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的国有资本与国有企业改革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的国有资本与国有企业改革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改革是重要的议题之一。
国有资本是指由国家所有、控制和管理的资本,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国有企业改革则是针对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临的种种挑战和问题提出的改革方案。
本文将探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的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改革,分析其理论基础和现实应用,并探讨其在当代经济发展中的意义和挑战。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国有资本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之一。
国有资本的产生和存在,与生产资料公有制密不可分。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通过国有资本对经济进行调控和管理,保障公有制的实现和发展。
国有资本的形成来源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过程,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强调,国有资本的存在和发展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重要特征,是维护社会主义性质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在实践中,国有企业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面临着来自私营企业等其他所有制经济组织的竞争压力。
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激励机制和运行效率等方面也存在不少弊端和问题。
因此,国有企业改革成为当代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议题之一。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指导下的国有企业改革,旨在维护和巩固国有资本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效益。
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是优化国有资本的配置和使用,推动国有企业的产权、管理和激励机制等方面的改革,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具体而言,国有企业改革包括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完善企业治理结构、优化经营管理机制、促进企业员工激励等方面。
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关键一环。
通过完善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明确国家和企业的权责关系,建立健全的产权保护制度,可以有效激发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此外,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和约束机制,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和指导,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三、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1.董事会的特征:董事会是国有独资公司的执行机构。
除行使《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所有职权外,还可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要比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大得多。
我国公司法明确了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批准机构是国资监管机构,为国资委行使职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制定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国资监管机构制定,二是由董事会制定并报国资委批准,这既是国资委和董事会的职权也是两个机构的义务。
2.董事的身份董事会成员由两部分组成:国资监管机构的委派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
国有独资公司实质的股东应为全民。
3.董事会的组成与任期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其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成员为3-13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经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同意,董事可兼任经理,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经理也可在不存在竞业的经营机构兼任负责人。
四、经理机构的地位经理又称经理人,是指由董事会作出决议聘任的主持日常经营工作的公司负责人。
经理一般是由章程任意设定的辅助业务执行机关(董事会一般被视为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法律并不作强制性规定。
经理的职权范围通常是来自董事会的授权,只能在董事会或董事长的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
正确界定并处理董事会与经理的关系,是公司立法与公司实践必须解决的问题。
董事会与经理的关系是以董事会对经理实施控制为基础的合作关系。
其中控制是第一性,合作是第二性的。
五、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机构(一)经理机构的职权行使职权:P67(共八点,与董事会职权进行比较)此外,经理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例:拟定公司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的职权属于公司的( B )。
公司董事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公司董事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机构,它承担着重要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本文将就公司董事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展开论述,讨论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和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的法律地位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公司治理权力的核心。
根据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董事会具有以下法律地位:1.1 法定机关地位董事会是公司法定机关,其设立和组织形式需要依法合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设立董事会,并在公司章程中对董事会的组成、权力和职责进行规定。
董事会的成立符合公司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合法性和合规性。
1.2 独立法人地位董事会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具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董事会可以作为公司的法律主体与内外部的相关主体进行合同订立、诉讼仲裁等法律行为。
同时,董事会也可以享有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等法律权益。
1.3 决策机关地位董事会是公司重大决策的权威机构,负责制定和决定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和政策。
董事会行使的决策权力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和终局性,决策结果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公司董事会的职责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承担着一系列的职责。
以下是董事会的主要职责:2.1 公司治理职责董事会负责制定和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制度,确保公司的决策程序和行为符合法律和规范的要求。
董事会应确保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监督和管理公司的运营,维护公司与投资者、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同时,董事会还应确保公司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2.2 决策职责董事会行使最高决策权力,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批准。
