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集团公司管理手册-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和议案时,应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其本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三条董事会会议程序应该是先讨论,后表决。
在各位董事充分发表意见后表决,应分别对每一事项进行表决。
第四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
如果会议决议以传真方式作出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五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议题或事项。
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应当由到会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题或事项进行审议和作出决议。
必要时,董事长或主持人可启用表决程序对是否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进行表决。
第六条董事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有效、关键的信息和资料,会议议程及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不能太少,也不能冗长,信息和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当2名或2名以上非执行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方案、议案和报告时,为了详尽了解其要点和过程情况,可要求承办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和询问有关情况说明,以利正确作出决议;第八条对董事会会议审议中发现情况不明或方案可行性存在疑问的议题方案,应要求承办部门予以说明,并退回重新办理,不予表决。
第九条监事和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就有关议题发表意见,不参加表决。
监事对董事会成员、经理层人员在制定、执行有关公司方案决议时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或董事会议事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时,可提出异议,要求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主管机关报告。
第十条董事会讨论重大问题,如有相持意见,由董事长决定是否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7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合理性与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集团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
董事会议事规则范本

董事会议事规则范本
第一条为规范董事会议事程序,保证董事会会议质量,本规则制定。
第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确保决策科学、合理、有效。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各项议事程序。
第二章会议召集
第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或者副董事长召集,并应当在召集通知中注明会议时间、地点及议程。
第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通知董事,通知时间不得少于七天。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内容。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书应当由董事长或者副董事长签名,并盖有公司公章。
第三章会议程序
第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由董事长或者副董事长主持。
第九条会议应当按照议程顺序进行,会议期间不得私自更改议程。
第十条会议应当按照先发言后讨论、先讨论后决定的顺序进行。
第十一条凡事项均应当经过讨论后进行投票表决,待表决结果确认后方可生效。
第四章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会议应当有专人记录会议内容,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与会者、讨论内容、表决结果等。
第十四条会议记录应当由主持人或者专门委员会审阅后加盖公司公章。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企董事会议事规则.doc

国企董事会议事规则.doc国企董事会议事规则一、序言国企董事会议事规则是为了规范国有企业董事会的会议程序,提高决策效率和质量,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而制定的。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的董事会。
二、会议召集1. 主席或者任命人员负责召集董事会会议,并确保会议通知及时发出。
2. 会议通知应明确会议时间、地点、议程、材料及其他相关事项。
三、会议议程1. 主席或召集人应提前制定会议议程,并在会议前向董事会成员发出。
2. 会议议程应包括会议开始前的开场顺序、每个议题的时间限制、讨论顺序以及决策方式。
四、会议材料1. 会议材料应准备充分,内容详实、准确,并提前发给与会人员,确保有足够的时间阅读和理解。
2. 会议材料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议程、每个议题及相关背景资料、关键数据和分析报告、决策提案等。
五、会议程序1. 会议应按照会议议程有序进行,确保议题充分讨论和决策过程公正、客观。
2. 主席应控制会议进展,引导讨论,确保每位董事的发言权得到平等保障,避免个别成员过度发言或占用会议时间。
六、表决决策1. 对于需要进行表决决策的议题,主席应提醒董事进行表决,并确保每位董事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
2. 表决决策应以多数通过原则,获得过半数董事的支持即可通过。
七、会议记录1. 会议记录应详细记录会议内容,包括出席人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每个议题的讨论情况、表决结果等。
2. 会议记录应及时整理和归档,以备未来查阅和参考。
八、会议纪律1. 会议期间,董事应保持专注、纪律性,遵守会议秩序,不得干扰会议进行。
2. 未经许可,董事不得转发或外泄与会议相关的信息和材料。
九、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国企董事会议事规则附件一:会议通知模板2. 国企董事会议事规则附件二:会议议程模板3. 国企董事会议事规则附件三:会议记录模板十、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国有资产:指国家所有的、由国家出资设立或者投资的企事业单位的资产。
公司上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上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一、会议召集与准备1.1 召集人董事长或者董事会秘书为会议的召集人。
1.2 召集方式会议的召集方式应当采用书面或者其他电子方式,并且提前适当的时间通知所有董事,确保董事会的参与和决策的合法性。
1.3 会议议题提报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审核并提报会议议题,确保议题的合理性和及时性。
1.4 会议文件准备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前提供相关会议文件给董事,确保董事对会议议题有足够的了解,并能够作出准确的决策。
1.5 会议场所和时间会议应当在适当的场所和时间进行,确保所有董事的参与和会议的进行。
二、会议程序与决策2.1 会议主持董事长或者由董事会指定的人员担任会议主持人,负责组织会议、维持会场秩序等。
2.2 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应当记录会议的主要内容、决策和意见,并及时整理成会议纪要。
2.3 决策方式董事会的决策方式可以采用表决、讨论、共识等方式,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应当尊重多数意见,并且确保所有董事的权益。
2.4 会议决议的效力董事会的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保存,由董事长签署,并通知公司全体董事;决议的效力应当依法执行,对公司和董事会产生约束力。
2.5 特殊决策程序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董事会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特殊的决策程序和流程,确保决策的公正和合法性。
三、会议纪律与规范3.1 准时参会董事应当准时参加会议,确保会议的正常进行和决策的效力。
3.2 文明礼貌董事应当遵守会议纪律,文明礼貌地发表意见,尊重他人的言论和权益。
3.3 保密原则董事在会议期间获取到的公司机密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给外界。
3.4 决议执行董事应当积极参与决议的执行,并按照决议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以上就是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内容,希望能够有效地指导和规范董事会的运作和决策过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有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董事会应书面报请出资人指定一名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董事会每半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五)《公司章程》或出资人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的参会人员:(一)董事会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同时通知非董事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监事会主席列席;-1-(二)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以电话、传真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同时通知非董事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监事会主席列席;根据公司实际可将董事会列席人员扩大到全体高管和部门主要负责人。
列席人员可以发表建议意见不具备表决权。
