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合集下载

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及公司《章程》,制定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议案第三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

第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在发出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前,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向董事、监事、经理层征集议案,形成会议议题后报董事长审定。

会议议题确定后,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制作会议议案。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外部董事提议时;(四)总经理提议时;(五)监事会提议时;(六)公司股东提议时。

第七条按照第七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明确具体的议案;(三)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四)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与议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与书面提议一并提交。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原则上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议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补充。

经提议人修改或补充完善并再次提交后,应及时列入议题。

第九条公司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的外部董事会议,听取外部董事对公司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董事长应将外部董事提出的问题与建议向公司经理层进行反馈。

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最新版)目录一、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的职责和组成二、董事会议事规则三、董事会决策程序四、董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五、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制定和修改正文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的发展和运营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为了保证董事会的议事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规范董事会的议事程序,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是非常必要的。

一、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的职责和组成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发展战略。

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若干名董事组成,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成员的数量和构成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是规范董事会议事程序和决策方式的规定,旨在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当明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议题提出、议程安排、表决方式等内容。

三、董事会决策程序董事会决策程序包括议题提出、议程安排、讨论表决和决议执行等环节。

董事会议题由董事长或者董事会成员提出,董事会秘书负责议题的收集和整理。

议题应当明确、具体,并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密切相关。

董事会议程由董事长安排,确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议题等内容。

四、董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和业务能力,能够胜任董事会的工作。

董事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

董事会成员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积极参与议题讨论,发表意见和建议,为公司决策提供参考。

五、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制定和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应当经过相同的程序。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应当充分征求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成员的意见,以保证规则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指引

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指引

省属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确保董事会工作效率和决策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董事会在股东会闭会期间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

第三条董事会应认真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平对待全体股东,并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四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董事第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品行;(二)具备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三)具备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说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行业特点,设定高管的专业资质、任职经历等其它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国有企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

国有企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

国有企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一、引言国有企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是为了规范国有企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事活动,确保会议的高效进行,保障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本指引旨在为国有企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定议事规则提供指导和借鉴。

二、背景国有企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是国有企业董事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具体领域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为了提高会议效率,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制定一套明确的议事规则是必要的。

2.1 会议目的国有企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的主要目的是:1.讨论和决策与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事项;2.监督和评估相关业务的执行情况;3.提出建议和意见,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

2.2 会议组成国有企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会议由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秘书负责记录会议内容。

三、议事规则3.1 会议召集1.会议召集应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发出会议通知,并附上议程、相关材料和会议时间地点等信息;2.召集人应确保通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确保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准备。

3.2 会议议程1.会议议程应事先确定,包括各项议题的名称、内容、讨论时间等;2.会议议程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确保会议的重点和目标得到充分关注。

3.3 会议记录1.会议记录应由秘书负责,记录会议的主要内容、决策结果和相关意见建议;2.会议记录应详实、准确,确保对会议讨论的全面记录。

3.4 会议讨论1.会议讨论应按照议程顺序进行,确保每个议题得到充分讨论;2.会议讨论应充分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尊重多数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5 会议决策1.会议决策应经过充分讨论和投票表决,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2.会议决策应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节点,确保决策的落实和执行。

3.6 会议评估1.会议结束后应进行会议评估,总结会议的优点和不足,为今后的会议改进提供参考;2.会议评估应充分听取与会人员的反馈意见,提出改进建议。

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议事方式与程序,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保障董事会及其成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河钢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

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严格履行党总支前置研究讨论程序。

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部分董事会职权直接授权给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子公司的董事会,但该等授权需经董事会会议正式表决通过。

第四条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董事应按照《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有关规定,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充分、明确地表达意见,做到勤勉履职、科学决策。

党员董事要按照公司党总支决定发表意见,充分体现党总支意图,并及时向党总支报告落实情况。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责权限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向其报告工作;(二)编制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三)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年度投、融资计划,批准公司对外投、融资事项;(八)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的方案;(九)拟订修改公司章程方案;(十)决定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聘任或解聘由总经理提名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十二)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批准员工薪酬、福利、培训计划;(十四)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一一为保障**公司(以下简称**)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一一董事会向股东负责。

