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公告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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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公告

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豫环委办〔2016〕22号)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全省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回头看”工作的通知》要求,下列项目经环评机构编制的《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评估,专家技术审查,相关环保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经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在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网站进行了环保备案前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现对下列19个建设项目进行环保备案并公告。

联系电话:

企业自主环保竣工验收网站公示流程

企业自主环保竣工验收网站公示流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使用说明 —建设单位用户 (V1.1 版, 12月12日更新) 一、系统使用须知 1、关于本系统 本系统为配合《建设项目竣工光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请建设单位使用前仔细阅读,依法依规履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相关责任。关于本系统要求见第十三条;关于建设单位相关公示要求见第十一条。 2、关于“备案号” 本系统仅对建设单位填报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不做任何形式的“审查”、“审批”或“备案”等。本系统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备案号”,建设单位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后,由环保部门予以公开。 3、关于浏览器 为了获得更好的网站使用体验,建议使用IE9以上版本的IE 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访问本系统,其它浏览器可能存在兼容问题。

4、关于提交 提交后,所有内容将不能修改。提交前,请务必认真核对。 5、关于账号 建设单位自行申请帐号;各级环保部门账户统一分发(或由上级环保部门创立),无需申请。 二、账户注册及修改 1、关于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的说明 建设单位可自行填报或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填报相关信息,建设单位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建设单位自行填报或委托填报,皆应经过建设单位账户完成。 2、注册账户 每个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代码)只能申请一个账户。如申请账户时系统提示本信用代码已注册,请联系系统运维人员。 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都是指建设单位。 联系人为建设单位的相关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号码、邮箱皆为建设单位联系人的相关信息。 3、修改账户信息

登录系统后,可在企业信息页面修改相关账号信息。其中,社会信用代码、法人、法人身份证三项信息不可修改,如确需修改请联系系统运维人员。 4、找回用户名、密码 需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姓名和法人身份证信息。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它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国家标准委发布,并遵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法人和其它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该标准于 10月1日实施。 对于未更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沿用原有组织机构代码。 三、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1、提示信息 点击待填报数据框,系统弹出该信息的填报说明和示例。 部分提示信息较为复杂的,请点击数据框周边的i或?图标。 2、项目代码 指经济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的唯一项目代码,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格式为 -130000-01-01-00001。 对于部分项目可能没有审批核发项目代码,此项填“无”。

保护环境通告通告.doc

保护环境通告通告 保护环境通告范文一 各位业主: 最近发现极个别住户乱扔垃圾,甚至将大小便从楼上往下丢,这种道德败坏、品质低下、损人利己的行为,望大家共同声讨、共同监督,一经发现将在小区公开曝光。保护环境是我们所有住户的责任和义务,望大家共同努力遵守,营造一个安定和谐的环境。 物业处 年月日 保护环境通告范文二 xxxx纸业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公司蒸汽余热发电项目未向环保部门依法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于201x年xx月xx日前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201x年x月x日 保护环境通告范文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

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xx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xx〕26号)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识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期望值、关注度显著提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xx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把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八个重点领域之一,充分体现国务院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各级环保部门要提高认识、做好准备、抓住重点、规范运行,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一)加强环境核查与审批信息公开,深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进一步审核现有管理职能和审批事项,梳理行政权力,规范审批程序,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备案公示、备案公告

— 1 —附件8 环保备案公示(参考模版)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6〕33号)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豫环委办〔2016〕22号)要求,根据环评机构编制的《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xx环保局出具的环境监管意见,xx环保部门集体讨论决定,现对下列建设项目进行环保备案前公示,公示期为:xx至xx,如有异议,请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xx日内反馈我局xx处。联系电话:xx,联系人:xx。

附件9 — 2 — 环保备案公告(参考模版)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6〕33号)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豫环委办〔2016〕22号)要求,下列项目经环评机构编制的《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评估,专家技术审查,xx环保局出具的监管意见,xx环保部门集体讨论决定,在xx网站进行了环保备案前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现对下列建设项目进行环保备案并公告。

附件10 整改、完善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6〕33号)要求,根据《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和《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豫环文〔2015〕124号)有关规定,现制定整改、完善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程序、要求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发放要求 (一)对象 凡列入本次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项目范围并经环保部门同意环保备案的建设项目,并以企业的名义整体办理。 (二)申报材料清单 经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后的建设项目,要依规定将其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办理排污许可证,所需材料为: 1. 排污许可证申请报告,排污许可证审批表;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环保验收批准文件或环保备案文件;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环保验收批

