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关于几份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告的一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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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案例探讨

会计实务案例探讨
• 对于购买日的“购买对价分摊”(PPA),一般是以成本法(资产基础法)下对单项可辨认资产、负债 的评估值为基础,考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对符合可辨认性标准的被购 买方无形资产进行识别和计量的结果加以确定,按该方法确定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合并成本之间 的差额就是商誉或者负商誉。如果这种分摊导致的结果是负商誉,则需谨慎地评估按照成本法(资产基 础法)确定的单项可辨认资产初始计量金额是否超出了其可收回金额,如果是,则应当将其初始计量金 额减记到可收回金额,相应减少购买日确认的负商誉,避免出现在购买日将负商誉计入营业外收入,而 到年底又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的情况 – 特别地,如果企业合并对价是根据对被购买方股权在收益法下的整体评估值确定的(即,合并对价 等于可收回金额),而该被购买方整体属于一个资产组,则应当确保各项可辨认资产的初始计量金 额之和不超出合并成本,即此时不应确认负商誉。
- 该并购基金的设立目的就是服务于上市公司的并购需求,为上市公司的对外并购提供杠 杆融资,上市公司主导和参与了其设立和架构设计,该基金的投资方向集中于上市公司 的同行业和上下游行业(或者上市公司拟进入的其他行业),可以为上市公司实现并购 的协同效应。
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分析与判断
• 作为唯一LP对有限合伙企业控制权的判断(续)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被购买方原报表中的商誉以及其商标、客户关 系等处理
• 被购买方报表中原有商誉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处理
–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在编制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购买方的合并报表时,对被购买方自身合并报 表中的商誉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都是不予考虑的,购买方应站在购买方的立场上重新计算, 即根据准则规定的公式重新计算购买日合并报表层面应确认的商誉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而 不考虑被购买方自身账面上这些项目的原有金额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文件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文件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契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度需求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度需求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中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契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效劳)属于«国度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范围»规则的范围;(二)研讨开发费用占销售支出的比例不低于规则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效劳)支出占企业总支出的比例不低于规则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则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规则的其他条件。

«国度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同意后发布实施。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效果的公告国度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2号,以下简称«认定方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任务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195号,以下简称«任务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则,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效果公告如下:一、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历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用税收优惠,并按规则向主管税务机关操持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历期满当年,在经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历的,应按规则补缴相应时期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历且享用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进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程中或享用优惠时期不契合«认定方法»第十一条规则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浅谈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技巧

浅谈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技巧

浅谈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技巧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高新技术企业已经成为了各大城市和地区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

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着企业的未来发展和成长。

在申报过程中,很多企业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难。

所以,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企业需要对申报技巧有着清晰的认识和了解。

下面将浅谈一下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技巧。

企业需要充分了解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政策和要求。

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之前,企业需要仔细研读相关的政策文件,了解申报的条件和要求,以及申报所需要的材料。

企业需要根据政策要求来准备材料,确保能够满足相关的条件和标准。

对于政策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和要求,企业需要有着详细的了解和掌握,以便在申报过程中能够做到心中有数,清晰明了。

企业需要合理规划申报的时间和流程。

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需要按照一定的时间节点和流程来进行,企业需要合理安排申报的时间,并且提前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在申报的流程上,企业需要按照政策要求,依次完成相应的步骤和程序,确保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成功申报。

企业还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详细的申报计划,并确保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以便在申报过程中能够顺利进行。

企业需要充分准备和整理申报所需的材料和资料。

在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过程中,企业需要准备大量的资料和材料,这要求企业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企业需要根据政策要求,准备相关的证明文件、专利证书、研发报告等,确保这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企业还需要对这些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以便在申报过程中能够随时提供。

在准备资料和材料的过程中,企业还需要密切关注政策文件的更新和变化,及时更新和调整申报的材料和资料。

企业还需要做好申报前的准备工作。

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之前,企业需要对自身的创新能力和科技实力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分析。

企业可以通过自主研发、技术创新、专利申请等方式,来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从而更有利于申报的成功。

企业还需要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包括政府部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以便能够更好地完成申报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实务答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实务答疑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3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实务答疑目前正值企业拟申报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期间,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来电、来函咨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遇到的一些实务问题。

