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国有企业中设置职工董事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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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桥局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大桥局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履 行 职责创 造 了有 利条 件 。 公司 还建立 了三 个配 套小 制度 。

集团举办培训学 习8 次,职工董事 、职工监事培
训 率 达 到 9 % 。 同 时 ,在 子 公 司 试 点 的基 础 8
是建立 “ 第一代 言人 ” 制度 。 为保 证 职
20 08. 7
维普资讯
抓培训,确保职工董事都 “ 懂事” . 职工监事都有 “ 见识”。

同等 权 力 ,以及 一 些 特殊 的权 力 。 在董 事 会讨 论 关系 职 工切 身 利 益 的方 案 时 ,职 工董 事 有 权
如 果 职 工 董 事 不 “ 事 ” ,职 工 监 事 无 对 侵 犯 职 工合 法 权 益 的方 案 要 求 进行 复 议 ,或 懂
工 董事

职 工 监 事 能 够 很 好 地 发 挥 代表 作 用


泛 听取 职 工 群 众 的意 见 和 公 司 工 会 的 意 见



为职 工 说 话 办 事
监事在董事会

公 司 建 立 了职 工 董 事


职工

真 收集 各 方 面 的 意 见


在 参加 董 事 会 决策 时

监 事 会 中的
二抓建制 ,保证职 工董事 .职工监事发 挥作用时有章可循。
国有 大 型 企 业 推 行 任 何 一 项 制 度 ,都 不 能靠 “ 脑袋 ”行事。大桥局党政工3 拍 家联 合 行 文 ,制 定 了 ( ( 中铁 大桥 局 集 团 公司 关 于 建立 健 全 职 工 董事 、职 工 监事 制 度 的 暂行 办 法 ) ), 从 建 立 健 全职 工董 事 、职 工 监 事 制度 的指 导 原 则 、职 工 董事 、职 工 监 事 的性 质 和设 置 、条 件 及 产生 、任 期 和罢 免 、权 力 和 职 责 、工 作 制 度 等6 方面 作 了明确 规定 ,使各 单位 在推 进职 工 个 董事 、职 工监事 工作 中有 章可 循 ,规 范运 作 。 按照 规 定 ,职 工 董 事 、职 工 监 事 必 须要 按 照 民 主程 序 ,由职 代 会 采取 无记 名 投 票 的方 式 选 举 产生 ,并 且 规定 各 单 位 工 会主 席 必 须作 为 职 工 董事 进 入 董 事 会 ,工 会 副 主席 作 为 职 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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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董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职工董事制度是指公司董事会中设立一定比例的职工董事,并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制度。职工董事是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依照法律程序进入董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决策的职工代表。实行职工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有企业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求的一个具体表现。 职工董事制度来源于德国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德国公司治理结构实行“两会制”,目的主要是强化股东对管理者的控制权限,即一方面,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自己的基本投资权利;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由股东代表所组成的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和控制职能。 职工董事制度由职工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和股东大会选举的股东代表充任公司的监督董事,并由他们平等地组成公司的最高权力实体即监事会(相当于我国《公司法》中的董事会),再由该监事会选拔公司的经理人员,与其共同组成公司的经营机关。在这种治理结构中: (一)监事会为公司的权力机关,其成员由职工与股东代表对等组成,无论是职工代表还是股东代表,其权利应当平等,以体现劳动要素所有者与资本要素所有者对公司的“共同治理”。监事会应对职工、股东以及公司法人负责,其职责是监督公司的所有活动。 (二)由经营董事组成的高层经理组织是公司的经营机关,它只对监事会负责,并受监事会监督,其职责是负责公司的经营活动。 (三)职工大会和股东大会是两个平行的机关,相互间不存在依附关系,其职责是独立地选举各自监督董事进入监事会。 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对职工董事制度的规定 (一)1999年9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五条(三)提出,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 (二)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第68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2004年6月7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第四条对试点企业作了界定:试点企业选择的基本条件是属于国有经济应控制的大型企业,企业投融资等重大决策事项较多,企业经营状况较好。符合上述条件且企业有意愿或现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将换届的,可重点考虑作为试点企业。第五条第(三)规定,试点企业应依照有关规定民主选举职工董事,并由国资委聘任。 (四)2006年3月3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06]21号)对职工董事作了如下规定: 1、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建立董事会试点的国有独资公司。 2、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3、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 4、担任职工董事应当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5、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1)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2)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6、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和职工自荐方式产生。