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规范1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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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步工作打算范文

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步工作打算范文

鹤北分局工作在县局的正确领导下,在业务股室的指导下,在兄弟所的帮助下,积极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紧紧围绕“抓市场、保安全、促发展”的监管理念,针对辖区内的具体情况采取了“服务为主,监管为辅”的执法形式进行市场监管。

一年来,全局上下戮力同心,工作人员攻坚克难,基本完成了年初既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和县局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现汇报如下:一、市场监管工作开展了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整治、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整治、“315”消费者维权宣传活动、保健食品化妆品流通环节整治、“红盾护农”行动、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打击非法集资、危化品专项整治、电动车专项整治、非洲猪瘟专项监督检查等整治行动。

全年共出动执法人员270余人次、执法车辆80余台次,检查经营户680余户,全年共查处案件38件,其中一般程序案件33件,简易程序案件5件,涵盖公牛插排、猴王茶叶等假冒伪劣食品和其他产品案件12件,农资夸大宣传案件6件、吊销企业营业执照11件、危化品案件1件、无照经营案件4件(含野生药材案件1件),没收物品2000余件,罚款共计102085.07元。

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案件3件,恶意投诉举报1件,经过调解均做到了双方满意。

(一)开展保护知识产权、打假专项整治工作。

利用元旦、春节等节假日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内18个林场,鹤北镇11个行政村,云山镇6个行政村及林业局内进行了地毯式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售假分子将边远县城和乡村、林场作为售假的集散地,利用老百姓辨别意识不强,边远地区监管力量薄弱等漏洞向老百姓售卖和生活息息相关的公牛插排、香其酱、猴王茶叶、食盐、香皂、洗衣粉等假冒生活用品,以此坑害老百姓,获取非法利益。

对此我分局对售假行为依法立案12起,按时结案12起,向县局移送假货案源2件,向鹤岗市市场监管局移送案源3件。

通过追根溯源,切断源头,有力的打击了售假者的嚣张气焰,保证了辖区内的产品质量安全。

(二)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环境整治工作。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1号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1号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1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24•【文号】•【施行日期】2020.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1号2020年7月24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备案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

为了方便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做好备案工作,证监会制定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备案工作指引,请各律师事务所对照适用。

一、备案类型《备案规定》规定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首次备案(第五条)、重大事项备案(第十六条)和年度备案(第十七条)三种备案类型。

(一)首次备案:律师事务所从事《备案规定》第五条所列证券法律业务的,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首次备案。

律师事务所从事《备案规定》第五条所列证券法律业务时,只须进行一次首次备案即可,不需要“一事一备”。

(二)重大事项备案。

已完成首次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在发生《备案规定》第十六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重大事项备案。

(三)年度备案。

已完成首次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进行年度备案。

二、备案系统为了方便律师事务所提交备案材料,证监会在政务服务平台(https:///),开发建设了律师事务所备案信息采集系统。

律师事务所仅需要通过采集系统报送备案材料,无需再向证监会和司法部报送其他形式的备案材料。

律师事务所在报送备案材料前,需要在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首页“组织机构注册”栏目注册账号,成为政务服务平台用户。

注册账户时,组织机构类型选择“合伙企业”。

律师事务所由总所负责注册账号,且只能注册一个账号,统一负责报送本所的备案材料。

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注册账号,不得以分所名义报送备案材料。

三、备案材料及报送方式律师事务所在进行首次备案、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时,报送的备案材料及报送方式如下:(一)首次备案根据《备案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首次备案应当报送的材料包括:1.律师事务所备案表;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3.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律师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以及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情况;4.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5.负责证券法律业务风险控制的人员配备情况;6.截至备案上月末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合伙人、执业律师情况。

案件管理工作制度

案件管理工作制度

案件管理工作制度
是指为了规范和管理案件处理工作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制度。

这些规范和制度包括案件登记、分发、调度、办理、监督、归档等各个环节的规定和要求。

案件管理工作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案件登记制度:规定了案件登记的要求和程序,包括案件登记表的填写、登记号的分配、材料的整理等。

2. 案件分发制度:规定了案件分发的原则和方式,包括按照案件性质、重要程度、工作量等因素进行分发,确保案件分配合理公平。

3. 案件调度制度:规定了案件调度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确定案件办理期限、安排办案人员、制定办案计划等。

