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最新外墙淋水试验检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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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宅工程外窗(墙)水密性

现场喷淋检测实施细则

为切实解决住宅工程外窗(墙)渗漏问题,预防和治理住宅工程渗漏通病,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工程外窗(墙)水密性现场喷淋检测工作(以下简称“喷淋检测”),依据相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1 基本规定

1.1喷淋检测分为抽检和抽测,抽检分为普检和复检。

1.1.1抽检: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住宅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工程的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对工程的外窗(墙)水密性进行现场喷淋检测。

普检: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对工程外窗进行的第一次抽检。

复检:对抽检不合格的工程,进行的再次抽检。

1.2.2抽测:抽检合格的工程,由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或其委托的检测机构对工程的外窗水密性进行现场喷淋抽样测试。

2 申报程序

2.1普检申报程序

工程外窗安装完毕后,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现场喷淋检测。

2.2复检申报程序

抽检或抽测不合格的工程整改完毕后,建设单位委托原普检检测机构进行复检。

2.3抽测申报程序

2.3.1抽检合格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质监机构申报喷淋抽测并填写《青岛市住宅工程外窗(墙)水密性现场喷淋抽测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申报时必须同时提供抽检报告的原件一份以备审验。

2.3.2抽检报告经审验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由质监机构进行抽测,不符合的不予受理。

3 具体规定

3.1抽检的具体规定

3.1.1检测机构进行喷淋抽检前,应首先核验《门窗检测报告》(简称《检测报告》)是否合格,否则不予抽检。

3.1.2抽检选点要求:

(1)检测机构应会同建设(或监理)、施工、门窗生产厂家共同选取喷淋检测点,门窗生产厂家的技术人员必须到场。

(2)工程普检选点,应随机选取工程全部外窗总数的

20%且不少于10樘进行检测,选取的外窗必须覆盖代表工程的所有单元、所有楼层、所有立面和所有窗型。

(3)抽检不合格的工程,工程整改后进行的复检应对该工程上次抽检总数两倍数量的外窗进行检测。抽测不合格的工程,工程整改后进行的复检应对工程全部外窗进行检测。

3.1.3抽检现场检测程序

(1)选点完毕后,由检测机构按照选点结果填写现场选点记录,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门窗厂家代表签字确认。

(2)检测机构应按照选点记录在监理单位协同下进行检测,如选点外窗的条件确不便于检测操作,应会同所有选点单位重新选点。

(3)施工单位根据检测机构的要求提供现场水、电,积极配合检测机构做好喷淋检测的准备工作,门窗生产厂家的技术人员负责配合检测机构安装喷淋检测设备。

(4)检测机构应按照《青岛地区住宅工程外窗水密性现场检测技术规程》对选点外窗进行检测。

(5)检测结束后,外窗出现渗漏现象的,检测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

3.1.4抽检检测结果及处理

(1)普检或复检出现渗漏,判为抽检不合格。

(2)检测结束后,检测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不包括检测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抽检不合格的工程,检测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书面或通过检测信息管理系统报所在地质监站。

(3)检测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测时间、检测数量、检测外窗的位置、检测温度、有渗漏外窗检测前后的清晰照片(照片应标示出渗漏位置)、普检或复检等信息。

(4)建设单位应在抽检结束的第四个工作日(不包括检测工作日)凭委托单到检测机构领取报告。

(5)抽检中发现的渗漏窗,建设单位应立即会同监理、施工及门窗安装单位查找渗漏原因,进行全面整改。整改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将责任原因、责任单位、整改的内容、采取的措施、整改的效果书面报工程监督人员。

(6)抽检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普检检测机构进行复检,抽检合格的申报抽测。

3.2抽测的具体规定

3.2.1质监机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对工程的外窗(墙)水密性进行现场喷淋抽测,但应对检测机构的抽测进行监督。工程的抽检和抽测不能为同一检测机

构。

质监机构或其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喷淋抽测前,应首先核验《门窗检测报告》(简称《检测报告》)和《住宅工程外窗(墙)水密性现场喷淋抽检报告》(简称《抽检报告》),《检测报告》、《抽检报告》不齐全,或者结果不合格,不予现场抽测。

3.2.2抽测选点要求:

(1)质监机构会同建设、监理、施工、门窗生产厂家共同选取喷淋抽检点,门窗生产厂家的技术人员必须到场。

(2)第一次抽测选点,应随机选取3个外窗进行测试,选取的3个外窗不得在同一楼层上(楼层选点的优先顺序是按照楼层从上到下),不得在同一立面上,其中至少有一个外窗在工程的南立面上(其次选点的优先顺序为工程的东立面、西立面和北立面)。该工程最大尺寸的外窗必须包括在选点的3个外窗内。

(3)抽测不合格复检整改后再次抽测的,按照3.2.2第(2)条的要求加倍选点,且前次抽测不合格的窗必须重新测试。

3.2.3抽测现场测试程序

(1)选点完毕后,由质监机构或其委托的检测机构按照

选点结果填写现场选点记录,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门窗厂家代表签字确认。

(2)质监机构或其委托的检测机构应按照选点记录在监理单位的协同下进行测试,如选点外窗的条件确不便于测试操作,应会同所有选点单位重新选点。

(3)施工单位根据质监机构的要求提供水、电,积极配合检测机构做好喷淋抽检的准备工作,门窗生产厂家的技术人员负责配合质监机构安装喷淋测试设备。

(4)质监机构或其委托的检测机构应按照《青岛地区住宅工程外窗水密性现场检测技术规程》对选点外窗进行测试。

(5)测试结束后,外窗出现渗漏现象,质监机构或其委托的检测机构应现场通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

3.2.4抽测结果及处理

(1)抽测结束后,质监机构或其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在两个工作日(不包括检测工作日)内书面出具抽测结果,抽测外窗有渗漏的,应通知工程的建设单位。

(2)书面抽测结果内容应包括:检测时间、抽检数量、抽检外窗的位置、检测温度、有渗漏外窗检测前后的清晰照片(照片应标示出渗漏位置)等信息。

(3)建设单位应在抽测结束的第3个工作日(不包括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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