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是公司工会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代表。 7、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董事可以由公司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公司总部全体职工和部分子(分)公司的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8、职工董事选举前,公司党委(党组)应征得国资委同意;选举后,选举结果由公司党委(党组)报国资委备案后,由公司聘任。 9、职工董事的任期每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10、职工董事的劳动合同在董事任期内到期的,自动延长至董事任期结束。 (五)2006年5月3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总工发[2006]32号)第二条规定: 1、职工董事人选的基本条件是:本公司职工。 2、未担(兼)任工会主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 3、董事会中职一般应占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人数较少的,其职工董事至少1人。 4、职工董事的产生程序: (1)职工董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组织审核,并报告上级工会;没有党组织的公司可由上一级工会组织审核。工会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董事的候选人。 (2)职工董事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会议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方可当选。 (3)公司应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尚未建立的,应组织职工或职工代表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并积极筹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4)职工董事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并与其他内部董事一同履行有关手续。 (六)2009年3月30日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09]53号)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七)2009年3月20日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5号)规定: 1、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 2、董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不超过13人。公司外部董事人数原则上应当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 3、公司总经理担任董事,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原则上不担任董事。 4、公司党委成员符合条件的,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 5、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并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八)2011年1月8日修订后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包括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三、对目前国有企业中职工董事的产生和职责权限的思考 (一)现行职工董事产生的规定 1、按照我国现行法规和政策规定,国有企业的董事会中应当设置职工董事,但在实践操作中,本规定并未得到严格执行,目前国资监管部门只要求在试点董事会建设的国有独资公司中设置职工董事。 2、职工董事只能在本企业的内部职工中产生,其控股股东如希望向企业派遣董事,只能派遣外部董事。 3、企业的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对于外部董事的选任人选,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即可。 4、企业设置职工董事,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二)对职工董事职责权限的思考 目前,我国《公司法》虽然对职工董事制度作了相应规定,相关主管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职工董事制度作了规定,但目前在实践中仍受到许多主客观条件的制约,面临许多问题: 1、相关法规和规定仍不健全,亦无配套的强制性约束措施。这导致许多国有企业不设职工董事,或虽设立了职工董事,但其在董事会中比例过低,难以表达职工的利益和诉求。 2、职工董事的产生未能体现民主,无法对职工权益进行保障。由于在国有企业中,管理层和普通职工的诉求并不一定是一致的。设立职工董事本意是保护普通职工的利益,但由于在目前的大环境中,所产生的职工董事程序即使不合法,亦很难追究相关人员或部门的责任。而一旦根据这种程序产生的职工董事, 很难站在普通职工的立场上发表意见。比如国企改制涉及职工安置问题时,如果没有相应的体现普通职工诉求的渠道,以及对维护职工权益相关措施实施的监督机制,则职工董事制度将变成现在国有企业的工会和监事会。 3、职工董事制度的不完善,很大程序上体现了企业治理结构的不完善,职工无法通过这种制度设计,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也不利于保护普通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对完善职工董事制度的建议 1、完善对职工董事的立法。可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规定达到一定资本和人数规模的国有企业,其董事会必须按照一定的法定比例设置职工董事。 2、规范职工董事的产生和运作程序。主管部门应明确职工董事的产生、换届、罢免程序,明确职工董事享有的权利义务,履行职权的程序,以及向职代会报告的工作制度等。 3、完善职工董事的责任机制。职工董事在董事会研究公司重大问题、代表职工行使权利时,应充分考虑出资人、公司和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如实反映职工要求,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应明确职工董事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须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并接受职工的监督和质询。 4 、提升职工董事参与企业民主决策的能力。职工董事与其他董事一样,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参与决议并投赞成票的职工董事应与其他董事一样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意味着首先在广大职工中选举具备一定能力和责任的职工成为职工董事。另外,在获得任命后,应对职工董事进行培训,以便其能更好地发挥董事的职责

