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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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正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检察公正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文章标题:深度剖析:检察公正司法中的问题与不足1. 起源检察公正司法,作为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负责对案件的审查、检察和法律监督。

然而,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常会发现其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2. 存在的问题2.1 审查检察不严谨某些案件在审查阶段存在不严谨的情况,导致可能存在的证据被忽略,以及对案件本身的深度审查不足,给判决带来一定程度的问题。

2.2 法律适用不当在一些案件中,检察机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偏差,未能充分考虑法律条款的具体含义及适用范围,从而造成判决偏颇的情况。

2.3 法官和检察官的利益冲突在一些案件中,法官和检察官个人利益冲突的情况不容忽视,这可能导致对案件的处理不够客观公正。

3. 不足之处3.1 专业知识不足有些检察官可能在专业知识上存在不足,无法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和深入了解,导致审判结果可能存在一定偏差。

3.2 制度和规范不完善在某些方面,检察公正司法的制度和规范可能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这使得对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带,容易产生问题和争议。

3.3 执法监督不力在一些司法体系中,执法监督的力度可能存在不足,导致检察公正司法中的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监督和纠正。

4. 个人观点与理解作为检察公正司法的关键角色,我们应该不断完善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加强对案件的审查和检察工作,保证审判的公正和客观性。

司法体系也应该加强对检察公正司法的监督,确保其工作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总结通过以上对检察公正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的深入探讨,我们可以看到其中存在着一些现实的难题和挑战。

但只有深入理解并不断完善和改进,才能使检察公正司法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社会公正和司法公平做出更大的贡献。

在这篇文章中,我详细讨论了检察公正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希望可以帮助你更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这一主题。

如果你有任何问题或想法,欢迎在评论区共享。

检察公正司法作为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承担着审查、检察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关于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的几点建议

关于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的几点建议

检察院工作的几点建议一、进一步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不仅要增强监督意识,还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更加有效地维护和保障司法公正,在当前更应重视加强公安立案监督和法院民事执行的监督,把监督与查办司法、执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结合起来,以维护司法制度的公正和权威。

1、防止公安机关插手民事经济纠纷。

公安机关超越权限,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为名,直接插手干预一些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案件时有发生。

这些行为既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还引发当事人的不满和愤怨对立情绪,有的甚至引发一些不安定因素。

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既干扰经济纠纷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又侵犯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应拓宽民主渠道,及时受理当事人的申诉,并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2、加强对法院执行不力的监督。

执行权有“主动性”和“单向性”等特征,信息不对称,当事人制约不了,所以只能以“权力制权力”。

“执行难”固然有难克服的客观因素,但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消极现象仍然突出。

检察机关应当变被动为主动,采取定期询访或个案专访的形式,对人民法院执行的情况进行督察,督促执行的及时到位。

并及时行使监督意见、暂缓执行建议、检察建议等权力。

二、拓宽预防犯罪的范围。

目前检察机关预防犯罪的范围主要是预防职务犯罪。

但随着社会变革和物质繁荣的同时,青少年犯罪越来越多,变成了一大突出的社会问题。

检察机关能否利用自身的业务优势,主动与中小学校联系,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引导青少年热爱生活,明辨是非,遵纪守法。

从而达到保护青少年并减少其犯罪的目的。

三、加强队伍建设,更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开展理想信念、公正执法、热情服务三项教育活动。

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问题

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问题

各位专家、学者、同仁:大家好!我是徐湘明。

有幸来提出话题,以供大家拍砖啊!第一次参与,不足之处,敬请见谅啊!本次讨论的主题:行政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功能的定位一、问题的提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被誉为小宪法,甚至德国著名法学家奥托·迈耶(也译成迈尔)一句名言:“宪法消失,行政法长存”!行政法尤其是行政诉讼法,在推动行政法治、保障人权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有一个课题主题就是“检察监督与行政诉讼法修改”。

最近行政诉讼法在修改,我们国家提供了一个修正案草案,以供大家研究和完善。

这次修改,力度很大,面积很广。

其中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的修改部分,引起我的关注,也希望倾听大家的观点。

二、原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与现修正案草案的规定:修正案第87条规定:第八十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说明与问题(一)说明:根据上述规定,修正案前两项的规定没有改变。