(三)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四)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条董事会主要议定事项:(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1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服务类项目和20万元及以上工程建设类项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事项。
中铁隧道集团二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董事会议事事项和董事长职权第三章董事会会议议案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第五章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报告第六章董事会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第七章董事会秘书第八章董事会经费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董事会形成的决议、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授权委托书等会议有关资料、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二章董事会议事事项和董事长职权第四条董事会在下列职权范围内议事:(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向股东报告工作;(二)制订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控;(三)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和内外部审计报告;(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发行债券的方案;(八)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建议方案;(九)制订公司业务战略性调整方案;(十)在股东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重大的投融资、借款及担保事项和公司大额资金的调度及预算外支出;(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十二)根据股东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股东推荐及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十三)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副总工程师、副总法律顾问,对其进行考核,决定其报酬;(十四)对公司下属的全资企业,委派和更换该企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提名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决定前述人员的报酬事项。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宗旨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办公室董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长印鉴。
第三条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如有紧急事项时,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应按董事会的通知按时出席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对会议议案出具书面意见并签名或者书面委托其他出席会议的董事代表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董事未有书面意见,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为同意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四条会议提案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综合管理部应当征求董监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第七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八条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综合管理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邮件和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九条会议通知的内容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事由及议题;(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会议通知的变更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五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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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董事会议事事项和董事长职权第三章董事会会议议案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第五章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报告第六章董事会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第七章董事会秘书第八章董事会经费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董事会形成的决议、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授权委托书等会议有关资料、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二章董事会议事事项和董事长职权第四条董事会在下列职权范围内议事:(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向股东报告工作;(二)制订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控;(三)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和内外部审计报告;(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发行债券的方案;(八)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建议方案;(九)制订公司业务战略性调整方案;(十)在股东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重大的投融资、借款及担保事项和公司大额资金的调度及预算外支出;(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十二)根据股东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股东推荐及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十三)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副总工程师、副总法律顾问,对其进行考核,决定其报酬;(十四)对公司下属的全资企业,委派和更换该企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提名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决定前述人员的报酬事项。
对公司下属的非全资企业,向该企业提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十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司人事、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等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十六)决定公司人力资源计划;(十七)决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政策和方案;(十八)在股东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捐赠或赞助;(十九)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控;(二十)听取公司总经理或受总经理委托的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汇报,批准总经理工作报告;(二十一)拟订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修改方案;(二十二)授权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一)确定董事会议题,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监督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提出指导性意见;(三)代表董事会与股东沟通,向股东报告年度工作,组织向股东提供有关信息;(四)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及所出资企业关于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五)组织制定董事会运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协调董事会的运作;(六)签署董事会文件,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七)组织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签署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的文件;(八)签署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该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九)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十)根据董事会授权,批准公司投资、担保、借款和对外捐赠或赞助及预算外费用支出等事项;(十一)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急情形,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重大事务做出特别决定,事后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十二)向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