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标准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公共卫生安全、饲养动物卫生安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疫源是指携带并有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危险性病原体的陆生野生动物;本规范所称疫病是指在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可能传染给人类和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系指,在监测野生动物物种种群中发现行为异常或不正常死亡时,记录信息、科学取样、检验检测、报告结果、应急处理、发布疫情的全过程。
第三条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的主要任务是,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严密监测,及时准确掌握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发生及流行动态。
第四条执行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专业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国家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主要由以下机构组成。
(一)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
(二)省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管理机构。
(三)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监测站。
(四)技术支撑机构。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根据监测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负责提供技术咨询,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章疫源疫病监测第七条监测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范围包括:(一)作为储存宿主、携带者能向人或饲养动物传播造成严重危害病原体的野生动物。
(二)已知的野生动物与人类、饲养动物共患的重要疫病。
(三)对野生动物自身具有严重危害的疫病。
(四)在国外发生,有可能在我国发生的与野生动物密切相关的人或饲养动物的新的重要传染性疫病。
(五)突发性的未知重要疫病。
第八条监测的疫源疫病主要种类包括:(一)鸟类细菌性传染病:巴氏杆菌病(禽霍乱)、肉毒梭菌中毒、沙门氏杆菌病、结核、丹毒等。
野生动物调查监测与疫源疫病防控

健康养殖·防控2021.02 畜牧业环境59摘 要:为了探究野生动物调查监测以及疫源疫病防控措施。
本文对山东省梁山县野生动物调查监测与疫源疫病防控措施进行详细的分析,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时革新调查监测和防控措施,保障监测和防控能够达到最优效果。
关键词:野生动物;调查监测;疫源疫病;防控1 前言野生动物对于生态系统的平衡存在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对于野生动物利用不当还会引发公共卫生安全事故;为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目标,不仅要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也要完善野生动物调查监测以及疫源疫病防控措施,积极做好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工作,保障国民的人身安全。
2 野生动物调查监测措施2.1 存在问题2.1.1 监测存在盲区,监测的物种不够全面。
日常工作中,重点对鸟类集中分布区、取食地、越冬地、繁殖地、停歇地等区域进行监测,重点时期进行日报,非重点时期进行月报;但对其他一般区域监测巡护力度不够。
例如,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重点湿地、重点河流等区域监测力度较优,但是周边其余却没有得到有力的监测。
因为技术、资金等各种原因的影响,所监测到物种鹰隼类、鹭类、雁鸭类、雀类比较多,其他种类较少。
2.1.2 投入经费相对较少。
梁山县是国家级疫源疫病监测站,2006年开始批准建站时,国家拨付了一笔资金用于监测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前的监测设备已经老化和落后,地方因为财政原因投入经费较少,2020年上级给国家级和省级监测站点拨付了一定的监测经费,更有利于监测工作的开展。
随着当地经济的发展,各级财政要加大一定的资金投入,可以用来完善检测基础设施,从而保障监测工作的正常、高效开展,更好地应对突发性或重大性疫情。
2.1.3 监测专业人员缺乏,监测技术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我县从事野生动物调查监测工作的有50名左右的人员,主要是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和乡镇林业站技术人员,这些工作人员有的还负责着其他工作。
监测工作人员中野保专业人员较少,虽然参加过有关培训,对理论知识掌握较熟悉,但是缺乏野外实际监测能力和经验。
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建设与管理规范-2011-05-09

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备案号备案号:DB××广东省地方标准DB XX/ XXXXX—XXXX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建设与管理规范The Standard of Constru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Wildlife Borne DiseasesMonitoring Station in Guangdong Province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目次前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3.1 野生动物疫源 (1)3.2 野生动物疫病 (1)3.3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 (1)3.4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 (1)3.5 野外监测观测点 (1)3.6 重要监测区域 (2)3.7 巡查路线 (2)4 主要职责 (2)4.1 广东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管理机构 (2)4.2 国家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 (2)4.3 省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 (2)4.4 市(县)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 (2)5 监测站建设 (2)5.1 监测网络建设 (2)5.1.1 建设原则 (2)5.1.2 建设标准 (3)5.2 科技支撑条件建设 (3)5.2.1 信息共享平台 (3)5.2.2 科学研究 (3)5.2.3 交流培训 (3)5.2.4 科普宣传 (3)5.3 规章制度建设 (3)5.3.1 管理制度 (3)5.3.2 应急预案 (3)5.4 人员队伍建设 (4)5.4.1 人员调配 (4)5.4.2 人员要求 (4)5.4.3 人员配备标准 (4)5.5 物资保障条件建设 (4)5.5.1 业务用房 (4)5.5.2 监测经费 (4)5.5.3 仪器设备 (5)5.5.4 应急物资储备 (5)6 监测站管理 (5)6.1 组织领导 (5)6.1.1 监测站设置 (5)6.1.2 管理模式 (5)6.1.3 归属及监督 (5)6.2 站容站貌 (5)6.2.1 牌匾规格 (5)6.2.2 资料展示 (5)6.2.3 卫生条件 (6)6.3 绩效管理 (6)6.3.1 岗位设置及聘用 (6)6.3.2 考核指标 (6)6.3.3 考核方式 (6)6.3.4 酬劳及奖惩 (6)6.4 科研项目管理 (6)6.4.1 项目分类及负责 (6)6.4.2 项目过程 (6)6.4.3 项目档案 (6)6.5 经费管理 (6)6.5.1 经费管理原则 (6)6.5.2 监督检查 (6)6.5.3 经费监督 (7)6.6 应急物资管理 (7)6.6.1 物资储备管理原则 (7)6.6.2 储备物资质量 (7)6.6.3 储备物资的管护 (7)6.7 仪器设备管理 (7)6.7.1 仪器设备管理原则 (7)6.7.2 仪器设备管护 (7)6.8 教育培训 (7)6.8.1 教育培训规划 (7)6.8.2 教育培训类别 (7)6.8.3 培训形式及时间 (7)附录A(规范性附录)各级监测站设备配置标准 (9)附录B(规范性附录)各级监测站应急物资储备标准 (11)前言本标准由广东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提出。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实施方案(最新)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及野生鸟类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防控,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及时控制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林业局《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路以党的十九大、X届X中、X中、X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核心,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林业局《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确保安全”的防治方针,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确保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落实各项责任制度,全面提升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突发性事件的控制能力,维护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施原则(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快速反应,积极除治、控灾减灾的原则。
(三)坚持重点时期“日报告”和非重点时期“周报告”制的原则。
(四)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处置”的原则。
(五)坚持依法治理,职责明确的原则。
三、实施要点(一)监测地点:X市区主要设立两个监测地点,分别为X 市X湿地和X水库。
各县(市、区)根据鸟类迁徙实际自行设立监测点。
(二)监测对象:主要对象是野生鸟类,重点是迁徙期间的雁鸭类和鸻鹬类。
(三)监测方法:采取巡查、定时监测和重点地点监测相结合的方法,对辖区内的湖泊、水库、湿地、河流等鸟类较多的地方进行全面积的调查监测。
使用望远镜记录所见鸟类的种类、数量、活动状态及栖息生境。
计数时,数量较小群体的采用精确计数法,对数量较大的群体采用“集团统计法”,即将其分成50、100、300、500个不等的小集团。
在发现有大批鸟类死亡(﹥3只/天)或行为不正常时,须加强监测强度,每天不少于四次监测(7:00、10:00、14:00、17:00)。
同时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请动检专家做好取样、病检等工作。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1号)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1号)第一条为了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防范陆生野生动物疫病传播和扩散,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疫源是指携带危险性病原体,危及野生动物种群安全,或者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的陆生野生动物;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疫病是指在陆生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者可能传染给人类和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规定负责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机构,保障人员和经费,加强监测防控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逐步提高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检测、预警和防控能力。
