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保监发28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知识进社区”宣传工作的通知-_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知识进社区”宣传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知识进社区”宣传工作的通知驻粤各保险公司,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在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行业协会(办事处)的精心组织和驻粤各保险公司各级分支机构的积极参与下,二○○五年“广东保险知识进社区”大型宣传活动于10月22日在全省顺利启动了。
为更好地开展这次活动,使活动不断引向深入,为进一步做好保险行业宣传工作积累经验、打好基础,现对活动开展以来的基本情况进行通报,并就进一步做好“保险知识进社区”宣传工作提出要求。
一、“保险知识进社区”宣传活动筹备、启动以来的基本情况“保险知识进社区”宣传活动从2005年8月底开始部署,经过一个多月的紧张筹备,于2005年10月22日在全省20个地市(不含深圳)的600多个社区同时启动,目前活动已持续了三周。
从我局对筹备期间各地市、各机构的准备工作及对各地市部分宣传点活动情况的现场督导来看,工作进展得比较顺利,活动的效果较好。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思想认识比较到位,员工参与的积极性较高。
通过我局、各级行业协会、各公司的层层部署,广泛动员,全省保险系统广大干部员工对开展“保险知识进社区”活动的重要意义认识比较深刻,思想比较统一,参与活动的热情和积极性比较高。
省行业协会、各地市行业协会(办事处)在活动方案出台后,克服时间短、任务重的困难,迅速制定了活动实施细则,在注重实效、因地制宜、精简办事的原则下,确保了筹备工作有条不紊进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恒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复-保监中介[2006]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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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恒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
批复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恒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复
(保监中介〔2006〕286号)
上海恒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海恒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请示》(恒字〔2006〕第008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注册资本由400万元增加为1000万元。
变更后,上海交大教育服务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出资350万元,出资比例为35%;上海高校后勤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通后勤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各出资200万元,出资比例各为20%;庞军出资125万元,出资比例为12.5%;胡金钟出资75万元,出资比例为7.5%;蒋健出资50万元,出资比例为5%。
二、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到中国保监会换发《保险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
二○○六年四月六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做好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做好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7.09•【字号】粤保监发[2010]246号•【施行日期】2010.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做好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粤保监发[2010]246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21号)以及《关于开展案件责任追究清理工作的通知》(保监稽查[2010]192号),为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案件责任追究工作,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建立、完善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制度,详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象、标准、程序,以及公司对于应追究责任而未追究责任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等情况的处理措施,并将该制度于2010年7月20日前报备我局。
若省级保险机构统一执行总公司的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则应将该制度抄报我局。
二、各公司应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案件责任追究情况。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我省报送工作的时效性,各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对于本级和所属分支机构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须在作出案件责任追究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专报;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季报及分析报告。
各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填报相关表格,不能过于简略,不能擅自调整表格样式,并对案件进行编号(公司简称+案件序号,编号跨年度顺延)。
专报应在当期季报中体现,不得遗漏。
报告应采取“公司正式公文+附表”的形式,并通过纸质和可编辑的电子文档双介质报送,报送后应及时致电我局予以确认。
若报告期内未发生案件责任追究事项,各公司也应采取零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风险排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风险排查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4.22•【字号】粤保监发[2011]189号•【施行日期】201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风险排查制度(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189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各专业中介机构:为建立风险排查长效工作机制,提升各公司风险排查水平和实效,促进广东保险业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广东保险业风险排查制度(试行)》。
现将该制度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保险公司、专业中介机构应高度重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严格按照《广东保险业风险排查制度(试行)》的有关要求,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全面的风险排查。
风险排查报告应于2011年5月30日前以纸质和电子两种文件形式报我局;其中,专业中介机构的员工和代理人个人档案建设情况应于2011年7月20日前以纸质和电子两种文件形式报我局。
自2012年起,上述材料应统一于每年的3月31日前报送。
二、各保险公司、专业中介机构应及时将该制度转发至各分支机构,并组织分支机构进行认真学习,坚决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我局将对各公司的风险排查工作情况进行全省保险系统通报。