4. 案件办理制度:规定了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包括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审理、判决等。

5. 案件监督制度:规定了案件监督的机制和方式,包括监督员的职责、监督程序、监察机关的职责等。

6. 案件归档制度:规定了案件归档的标准和程序,包括案卷整理、归档材料的存档等。

案件管理工作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案件处理的公平、高效和规范。

通过制定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可以有效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和质量,同时也可以防止违法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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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室规章制度模板

案件处理室规章制度模板

案件处理室规章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案件处理室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办案质量,根据《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管理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案件处理室是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的办案场所,是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案件处理室内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职业道德和纪律,履行职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办案秩序。

第四条案件处理室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机密,不得泄露案件信息,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廉洁、高效。

第五条案件处理室应当规范管理,加强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案件处理室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保障案件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便于后续的审查和监督。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七条案件处理室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受理、审查案件材料,制作办案工作方案;(二)组织开展案件侦查、取证,深入调查案情;(三)协助法院审理案件,出庭作证,提供法律帮助;(四)开展社会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五)协助上级机关开展执法检查、督办工作,接受督查和评议。

第八条案件处理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业分工小组,负责特定案件类型的办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案件处理室可以与相关机构合作,共同开展执法工作,充分发挥协作效应,提高综合办案能力。

第十条案件处理室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进展和工作情况,接受领导的指导和检查。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案件处理室工作流程如下:(一)受理案件:接到案件后,立即登记案件信息,制作档案,安排专人负责案件的调查和侦办工作;(二)审查案件材料: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排除重复、不实信息,确保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三)制定办案方案:根据案情,制定办案方案,确定工作重点和时间节点;(四)侦查取证:组织开展侦查活动,深入调查案情,收集证据;(五)案件办理: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制作案件处理意见,向上级机关报告办理情况;(六)协助法院:配合法院审理案件,出庭作证,提供法律帮助;(七)社会宣传:开展社会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

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

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

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
第一条为了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及其相关行为进行的检查、审核、评议、纠正等活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监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执法监督应当坚持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统筹解决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规范非诉行政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20〕1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规范非诉行政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20〕1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规范非诉行政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规范非诉行政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20〕1号全省各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非诉行政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经2019年12月26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和情况的,请层报至我院行政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非诉行政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非诉行政案件立案、审查和执行工作,切实发挥行政审判促进依法行政、保障群众利益、提升行政效能、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立案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对起诉期限另有规定但少于复议期限的,应当在复议期限届满后申请。

逾期申请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号——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号——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03•【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号《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8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7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0年1月3日中国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依法监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除部门规章外,由银保监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银行业保险业监管行政相对人等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下列公文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范围:(一)组织人事、财务、外事等内部公文;(二)党务、纪检监察公文;(三)发送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四)落实上级文件、未提出新的实质性内容的转发性公文;(五)不作为监管依据的事务性公文;(六)涉及行政相对人有关具体事项的决定、批复、监管意见、风险提示、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现场检查文书;(七)其他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不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文件等(下称“上位法规”)关于立法的规定,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开发布等程序。

案件管理中心规章制度

案件管理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案件管理中心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案件管理中心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支持人员等。

第三条案件管理中心的工作宗旨是服务人民、执法公正、服务社会,为实现案件管理中心的工作目标不懈努力。

第四条案件管理中心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案件管理、案件调查、案件审理等工作,要求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条案件管理中心坚持依法行政、服务大局、服务人民、服务群众,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意识。

第六条案件管理中心要求全体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守工作纪律,忠诚履行职责,维护案件管理中心的形象。

第七条案件管理中心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关心员工,关爱员工,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第八条案件管理中心严格保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九条案件管理中心设立领导班子,包括主任、副主任等领导职务,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决策工作事务。

第十条案件管理中心设立管理部门、业务部门等职能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工作。

第十一条案件管理中心设立工作人员支持部门,负责为工作人员提供后勤支持,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案件管理中心设立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发现并及时处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三条案件管理中心设立考核部门,负责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评价,激励优秀,惩戒不端。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四条案件管理中心的主任是中心的负责人,负责统一领导全面工作、决策重大事务、代表中心出席重要场合等。