第七条乡镇林业工作站、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国有林场的工作人员和护林员、林业有害生物测报员等基层林业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调查,掌握疫病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变化,为制定监测规划、预防方案提供依据。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预测预报、趋势分析等活动,评估疫情风险,对可能发生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预警信息和防控措施建议,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鲁自然资字〔2020〕137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通知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近期,国内外陆续发现大天鹅等野生鸟类感染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我国部分省区发生岩羊小反刍兽疫疫情,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形势复杂严峻。
为及时发现野生动物异常情况及可能引发的疫情,切实维护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日常监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是保障野生动物种群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野生动物疫病防控的严峻形势,从维护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保护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防范出现松懈情绪和麻痹大意思想;加强领导,督促落实疫源疫病监测防控责任,组织力量认真排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提高监测防控能力和水平,确保各项监测防控措施有人管、有人做,落实到位;进一步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疫源物种、重点疫病的监测工作,优化巡查线路和固定观测点,充分发挥各监测站的前哨作用,按照“勤监测、早发现、严控制”的要求,认真开展日常监测。
二、加强野外巡查,科学处置异常情况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把监测防控各项措施落细落实,按照“强化责任、突出重点、分区施策、狠抓落实”的方针,加强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以及鸟类等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取食地、越冬地等重点区域的监测巡护,扩大监测范围,加密监测频率,加大巡查密度,确保第一时间发现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第一时间报(送)检,第一时间报告信息,并做好防护、隔离等应急处置措施。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防范陆生野生动物疫病传播和扩散,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疫源是指携带危险性病原体,危及野生动物种群安全,或者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的陆生野生动物;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疫病是指在陆生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者可能传染给人类和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规定负责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机构,保障人员和经费,加强监测防控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逐步提高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检测、预警和防控能力。
第七条乡镇林业工作站、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国有林场的工作人员和护林员、林业有害生物测报员等基层林业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调查,掌握疫病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变化,为制定监测规划、预防方案提供依据。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预测预报、趋势分析等活动,评估疫情风险,对可能发生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预警信息和防控措施建议,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冬季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冬季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29•【文号】办护字〔2017〕172号•【施行日期】2017.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冬季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办护字〔2017〕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近几年来,在秋冬季候鸟集群迁徙期间,局部地区网捕、毒杀候鸟等野生动物案件,以及滥食及非法经营候鸟等野生动物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候鸟等野生动物种群安全,并成为疫源疫病防控领域的一大隐患。
随着2017年候鸟大规模迁徙季节的来临,为坚决遏制乱捕滥猎滥食和非法经营候鸟等野生动物现象,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就2017年秋冬季进一步加强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候鸟等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监测巡护本通知下发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本区域内候鸟等野生动物主要分布区、越冬地、繁殖地、迁飞停歇地、迁飞通道和其他野生动物集群活动区划定保护责任区,明确负责机构、负责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强化野外巡护和看守,严防乱捕滥猎和损毁野生动物栖息地等违法活动,并依法加强对各类观鸟活动的规范管理,防止对鸟类集群活动造成干扰。
在开展候鸟等野生动物监测巡护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改进巡护技术,探索应用无人机、视频监控、遥感探测等先进手段,提高监测巡护效率,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捣毁栖息地内非法设置的猎捕工具。
