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迅速组织开展全省老楼危楼等安全排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城市开展建设工程监管抽查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13]1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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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城市开展建设工程监管抽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城市开展建设工程监管抽查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13〕1973号)韶关、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粤建市函〔2013〕1674号)、《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检查的通知》(粤建市函〔2013〕1677号)、《关于开展工程建设交易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工程交易平台招投标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粤建市函〔2013〕1712号)、《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3〕124号)的工作要求,现决定在11月25日至29日对韶关、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揭阳等八市,开展建设工程管理综合抽查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内容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重点检查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投标行为、勘察设计及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
二、检查方式(一)听取汇报。
检查组听取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自查的情况汇报。
(二)抽查项目。
1.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向检查组提供2013年在建工程一览表、2013年竣工验收备案工程一览表,表中应列工程名称、规模(建筑面积)、结构层数,形象进度(在建工程填写)、开工时间以及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名称、项目负责人等情况。
2.每个市抽查不少于2项工程,被检查的在建工程的施工现场应提供法定建设程序的所有手续,各项管理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料。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2.20•【字号】粤建质[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建质〔2013〕15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3〕4号,以下简称《工作规程》)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宣传。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本辖区内的施工安全监督站以及有关建设各方认真学习《工作规程》,并在今后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严格事故报告。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规程》的时限和程序要求,一般事故发生后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特别重大、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可能演化成特别重大、重大的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必须将所掌握情况形成事故报告后,以传真方式逐级报送至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三、严肃事故调查。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是法律法规赋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肃履行职责,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在事故的调查和事故调查报告的确定过程中,要对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事故各方责任主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四、依法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安全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对房屋市政工程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事故调查报告等材料,并根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意见以及事故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7.10•【字号】粤建质[2012]75号•【施行日期】2012.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质〔2012〕75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有效预防建筑工地消防火灾发生,给党的十八大成功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党的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消安〔2012〕2号),现将制定的《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附: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了为党的十八大成功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有效预防建筑工地消防火灾发生,根据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党的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消安〔2012〕2号),制定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近期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的系列工作要求,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依法监管为手段,全面排查和消除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建筑工地消防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党的十八大期间全省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状况稳定。
二、专项整治范围和内容(一)专项整治范围:全省所有在建房屋市政项目,重点是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县(含县级市)区镇一级工程、工业园区(开发区)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修缮翻新及进入装饰装修阶段的工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10•【字号】粤建质〔2020〕103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进一步加强全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指南》),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
要进一步完善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工作绩效纳入诚信以及招投标监管范围,督促各方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特别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
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查处违反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切实提升全省住宅工程品质。
二、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
对未落实防治责任的,应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于责任单位拒不整改的情况,质量监督机构可依据委托权限对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依法提请行政处罚或上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三、各级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完善工作激励和约束机制,制定行业公约,提高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在同等条件下,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和项目,优先评定集体、个人、项目的各类奖项。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7.05•【字号】粤建规范〔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建规范〔2023〕1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7月5日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我省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广东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和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自建房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涉及现场检测工作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对应检测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能力,或委托具备对应检测能力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