董事会会议议案第六条董事会会议议案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一)董事提议;(二)监事会提议;(三)总经理提议;(四)前次董事会会议确定的事项;(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以下议案,提交董事会:(一)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的议案;(二)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三)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公司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及收入分配方案;(六)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层其他人员和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的方案;(七)公司所出资的公司制企业中经理层人员人选方案;(八)公司下属的全资及控股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奖惩方案;(九)根据董事会授权,决定全资企业报股东批准的事项,控股企业及参股企业需股东审议的事项;(十)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总经理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应当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且就该事项形成的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应当作为议案的附件一并提交董事会。
第八条各项议案应当送交董事会秘书汇总审核,经董事长确定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制作议案资料并送达各位董事。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第九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会议,按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条执行。
第十条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应召开二次。
第十一条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7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及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日期等。
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及相关说明材料,原则上应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
对于不能按时间要求及不便送达的部分材料,董事长有权做出安排但应在通知中说明。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况之一时,董事长应在7日以内签发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二)监事会提议时;(三)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四)总经理提议时。
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方式和召开方式,由董事长在本规则规定的方式中选择决定。
第十三条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应按规定的时间,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相应资料。
当四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两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所列议题,董事会应予采纳。
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或缓议董事会所列议题的董事,应当于董事会召开之日前二天向董事会递交签名的、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各董事应独立判断并进行表决。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书面表决。
参加会议的董事应对会议所议议题明确发表赞成、不赞成或弃权的意见,董事投弃权票的应说明理由。
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董事会通过普通决议时,应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特别决议时,应经全体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本条所称“以上”,不包含本数。
董事会审议第四条第(六)、(八)、(二十一)项所列事项时,应以特别决议通过。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表决时投弃权票的董事,对决议仍应承担责任。
但能够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不赞成的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
只有在时间紧急和讨论非重大事项并保证董事能够充分发表意见的条件下,经董事长同意,才可采取通讯及其它方式表决,对议案做出决议。
第十六条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应向董事会请假,并可提交由该董事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授权范围和期限。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董事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也未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对所议事项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作投弃权票,该董事对董事会决议应承担责任。
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也可通过向董事会秘书处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赞成或不赞成)的方式行使表决权,但书面意见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提交。
该意见将视为表决票。
该董事视为出席董事会。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对所议事项也未提交书面表决意见(赞成或不赞成),或在一年以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定期会议、临时会议)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四分之三的,视为不能履行董事职责,董事会可提请股东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更换。
第十七条下列人员可以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一)监事;(二)经理层;(三)董事会秘书;(四)经董事长同意的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
第五章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报告第十八条董事会做出决议后,属于总经理职责范围内或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理的事项,由总经理组织贯彻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定期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属于授权其他人员办理的事项由其直接向董事长报告。
第十九条董事长可以委托副董事长和其他董事,检查督促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董事长的领导下,应掌握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进展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和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六章董事会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四)会议议题;(五)董事发言要点;(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不赞成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处进行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后当即将会议记录送参会董事签字确认。
参加会议的董事有权对自己的发言内容及会议决议的记载进行审核,若确属董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记录错误或遗漏,记录人员应做出修改,董事应在修改后的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名。
董事既不按前两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未同时做出书面说明的,视作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处根据董事会决议在会议结束3日以内制作会议纪要,发送给董事、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及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七章董事会秘书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企业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负责组织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一)保证董事会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二)准备和递交股东要求董事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三)组织承办董事会的日常工作;(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五)促使公司董事会运作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六)拟订董事会经费预算方案;(七)领导董事会秘书处的工作;(八)了解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