尤其对使用网捕、毒药、猎夹、猎套等恶劣手段乱捕滥猎候鸟等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要组织力量一追到底,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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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公共卫生安全、饲养动物卫生安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疫源是指携带并有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危险性病原体的陆生野生动物;本规范所称疫病是指在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可能传染给人类和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系指,在监测野生动物物种种群中发现行为异常或不正常死亡时,记录信息、科学取样、检验检测、报告结果、应急处理、发布疫情的全过程。
第三条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的主要任务是,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严密监测,及时准确掌握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发生及流行动态。
第四条执行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专业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国家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主要由以下机构组成。
(一)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
(二)省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管理机构。
(三)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监测站。
(四)技术支撑机构。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根据监测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负责提供技术咨询,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章疫源疫病监测第七条监测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范围包括:(一)作为储存宿主、携带者能向人或饲养动物传播造成严重危害病原体的野生动物。
(二)已知的野生动物与人类、饲养动物共患的重要疫病。
(三)对野生动物自身具有严重危害的疫病。
(四)在国外发生,有可能在我国发生的与野生动物密切相关的人或饲养动物的新的重要传染性疫病。
(五)突发性的未知重要疫病。
第八条监测的疫源疫病主要种类包括:(一)鸟类细菌性传染病:巴氏杆菌病(禽霍乱)、肉毒梭菌中毒、沙门氏杆菌病、结核、丹毒等。
病毒性传染病:禽流感、冠状病毒感染、副粘病毒感染、禽痘、鸭瘟、新城疫、东部马脑炎、西尼罗河病毒感染、网状内皮增生病毒感染等。
衣原体病:禽衣原体病(鸟疫)等。
立克次氏体病:Q热病等。
(二)兽类细菌性传染病:鼠疫、猪链球菌病、结核、野兔热、布鲁氏菌病、炭疽、巴氏杆菌病等。
病毒性传染病:流感、口蹄疫、副粘病毒感染、汉坦病毒感染、冠状病毒感染、狂犬病、犬瘟热、登革热、黄热病、马尔堡病毒感染、艾博拉病毒感染、西尼罗河病毒感染、猴B病毒感染等。
(三)其它可引起野生动物发病或死亡的不明原因的疫病。
(四)国家要求监测的疫源疫病。
第九条监测的主要野生动物物种包括:兽类(灵长类、有蹄类、啮齿类、食肉类和翼手类等)和鸟类,特别是候鸟等迁徙物种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第十条监测的主要区域包括:(一)监测物种的集中分布区域,如: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夜栖地、取食地及迁徙中途停歇地等。
(二)监测物种与人和饲养动物密切接触的重点区域。
(三)曾经发生过重大疫病的区域及周边地区。
第十一条监测方法采取点面结合的监测方式,分线路巡查和定点观测两种方法开展监测工作。
(一)线路巡查。
根据野生动物种类、习性及当地生境特点科学设立巡查线路,定期按路线进行巡查。
(二)定点观测。
在野生动物种群聚集地或迁徙通道设立固定观测点进行定点观测。
各监测机构应向社会公布监测电话,一旦接到群众报告野生动物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监测强度一般情况下,每7–15天一次路线巡查或定点观测。
必要时,对重点路线的巡查和重点区域的定点观测一日一次。
紧急情况下,要对重点区域和路线实行24小时监控。
第十三条野外监测具体内容(一)监测区域内和周边地区野生动物的种群动态和活动规律。
(二)监测区域内和周边地区野生动物的发病、非正常死亡情况。
(三)监测区域内和周边地区野生动物行为异常、外部形态特征异常变化,或种群数量严重波动等异常情况。
第十四条野外监测人员应在监测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监测情况填入监测记录表(见附表1)。
第三章样本采集、保存、包装和检测(一)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动物卫生防疫部门,由其组织开展取样;确认非重大疫病致死的,各级监测站点可根据自身条件组织取样。
(二)对于国家级或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紧急情况下实行死亡动物采样与报批同步;正常情况下,应在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后,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确定具体采样方式和强度。
(三)对于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采样强度可根据野生动物种群大小,结合疫源疫病调查的需要进行确定。
第十六条陆生野生动物的捕捉,根据监测取样的需要,针对不同的野生动物特点,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
为了从业人员和野生动物的安全,野生动物的捕捉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
第十七条样本的采集强度(一)病原检测样本必须采集不低于2–5个野生动物的样本,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低于2个样本。