第十五条案件管理中心的副主任是主任的协助者,负责处理各项具体工作、协调部门工作、协助主任处理事务等。

第十六条案件管理中心的管理部门负责中心的行政管理工作、规范中心的工作流程、推进工作进度等。

第十七条案件管理中心的业务部门负责案件的管理、调查、审理等具体业务工作,独立负责相关工作。

2020年山西省县总工会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一)精品

2
5、工会干部培训有长期规划、短期安排,专职工会干部培训率始终保持100%,县(市、区)工会每年至少举办一至二次工会干部业务培训班,并完成省、市调训任务。
3
6、工会财务、经审和女职工工作,组织网络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活动开展活跃、作用发挥明显;有严格的工会财务制度和保障措施,经费收缴率达到任务目标要求。
2
23、建立一年一次工会与政府及有关部门联席(联系)会议制度,推进出台有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
2
24、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定期协商分析本地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协商调处重大问题。
3
25、党委把工会工作纳入党建目标责任制,以县(市、区)委名义召开有关工会工作的重大会议和印发、转发重要文件。
3
13、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每年对重点、难点问题有突破性研究成果,及时为上级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各种类型工会组织都要培育示范典型,有推广先进经验的措施。

14、圆满完成上级工会和县(市、区)委下达的各项任务,工会整体工作得到党政认可,全委会议满意率达到90%以上。
2
四、履行各项
职责好
(20分)
15、建立健全工会维权机制。坚持发展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非公企事业单位职代会或其他职工民主管理形式建制率达80%以上。
总评得分
山西省乡镇(街道)工会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二)
2009.7
乡镇(街道)工会工作规范化建设主要内容
单项
分值
得分
一、组织网络
健全好
(40分)
1、乡镇(街道)要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机构,建立工会联合会或职工人数3000人以上的建立总工会。按规定换届选举。工会经费审查、女职工、劳动安全监督、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健全。区域内工会组织建会率、职工入会率均达100%。

案件中心管理制度

案件中心管理制度一、为了规范案件中心的管理,加强对案件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案件中心的管理,优化案件办理流程,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障案件的公正公平。

三、制度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案件中心的工作人员和相关领导。

四、组织架构案件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

主任负责全面领导和监督案件中心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案件中心设办案人员若干名,负责案件的受理、调查和审核工作。

五、工作职责1. 主任负责组织和协调案件中心的日常工作,确保案件的及时办理和审核。

负责管理案件中心的绩效考核和人员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

负责与其他部门协调,解决案件中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 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负责案件中心具体事务的指导和监督。

负责案件中心的工作分配和协调,保障案件的顺利办理。

负责协助主任处理案件中心日常事务,落实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

3. 办案人员负责受理和登记案件,进行初步调查和审核工作,准备相关材料。

协助主任和副主任处理案件中心的各项事务,积极参与案件办理工作。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确保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六、办案流程1. 案件受理当事人向案件中心提交申请,办案人员应当认真核对相关材料,填写受理表,并送交主任审核。

主任审核通过后,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初步调查和审核,准备相关材料。

2. 案件调查办案人员应当依法开展案件调查工作,收集证据材料,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过程中,需秉公办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案件。

3. 案件审核办案人员完成初步调查后,将相关材料送交主任和副主任进行审核。

主任和副主任审核通过后,将案件送交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进一步处理。

七、管理要求1. 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制度,禁止违规操作和滥用职权。

2. 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办案周期,加快案件办理进度。

3. 加强团队协作,保障案件中心的正常运转和工作效率。

4. 加强对案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掌握,提高专业素养和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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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规范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促进案件监督管理职能全面履行和正确行使,根据省院有关规定和《南京市检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是检察机关内部常设的业务监督管理机构,对本院所办案件实施全程、动态监管。

第三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
(一) 监管本院所办案件的诉讼环节;
(二) 管理、开具主要法律文书;
(三) 监督涉案款物的冻结、扣押、保管及处理;
(四) 开展重点案件督察和各类专项检查;
(五) 组织办案质量考评;
(六) 办案情况综合分析;
(七) 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监管事务。

第四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发挥计算机网络系统功能,充分利用网上办公办案系统及案件监督管理软件。