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董事

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董事

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董事一、职工董事制度的法律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109条第2款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这些法条都对公司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做了规定,并且《公司法》第68条专门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应当由公司职工代表以及职工代表的选举方式作了规定。

另外国资委下发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就职工董事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利等特别职责作出详细规定,赋予了职工董事在制定包括薪酬制度在内的一系列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制度时享有独立的表决权。

以上的法律法规都为职工董事地位的确立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使职工进入董事会有法可依。

二、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制度的基础和意义我国《公司法》之所以要对公司特别是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工董事制度进行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1.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建立我国职工董事的基础。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职工作为公司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其实质就是公司的主人。

国有独资公司顾名思义其实质是国有资产占有绝对优势,职工作为企业的主人理应参与公司的治理,职工董事制度就是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途径之一,落实了社会主义国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体现了维护职工根本权益的基本要求。

2.利益相关者理论为职工董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的目的不能局限于股东利润最大化,而应同时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员工、供应商、用户、债权人、所在社区及经营者的利益,企业各种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共同最大化才应当是现代公司的经营目标,也才能充分体现公司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存在的价值。

国有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问题及建议

国有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问题及建议

Focus聚焦《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明确提出,要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加强董事会建设落实董事会职权”作为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对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意义重大。

然而,在国有企业具体实践中,一些国有企业仍存在治理主体高度重合、董事会与党委(党组)会权责不清、董事会未发挥定战略作用等突出且急迫性问题。

基于此,本文深刻分析了问题产生的根源,并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提出参考性意见和建议。

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主体高度重合。

设立董事会且结构科学合理,是董事会平稳高效运行的组织基础。

然而,从实践情况来看,部分应该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未设立董事会(“应设未设”),只有执行董事;另外,很多国有企业虽然设立了董事会,但全部为内部董事,再加上过度强调“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等制度安排,导致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会、经理层成员高度重合。

“同一群人,讨论同一个事,开一个会记两个本子违反规定,但开两个会是否会降低决策效率”的困惑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

董事会与相关治理主体,尤其是党委(党组)会,权责不清。

明确董事会与相关治理主体权责边界是董事会高效平稳运行的前提条件。

从实践情况来看,董事会与党委(党组)会权责不清现象严重,部分国有企业董事会与党委(党组)会权责划分不合理,权4文=赵秀苹 陈占夺国有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问题及建议在具体工作中,很多企业难以清晰界定董事会和党委(党组)决定事项及权责关系。

虽然国有企业在实践摸索中不断完善细化各治理主体决策内容和权责边界,但关于“董事会与相关治理主体权责划分是否合理”的疑惑一直存在。

所以,从顶层设计角度,为国有企业制定各治理主体权责划分可依照的标准尤显急迫。

Focus 聚焦励方法不足。

目前,国有企业专职外部董事占比较小,且专职外部董事市场化不足、内在激励不足,不利于吸引优秀人才加入专职外部董事队伍。

第二,权责划分缺少可供参考的标准是董事会与相关治理主体权责不清的直接原因。

关于工会关于工会主席担任职工董事的角色探讨的应用

关于工会关于工会主席担任职工董事的角色探讨的应用

关于工会主席担任职工董事的角色探讨关于工会主席担任职工董事的角色探讨作者张喜亮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是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的内容,一般认为,国有企业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基本形式有三种,一个是职工参加班组管理成为生产的主人,一个是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实现管理企业的权利,一个是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参加重大事项的决策。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制定了职工董事管理办法和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