最新环保责令停产通知书

最新环保责令停产通知书 环保责令停产通知书范文篇一 : 我局于20xx 年9 月22 日对你经营的小弟石材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加工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由车间内水沟通过车间北面围墙底部的洞口流至原料区,经由原料区东面围墙底部洞口流出外环境。对排入外环境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潭环测(20xx)第167号)。 以上事实,有20xx年9月22日南平市建阳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我局拟责令你经营的小弟石材加工点停产整治。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你如对本停产整治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 xx市xx区环境保护局 10月14日 环保责令停产通知书范文篇二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55号文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4]55号 时间:2014-04-25 来源:中国环境保护网作者:字体:【小 中大】点击量:10673 关于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环保情况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对行政区内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行业的在建项目和建成项目进行梳理排查,掌握行业产能情况和企业环保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环评审批和验收情况,选址建设情况,主体工艺装备建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完成情况,稳定达标排放情况,排污费征收情况,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情况等。 二、切实执行违规项目清理整顿环保要求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在全面排查基础上协助编制违规项目清理整顿方案并向社会公示,明确拟清理的违规项目,拟保留的违规项目及环保整改计划等内容。严格

环保把关,确保纳入本级人民政府清理整顿方案内拟保留的违规项目符合《在建违规项目环保认定条件》(附件1)和《建成违规项目环保备案条件》(附件2)要求。 三、严格开展违规项目环保认定和备案 环境保护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在建违规项目认定工作,对于符合《在建违规项目环保认定条件》的,将予以环保认定。经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认定后一年内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环保部门依法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并强化“三同时”监管和环保验收管理。对于不符合有关认定条件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停建。 环境保护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整顿方案开展建成违规项目环保备案,对于符合《建成违规项目环保备案条件》中红线条件及必要条件的,予以环保备案,加强日常环保监管;对于不符合红线条件的,不予备案。对于符合红线条件但不符合必要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整顿方案中应明确整改计划及时限,我部予以有条件备案;项目整改完成后应当向我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项目整改后仍不能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特别排放限值等有关规定的,不予备案,按照《意见》规定予以淘汰。 四、强化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倒逼机制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内的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在建违规项目,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保备案公示(三)

环保备案公示(三)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6〕33号)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豫环委办〔2016〕22号)要求,根据环评机构编制的《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环境监管意见及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备案的意见,光山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环境监管意见及光山县清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环保备案的意见,信阳市环保局集体讨论决定,现对下列建设项目进行环保备案前公示,公示期为:2016年11月28日~2016年12月2日,如有异议,请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反馈我局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办公室。联系电话:6538336。 序号项目名称建设 单位 建设 地点 建设内容污染治理设施情况污染物稳定达标情况 1 河南省万泰成 套电器制造有 限公司年产 1000台套箱式 变电站和自动 化成套设备项 目 河南省 万泰成 套电器 制造有 限公司 信阳高新区工 五路16号,项 目厂界南临工 五路、东临工 十二路。 主要建设年产1000台箱式变电站 和自动化成套设备,建设1#、2#、 3#、4#、5#生产厂房,办公室等主 体工程及配套供排水、绿化等。 生产工艺:原材料、下料、框架 焊接、表面处理、喷塑、烘烤、 总装配、试验出厂。原辅材料主 要为冷板、角铁、塑粉、焊铁条、 酸性除油剂、锌系磷化剂、高低 压开关柜等;主要生产设备(设 施):母线加工机、台式钻、液冲 剪机、数控剪板机、数控折弯机、 数控冲床、液压折弯机、点焊机、 摇臂式钻床、剪板机等。 1、废气:喷塑粉尘、焊接过程产生的焊接烟尘、喷塑烘烤 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及油烟气。喷塑粉尘采用“旋风除尘 +滤筒除尘+15m排气筒”;喷塑烘烤废气经集气罩集气后由 15m排气筒排放;焊接烟尘采取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2、 废水:表面清洗废水采用“隔油-调节池-气浮池-沉淀池 -砂滤池”处理工艺。3、固废:一般工业固废(边角料、 铁屑、除尘室收尘)全部出售给废品回收企业利用;危险废 物与河南明阳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江阴油品有限 公司签订有处置合同。4、噪声:采取厂房屏蔽、设备基础 加减震垫层。5、卫生防护距离:该项目于2009年建成投产, 但未开展环评和批复;本次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中核算的 卫生防护距离50m,50m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学校、医 院等环境敏感点分布。 现状评估监测数据表明:1.废气:喷塑粉 尘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能满足《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 级标准要求;烘烤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 浓度、排放速率均能满足《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要求。厂界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 放监控浓度限值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 放(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 控浓度限值要求、废水:废水水质满足《城 市生活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GB/T19923-2005)中洗涤用水水质标 准,达标。3、噪声:项目厂界噪声满足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3类及4类标准要求, 厂界噪声达标。4.固废:该项目产生的固 体废物均进行了有效处置和利用。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 2016年11月16日?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四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在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