为此,省注协专业技术委员会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专家,结合近几年来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工作和专项审计工作监管情况,针对行业执业人员提出的疑问进行梳理并研究,编写了十个问题的专家解答意见,供大家在执业中参考。

本答疑仅代表专家观点,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也不能替代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在执业中注册会计师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使用。

一、如何恰当判断被审计单位申报的研发项目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答:《工作指引》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不包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

承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时,判断企业所申报的研发项目是否为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注册会计师应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表(按单一活动填报)及其佐证资料(包括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实施情况、核心技术、创新点及其科研成果),以及询问企业管理层及相关企业研发人员获取的相关情况,可选择采用《工作指引》规定的行业标准判断法、专家判断法、目标或结果判定法,对申报企业立项实施的研发项目目标核心技术,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技术领域》)范围,研发成功后获取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或新知识)是否属于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的活动成果,进行职业判断,必要时可借助技术专家的判断。

公告书之上市公司公告解读25讲

公告书之上市公司公告解读25讲

上市公司公告解读25讲【篇一:我国上市公司公告解读和分析】目录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作用 (1)基本义务 (2)披露信息 (3)内容与格式 (4)披露媒体 (5)公告审查 (5)常见问题 (6)为何上市公司要进行详尽的信息披露? .......6 披露的信息可以在何处查找? ....................7提前公告的信息可靠吗? (7)市场上对上市公司新闻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的信息是否算公司的信息披露? ....................8 上市公司所有的重要动态信息都必须公告吗? ..............................................................9 上市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公司答记者问算不算信息披露? . (10)1我可以就公司公告咨询哪些公司负责人? .. 11 我可以随时查阅公司公告吗? (11)投资者通过哪些渠道可以获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 12 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可以刊登在任何一家报刊或网站媒体? .. (12)信息披露出现错误怎么办? ..................... 13 哪些信息的披露需作“事前审查”? (13)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主要有哪些? (14)暂停上市的公司也要公告吗? (15)定期报告年度报告 (16)中期报告 (17)季度报告 (17)临时报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8)2关注要点 ............................................... 18 公告时间 ............................................... 20公告形式 (20)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 (21)关注要点 ............................................... 21 公告内容 ............................................... 22 注意事项 (22)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23)公告要求 ............................................... 24 公告内容 ............................................... 26关注要点 (28)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公告 (29)公告要求 ............................................... 29 公告时间 (30)关联交易公告 (30)公告要求 ............................................... 31 关注要点 ............................................... 32 注意事项 ............................................... 33 公告时间 (34)提示公告 (35)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告 (36)【篇二:第二讲上市公司公告阅读】第二讲阅读上市公司公告第一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3个方面): 1 .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2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且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解读为适应新形势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10月23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6年正式实施。

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与2008版管理办法相比较,组织实施方式、专家评审、审查认定程序与现行高企认定程序更为匹配,认定条件、申报材料、税收优惠更具指向性,涉及多方面变化。

具体变化如下:一、认定条件1.新办法要求“企业申请认定时须工商注册满一年以上”。

区别:新办法与2008版管理办法相比明确了企业工商注册满一年以上是以高企申请认定时为节点。

2.新办法要求“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区别:新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不包含“通过5年以上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新办法已不认可通过独占许可的方式获专利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

同时,新办法取消了对知识产权“近三年”的限制。

3.新办法要求“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区别:与2008版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无研发人员占比要求,对科技人员的占比由2008版管理办法的“不低于30%”降为“不低于10%”,取消了学历要求,对科技人员的定义具体还要依据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

4.新办法要求“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区别:与2008版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对研究开发费用占比做了较大调整,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的企业,研发费用占比由6%降为4%。

5.新办法要求“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区别:新办法由原有的4个明确打分项变为“创新能力评价”,具体评价办法还要依据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财务指标评审之我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财务指标评审之我见

CICPAmww cicp(.or|.cn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财务指标评审之我见■孙强2008年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拉开了在全国 范围内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 序幕。

2016年1月和6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印发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 ] 32号)和《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 火[2016]195号),标志着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进入了新的发 展阶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我 国高新技术企业已达176818家,这 些高新企业在享受到国家有关税收减 免、项目奖励的同时,有相当一部分 企业实现了快速发展、产品升级换 代,企业竞争力增强,进而创造出更 多收益,缴纳更多税费,将成长的收 益贡献于社会。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条件包含8条,其中涉及财务方面的 条件有2条: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 品(服务)收入。