这包括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发展计划和年度预算,决定公司的重大投资和并购事项,批准重大合同和债务融资事项等。
董事会应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规性。
2.3 监督职责董事会是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绩情况。
董事会应定期审查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的财务状况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法中的董事会权力

公司法中的董事会权力董事会是一家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公司的运营。
在公司法中,董事会被赋予了广泛的权力和职责,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和发展。
本文将探讨公司法中董事会的权力,并分析其对公司治理的重要性。
首先,董事会在公司法中拥有决策权。
董事会有权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发展方向,决定公司的经营政策和重大事项。
例如,董事会可以决定公司是否进行重大投资,是否进行合并或收购,以及是否发行新股份。
这些决策对公司的长期发展和利益具有重要影响,因此董事会的决策权是公司法中的核心权力之一。
其次,董事会在公司法中还拥有监督权。
董事会有责任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确保公司的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可以要求公司管理层提供有关公司财务状况、业务运营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报告,对公司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此外,董事会还可以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和薪酬进行审议和决定,以确保公司的管理层能够履行其职责。
除了决策权和监督权,董事会还具有代表公司利益的权力。
董事会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与第三方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
董事会还可以代表公司参与诉讼和仲裁等法律程序,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在公司法中,董事会的代表权力是公司与外部世界进行交流和合作的桥梁,对公司的形象和声誉具有重要影响。
董事会的权力在公司法中是有限的,需要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框架下行使。
此外,董事会的权力也需要与公司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进行平衡。
例如,董事会的决策应当兼顾股东利益、员工权益和社会责任等多方面因素,以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董事会的权力对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能够确保公司的运作合法、合规,防止公司内部的腐败和不当行为。
董事会的代表权力能够保护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此外,董事会的权力还能够促进公司的创新和发展,推动公司在竞争中取得优势。
然而,董事会的权力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董事会成员的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其决策和监督的客观性。
董事会的地位和构成

董事会的地位和构成1、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由各股东委派产生。
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为法人代表。
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业务。
3、董事推荐,推荐三名,推荐两名,分别代表推荐股东。
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从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4、董事因故离职,补选董事任期从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二、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职权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职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2、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及投资方案;(2)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公司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3)修改公司章程,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6)决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4)审议批准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5)选举董事长,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6)审议批准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7)审议和批准公司总经理提出的年度工作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8)公司的其他重大业务以及行政事项。
3、董事会的决策程序为:(1)财务预、决算工作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2)人事任免程序:根据董事会、总经理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提出的人事任免提名,由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向董事会提出任免意见,报董事会审批。
(3)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事长在审核签署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件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经董事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签署意见,以减少决策失误。
论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及其发展

论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及其发展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企”)是指由国家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代表国家利益进行经济活动。
在我国的经济体系中,国企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承担着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责任。
与其他企业不同的是,国企的法律地位有一些独特性,本文将从这一角度出发,来探讨国企的法律地位及其发展。
一、国企的法律地位1.1 国企与其他企业的区别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国企的法律地位是有区别于其他企业的。
国企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而其他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则是董事会。
这也意味着,国企的经营决策是要经过国家级别的授权和审批的,使得国企与其他企业在经营活动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其次,国企在生产经营中也要承担着国家的一些任务和责任,如增加就业、维持经济稳定等。
国企要对社会和国家负责,在经营决策上要考虑到不仅仅是自身的利益,还要考虑到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1.2 国企的法律地位保障作为代表国家利益的企业,国企的法律地位得到了国家的保障。
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家法律对国企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化条例》等法律文件中都有国企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国企的组织形式、管理机制、经营范围等。
第二,国家为国企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优惠措施。
如在税收、融资等方面,国家对国企实行了一些特殊政策,以保障国企的发展。
第三,国家设立了国资委等部门,对国企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国企的经营决策进行审批和授权。
这也使得国企在经营过程中受到了更加严格的监管和保障。
1.3 国企的法律责任国企的法律地位不仅有权利,还有责任。
国企的各个层级的管理者应当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国家的要求进行经营决策,保证企业健康发展。
同时,国企要履行其社会责任,不仅要追求企业自身的利润最大化,还要考虑到员工、客户、政府等各方的利益。