企业自主环保竣工验收网站公示流程28795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使用说明 —建设单位用户 版,2017年12月12日更新) 一、系统使用须知 1、关于本系统 本系统为配合《建设项目竣工光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请建设单位使用前仔细阅读,依法依规履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相关责任。关于本系统要求见第十三条;关于建设单位相关公示要求见第十一条。 2、关于“备案号” 本系统仅对建设单位填报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不做任何形式的“审查”、“审批”或“备案”等。本系统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备案号”,建设单位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后,由环保部门予以公开。 3、关于浏览器 为了获得更好的网站使用体验,建议使用IE9以上版本的IE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访问本系统,其他浏览器可能存在兼容问题。 4、关于提交 提交后,所有内容将不能修改。提交前,请务必认真核对。

5、关于账号 建设单位自行申请帐号;各级环保部门账户统一分发(或由上级环保部门创建),无需申请。 二、账户注册及修改 1、关于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的说明 建设单位可自行填报或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填报相关信息,建设单位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建设单位自行填报或委托填报,皆应通过建设单位账户完成。 2、注册账户 每个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代码)只能申请一个账户。如申请账户时系统提示本信用代码已注册,请联系系统运维人员。 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都是指建设单位。 联系人为建设单位的相关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号码、邮箱皆为建设单位联系人的相关信息。 3、修改账户信息 登录系统后,可在企业信息页面修改相关账号信息。其中,社会信用代码、法人、法人身份证三项信息不可修改,如确需修改请联系系统运维人员。 4、找回用户名、密码 需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姓名和法人身份证信息。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环保备案公示(五)

环保备案公示(五)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6〕33号)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豫环委办〔2016〕22号)要求,根据环评机构编制的《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息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环境监管意见及息县清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环保备案的意见,平桥区环保局出具的环境监管意见及平桥区清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环保备案的意见,信阳市环保局集体讨论决定,现对下列建设项目进行环保备案前公示,公示期为:2016年12月15日~2016年12月21日,如有异议,请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反馈我局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办公室。联系电话:6538336。 序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污染治理设施情况污染物稳定达标情况 1 新县城市 生活垃圾 处理工程 新县垃圾处 理场 新县县城东南 方向,距城区 8公里,地处 新集镇金河村 西彭家村民 组,原址为一 片自然的荒山 坡 该项目于2006年5月取得了河南省环保 厅的批复,文号、豫环审[2006]92号,实 际建设过程中因征地等原因未在原环评 批复地址进行建设。项目由主体工程、辅 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组成。项目 占地面积29.86亩,平均处理生活垃圾 140吨/日,设计库容58万m3,有效库容 49万m3。生活垃圾处理采用分区卫生填 埋、分单元逐日填埋覆土的填埋工艺。 新县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主体工程主要由 填埋场区防渗工程、地下水导排工程、渗 滤液导排工程、填埋气体收集导排与利用 工程、渗滤液处理工程、坝体工程等。渗 滤液收集导排:渗滤液收集导排;防渗工 程:采用水平防渗技术,防渗层采用 HDPE/GCL钠基膨润土垫复合防渗系统; 渗滤液处理工程:处理工艺为混凝沉淀 +MBR膜生物反应池+纳滤+反渗透,规 模60m3/d。 1.废气:主要有渗滤液处理站恶臭气 体、渗滤液处理站恶臭气体。垃圾 填埋废气经导气石笼收集后,在垃 圾堆体表面无组织排放;恶臭气体 无组织排放。2.废水:“混凝沉淀 +MBR膜生物反应池+纳滤+反渗 透”处理工艺。3.噪声:减振、隔声、 距离衰减。4、卫生防护距离:工程 500m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无居民、 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分布。5、 地下水:项目共设置6座监测井, 其中1座本底监测井,2座污染扩散 监视井和3座污染监视井对地下水 进行监测,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 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地 下水水质监测井的布设要求。6、截 洪沟:清出现有截洪沟内的生活垃 圾,对其进行疏通,保持截洪沟排 水畅通。 现状监测结果:废水:渗滤液处理站 出水水质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 标准》(GB16889-2008)表2标准限值要求; 废气:无组织粉尘浓度可以达到《大气污 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mg/m3标准限值的要求;无组织排放的恶 臭污染物厂界浓度值满足《恶臭污染物排 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二级现有 工程恶臭物质厂界标准值;噪声:厂界噪 声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 准》(GB12348-2008)中2 类标准限值的 要求。地下水: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监测因 子均不超标,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满足《地 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水质 标准限值要求。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解读