这两个文件确立了职工董事的地位和保障了职工董事的作用,但是,关于工会主席担任职工董事在企业职工中和理论界中有一些争议。

本文就这个问题进行探讨与读者分享。

一、关于工会主席担任职工董事的规定职工董事制度,应当说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时就已经在当时的有关部委如经贸委和全国总工会的文件中就已经明确作出了规定。

最具有权威的规定应当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法中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等条款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的,“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这是职工参加董事会的一部重要的法律文件和法律依据。

据此,2006年国务院国资委颁发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职工董事管理办法》)。

《职工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和职工自荐方式产生。

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是公司工会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代表。

”在这个文件中,实际上比没有明确工会主席担任职工董事,只是把工会主席担任职工董事作为职工董事候选人的一个选项。

2006年底中华全国总工会(全总)制定了《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这个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凡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工会应依法督促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国资委正式发文要求央企董事会须设职工董事

国资委正式发文要求央企董事会须设职工董事

国资委正式发文要求央企董事会须设职工董事
酝酿一年的央企职工董事管理办法终于浮出水面。

昨天国资委正式发文,要求已经建立或即将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央企,应当在规范董事会中设置至少1名职工董事。

国资委昨天正式印发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

《办法》主要就业界关心的3个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第一,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必须有1名职工董事,职工董事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并保守公司秘密;第二,董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或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在董事会上反映;第三,职工董事候选人既可以是工会主席,也可以是其他职工代表。

但是,公司党委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均不得担任职工董事。

国资委规定,职工董事任职期间,公司不得对其降职减薪、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要罢免职工董事,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过半数的职工代表通过。

“工会负责人进入企业决策层并发挥作用,才能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才是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

”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国有公司职工董事制度之不足及其补正

国有公司职工董事制度之不足及其补正
完善 。
关键词 :职 工董 事 ;公 司治理 ;制度 完善
中图分 类号 : 9 2 2 19 文献标 识码 : 文章编 号 :2 75 3 ( 0 0 1 .0 50 D 2 .9. 1 A 0 5 .8 3 2 1 ) 10 9 .9 作 者简 介 :胡改 蓉 ,华 东政 法大 学经 济法 学院讲 师 ( 海 上 204 ) 002
定 ,但 其 被 边 缘 化 的 倾 向 极 为 明 显 。 究 其 原 因 , 还 在 于 宜 “ ” 不 宜 “ ” 的 立 法 指 粗 细
导 思想造 成的相 关制 度 的模 糊化 。 为切 实实现 职工董 事制 度设 计之初 衷 ,立 法应从 职 工
董 事的 角 色定位 、席 位设计 、资格确 定 、薪酬 激励 、责任 规 范等 多角度进 行相 关 的制度
公 司治理 的要 旨就 是将各 利益 主体 的利益 诉求 通过 博弈 、制衡 达 到总体 效益 的最 大化 。依据
美 国学 者玛格 丽特 ・ M.布莱 尔 的分析 ,职工 也要 承担 与特 定投 资 ,特 别是 与 “ 力 资本 ” 投资 人 相 关 的风险 ,尤其是 那些 技术 密集 或定 向服务 的企 业 ,职工 因其技 艺 只能专 用于本 公 司而不 可避 免地 要承 担剩 余风 险 。因此 ,职工无 疑是 公 司的重要 利益 相关 方 ,应 有 资格 参 与 公 司治 理 。其 中 ,由职 工代 表进入 董事 会 ,参 与公 司事 务决 策 ,是 对职 工利 益保 护 的重 要路 径之 一 。因此 ,职 工董 事制 度是 企业法 人治 理结 构 不 可或 缺 的一 部分 ,是 民 主管 理 在 现 代企 业 制 度 下 的发 展 与 延 伸 。当前 ,除 了利益 相关者 理论 外 ,经 济 民主理 论 、民主 资本 主义理 论 、共 同治理 理论 、企业 社