最大的改变就在于原来的第64条修改为现在的第89条。

具体表现为:(1)细化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情形。

原来的规定比较原则,就一句话。

实践中主要参照民诉、刑诉的抗诉规则,即上抗下(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抗诉外)。

细化为现在的规定。

其实,实践中一直就是这么做的,明确规定的价值似乎就在于明确化本身。

(因为我们可以在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时,参照适用民诉法。

这次修正案草案第97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浅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国民综合素质持续提升,目前法制意识已经深入人心,当人们遇到纠纷时往往会诉诸法院进行解决,利用国家审判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法治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督法院审判活动、推动法治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

但是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尽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以提升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质量及水平。

关键词:民事诉讼活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从1991年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来,便确立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多年来,《民事诉讼法》经过不断修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也在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更是于2021年2月9日召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我们不难看到,现阶段,我国经济从飞速发展时期转为高质量发展时期,而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全国民商事案件在一审案件中的占比越来越高,已然成为了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主体因素,这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事检察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迫切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发挥其重要作用。

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概念与必要性所谓民事检察监督,理论上是指检察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参与民事诉讼以及对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制度。

在实践中,大量民事权益纠纷都可能通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

法律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行使职权不需要进行监督,相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权就是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表明其有对一切法律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刑事诉讼监督缺乏可操作性,效果较差。

这主要表现在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和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方面。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在法律上已经明确,但缺乏具体而详细的监督程序和措施,导致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

2. 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存在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的倾向,导致一些违法现象没有得到依法监督纠正。

这反映出法律监督工作的力度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还有差距。

3. 执法办案的规范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现象,执行法律和制度不严格,办案质量不高。

4. 检察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法律监督工作的需要。

一些检察人员法治意识、群众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淡薄,执法作风不好,方式方法简单。

极少数检察人员甚至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法律监督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5. 基层基础工作比较薄弱。

一些地方检察机关面临办案力量不足、人才匮乏等问题,导致基层法律监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力度,完善监督程序和措施,提高执法办案的规范化程度,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基层法律监督工作水平。

浅议检察机关如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浅议检察机关如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浅议检察机关如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构,发挥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角色。

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必须准确理解法律的精神和要求,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法律监督。

首先,检察机关要准确理解法律的精神和要求。

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基石,是国家权威的体现,是社会组织和个人行为的规范。

检察机关要深入研究法律,准确把握法律的目的和意义,理解法律的本质和精神。

只有深入理解法律,才能准确判断案件的性质和重要性,正确处理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检察机关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

法律是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基础和依据,只有依法行使职权才能保证法律监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必须遵循法律的程序和规定,不得侵犯人民权益,不得任意扩大和滥用职权。

同时,检察机关要注重方案和措施的合法性,确保每一项职责的依法履行。

只有依法行使职权,才能有效地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第三,检察机关要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法律监督。

公正是法律监督的基本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要坚持公正原则,不偏不倚地行使职权,保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公平是法律监督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人民权益的关键。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要严格依法审查、审判,确保每个案件的公正公平。

公开是法律监督的基本方式,是保障人民知情权的重要途径。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要及时公开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总之,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需要准确理解法律的精神和要求,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法律监督。

只有这样,检察机关才能真正发挥好法律监督的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

希望检察机关能够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为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幸福作出更大的贡献。

法律监督能力论文基层检察机关论文:浅谈如何加强基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

法律监督能力论文基层检察机关论文:浅谈如何加强基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

法律监督能力论文基层检察机关论文:浅谈如何加强基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检察职能的总体概括,法律监督能力则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职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本领。

法律监督能力是一个系统,由多种内在构成要素和外在实际检察能力所组成。

因此,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基层检察院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加强内部机制转换与要素整合,创造法律监督能力充分发挥的内部条件(一)加强培训教育,推动机制转变,着力提高基层检察院个体监督能力1、着力培养基层干警的五种能力素质。

基层干警需要具备五种综合素质:一是业务素质,要求检察官掌握系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

二是政治素质,要求检察官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在检察工作中具备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在办案中既能体现法律效果,又能考虑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三是科技素质,就是在信息社会里掌握并运用电脑、网络等现代化高科技技术,提高办案能力和工作效率的能力素质。

