)第五章建筑、安装工程单价编制 (76)第六章分部概算编制 (80)第七章分年度投资编制 (95)第八章建筑物概算编制 (97)第九章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 (100)第十章工程总概算编制 (101)第十一章设计概算表 (102)总则(一)初步设计是水利水电建设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初步设计概算(简称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同时,必须编制设计概算。

《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

《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

《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建设的合理投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省范围内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工作。

第三条设计概(估)算编制工作应特别注重节约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

第二章设计概算的工作范围和编制组织第四条设计概算的范围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方案设计、防洪标准设计、完工图设计及地质勘察、测量设计工作等。

第五条设计概算的编制工作在工程设计的各个阶段同时进行,需要有专门的人员参与编制工作。

第六条设计概算编制工作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管理规定进行,保证编制质量和准确度。

第三章设计概算的编制原则和方法第七条设计概算的编制应遵循经济合理、科学准确、依法依规、技术先进的原则。

第八条设计概算的编制方法应包括下列基本步骤:收集资料、划分工程范围、测量量算、计算工程造价、编制概算表。

同时,还应参考当地的市场行情及工程施工难易程度等因素。

第四章设计概算的审核与审批第九条设计概算编制后,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审批。

第十条设计概算的审核工作应特别注重过程的监控和质量的保证,确保概算的准确度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设计概算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用于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批准项目资金、施工许可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设计概算的变更和调整第十二条设计概算在编制过程中,如发生设计方案调整、施工条件变化等情况,需及时进行概算的变更和调整。

第十三条设计概算的变更和调整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影响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建设投资的合理性。

第十四条设计概算的变更和调整应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设计概算编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设计概算的审核、审批和变更工作需要监督和管理部门的参与。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于2021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30日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1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包括水库、水闸、堤防、泵站、灌区和农村供水、水电站、水文设施等工程。

《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维护水利工程运行秩序,保护水生态安全,防止水污染和水土流失,依法查处破坏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1年1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徐守盛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对现行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和修改的省政府规章公布如下:一、废止下列32件省政府规章(一)《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二)《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办法》(三)《湖南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四)《湖南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五)《湖南省涉案物估价管理办法》(六)《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七)《湖南省矿山企业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审查办法》(八)《湖南省城市房地产税施行细则》(九)《湖南省邮政市场管理办法》(十)《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十一)《湖南省尘肺病防治实施办法》(十二)《湖南省狂犬病防治办法》(十三)《湖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十四)《湖南省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办法》(十五)《湖南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十六)《湖南省集体合同规定》(十七)《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十八)《湖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十九)《湖南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二十)《湖南省职业技能开发办法》(二十一)《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二十二)《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二十三)《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二十四)《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一批)清理结果的决定》(二十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二十六)《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二十七)《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二十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二十九)《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三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三十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新增和调整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三十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二、对下列23件省政府规章作出修改(一)对引用法律法规名称和条文与现行法律法规名称和条文不一致的省政府规章作出修改1、将下列省政府规章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0.09•【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施行日期】1997.10.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库、灌区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国家管理的水库和灌区工程。

灌区工程包括蓄水、引水、提水工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按照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水库和灌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和灌区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林业、交通、地矿等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各自所辖的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库和灌区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水库和灌区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和防洪保安工作,确保工程安全,发挥工程效益,实现工程良性循环。

第六条水库和灌区工程应当按照《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并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二章水库管理第七条水库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的开发利用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

水库库区消落田土应当尽量利用,在服从水库蓄水的前提下,可以由水库管理单位组织耕种。

水库保护范围内山林、山地原有的权属不变,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遵守保护水库安全和保持水库生态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堤垸、水库、大坝、水闸、泵站、灌区渠道、水电站等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组织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机构和单位依法履行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职责,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灾减灾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管理和水生态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电力、农业农村、林业、安全生产监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多渠道投资兴办水利工程】鼓励多渠道投资兴办水利工程,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

支持并鼓励农业水用户依法成立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对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工程实施日常管理。

第五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水利工程管理第六条【确权登记】水利工程应当明晰产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水资源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进行确权登记,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相关权属证书。

第七条【分级管理】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水利工程由其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的水利工程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2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2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2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31•【字号】湖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施行日期】2012.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2修正)(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

长江湖南段、洞庭湖以及其他省界江河、湖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水害的防治,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工程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对破坏水资源、污染水环境、损坏河道和水工程设施的行为有权检举。

第五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

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第六条全省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和跨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江河、湖泊,以及省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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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9.02.25
【实施日期】1989.02.25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30日)修改
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的保护和管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水库、河坝、灌区、堤防、涵闸、水力发电站、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喷灌、水土保持工程、人畜饮水工程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及附属上述工程的土地、山场和设施。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水电部门是水利水电工程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国家、集体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工程维修保护,确保工程安全、完好;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开展综合利用,搞好经营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水电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损害水利水电工程的行为。

第六条水利水电工程应按照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所在受益区县以上水利水电部门负责管理;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由所在乡(镇)负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利水电工程由上一级水利水电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电力、林业、交通、工矿、城建、旅游、水产等部门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按照谁建谁管的原则,由兴建部门自行管理,但是必须接受防汛部门防洪调度的统一指挥。

第七条水利水电工程要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召开受益区和水库淹没区代表会并成立管理委员会。

代表会和管理委员会监督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审查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计划,协调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八条水利水电工程根据工程安全和管理需要,按照批准的设计和有关规定,划定工程管理范围。

已建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工程管理单位和与本工程有关的部门协商后,报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明确边界,树立标志,发给土地使用证书。

新建工程的管理范围,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所需用地在工程建设时一次征用。

国家管理工程管理范围以内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的所有权属全民所有。

集体管理工程管理范围以内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的所有权属集体所有。

该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使用权和经营权属工程管理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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