(二)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血清学检测样本不低于30个有效样本,且必须保证每个样本有一个复制品。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据监测疫病的种类可采集血液、组织或脏器、分泌物、排泄物、渗出物、肠内容物、粪便或羽毛等。
第十九条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样本的采样方式包括:(一)活体野生动物的非损伤采样方式,如拭子、粪便和血样的采集。
(二)活体野生动物和尸检野生动物的损伤采样方式,如脾、肺、肝、肾和脑等组织的采集。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活体原则上不采用损伤性采样方式。
第二十条尸体采样必须在动物死亡后24小时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活体野生动物被采样后,根据情况及时将其放归自然生境或进行救护。
第二十二条采样所用物品和死亡野生动物需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采样人员应认真填写野外样本采集记录表(见附表2)。
第二十四条采集样本的处理(一)血清样本:无菌采取的动物血样,将盛血容器放于37℃温箱1小时后,置于4℃冰箱内3–4小时,待血块凝固,经3000rpm离心15分钟后,吸取血清。
(二)拭子样本:进行某些特定病原检测时,通常采喉气管拭子或肛拭子。
将棉拭子插入咽喉部或肛部,轻轻擦拭并慢慢旋转,沾上分泌物或排泄物,然后将样本端剪下,置于盛有含抗菌素的pH值为7.0–7.4的样本保存溶液的冰盒容器中。
保存溶液中的抗菌素种类和浓度视情况而定。
(三)组织样本:对死亡不久的病死野生动物应采取组织样本,所采组织样本尽可能取自具有典型性病变的部位并放于样本袋或平皿中。
(四)粪便样本:对于小型珍贵野生动物,可只采集新鲜粪便样本,置于内含有抗菌素的样本保存溶液的容器中。
(五)动物样本:对于小型的野生动物,可直接将病死或发病野生动物装入双层塑料袋内。
(六)非病毒性疫病样本:处理时,必须无菌操作,不能使用抗菌素。
第二十五条样本的保存样本应密封于防渗漏的容器中保存,如塑料袋或瓶。
能在24小时内送到实验室的样本可在2–8℃条件下保存运输;否则,应冷冻后运输。
长期保存应冷冻(最好-70℃或以下),并避免反复冻融。
第二十六条样本的包装(一)保存样本的容器应注意密封,容器外贴封条,封条由贴封人(单位)签字(盖章),并注明贴封日期。
(二)包装材料应防水、防破损、防外渗。
必须在内包装的主容器和辅助包装之间填充充足的吸附材料,确保能够吸附主容器中所有的液体。
多个主容器装入一个辅助包装时,必须将它们分别包裹。
外包装强度应充分满足对于其容器、重量及预期使用方式的要求。
(三)如样本中可能含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第二十七条待检样本的运输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样本由国家指定的实验室或当地动物防疫机构进行检测。
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感染的样本,需由具有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检测。
第二十九条样本移交至检测单位时,应与样本接受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填写《报检记录表》(见附表3),并关注实验结果,及时上报、归档。
第四章防护措施第三十条野外防护。
(一)一般防护:1. 采样之前应了解采样环境和气候条件,对可能造成的意外采取预防措施。
对采样环境中具有危险性的野生动物有所了解,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2.密切接触感染野生动物的人员,应注意洗手消毒。
3.长期从业人员应进行相关疫病的免疫接种和定期的健康体检。
(二)特殊防护:采样人员在采样时配备相应的防护服、护目镜、N95口罩或标准手术用口罩、可消毒的橡胶手套和可消毒的胶靴等。
第三十一条室内防护(一)实验室设计和建造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46-2004《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和GB19489-2004《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有关规定。
(二)参与野生动物疫源分离的实验室,应严格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及兽医主管部门发布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的规定;实验室入口处须贴上生物危险标志,内部显著位置须贴上有关的生物危险信息,负责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第五章监测信息报告及处理第三十二条监测信息报告是指各级监测站点将监测工作中发现的野生动物行为异常和异常死亡情况、采样信息和疫情上报。
监测信息处理是指对监测站点报告的监测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分析,得出信息处理结果或疫病的传播扩散趋势分析报告的过程。
第三十三条监测信息报告实行日报、月报、年报和快报制度。
记录信息中有关技术术语和调查数据处理方法按照原林业部公布的《全国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与监测技术规程》(修订版)执行。
(一)日报(见附表4)是由监测总站根据监测工作需要,规定在某一时期内实行的每日零报告制度。
各监测站点将当日日常巡查和定点观察中所获得的监测信息,每日向所在地的省级管理机构报告。
省级管理机构统计汇总分析各监测站点的监测信息后,按规定时间及时向监测总站报告。
监测总站根据各省级管理机构的日报信息统计汇总分析后,在规定时限内向国家林业局报告。
(二)月报(见附表5)是各监测站点将上月日常巡查和定点观察中所获得的信息,在每月的3日之前,向省级管理机构报告。
省级管理机构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报告监测总站。
监测总站将全国汇总分析结果于每月10日前报国家林业局。
(三)年报是各监测站点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全年工作总结、疫源疫病监测汇总年报表(见附表6),向省级管理机构报告。
省级管理机构于每年1月10日前将全年工作总结、疫源疫病监测汇总年报表、疫源疫病分析,报监测总站;监测总站将各单位的监测总结和分析报告汇总后形成全国的监测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于1月20日前报国家林业局。
第三十四条突发(紧急)事件实行快报制度。
(一)各监测站点发现野生动物大量行为异常或异常死亡等情况时,必须立即组织两名或两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现场调查和野外初步诊断,确认为疑似传染病疫情后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将《监测信息快报》(见附表7)报送监测总站,并同时抄报省级管理机构和当地林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