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选举办法
关于公司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拟采用的办法

董事会董事和监事会监事的选举办法(草案)公司本届董事会和监事会三年届满,为顺利选举产生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和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如下选举方案:一、关于表决权: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次选举按股东及股东单位代表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关于统一制发选票的说明和监票人及计票人的产生办法(一)公司统一制发分载各股东及股东单位出资比例的记名选票。
(二)选票经选举人投票后签字确认即视为有效选票。
(三)考虑到选举工作的严肃性和保密性,此次选举工作的监票员、计票员在公司股东或员工中选举产生。
并由首届董事会提出人选2名经全体股东及股东单位代表持公司统一制发的选票进行选举,按所得表决权票的高低依次分别当选监票员1名、计票员1名。
三、公司董事的选举办法(一)第二届董事会由全体股东及股东单位代表投票选举九名董事组成。
(二)董事会成员只在公司现有27位股东及股东单位代表中选举产生。
(三)选举方式1.由全体股东及股东单位代表持公司统一制发的选票进行等额选举。
表决权票比例超过50%者当选。
2.若等额选举出现表决权票比例低于50%者时,则进行第二轮投票,具体方式为表决权票比例相近的前几名候选人按1:1名额的差额进行选举,表决权票比例超过50%且得票比例高者当选。
直至选满为止。
四、监事会监事的选举(一)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由全体股东及股东单位代表中选举2人、由没有形成股东单位的出资人以及未出资的在职在岗员工中选举1人共同组成新一届监事会。
(二)由全体股东及股东单位代表持公司统一制发的选票进行等额选举2名公司监事,表决票比例高者当选。
若出现候选人表决权票比例相同的情况下,则再进行差额选举,表决权票比例大者当选,直至选满为止。
(三)由工会组织没有形成股东单位的出资人及未出资的在职在岗员工选举产生1名监事会监事。
五、关于监票员、计票员履行相应职责(一)监票员、计票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细致进行表决权票统计,要注意严格保密工作,严防泄露投票情况,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农商银行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合规选举产生本行董事会董事、董事长,优化董事会组成人员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选任条件第三条本行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同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本行拟任董事不符合第三条第(二)、(三)、(五)款条件的情形包括:(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八)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五条本行拟任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六)、(七)款条件的情形包括:(一)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本行的逾期贷款;(二)本人或其配偶及其他近亲属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本行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六)银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未达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状况、独立性方面最低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最新职工代表董事选举办法

最新职工代表董事选举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最新的职工代表董事选举办法,以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职工代表董事的选举。
2. 选举程序2.1 选举委员会的成立- 公司应设立选举委员会,由公司董事会委托负责组织和监督选举过程。
- 选举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一名为主席,由董事会指定。
2.2 选举程序的公告- 公司应在选举前至少30天公告选举的时间、地点和程序。
- 公告应在公司内部发布,并通过公司内部通讯渠道向所有职工传达。
2.3 候选人提名- 职工在公告发布后的15天内,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名候选人。
- 候选人需是公司在职员工,并符合董事会设定的任职资格要求。
2.4 候选人资格审核- 选举委员会应对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
- 候选人需提供个人简历和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董事会设定的任职资格要求。
2.5 候选人公示- 选举委员会应在候选人资格审核通过后,在公司内部公示候选人名单,并公布候选人的个人简历。
2.6 投票- 投票应在选举公告发布后的15天内进行。
- 投票方式可以是线上或线下,以确保所有职工都有机会参与。
2.7 投票结果- 选举委员会应负责统计并公布选举结果。
- 选举结果应在公布后的7天内向全体职工传达。
2.8 上诉程序- 职工对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选举结果公布后的7天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上诉。
- 选举委员会应在收到上诉后的7天内进行审议,并作出最终裁决。
2.9 就职仪式- 当选的职工代表董事应在选举结果公布后的7天内举行就职仪式,正式就任职务。
3. 选举监督3.1 监督机构的设立- 公司应设立选举监督机构,负责监督选举过程的公正性和合规性。
- 选举监督机构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一名为主席,由董事会指定。
3.2 监督措施- 选举监督机构应定期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并报告给董事会。
- 如发现选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监督机构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4. 附则4.1 本办法的修改- 对于本办法的修改,需经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后方可生效。
董事会成员选举办法