对风险排查工作开展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公司,我局将纳入重点检查对象,依法严肃处理。
产险处联系人:姜俊联系电话:************电子邮件:******************.cn寿险处联系人:陈敏联系电话:************电子邮件:**************中介处联系人:王婧超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特此通知附件:广东保险业风险排查制度(试行)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广东保险业风险排查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风险排查长效工作机制,提升各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和实效,促进广东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有关保险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产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产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产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驻粤各产险公司:为促进我省产险公司的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对产险公司的内控制度监管,现将《广东省产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施行当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广东省产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财产保险风险,保证广东(深圳除外,下同)财产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规范和加强对产险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督促其进一步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奠定基础,保证其安全稳健运行,根据我国的《保险法》、《公司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和《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产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施和运行结果独立开展的调查、测试、分析和评估等系统性活动。
内部控制评价包括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
过程评价是对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监督评价与纠正、信息交流与反馈等体系要素的评价。
结果评价是对内部控制主要目标实现程度的评价。
第三条产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是公司为完成既定工作目标,防范经营风险,对内部各种业务活动实行制度化管理和控制的机制、措施和程序的总称。
第四条产险公司应建立并保持系统、透明、文件化的内部控制体系,定期或当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审和改进。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12.30
•【字号】粤保监办发[2011]275号
•【施行日期】2011.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粤保监办发[2011]275号)
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为保证制度的有效落实,我局对成立以来发布的全部规范性制度、通知等文件(截至2011年12月31日)进行了清理。
目前,清理工作已经完成。
现予公布:
一、我局目前现行有效的规范性制度、通知等文件共计345件(目录见附件1)。
二、本次清理共废止和宣布失效文件29件(目录见附件2),上述文件除特别标注外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1、广东保监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12月31日)
2、广东保监局宣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1:
广东保监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12月公布)
附件2:
备注:《关于印发<2011年广东外资保险机构代表处持续监管方案>的通知》(粤保监办发[2011]56号)自2012年1月1日起失效。
其余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失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防范打击以保险名义开展非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防范打击以保险名义开展非法传销、集资活动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粤保监发[2011]284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8.16
【实施日期】2011.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防范打击以保险名义开展非法传销、集资活动
的紧急通知
(粤保监发[2011]284号)
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
近期,个别不法机构和人员以保险的名义开展传销及非法集资活动,少数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内外勾结,涉案其中。
以保险的名义开展传销及非法集资活动的表现形式为:一是设立假机构。
设立虚假保险机构,以假机构的名义开展传销、集资等非法活动。
二是制售假保单。
私刻保险机构印章,制作虚假保险票据,向消费者承诺定期返还利息或本金,以达到侵占客户资金的目的。
三是实行假招聘。
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条件,承诺高额回报,根据发展人员的数量或业绩作为计酬的主要依据。
上述
行为触犯法律法规,扰乱市场秩序,败坏行业形象,严重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甚至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系统性风险。
为有效打击防范打击此类违法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省政府领导对我省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重要批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省政府领导对我省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重要批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05.09.28•【字号】•【施行日期】2005.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省政府领导对我省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重要批示的通知驻粤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广东保险学会:为推动广东保险业积极服务“三农”、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辅助社会管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我局于近期对保险业参与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向广东省人民政府上报了《关于佛山市三水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开展情况的调查报告》。
2005年9月22日,雷于蓝副省长对我局的报告作出了重要批示(详见附件)。
现将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印发给你们,并就学习贯彻批示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传达学习。
全省保险系统要认真传达雷于蓝副省长的重要批示精神,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尤其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基层机构深入开展学习讨论。