60.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1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加强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 地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管理,依照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执行。 第三条 [报备时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四条 [报备材料] 向环境保护部报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报送备案的函;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文件,以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布文件;

(三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文本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四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五条 [审查和处理] 环境保护部在收到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公布备案信息。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函复报送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第六条 [暂缓备案]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法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 的项目限值、控制要求比较宽严关系的,环境保护部暂缓备案。 对暂缓备案的,环境保护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45日内书面说明理由,通知报送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备案;重新备案的标准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第七条 [质量标准备案要求] 报送备案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补充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第八条 [排放标准备案要求] 报送备案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参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体系结构制定,可以是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_用户手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 用户手册 技术支持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软件开发单位:北京华志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电话:4008-835-642 技术支持 QQ 群:581399801

目录 第1章前言 (2) 1.1. 编写目的 (2) 1.2. 系统名称 (2) 1.3. 系统概述 (2) 第2章用户注册 (3) 2.1. 单位注册 (3) 2.2. 个人注册 (6) 第3章系统登录 (9) 3.1. 登录 (9) 3.2. 忘记密码 (11) 3.3. 密码修改 (14) 第4章登记表备案 (16) 4.1. 企业备案 (16) 4.1.1. 数据填报 (16) 4.1.2. 数据管理 (23) 4.2. 个人备案 (24) 4.2.1. 数据申报 (25) 4.2.2. 数据管理 (31) 第5章查看公示 (34)

第1章前言 1.1 .编写目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用户手册》介绍了系统的基本功能和备案一个项目的详细操作步骤,以帮助用户更好地了解和使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顺利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网上备案工作。 1.2 .系统名称 系统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 1.3 .系统概述 本系统为环保部发布的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填报平台,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生产前,注册真实信息,登录本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填报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备案回执,用户需打印登记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备案完成。本系统的主要功能包括:用户注册(单位和个人)、备案新项目、打印登记表和备案回执等功能。

通告 环境保护的通告

环境保护的通告 通告是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事项的周知性公文。下面给大家带来环境保护的通告,仅供参考! 环境保护的通告范文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通告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20xx年第17号公告,经省政府批准,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现将《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xx年本)》予以通告。 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非辐射类建设项目(除钢铁行业外)环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各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各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通告,及时调整通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通告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各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1、本目录内需编制报告表、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除钢铁行业外) 2、本目录外由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但环评审批权限归设区市及以下的建设项目 3、化工(除对二甲苯,精对苯二甲酸、电石外)、造纸(除制浆造纸外)、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涉及重金属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

切实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约束作用,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通告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我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省直管县(市)享受与设区市同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权限。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通告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xx年本)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xx年6月4日 环境保护的通告范文二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xx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xx〕26号)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

【环保责令停产通知书】2020环保停产通知书

停产,指[工厂或作坊]停止生产。下面给大家带来环保责令停产通知书,供大家参考! 环保责令停产通知书范文篇一 我局于 20xx 年 9 月 22 日对你经营的小弟石材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加工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由车间内水沟通过车间北面围墙底部的洞口流至原料区,经由原料区东面围墙底部洞口流出外环境。对排入外环境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潭环测(20xx)第167号)。 以上事实,有20xx年9月22日南平市建阳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我局拟责令你经营的小弟石材加工点停产整治。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你如对本停产整治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 xx市xx区环境保护局 10月14日 环保责令停产通知书范文篇二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无隐患,经排查,你企业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用电严重违章,现通知你企业立即停产整顿。