董事会成员选举办法本文档旨在制定董事会成员选举办法,以确保选举过程公正、透明,并保证有能力和合适的人员加入董事会。
1.提名阶段:在选举开始前,所有合格的候选人应提名自己或由其他董事会成员提名。
每个董事会成员可以提名多个候选人。
1.提名阶段:在选举开始前,所有合格的候选人应提名自己或由其他董事会成员提名。
每个董事会成员可以提名多个候选人。
1.提名阶段:在选举开始前,所有合格的候选人应提名自己或由其他董事会成员提名。
每个董事会成员可以提名多个候选人。
2.甄选阶段:董事会成员将候选人的资格进行评估,并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甄选阶段的评估标准应为候选人的专业能力、经验和对公司的贡献潜力。
2.甄选阶段:董事会成员将候选人的资格进行评估,并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甄选阶段的评估标准应为候选人的专业能力、经验和对公司的贡献潜力。
2.甄选阶段:董事会成员将候选人的资格进行评估,并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甄选阶段的评估标准应为候选人的专业能力、经验和对公司的贡献潜力。
2.甄选阶段:董事会成员将候选人的资格进行评估,并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甄选阶段的评估标准应为候选人的专业能力、经验和对公司的贡献潜力。
2.甄选阶段:董事会成员将候选人的资格进行评估,并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甄选阶段的评估标准应为候选人的专业能力、经验和对公司的贡献潜力。
2.甄选阶段:董事会成员将候选人的资格进行评估,并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甄选阶段的评估标准应为候选人的专业能力、经验和对公司的贡献潜力。
2.甄选阶段:董事会成员将候选人的资格进行评估,并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甄选阶段的评估标准应为候选人的专业能力、经验和对公司的贡献潜力。
2.甄选阶段:董事会成员将候选人的资格进行评估,并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甄选阶段的评估标准应为候选人的专业能力、经验和对公司的贡献潜力。
2.甄选阶段:董事会成员将候选人的资格进行评估,并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的方法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的方法,通常有两种:(1) 直接投票法,即每一股份对于某一个董事只有一个表决权。
优点在于程序简单,充分体现了资本多数决原则,有利于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
缺点在于,持有半数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控制董事的选任,使董事会成为控股股东的“一言堂”。
(2) 累积投票制,亦称集中投票制,即每一股份在选举董事时具有所欲选董事数的表决权。
例如欲选4 名董事,持有30 股的股东,享有的表决权为120 个,可以将120 个表决权分别投向不同的候选人,也可以集中投向一个候选人。
此种选举方法,系借鉴美国国会议员选举中的比例代表制。
优点在于有效地保护小股东利益,给他们提供了选任自己信任的人参加公司管理的机会,避免大股东对董事会的垄断。
缺点在于,计算方法麻烦,由此选任出的董事容易造成天生的派系对立。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
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
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
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
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
职工代表董事选举办法(新)