一一一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指定。

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一一一董事会设董事长。

董事长由股东在董事中指定。

一一一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

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一一一董事每届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时,经股东委派或指定可以连任。

一一一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新的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股东应当尽快委派或指定新的董事填补缺额。

一一一董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一一一公司应当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便利。

一一一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日常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第二章董事会职权一一一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一一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一一一制订公司发展战略;一一一向股东报告工作,并执行其决定;一一一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并监督实施;一一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一一一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投资计划;一一一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一一一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一一一根据股东授权,审议、批准公司重大投资、担保以及其他重大交易事项;一一一制订公司境内外子公司(项目公司除外)的设置方案;一一一一决定一级分支机构的设置;一一一一决定公司一级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一一一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一一一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及考核事项;一一一一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一一一一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方案;一一一一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一一一一有关法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人数
根据企业规模和治理结构,董事会人数通常为奇数,一般为 5-19人。
董事的任职资格
资格要求
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如具有相应的学历、从业经历、财产状况等。
独立性
独立于股东或其他企业,能够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
诚信和勤勉
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的选举和罢免
选举程序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
01
作为公司治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董事会的职责和权力,为监
督机制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公司章程
02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宪法,详细规定了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和
监督机制。
董事会决议
03
董事会决议是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作出的决定,是监
督机制实施的重要依据。
监督机制的执行机构
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确保董事会的决 策符合公司利益。
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总则 •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董事会监督机制 • 附则 • 相关文件、法规和指引
01
总则
制定目的
1
规范董事会的组织架构和议事程序,提高决策 效率和科学性。
2
保障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董事会的 战略决策作用。
3
促进国有企业规范管理和风险防控,实现可持 续发展。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并主持。
董事会议事程序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 涉及公司重大事项需要2/3以上董事同意。

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

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是国有企业董事会的基本制度规范,规范了国有企业董事会的组织架构、会议程序、议事规则、决定程序等方面的问题,以确保国有企业正确、有效实施管理、决策和监督。

一、董事会的组织架构1.1 董事会由法定人数及以上的董事组成,经行政主管部门任命或者选举产生。

1.2 董事会设立董事长和秘书处。

1.3 董事长是董事会的主席,负责领导董事会工作。

秘书处为董事会的常设机构,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协调和秘书服务工作。

1.4 董事会应当设立战略规划委员会、财务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工作小组,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者委派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的董事或管理人员组成。

二、会议程序2.1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2.2 董事长应当定期召开战略规划委员会和财务审计委员会会议,委员会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前审议相关议题,并提出具有参考价值的意见。

2.3 董事会会议按照议事日程顺序依次进行,董事长应当保证每位董事能够充分发表意见。

2.4 会议记录应当详实,并由记录员认真核对,经过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有效记录。

三、议事规则3.1 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严格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不能随意擅自更改议程。

3.2 同一议题只能在一个会议上进行讨论和表决,不能分散在多个会议上讨论和表决。

3.3 对于具有重大影响的议题,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决定或者签署有关协议,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3.4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重大议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密,确保涉密信息不被泄露。

四、决定程序4.1 董事会对于企业的重大决策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和协商,保证多数意见被听取,并形成具有决策效力的决议。

4.2 任何董事当面或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对意见时,应当作为会议记录之一,并在决策中得到充分考虑。

4.3 对于涉及国家战略、国计民生、公众利益的重大议题,应当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以下简称**)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向股东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指定。

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

董事长由股东在董事中指定。

第五条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

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六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时,经股东委派或指定可以连任。

第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新的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股东应当尽快委派或指定新的董事填补缺额。

第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九条公司应当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十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日常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第二章董事会职权第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二)制订公司发展战略;(三)向股东报告工作,并执行其决定;(四)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并监督实施;(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投资计划;(七)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八)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九)根据股东授权,审议、批准公司重大投资、担保以及其他重大交易事项;(十)制订公司境内外子公司(项目公司除外)的设置方案;(十一)决定一级分支机构的设置;(十二)决定公司一级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十四)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及考核事项;(十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十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方案;(十七)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十八)有关法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向董事会通报;(四)签署公司的出资证明书、重大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其他职权;(六)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七)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报告;(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董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在董事会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