四是职业素质,要求干警具有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素质和现代司法理念,实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五是创新素质,是检察干警在工作中创造性地解决新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它是推动检察工作不断地繁荣发展的力量源泉。

2、努力推动教育培训工作正规化建设。

干警素质的培养,需要一个良好的培训机制。

目前基层检察院亟待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正规化建设。

一是要有计划性。

做到每年培训有计划,年年培训有衔接;二是要有系统性。

可以考虑加强与高校联系,定期选送干警进行系统培训、轮训等;三是要讲求实际效果。

培训内容要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干警意见;四是在业务科室建立定期学习制度等等。

(二)推动机制整合,严格执法规范,不断提升基层检察院整体监督水平1、强化独立办案,提高办案实战技能。

在实行主诉检察官的基础上,强化实行主侦检察官制度、主办检察官制度。

通过独立办案机制,激发检察官办案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通过办案实践不断地积累办案经验,提高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和办案技能,从而提高发现职务犯罪并突破案件的能力、准确审查公诉案件和出庭控辩能力、敢抗会抗抗准案件维护司法公正的能力等各种实际办案能力和水平。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解析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解析
一、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应然含义
在我国,检察机关被《宪法》明确定性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所
行使的是法律监督权,这是一项以人民检察院为监督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
序,运用法律规定的手段,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公民个人遵守宪法和
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督促,以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目的,并能产
专门监督的机构,但并没有独立地创设这样一个机构,而是经过慎重地考虑,
将这种监督职能赋予了在沙俄时代即已存在的行使传统司法权限的检察机关。5
很明显,检察机关固有司法职能的行使并不产生于法律监督,它们是两个各不
相同的视角。当然检察机关在行使纯司法职能的同时必须从法律监督的视角去
观察问题,但这并不等于说两者是同一或者包容的关系。事实上,两者分属于
为,之所以会产生将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等视为包容于法律监督权之下的延
伸性权力这一观点,是因为错误地理解了列宁对于检察机关职能定位的思想。
实际上,列宁并不是基于单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需要,构想出了检察机关的概
念,再从法律监督的总概念出发,延伸出职务犯罪侦査权、诉权等司法性权限。
事实上,列宁认为新的社会主义政权需要一个对执行社会主义法律的状况进行
1张智辉、谢鹅程,现代检察制度的法理基础一关于当前检察理论研究学术动
态的对话,《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P127
2刘树远,王维飞,《法律监督理论与检察监督权》,《人民检察》,1999,
(9)
3夏邦,《中国检察院体制应予取消》,《人民检察》,1999,(7)
4陈健民主编:《检察院组织法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
情况实施全面监督的专门性权力,其存在的目的不仅在于确保行政权、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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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问题[内容提要]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全心全意服务第一要务,是在全面建设小康新时期对检察工作的根本要求。

因此,检察工作要把“为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们清楚地看到,宪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可怕的权力。

只有通过正确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认真执行“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和服务大局”的工作指导方针,才能营造和谐稳定的政治环境、良好的治安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服务第一要务的根本要求才能落到实处,才不至于变成一句空话。

[关键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监督机构和谐社会序言:我国正处于农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迈进的特殊转型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一些矛盾开始出现并有激化的可能。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护,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得到惩处,社会需要正义,人们需要公平,人们自然而然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期望值越来高。

而司法权力运行中的腐败现象客观上要求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来加以制衡,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集权,司法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迫切需要强化法律监督来实现。

本文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了分析,对法律监督的意义作了阐述,对制约法律监督的因素及其对策作了一些思考。

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法律赋予的《宪法》第三章第七节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进行法律监督,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干涉。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起诉权、不起诉权、抗诉权和刑事诉讼监督权等重要司法权力。

二、检察机关办案一般程序三、人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一)侦查监督1、侦查监督权力依据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赋予。

2、侦查监督主要任务人民检察院引导侦查取证的主要任务是,通过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方式,对公安机关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证据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告知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悉知刑事诉讼权利,帮助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

3、侦查监督方式①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②参加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复查、复验等;③参加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对被害人、证人的讯问;④发现犯罪事实并非嫌疑人所为,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⑤参加重大案件、复杂、疑难案件联席会议;⑥符合逮捕和起诉条件的,依法做出逮捕和起诉决定;⑦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物证、人证、视听材料、笔录等证据的有关情况。

