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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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研究生思想道德、科研能力、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特别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突出,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优秀的研究生。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审范围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非定向(有固定工资收入除外)研究生。

第三条获得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但申请其他奖学金时所提供的科研成果等佐证材料不能与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重复使用。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第五条评选条件1、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读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3)诚实守信,学风端正,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记录;(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突出;专业学位型硕士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突出。

2、学习成绩(1)研究生各科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且无补考记录;(2)研究生的课题研究取得重要进展;(3)硕士研究生CET-4考试成绩须达到425分以上,博士研究生CET-6考试成绩须达到425分以上,其他语种须有国家认可相当水平的合格证书。

3、科研能力(申请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XXXXXX大学为第一单位,研究生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的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论文内容须和导师或本人学位论文研究方向一致,或撰写的论文入选国家一、二级学会主办的国际或国内学术会议(含“中俄生物医药论坛”)的论文集;(2)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奖励应为一等奖前9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5名;(3)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以XXXXXX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本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博士生为第三发明人以上名次,硕士生为第五发明人以上名次;(4)取得“暑期学校”、“创新学校”或其他国际、全国性研究生论坛的参会资格;(5)获得“XXX省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立项资助;(6)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年度考核和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或在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或技能考核等级考试中获得相应名次。

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介绍

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介绍

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介绍浙江工商大学已经建立并不断完善研究生多元奖励、资助体系及配套措施,研究生获得奖助学金的额度超过应缴纳的学费。

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在全面实行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一部分奖励政策目前,学校的奖励体系由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构成。

一、国家奖学金。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人民币。

录取类别为非定向、人事档案在校、全脱产学习的在校研究生均可参加评选。

二、学业奖学金。

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全日制(全脱产)培养、非定向就业的在校研究生均可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和研究生学年学业奖学金两种类型。

硕士生新生学业奖学金发放对象为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奖励等级分一志愿考生(含推免生)和调剂志愿考生两档。

标准和比例见下表:学校研究生学年学业奖学金的奖励等级、标准和比例见下表:工商管理(MBA)、公共管理(MPA)以及旅游管理等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由相关学院制定并公布。

三、专项奖学金。

学校还设有“贝因美奖学金”、“金家麟奖学金”、“汪贤进奖学金”等研究生专项奖学金,奖励额度在每年2000元至6000元之间。

研究生培养学院亦设有不同类型面向本学院研究生额度不等的专项奖学金。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均可申报。

第二部分资助政策我校在浙江省内率先制定了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实施办法和系统的研究生资助管理办法,从制度层面对研究生的资助工作进行完善,为在校研究生进行全方位资助,既助学助困,又助推能力提升。

一、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全日制(全脱产)培养、非定向就业的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无需申请即可按月领取。

二、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

学校为在校研究生提供助研、助教、助管和辅导员岗位,一方面为研究生助学助困,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帮助研究生成长成才。

浙江工商大学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院、教师、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提升我校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和创新层次,努力建设具有“大商科”特色,国内同类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大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计分范围包括获奖成果,应用性研究成果,学术论文和著作,专利、标准等知识产权,专利转化,教学项目,科研项目等(见附件1);符合奖励条件的成果由科研部、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计财处实施奖励。

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分值按多人合作完成成果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见附件2)。

第二章计分标准第三条获奖成果的计分范围主要为我校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成果。

如无特别规定,成果均应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四条应用性研究成果的计分范围为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被省部及以上党委、政府正式应用采纳,或得到省部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办公室《成果要报》刊发的成果,专利、标准、科技成果转化及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

—1 —第五条知识产权的计分范围为以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及以我校为第一起草单位正式发布的标准。

第六条专利转化的计分范围为在授权后一年内进行转让、实施许可的,以我校为专利权人的授权专利。

第七条学术论文和著作的计分范围为我校认定的学术论文、学术性专著及国家级普通高等教育精品、规划教材和浙江省重点教材。

学术论文和著作的第一作者单位均应为浙江工商大学。

若学术论文有通讯作者单位,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均应为浙江工商大学;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不一致时,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或通讯作者单位之一的,减半计分。

第八条教学项目的计分范围为教育部和教育厅实施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中主要由个人承担的项目,包括教改项目、精品开放课程等。

根据项目类型和建设情况,予以相应奖励。

如无特别规定,项目均应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

第九条科研项目的计分范围为省部级及以上纵向项目、单个项目经费达到规定额度的横向项目,及当年累计项目到款经费,根据项目类型、级别和到款经费,予以相应计分。

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浙商大学〔2009〕207号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培养和造就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奖学金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校友等出资在我校设立奖学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研究生。

第四条专项奖学金根据面向对象范围不同分为学校专项奖学金和学院专项奖学金。

(一)学校专项奖学金是面向全校(跨学院、含研究生部)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其设立的有关事项、协议签订、评审管理办法制订、奖学金评审管理由学生处负责;(二)学院专项奖学金是面向一个学院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其设立的有关事项、协议签订、评审管理办法制订、奖学金评审管理由奖学金所设学院负责,并向学生处备案。

第五条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应尊重和体现设立人(组织、个人)的意愿,应符合专项奖学金设立时所规定的条件,有利于促进学生发展学习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创新能力和素质。