控股公司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相关的法律的反思

控股公司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相关的法律的反思
【 综合论坛 I C O M P R E H E S I V E F O R U M 1
控股公司建立职工董事 、 监事制度的相关的法律的反思
杨 希
北京中油首路 石油销售有 限责任公 司 北 京 1 0 0 1 0 1
中图分类号 : F 2 7 0 . 7文献标识码 : A
摘要 : 随着社会 的发展 , 经济迅速 的发展 , 人 工对企业 民主管理的 问题也 E l 益关注。 而职 工董事、 监事制度作 为 民主管理 的一种 重要 的形 式 . 在控股公 司 中建立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控股公司建立职工董事、 监事制度, 应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 , 依法确立工人阶级和职工董事、 监事的法律地位, 分清规 范和制约职工董事、
组织和行为规范。 据此, 在现行法律法规未对 国有 控股公司职 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作 出规定 的情况下, 我们便可 以参照公司法有关规定, 通过
的领导者和主人翁 的法律地位。《 宪法》 第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 : “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
的共 同课题, 职 工董事 监事制度也就在 改革的大
月) 、 《 劳动法》 ( 1 9 9 4 年7 月) 等法律 法规 ,都从不同法律角度对国有企业职工参 与企业 民主管理 的方式和途径作了规定 。特别是
业董事会 、 监事会 , 实行劳资共决。 比之于西 方的 工人参与制, 我 国的职 工董事监 制度有 着无与伦
比的优越性, 它使职工 能以主人翁和所有者 的身 份参与企业 的重大决策, 夯 实了党 的阶级基 础和 执政地位; 同时它以职代会 为依托, 架起 了职代会
民主管理 的一种形式。 随着我 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建立和国有
3 . 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是实践的呼唤。 职工 董事监事制度脱胎于 我国 民主管理 的优 良传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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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律师协会时间:2013-03-15 作者:黄颢
一、职工董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职工董事制度是指公司董事会中设立一定比例的职工董事,并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制度。

职工董事是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依照法律程序进入董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决策的职工代表。

实行职工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有企业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求的一个具体表现。

职工董事制度来源于德国公司治理结构体系。

德国公司治理结构实行“两会制”,目的主要是强化股东对管理者的控制权限,即一方面,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自己的基本投资权利;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由股东代表所组成的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和控制职能。

职工董事制度由职工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和股东大会选举的股东代表充任公司的监督董事,并由他们平等地组成公司的最高权力实体即监事会(相当于我国《公司法》中的董事会),再由该监事会选拔公司的经理人员,与其共同组成公司的经营机关。

在这种治理结构中:
(一)监事会为公司的权力机关,其成员由职工与股东代表对等组成,无论是职工代表还是股东代表,其权利应当平等,以体现劳动要素所有者与资本要素所有者对公司的“共同治理”。

监事会应对职工、股东以及公司法人负责,其职责是监督公司的所有活动。

(二)由经营董事组成的高层经理组织是公司的经营机关,它只对监事会负责,并受监事会监督,其职责是负责公司的经营活动。

(三)职工大会和股东大会是两个平行的机关,相互间不存在依附关系,其职责是独立地选举各自监督董事进入监事会。

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性文件中对职工董事制度的规定
(一)1999年9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五条(三)提出,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

(二)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第68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产生。

(三)2004年6月7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第四条对试点企业作了界定:试点企业选择的基本条件是属于国有经济应控制的大型企业,企业投融资等重大决策事项较多,企业经营状况较好。

符合上述条件且企业有意愿或现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将换届的,可重点考虑作为试点企业。

第五条第(三)规定,试点企业应依照有关规定选举职工董事,并由国资委聘任。

(四)2006年3月3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06]21号)对职工董事作了如下规定:
1、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建立董事会试点的国有独资公司。