第三章会议的召开方式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定期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原则上应每半年召开一次。

董事会定期会议包括:(一)董事会年度会议会议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召开,主要审议公司的年度总结、业绩考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事宜。

(二)董事会半年度会议会议在公司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召开,主要审议公司的半年度工作报告。

董事会可根据需要增加董事会定期会议的议题。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长没有指定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一)股东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三)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召开。

通讯会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通讯议案会议等。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如采取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方式召开,其前提是与会董事能够清晰阅读会议材料,能够听清其他董事发言,并进行交流。

以该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当进行录音和录像并永久保留。

董事在该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议即时签字的,应当采取口头表决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

董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当时的口头表决相一致。

如事后未进行书面签字或者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的,以口头表决为准。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如采取书面通讯议案方式召开,董事应当在书面决议上写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意见。

表决通知应当规定表决的最后有效时限,但该时限不得短于该表决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除非所有董事书面同意放弃该通知的时间要求。

董事提前表决的,视为放弃该通知的时间要求。

第四章会议提案的提出第十九条下列人士或机构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议案:(一)董事长;(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总经理;(四)监事。

第二十条提案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提案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负责提供相关解释。

第二十一条提案应当结构完整,包含提案说明和提案正文,必要时还应当说明根据董事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情况。

第五章会议通知和会前沟通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五日以前和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两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三条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不受前款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应当发出通知。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应当事先向全体董事和监事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由召集人签发。

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和地点;(二)会议议程、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案)及有关资料;(三)发出通知的日期;(四)联络人和联系方式;(五)除非是由董事长召集的会议,会议通知上应说明未由董事长召集的情况以及召集董事会的依据。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者电子邮件。

实行专人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签收日为送达日。

实行传真送达的,传真日为送达日,以传真报告单显示为准。

实行挂号邮件送达的,自交付邮递之日起的第五日为送达日。

实行电子邮件送达的,收到邮件回执日为送达日。

对以传真、挂号邮件、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书面会议通知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六条董事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尽快告知董事会办公室或会议通知指定的联络人是否参加会议。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视为其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七条会议通知发出至会议召开前,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与所有董事的沟通和联络,收集各位董事对议案的意见或建议并及时转达议案提出人。

议案提出人应当及时完善其所提议案。

第二十八条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认为会议召开或拟审议事项的事由不充分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一次审议、不予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六章会议的出席和召开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条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力,如委托人在委托书中已经表明其表决意见,则受托人代为表决时不得作出与委托书不同的表决意见。

委托人对受托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予以撤换。

第三十二条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中途退席,应视为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如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继续参加会议,该退席董事不计入董事会会议出席人数。

如因该董事的上述行为导致董事会会议出席人数不足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会会议的举行条件的,该次董事会会议应立即终止,已表决议案的表决结果有效,未审议的议案不再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在征得主持人同意后,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或就有关事项作出解释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

会议正式开始后,与会董事应当首先对会议议程达成一致意见。

会议应当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由议案提出者本人或委托他人向董事会汇报或做出相关说明。

第三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可以对各项议案发表意见。

如出现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董事发言的情形,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第三十六条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不得对未列入会议通知中的临时议案进行审议,也不得对未列入议题的事项作出决议。

对于临时议案,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因事先未得到委托人对临时议案的表决权委托,该受托人的票数不视为有效票数,除非委托人在委托书中已有类似委托。

第七章会议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第三十七条董事会审议提交议案,所有与会董事应当发表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每一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应慎重表决,一旦对议案表决后,不得撤回。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可采用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通过决议,也可根据本规则采取口头、书面和通讯方式对决议进行表决。

口头表决和书面表决自表决做出之日起生效。

通讯表决应以会议通知中规定的最后时间为表决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之内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时未书面表达意见的,视其表决意见为弃权。

第三十九条采用投票表决方式的,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统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第四十条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中途退席,应向会议主持人说明原因并请假。

对剩余表决议案的表决意向,该董事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行使;如不委托,该董事对剩余议案的表决意向视同放弃。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董事超过半数表决赞成意见通过。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董事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说明;(二)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姓名,董事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四)审议事项的主要内容和形成的意见、建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