要通过学习,提高对现代保险功能和保险服务领域的认识,增强主动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二、充分领会重要意义。
雷于蓝副省长在批示中指出:“合作医疗逐步向社会医疗保障制度过渡并辅之以商业医疗保险,应该是发展趋势”,充分肯定了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经验,体现了省政府对我省保险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对推动我省保险业进一步融入地方建设、促进我省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全省保险系统要充分领会批示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掌握精髓,把握重点。
三、积极拓宽服务领域。
雷于蓝副省长在批示中指出:“我省有条件的地方可进行建立医疗保障制度或商业医疗保险的探索”,这对我省保险业参与相关试点、服务地方建设是巨大鼓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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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广东省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在确认投保人已缴付保费,并在保费资金全额到达保费账户后才能出具保单。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的市场主体包括驻粤(不含深圳)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营销员。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的业务范围为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含加保批改),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
摩托车保险和定额保单业务暂不实行本制度。
第二章投保渠道
第五条投保人可选择到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营业场所办理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事宜,接受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员、保险公司业务员上门服务,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办理有关投保事宜。
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出示公告,告知投保人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的规定和操作流程。
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员、保险公司业务员上门提供保险服务的,应当主动向投保人讲解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的规定和操作流程,并提供书面说明。
第七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配备投保单管
理系统,真实、完整记录投保单列示的投保信息。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上约定起保日期,并在投保单上列示信息,提示投保人应当在领取、签署投保单后10日内、并在投保单记录的保险起保日前向保险公司全额缴付保费,否则投保无效。
第九条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悬挂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员、保险公司业务员在提供保险中介服务时应当主动向投保人出示有效证件。
第三章保费缴付
第十条投保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缴付保费:
(一)投保人使用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营业场所配备的银行POS机收费系统,刷卡缴付保费,保费资金直接缴至保险公司银行账户。
(二)投保人签署并领取投保单后,以支票或自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全额向保险公司缴付保费。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营业场所设臵保单出单系统的,应当同时配备银行POS机收费系统。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告知投保人不使用现金而使用刷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缴付保费,并妥善保管银行(刷卡)划款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系统,实时监控、管理、记录保费资金到账情况。
第四章保单出具
第十四条投保人未按第八条的规定缴付保费的,保险公司投保单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有关投保信息。
第十五条保费资金到账当日,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系统应当自动核对到账金额是否与对应投保单记录的保费金额一致,到账日期是否在对应投保单记录的保险起保日前。
核对无误后,财务管理系统发出生成保单指令。
第十六条保单出单系统从财务管理系统获取生成保单指令后,自动从投保单管理系统获取有关信息,出具保单。
第十七条投保人缴付保费资金实际到账日在对应投保单记录的保险起保日之后,或保费资金实际到账金额少于投保单记录的保费金额的,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系统不能发出生成保单指令。
投保人缴付保费资金实际到账日在对应投保单记录的保险起保日之后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征得投保人同意后,将保险起保日更改为保费资金实际全额到账日,保险终保日顺延,再出具保单;或者将保费资金及时退还投保人。
投保人缴付保费金额少于对应投保单记录的保费金额,保险公司应当及时通知投保人足额缴付保费。
第十八条投保人通过银行POS机刷卡缴付保费的,财务管理系统应当在银行POS机收费系统确认保费资金到账并发出指令后,才能向保单出单系统发出生成保单指令。
第十九条投保人通过银行刷卡方式缴付保费的,保费到账信息及生成保单指令由系统自动生成。
投保人通过银行(支票)转账缴付保费的,保费资金到账后由人工在财务管理系统确认保费收入后,财务管理系统向出单系统发出生成保单指令;保费资金到账人工确认操作的权限应当上收至中心支公司及以上级别营业场所本部。
第二十条保单应当列示真实开展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中介机构名称或保险营销员姓名,或真实开展保险直销业务的业务员姓名。
第五章保单送达
第二十一条无论投保人选择何种缴付保费方式,保险公司均应在投保人全额、按期缴付的保费资金到账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人送达保单和保费发票。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保单上列示信息,同时在送达保单时,提示投保人致电保险公司查询有关保单缴付保费情况。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要求完成财务、业务管理系统的改造,并经广东保监局验收通过。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全面清理在保险中介机构营业场所设臵的出单系统,向广东保监局报备,并经广东保监局验收通过。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完善省级公司向分支机构派驻财务负责人的制度,落实省级公司管理人员的责任,切实执行“见费出单”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施行后,保险公司新增车险业务应收保费余额应当为零。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五日内向广东保监局报告车险应收保费情况。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施行后,不执行本制度有关规定开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或因内部管理不善导致投保人缴付的保费资金未及时、全额流入保险公司保费账户的,广东保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广东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