第五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本院其他部门的协作制度,形成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定期联系、通报机制。

第六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全面掌握本院办案情
况,建立各类监管工作台帐,及时编发《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第七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分析本院业务管理的薄弱环节,明确监管重点,力求工作成效。

第二章监管、督察
第一节诉讼环节监管
第八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院所办案件的主要文书(见附件一)进行备案审查:
(一) 以程序监管为主,重点监督办案程序及办案期限是否合法、规范;
(二) 以实体监督为辅,通过备案文书比对,查看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备案文书直接从网上办案系统获取,若办案部门未及时录入的,则应当督促办案部门立即录入或者将纸质(电子)材料报备。

第九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建立诉讼环节监管台帐,反映自侦、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控申等本院所办案件的个案监管情况,其内容包含案件基本情况、办案进展、诉讼结果和监管意见及反馈情况(见附件四)。

第十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诉讼环节监管中:
(一) 发现办案程序轻微违规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及时向办案人员发出预警或者口头督促整改,并在台帐中做
好记录;
(二) 对于情节较重的问题,应当填写《个案监管表》(见附件五),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发出《案件监管意见书》,通知办案部门予以整改,或者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 对于案件实体或者重要诉讼环节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制作《个案监管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及时启动案件督察程序。

第二节法律文书管理
第十一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具有人身强制性和财产强制性及影响案件实体、程序处理的法律文书(见附件二)进行统一保管、开具或者网上审核。

第十二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建立法律文书管理台帐,其内容包含开具时间、文书种类和编号、使用部门和批准人、案件名称、监管意见及说明(见附件四)。

第十三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对法律文书进行开具或者网上审核时,应当审查其审批手续是否合法、规范,发现问题的,及时通知办案人员纠正;发现法律文书使用存在问题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纠正,并在台帐中做好记录。

第三节涉案款物监督
第十四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涉案款物的冻结、扣押、保管和处理工作以及出入库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建立涉案款物监管台帐,其内容包含案件名称及诉讼进展情况、涉案款物的种类及数量、涉案款物的冻结、扣押或接收时间和涉案款物处理情况以及监管意见及说明(见附件四)。

第十六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备案审查以下材料:
(一) 涉案款物冻结、扣押及处理的审批材料;
(二) 涉案款物扣押、接收清单;
(三) 涉案款物出入库清单;
(四) 涉案款物移送、退还、返还、上交国库清单。

第十七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涉案款物监督中:
(一) 发现涉案款物工作轻微违规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及时向办案或保管人员发出预警或者口头督促整改,并在台帐中做好记录;
(二) 对于情节较重的问题,应当填写《个案监管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发出《案件监管意见书》,通知办案或保管部门予以整改,或者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 对于案件诉讼终结后30日内涉案款物未处理完毕的,应当督促办案人员立即处理或者办理延长审批手续,并
做好记录,经督促或延期后仍未处理完毕的,参照本条第(二)项执行。

第四节重点案件督察
第十八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对本院或下级院办理的重大敏感案件、群众反映强烈案件以及可能存在质量隐患的案件和“三不二撤一无罪”案件进行督察。

第十九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对“三不二撤一无罪”案件进行检查时,可以结合监管工作按比例抽查,但对撤案(含退侦后)、捕后不诉、撤诉(含法院退回)和无罪判决案件必须检查,并且撰写个案分析报告,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上报。

第二十条案件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将案件督察情况记入监管工作台帐,对检查、复查过程中发现的严重问题,书面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经检察长同意后,交有管辖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处理。

第五节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各类专项检查活动时,应当根据办案运行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抓住重点,突出实效。

第二十二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台帐应当及时、准确、
全面。

第二十三条各区、县院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监管工作意见或建议被院领导或有关部门采纳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应当在三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市院备案。

第二十四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案件监管、督察情况,按月编发《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其内容主要包含案件监管和督察情况、专项检查情况、取得的工作成效、主要经验做法以及案管机构人员变动、工作机制调整等重大事项。

各区、县院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市院汇总、审核后编发全市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案件监管情况,对检统报表进行实体审核,并结合涉案款物监督情况,制作《月办案明细表》(见附件六),其内容与检统报表不一致的,还应当予以说明。

各区、县院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办案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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