⑧与公安机关加强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倾向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办法。

4、对侦查过程中违法者处理检察人员发现侦查人员具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违法情形时,情节较轻,可以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情节严重的,应向检察长报告,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事诉讼监督1、刑事诉讼监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赋予人民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权利。

2、刑事诉讼监督的意义依法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惩处罪犯和保护人权并重,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思想,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轻视人权保障,忽视程序法案的问题,准确把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证明标准。

3、公诉职能是刑事监督的有机组成部分①正确认识公诉工作的地位,充分发挥公诉的职能作用。

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公诉职能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刑事诉讼监督的有机组成部分。

公诉工作居于追诉犯罪的重要环节,在国家刑事诉讼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正确履行公诉职能,直接体现着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关系到国家的法制形象。

严格遵循公诉原则,正确执行刑事政策,把办案质量放在重要位置,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做到打击一个教育一批。

②公诉的新形式。

已经改变审查起诉审查报告的传统模式,以出庭公诉为中心。

对公诉人提出更高要求:庭审对抗性增强,辩论性增强,公诉人必须提高法庭质证水平和辩论技巧,必须以理服人对定罪提出明确的意见,对量刑提出明确的建议,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4、监所检察是刑事诉讼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①监所检察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监所检察是刑事诉讼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最基本的业务之一,促进管教人员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维护监管场所的改造次序,保护被管教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②监所检察工作的任务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查办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打击在押人员犯罪活动,维护监管所的稳定,保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③监所检察的职责Ⅰ、对监狱(包括未成年人犯管教所)、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所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Ⅱ、对监狱(包括未成年人犯管教所)、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管理教养罪犯、劳教人员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管理教育监外犯人的活动进行监督;Ⅲ、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员案、私自释放在押人员案、失职导致在押人员逃脱案,徇私舞弊减刑案、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立案侦查;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司法人员贪污受贿、渎职侵权案件进行初查;Ⅴ、配合有关部门预防职务犯罪;Ⅵ、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直接提出控告和举报;Ⅶ、对服刑罪犯又犯案件进行监督;Ⅷ、对看守所超期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进行监督;Ⅸ、监所检察工作的重点在刑罚执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对象是监狱,监督的重点是监管干警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违法犯罪问题。

④监所检察部门工作制度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由监所检察人员进行初查。

经过初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达到立案标准,依法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立案侦查。

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将立案、撤案、不起诉、起诉等法律文书报告上级检察院备案,及时提出检察建议,防范和减少犯罪。

(三)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监督1、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监督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赋予人民检察机关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监督权利。

2、人民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独立依法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现。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3、人民检察机关对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抗诉程序1)受理民事、行政案件来源:①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②国家权利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移交的;③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④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2)受理条件①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②有具体的申诉和理由;3)立案的条件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是错误的;③原判决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④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有枉法徇私的。

⑤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抗诉权或者是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

4)审查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或者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审查。

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应当民事裁判、裁定是否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抗诉条件,行政判决、裁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抗诉条件进行审查。

5)提请抗诉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

6)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者行政判决、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者行政裁决、判决,有权提出抗诉。

7)出庭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主要任务是:宣读抗诉书;发表出庭意见;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向再审法院提出建议。

8)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原裁定有误,但是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的予以救助;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

(四)对国家行政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监督依法对国家干部,领导干部进行司法监督,又是人民检察机关神圣职责,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从制度上遏制腐败,从源头上消除腐败。

1、反贪污贿赂反贪污贿赂工作是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也是防治腐败的有效司法手段,对于打击腐败现象起着至关重要作用。

检察机关在立案前要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初查一般可以审查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材料,接谈举报人或者其他知情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收集涉案信息等。

检察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侦查,办理贪污受贿案件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所、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对于犯罪嫌疑人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保证律师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

客观全面收集证据,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取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移交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案件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案件标准的规定》重特大案件直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包括:重特大滥用职权案和玩忽职守案件、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机密案件、重特大枉法追诉裁判案、重特大失职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等重特大案件直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五)其它法律监督国家法律还赋予人民检察机关其他法律监督职能,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维护国家法律一致性和威严性。

三、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现状(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存在局限性。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受到很大的限制,仅仅是限于对于诉讼活动的监督,而对大量的法律执行与遵守无法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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