职工代表董事选举办法(新)一、目的和意义为了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双方的良好沟通与合作,特制定本《职工代表董事选举办法(新)》。
本办法将明确职工代表董事选举的程序、条件和权责,推动企业决策的民主化,增进企业的持续发展和稳定。
二、选举程序1. 选举时机:每届董事会届满后的两个月内进行选举。
2. 选举委员会:成立选举委员会,由不同部门的员工代表组成,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 选举提名:选举委员会接受职工的提名,候选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是公司职工,具有法律许可的选举资格;- 无不良诚信记录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在公司工作满三年,并取得良好的工作绩效。
4. 候选人确认:选举委员会核实提名人的资格,公示候选人名单,并在指定时间内接受异议。
5. 竞选宣言:候选人应依法在公司内公示自己的竞选宣言,让职工了解他们的理念和承诺。
6. 投票选举:选举委员会组织投票,通过保密方式进行,每位职工有一个选票。
获得票数最多的候选人将被选为职工代表董事。
三、权责和任期1. 职工代表董事从选举当日起产生,任期为三年。
2. 职工代表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相同的权益,包括:- 参与董事会的决策;- 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为职工维权、提出建议和意见;- 其他相关权利和义务。
3. 职工代表董事在行使权力时,应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坚持依法合规、公正廉明原则。
四、评议和罢免1. 职工代表董事每年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述职,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2. 如职工代表董事的工作不符合法定职责或丧失信任,监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其职务。
3. 罢免程序:监事会提出罢免提案,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赞同票数后,即可罢免。
五、附则1.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法人所有。
2. 如有其他未尽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以上为《职工代表董事选举办法(新)》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最新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董事选举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董事选举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依法选举董事会董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董事会由13名自然人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第三条、本行董事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四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许可。
第五条、董事除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25周岁;(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三)、能与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并积极配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四)、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除《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实施办法》、《章程》和本行其他制度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或金融机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外,具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人员也不得担任本行董事:(一)、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的;(二)、因未履行诚信义务被其他金融机构或组织罢免职务的;(三)、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不含以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借款,下同)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或任职于在本行的借款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股东单位的;(四)、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的,或任职于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的企业的;(五)、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取消终身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或累计2次被取消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六)、未达到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董事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等方面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办法

江西龟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办法(二OO三年四月十五日)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股东大会改选的组织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和主持,选举董事会成员5人,选举监事会成员3人。
三、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按一股一票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四、选举大会必须由应出席会议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参加方能进行选举。
如股东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可委托他人参与会议选举,但必须使用本公司制作的委托书(在外地可采用传真或电报委托),受委托人必须是本企业股东或委托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非本企业股东或非委托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接受委托,委托书上需注明代理人姓名、代理权限并有股东签名方可有效。
接受委托代理最多不可超过3人,若超过则视为无效。
委托代理手续必须交由公司进行资格审查,未经资格审查确认,则该委托代理视为无效。
如股东本人未到会,又未委托他人参加选举,则视为弃权。
五、董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分两次进行,第一次选举董事,第二次选举监事。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均分两轮进行。
第一轮实行预选,股东按应选人数,把自己要选的人的姓名写在选票的姓名栏空格内,以得票多少排序,由高到低多于应选人数的两倍确定候选人名额,即董事会候选人10人,监事会候选人6人。
第二轮选举,从候选人名单中把自己要选的人的姓名写在选票的姓名栏空格内,按得票多少为序当选。
若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已当选为董事的不得兼任监事。
七、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分别由董事会和监事会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八、选票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字迹要清楚,填写模糊的选票,可辨认部分为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如果股东不能填写选票,可委托他人填写,但不能委托候选人代写。
九、每次选举结束后,应当场清点收回的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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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選舉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二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單記名累積投票法,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本公司獨立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應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
單中選任之。
本公司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任,悉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
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具有股東身分之監票員、計票員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職務。
投票箱由董事會製備之,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
驗。
第四條:本公司董事依公司章程所定之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之選舉權,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依次當選,如有二人以
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
由主席代為抽籤。
第五條:選舉票由董事會製發,並加註各該股東之選舉權數。
第六條: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須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股東戶號及戶名;如非股東身分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
編號或護照號碼。
如被選舉人為政府或法人股東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
戶名欄,應填明該政府或法人名稱,亦得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
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第七條: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用董事會製備之選票者。
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者。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四、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其戶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
者。
所填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
護照號碼經核對不符者。
五、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其他股東姓名相同,而未填寫股東戶號或身
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可資識別者。
六、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姓名)或股東戶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
碼)及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他圖文者。
七、同一選票所填被選舉人在二人或二人以上者。
第八條: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監察人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第九條:本辦法如有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本辦法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1 OB-PR-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