企业环境管理标识公示栏规范示例

课件3: 企业环境管理标识公示栏规范示例 一、标识 (一)地面管网标识规范 工业企业厂区内地面“三废”管网标识规范要求是在管网上标识管内废水(气)等的类别及流向,采用喷漆或制作标牌的方法,识别符号由“三废”名称、流向箭头组成。二个标识间距为10m,其标识的场所应该包括所有管道的起点、终点、交叉点、转弯处、阀门和穿墙孔两侧等的管道上,一直到处理装置或设施为止。 说明:雨水:为蓝色标识,污水:为黄色标识,长320mm,头宽80mm尾宽30mm,箭头大小根据管网大小可按比例变化。 (二)地埋式管网标识规范 工业企业地埋式“三废”管网标识规范要求是,在检查井盖进行区分,污水井盖用黄色边沿作为记载,雨水井盖用蓝色边沿作为记载,同时在井盖处按照水流方向用箭头注明,如多方向会合时,应在井盖处按照水流方

向用箭头注明会合前后方向。 说明:雨水:为蓝色标识,污水:为黄色标识,长:640mm 头宽:160mm,尾宽:60mm 二、环境风险防控标识牌规范 对辖区内对生产、运输、存储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较大环境风险企业,应完善“一企一档”资料整理,编制风险防控预案、组织演练,建立健全企业风险源及防范措施登记和企业隐患排查整治台帐。 (一)环境风险单元标示规范 规格:800X600(mm)材料:铝板+亚克力

(二)防控设施 规格:800X600(mm)材料:铝板+亚克力1.围堰及应急池 规格:800X600(mm)材料:铝板+亚克力2.雨水(清水)、污水系统切换装置 说明:图中亚克力盒子处可更换内容 规格:800X600(mm)材料:铝板+亚克力喷淋装置 三、固体废物管理标识标签规范 (一)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图形标志

现状评估和环保备案

现状评估和环保备案 1. 现状评估。要切实做好整改、完善类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对于已建成且符合环保备案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并具有相应类别的环评机构,依据《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编写技术参考要点》,编制《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以下简称《现状评估报告》)。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应编制报告表的项目,在满足环境管理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编写技术参考要点》简化相关内容。现有环保违法违规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依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相关要求,可简化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内容。《郑州启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 环保备案。负责环保备案的环保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现状评估报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和环保承诺书、下级环保部门监管意见后,由清理整改办公室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交同级环保部门集体研究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批量进行环保备案并公告。《整改、完善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环保备案的程序和要求》、建设单位环保承诺书、下级环保部门环境监管意见、清理整改办公室审核意见、环保备案公示、环保备案公告。 对于经《现状评估报告》评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的项目,经监测,各项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的,按照有关要求备案。 对于经《现状评估报告》评估,认为项目仍存在环保问题的,经负责备案的环保部门集体研究认可后,责令建设单位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提交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说明。对相关问题整改到位,经监测,各项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的,按照相关要求备案。 现状监测数据应由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提供或与环保部门在线监控系统联网的在线监测数据。《郑州启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 不予环保备案。对选址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项目,不符合保护要求的;对装备水平低、污染治理水平低、污染严重的项目;对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隐患比较大且卫生防护距离内涉及居民搬迁未完成的项目;群众反映 强烈的项目;集体研究决定其他不予环保备案的项目。

产品公告、CCC产品质量认证、环保目录等认证工作流程

产品公告、CCC质量认证、环保目录等工作流程 1目的 为了更好的管控车辆产品公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国家环保目录、北京环保目录、交通部燃油消耗达标目录、营运客车等级评定等法规申报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车辆产品公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国家环保目录、北京环保目录、交 通部燃油消耗达标目录、营运客车等级评定申报工作的各环节。 3术语和定义 3.1车辆产品公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车辆产品公告目录,以下简称产品公告。 3.2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或中汽认证中心通过审核发放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3C。 3.3国家环保目录为环境保护部进行材料提交审核后发放的达现阶段排放等级的车型目录,以下简称国家环保。 3.4北京环保目录为北京市环保局针对在京销售车辆排放限值的要求条件,以下简称北京环保。 3.5交通部燃油消耗达标目录为交通运输部针对车辆燃油消耗量进行的审核,以下简称油耗。 3.6营运客车等级评定交通运输部针对车辆配置及性能进行的审核,以下简称等级评定。 3.7市场室输出的《客车业务部策划表》及新品《设计任务书》,以下简称《设计任务书》 4 职责 4.1市场室 4.1.1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产品公告、3C认证、国家环保、北京环保、等级评定、油耗等申报