第六条专项奖学金的评定一年一次,原则上应与学校综合奖学金评定时间一致。

专项奖学金的评定,采取学生自愿申报制度,根据各专项奖学金设置的条件及自身条件在已公布的专项奖学金的奖项中自愿申请参加其中一项的评比,不得重复申请。

申请者必须获得同年度校内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或能力突出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同一年度内不能申报专项奖学金。

第七条专项奖学金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学校专项奖学金每年由学生处进行合理划分,将名额下达给各学院,学院在学校下达的名额内统盘考虑进行审核推荐;学院专项奖学金在设立学院范围内进行评定;(二)学校专项奖学金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进行资格审查,以一定方式公布,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向学生处推荐,由学生处组织初评,并组织召开相应奖学金评审会议评审、确定获奖名单,经公示后报学校批准。

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浙商大学〔2012〕2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培育学生的创新精神、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不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与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奖学金种类第三条学校设有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能力突出奖学金、专项奖学金、考研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我校还具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和推荐权。

第四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主要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设三等,各等级的金额和比例分别为:一等奖2500元,3%二等奖1200元,6% 三等奖800元,12%。

第五条能力突出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在专业学习、研究创新、综合能力方面表现突出者,或为学校发展作出特别贡献、为学校赢得重要荣誉的学生。

能力突出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学生数的8%奖金800元/人。

第六条专项奖学金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校友等根据《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和奖学基金设立与管理暂行办法》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

其奖励等级、金额、比例(或名额)由相应奖项的评审办法规定。

第七条考研奖学金奖励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统考或联考)表现突出者。

考研奖学金设二档:一等奖600元;二等奖300元。

第八条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文体、社会工作、学习进步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单项奖学金具体项目可由各学院自行设立。

单项奖学金获奖总比例不得低于学生总数的18%奖学金总金额每百名学生5000元。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是为奖励普通高校中特别优秀学生而设立的国家级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是为奖励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而特别设立的国家级奖学金。

第三章奖学金申报条件第十条在奖学金评比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一)必修课及限定专业选修课最低选修课程(学分)全部合格且成绩平均在75分(含)或良好以上。

浙江工商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浙商大学〔2018〕2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校学生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对象、标准、申请条件与名额第四条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含)以上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五条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六条申请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未受学校纪律处分;(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学生素质评价的专业素质和基本项均列全班(全专业、年级)前10%。

学生素质评价的专业素质和基本项名次未进入前10%、但均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具体如下: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信息与电子工程学院

信息与电子工程学院

信息与电子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2019年)为确保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进行,充分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根据财政部和教育部联合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规定如下:一、奖励对象全日制在校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全脱产学习)。

二、奖励标准与名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用于奖励表彰品学兼优的全日制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按照学校分配名额,学院可推荐4名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其中一名为备选人员)。

三、参评对象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学位课、必修课各课考试成绩均合格以上。

5、科研能力显著,有发展潜力。

研究生作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以浙江工商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二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含录用),或发表的论文被SCI、EI等检索;或在省级及以上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获三等(含)以上奖励(排名须前三名),或参与国家863、973、自然科学基金等科研项目,有特别突出表现;或科研项目获省级及以上奖。

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加社会活动,为学校、学院和班级做出贡献的研究生。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资格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类处分者;(2)所修课程成绩有不合格者;(3)学术行为不端者;(4)延期毕业者(因学校原因除外);(5)本年度休学者。

(注:不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者可视为在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以及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方面存在问题)四、科研成果的认定说明1、已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凡在上一年度申报截止时间之前取得的成果,不得再用于本次申报。

未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科研成果不受参评年度限制,科研成果截止时间为本次申报日。

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旨在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科研创新,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为了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基本申请条件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当年由我校硕士研究生转读为博士研究生的除外)、留学生和委培定向研究生不在参评范围。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国家奖学金的评定:1.参评学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2.参评学年课程考试不及格者;3•参评学年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者;4.在规定的培养学制内未完成学业者。

第三章资助标准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学校统筹国家奖学金与校内奖助金的发放,对于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学校将给予每人每月100O元助学金。

第四章评审组织第六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和各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

负责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委员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负责研究生工作的老师、研究生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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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研究生教育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设立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教育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奖学金奖励标准与申报条件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人民币,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录取类别为非定向、自筹且人事档案在校、全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凡本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资格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类处分者;
(二)所修课程成绩有不合格者;
(三)学术行为不端者;
(四)延期毕业者(因学校原因除外);
(五)本年度休学者。

第三章奖学金评审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第七条各学院成立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
员,报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制订学院评审实施细则,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初步评审工作。

第四章奖学金评审原则与程序
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虑研究生的科研及其他学习成果进行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校“优秀研究生”奖同年度可兼评,但奖金不兼得。

对本年度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下年度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时其科研及其他学习成果不得重复申报、认定。

第十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各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各位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

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初审推荐名单后,应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和审定,结果在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和解决。

如研究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奖学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按要求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初步评审与组织实施相关工作,确保评选过程公平、公开、公正。

评审过程中若发现申请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在本年度所有荣誉参评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学院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学院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学院实施细则应报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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