第五条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法定委托管理使用者,以及当房屋权属不清或房屋所有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管理人)下落不明时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2024年老楼危楼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总结

2024年老楼危楼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总结一、工作背景随着城市的发展,老旧建筑的问题逐渐凸显。
老楼的安全隐患给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为了遏制事故发生,提升城市风貌,市政府决定在2024年对老楼危楼进行全面排查大整治。
本文对此次工作进行总结,以期为今后的类似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二、工作内容1. 排查任务明确根据市政府的指示,明确了老楼危楼排查的任务和要求。
主要包括对楼房的结构、外立面、基础设施、电气线路等方面进行细致入微的排查,确保安全隐患不遗漏。
2. 组织人员力量为了保证排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市政府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组,由建设部门、安监部门、消防部门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工作组的成员经过专门培训,具备了相应的技术和实践经验。
同时,还邀请了相关专家学者担任顾问,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
3. 制定详细方案根据排查任务的要求,工作组制定了详细的排查方案。
方案包括排查的时间节点、培训的内容、数据收集的方法等。
方案通过多次讨论和完善,确保了整个排查工作的可行性。
4. 落实责任制在排查工作中,工作组落实了责任制。
每个部门和人员都承担着具体的任务和责任,确保了工作的有序进行。
同时,通过建立工作流程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了各个部门之间的紧密协作。
5. 细致入微的排查在排查过程中,工作组采取了细致入微的方法。
他们对老楼的结构、外立面破损、基础设施老化、电气线路漏电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排查,确保了隐患不遗漏。
同时,他们还通过照片、视频等方式进行了记录,为今后的整治工作提供了依据。
6. 整治措施合理有效通过排查工作,工作组找出了老楼危楼的安全隐患。
在整治方面,他们采取了合理有效的措施。
一方面,针对紧急情况,他们采取了封控措施,确保了居民的生命安全;另一方面,针对非紧急情况,他们制定了整治方案,并通过物业公司、业委会等渠道通知居民整改。
7. 持续监督和检查为了确保整治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工作组进行了持续的监督和检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

xx号:分类:发布机构:x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文日期:2019-05-28名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号:xx规范〔2019〕2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了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制订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反映。
x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5月28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下设施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可能造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的地质条件,如岩溶、地下暗河(涌)、软弱岩土、花岗岩残积土、承压水层、流土管涌渗漏变形等,以及所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建议。
广东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管理工作调研报告(征求意见稿)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6年4月目录一、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管理现状 (4)(一)行业安全工作基本情况 (4)(二)行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情况 (9)(三)法律法规与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11)(四)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16)(五)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建设情况 (18)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管理存在的“短板”和主要问题 (20)(一)行业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不足 (21)(二)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不完善 (22)(三)市场仍然存在不规范行为 (25)(四)安全管理保障体系有待加强 (26)三、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管理措施和建议 (29)(一)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 (29)(二)加快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订 (30)(三)加强安全责任体系落实 (32)(四)改进安全监管方式方法 (32)(五)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 (35)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管理工作调研报告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城市公共安全和农房建设安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对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安全问题进行一次深入调研。
调研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陈天翼同志牵头组织,厅质量安全、城市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村镇建设等业务处以及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组成五个调研组,分别按城市规划选址安全和防灾减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燃气、桥梁、供水、排水防涝等基础设施运行,风景名胜景区和城市公园游乐设施使用)的运行安全、城市既有房屋安全以及农村房屋建设安全等五个领域进行调研,调研组于3月中旬分赴广州、佛山、深圳、东莞、韶关、清远、湛江、茂名、江门、阳江等10个地级市开展调研。
本次调研,以各地有关部门组织调研并书面征询意见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现场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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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迅速组织开展全省老楼危楼等
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建质函[2015]146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7.17
【实施日期】2015.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迅速组织开展全省老楼危楼等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
知
(粤建质函〔2015〕146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全省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消除各类老旧建筑事故隐患,坚决防止垮塌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整治范围
在去年排查的基础上,各地要对本地区的老楼危楼安全情况开展全面排查。
重点排查1 / 2
对象是:
(一)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房屋;
(二)使用过程出现质量安全问题较多,群众投诉较频繁的房屋;
(三)邻近挡土墙、山体护坡、河道可能存在因挡墙倒塌、边坡坍塌、河道地基塌陷等威胁的房屋;
(四)居住使用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建筑,特别是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商场等的房屋建筑;
(五)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特别是原有公房、购改租等方式筹集用作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以及建成入住时间较长的保障性住房;
(六)各种存在违法违章建设的房屋。
二、排查整治内容
(一)对去年开展老楼危楼排查工作进行回头查。
回头查的主要内容:去年开展老楼危楼排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或隐患是否已采取可靠措施排除;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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