工作方案并以正式文件形式输入; 4.1.2负责以技术通知的形式向企划部提出车型、状态、VIN等相关信息的申请;4.1.3负责转发公司、业务部(含股份公司)下达车型状态号明确的技术通知; 4.1.4负责组织产品变更扩展、新增等申请提交、审核及评审工作; 4.1.5负责公司内外部法规信息发布工作4.2技术中心(车身技术处、底盘开发处、产品规划处、技术支持处)4.2.1各专业处室(车身、底盘、技术支持及电装专业)负责根据技术方案对产品进行法规分 析; 4.2.4专业处室负责协助法规试验人员完成公告、3C、环保等相关的强制试验; 4.2.5专业处室负责对试验不合格项目的整改; 4.2.6专业处室负责按要求提供相应的备案参数并签字确认;(由原4.5移到此) 4.2.7专业处室负责技术变更相应的备案提交、审核、评审。(由原4.5移到此) 4.2.8技术中心(各项目组)负责新品样车(含柴油改NG等重大变化样车)的组织协调、评 审、基础材料提供。(由原4.6移到此) 4.3产品规划处 4.3.1负责公告、3C、环保、等级评定、油耗参数汇总,向国家管理部门申报参数; 4.3.2负责产品变更扩展、新增等法规申报工作; 4.3.3负责与国家检测中心对接开展产品法规试验; 4.3.4负责与认证机构对接跟进法规进度; 4.3.5负责及时反馈不合格项至技术中心(各项目组); 4.4采购处 441负责法规零部件供应商的变更信息输出(含新增);4.4.2负责供应商变更相应的备案提交、审核、

关于环保的通告

关于环保的通告 环境保护一般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环保的通告,供大家参考! 为控制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南阳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2014年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交通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每日上午7点至晚上10点,禁止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含军车、警车、消防车、摩托车),在市中心城区滨河路(含)以西以北、北京大道以东、信臣路以南区域通行。 二:公交、救护、抢险、市政、邮政等保障城市运行管理的车辆,确需驶入禁行区域内的,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办理城区道路通行证,并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三:外埠机动车辆进入南阳市中心城区时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

准的发放、监督和管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宛城区、卧龙区、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工作(机动车驾驶人持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和行车证原件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环保局窗口或南阳市信臣路顺安白云检车线环保标志发放窗口办理)。各县环保局负责本县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禁行标志的设置、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限制通行的管理工作。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驾驶人员扣3分,并处以200元罚款。 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积极配合,并严格遵守限行规定。 特此通告。 南阳市人民政府 年11月6日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2015年第17号公告,经省政府批准,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现将《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予以通告。 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非辐射类建设项目(除钢铁行业外)环评审批权限全部

公告书之环保部达标车型公告

环保部达标车型公告 【篇一:汽车产品公告简介】 一、名词解释 汽车产品公告: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是国家工业和信 息化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许可,是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销售,以及在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 记的依据。 环保公告:即《新生产机动车环保排放达标车型公告》,由国家环 保总局对新生产机动车进行型式核准,发布达标车型公告。 ccc认证: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依据中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 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于2003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凡列入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才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 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油耗公告:即燃油消耗量达标车型公告,由交通运输部根据《道路 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对总质量超过3500kg的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 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实行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车 型管理制度。 二、汽车产品公告 1、申报流程: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1532号文的要求,《公告》管理 流程可简单的表述为:企业申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初审(确 定检验方案,必要时与企业讨论后确定)→检测机构试验(按确定 的试验方案)→上传检验报告→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技术审查 (组织专家)→报工信部公示、批准、公布。 第一步:企业开发设计产品后,可根据产品情况在《公告离线填报 及数据管理系统》中申报。申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情况 简述、《公告》光盘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填 报完成后上传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数据填报管理系统》 (在线),确认无误后提交。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规 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1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已于11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 11月16日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四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政策、标准等要求。 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经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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