2、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公司职工选举产生,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3、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

4、担任职工董事应当经公司职工选举产生。

5、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1)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2)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6、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和职工自荐方式产生。

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是公司工会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代表。

7、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

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董事可以由公司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公司总部全体职工和部分子(分)公司的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8、职工董事选举前,公司党委(党组)应征得国资委同意;选举后,选举结果由公司党委(党组)报国资委备案后,由公司聘任。

9、职工董事的任期每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10、职工董事的劳动合同在董事任期到期的,自动延长至董事任期结束。

(五)2006年5月3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总工发[2006]32号)第二条规定:
1、职工董事人选的基本条件是:本公司职工。

2、未担(兼)任工会主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

3、董事会中职工董事的人数和比例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职工董事的人数一般应占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人数较少的,其职工董事至少1人。

4、职工董事的产生程序:
(1)职工董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组织审核,并报告上级工会;没有党组织的公司可由上一级工会组织审核。

工会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董事的候选人。

(2)职工董事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职工董事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会议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方可当选。

(3)公司应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尚未建立的,应组织职工或职工代表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并积极筹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4)职工董事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并与其他部董事一同履行有关手续。

(六)2009年3月30日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09]53号)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

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七)2009年3月20日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5号)规定:
1、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

2、董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不超过13人。

公司外部董事人数原则上应当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

3、公司总经理担任董事,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原则上不担任董事。

4、公司党委成员符合条件的,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

5、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并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八)2011年1月8日修订后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78号)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包括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三、对目前国有企业中职工董事的产生和职责权限的思考
(一)现行职工董事产生的规定
1、按照我国现行法规和政策规定,国有企业的董事会中应当设置职工董事,但在实践操作中,本规定并未得到严格执行,目前国资监管部门只要求在试点董事会建设的国有独资公司中设置职工董事。

2、职工董事只能在本企业的部职工中产生,其控股股东如希望向企业派遣董事,只能派遣外部董事。

3、企业的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对于外部董事的选任人选,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即可。

4、企业设置职工董事,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二)对职工董事职责权限的思考
目前,我国《公司法》虽然对职工董事制度作了相应规定,相关主管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职工董事制度作了规定,但目前在实践中仍受到许多主客观条件的制约,面临许多问题:
1、相关法规和规定仍不健全,亦无配套的强制性约束措施。

这导致许多国有企业不设职工董事,或虽设立了职工董事,但其在董事会中比例过低,难以表达职工的利益和诉求。

2、职工董事的产生未能体现,无法对职工权益进行保障。

由于在国有企业中,管理层和普通职工的诉求并不一定是一致的。

设立职工董事本意是保护普通职工的利益,但由于在目前的大环境中,所产生的职工董事程序即使不合法,亦很难追究相关人员或部门的责任。

而一旦根据这种程序产生的职工董事,很难站在普通职工的立场上发表意见。

比如国企改制涉及职工安置问题时,如果没有相应的体现普通职工诉求的渠道,以及对维护职工权益相关措施实施的监督机制,则职工董事制度将变成现在国有企业的工会和监事会。

3、职工董事制度的不完善,很大程序上体现了企业治理结构的不完善,职工无法通过这种制度设计,参与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也不利于保护普通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对完善职工董事制度的建议
1、完善对职工董事的立法。

可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规定达到一定资本和人数规模的国有企业,其董事会必须按照一定的法定比例设置职工董事。

2、规职工董事的产生和运作程序。

主管部门应明确职工董事的产生、换届、罢免程序,明确职工董事享有的权利义务,履行职权的程序,以及向职代会报告的工作制度等。

3、完善职工董事的责任机制。

职工董事在董事会研究公司重大问题、代表职工行使权利时,应充分考虑出资人、公司和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如实反映职工要求,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应明确职工董事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须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并接受职工的监督和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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