这两个财务条件属 一票否决项,在其他6个条件均满足 的情况下,如有1条财务条件不符合 规定,则申报企业的评审结果将以失 败结束。

因此,这2个财务条件在高 新评审中显得尤为举足轻重。

在高新 技术企业评审中,财务评审专家在对 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 入两个财务指标评审时,应结合申报 企业的相关技术资料所述内容进行评 审,同时,也应结合技术评审专家的 意见,进行专业分析与判断,而不能 仅仅局限于企业申报资料中财务部分 的相关数据。

就此,本文提出了一些对高新技术企业财务指标评审的方法和思路的建议。

一、研发费用的评审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 ] 194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应该正确核算所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发生的研发费用。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面临的困难和建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面临的困难和建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面临的困难和建议近年来,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已经逐渐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然而,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过程中面临着许多难题,此文章将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面临的问题和对策做出分析。

一、面临的困难1.人才缺失高新技术企业大多依托科技成果而产生,而技术人才是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资本,因此,一直以来人才的缺乏一直是高新技术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

即使企业出现了一些研制成果,但高素质专业的研发人员却不能保障和持续地推动科研成果的应用和进一步创新。

2.技术创新难高新技术企业的进行大都依赖技术创新,然而现状却是技术创新难以实现。

一方面,实际生产开发过程中,因为外部条件的限制,技术的成长是需要耗费很长时间。

另一方面,动辄企业开发成本高昂,而出市之后,如果没有客户看准,当前所投入的所有的开发费将全部归零,产品无利可图。

高新技术企业大多资源所在领域是竞争强者,因而也需要考虑市场红利,而技术创新的实施也要有足够的资源与人力物力的支持。

3.商业模式不法不同于传统企业的商业模式和运作模式,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具备创新的商业模式和运营模式,可是目前高新技术企业彼此之间存在大量行业模式相同的问题。

这样,一些公司虽然有一定的技术实力,但由于缺少商业模式和运营模式上的创新,企业的发展也就受到了限制。

4.缺乏成本优势高新技术企业常常需要进行前沿性的研究工作,因此,其研发投入往往会很丰富,而产品又往往需要采购高价格的进口原料、引进成熟的技术和设备,而市场还不能一切尽是接受高价的产品,这就使得高新技术企业没有成本优势,而在和其他企业的竞争中往往难以胜出。

二、建议1.强化人才培养的力度要想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必须加强人才培育工作,吸引大量优秀的科技人才进来,并对企业内部人才进行全方位培养。

此外,企业更应当着力推动与大学、科研机构等高校科研人员的深度合作,利用院校研究专业,共同研制解决高新技术企业存在的难点问题,培养出更多的实际应用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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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几份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告的一些探讨
一、优惠期表述错误
北京兆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2月6日发布《关于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4)称其取得2014年10月30日签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411002842),有效期为三年,“公司自2014年起三年内(即2014年-2017年)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203号)进一步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该公告对优惠期表述错误,三年优惠期指2014年-2016年,而非2014-2017年。

二、混淆复审与重新认定的概念
北京兆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2月6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4),但公告内文却称“公司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重新认定”。

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根据北京兆信的公告可推测企业应该是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而非重新认定。

三、复审期间预缴税率怎么判断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通过后最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1)披露复审期间“公司2014年前三季度企业所得税暂按25%预交”,而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0)则披露该公司2015年3月13日收到复审通过的证书,“2014年度,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有关文件精神,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到底是暂按25%预交还是暂按15%预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我们假设华西能源2015年3月13日取得的复审证书签发日期为2014年10月30日,上一份认定或复审证书签发日期为2011年8月13日(证书有效期为2011年8月13日-2014年8月13日),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在通过复审之前(即复审证书虽然签发时间为2014年10月30日,但2015年3月13日才获知结果),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证书有效期为2011年8月13日-2014年8月13日),企业可以暂按15%的税率预缴,那么在2014年8月13日至2015年3月13日期间前证书已经失效但复审结果还未知,企业如何确定预缴税率?相关文件并未明确。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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