国企要保证自身的发展的同时,也要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国有独资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区别

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地位与监管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 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
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在法律地位上,国有独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监管上,国有独资公司同样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范和监管,包括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
治理结构
国有独资企业的治理结构 相对简单,而国有独资公 司的治理结构则更加规范 和健全。
经营自主权
国有独资公司的经营自主 权相对较大,而国有独资 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则相对 较小。
03
社会责任与经营目标
国有独资企业的社会责任与经营目标
国有独资企业作为国家全额出资的企业,其经营目标通常侧重于实现国家发展战略和促进经济发展, 而非追求利润最大化。
05
法律地位与监管
国有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与监管
国有独资企业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 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
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在法律地位上,国有独资企业具有法人 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监管上,国有独资企业受到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监管,包括公司法、
国有独资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虽然都是国有企业的一种形 式,但在一些关键方面两者存在显著的差异
3. 运营模式:国有独资企业的运营通常受到更多的行政 干预,而国有独资公司的运营则更加市场化和自主。
1. 法律地位:国有独资企业是依据《企业法》注册的, 而国有独资公司是依据《公司法》注册的。
4. 责任承担:国有独资企业的出资人责任通常由政府承 担,而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责任则由公司自身承担。
其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基础设施等领域,以服 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 略性产业以及支撑加强民生保障等方面为主。
2023年中级经济师之中级工商管理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2023年中级经济师之中级工商管理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单选题(共40题)1、降低周转库存的基本做法是()A.缩短生产周期B.使生产和需求吻合C.持有额外库存D.减少库存批量【答案】 D2、企业在制定未来的发展战略时,可以选择的为外部宏观环境分析方法是()A.价值链分析法B.杜邦分析法C.PESTEL分析法D.波士顿矩阵分析法【答案】 C3、某企业的产品生产按照工艺顺序需连续经过甲车间、乙车间、丙车间、丁车间的生产才能完成。
该企业运用在制品定额法来编制下一个生产周期的生产任务。
在下一个生产周期,各车间的生产计划如下:丙车间出产量为1000件,计划允许废品及损耗量为50件,车间期末在制品定额为200件,期初预计在制品结存量为150件;乙车间的投人量为1000件;甲车间半成品外销量为500件,期末库存半成品定额为200件,期初预计库存半成品结存量为100件。
A.单件生产B.小批量生产C.成批生产D.大批大量生产【答案】 D4、库存按其经济用途可以分为( )。
A.商品库存、制造业库存和其他库存B.原材料库存、零部件库存、半成品库存和成品库存C.经常库存、安全库存、生产加工和运输过程的库存和季节性库存D.库存存货、在途库存、委托加工库存和委托代销库存【答案】 A5、甲公司出资1亿元对乙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该项投资应计入()A.甲公司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B.乙公司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C.甲公司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D.甲公司资产负债表上的股东权益【答案】 A6、市场对能够实现长期续航、快速充电、不衰诚的电池需求强烈,但由于技术原因无法满足这种需求。
这种需求状态属于()。
A.下降需求B.有害需求C.潜伏需求D.过量需求【答案】 C7、生产企业采购管理最基本的目标是()。
A.控制企业的生产成本B.控制产品的生产质量C.促进新产品的开发D.确保生产的物资需要【答案】 D8、下列产学研联盟模式中,具有迅速直接,合作多以单个项目或成果为主,优势互补明显特点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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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
2019年度春季学期期末(2020.2) 《经济法》
主讲教师:李建人
一、请同学们在下列(20)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期末论文。
1.论公司股东的投资收益权
2.论公司股东的累积投票权
3.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4.论企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5.论企业破产共益债务
6.论企业破产清偿顺序
7.论电视购物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8.论企业合并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
9.论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下的广告立法完善
10.论政府预算信息公开诉讼制度
11.论政府预算编制制度的立法完善
12.论建筑业“营改增”的立法影响与对策
13.论房地产租赁市场法律制度的完善
14.论比特币的法律性质和立法监管
15.论反倾销制度的立法完善
二、论文写作要求
论文题目应为授课教师指定题目,论文要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
论文写作要理论联系实际,同学们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广泛收集与论文有关资料,含有一定案例,参考一定文献资料。
三、论文写作格式要求:
论文题目要求为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
正文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标题加粗,行间距为1.5倍行距;
论文字数要控制在2000-2500字;
论文标题书写顺序依次为一、(一)、1. 。
四、论文提交注意事项:
1、论文一律以此文件为封面,写明学习中心、专业、姓名、学号等信息。
论文保存为
word文件,以“课程名+学号+姓名”命名。
2、论文一律采用线上提交方式,在学院规定时间内上传到教学教务平台,逾期平台关闭,将不接受补交。
3、不接受纸质论文。
4、如有抄袭雷同现象,将按学院规定严肃处理。
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国资委设立以后,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就一直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资委是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法定机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是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的股东和出资人。
但这个股东和出资人究竟应该行使哪些权利?不能行使哪些权利?如何摆正其地位,实现政企分开的目标?目前,这些关系到国有企业改制成功与否的关键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答。
由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途径是将可以进行公司制改制的企业改造为规范的公司制企业,又由于我国目前由国资委直接行使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有近80%是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因此改革的突破首先是将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然后对于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公司逐渐实现股权的多元化。
因此,从一个可预见的较长久时期来看,国有独资公司将成为国有企业改制时首要选择的方式。
而一些国家要保留控制权的自然垄断企业,可能会长久地以国有独资公司的面目存在。
一、国资委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度设计的出发点
对国资委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关系进行制度设计时,我们的出发点应当是如何使国资委像一个真正的股东一样行为。
因此,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股东应当享有哪些权利,董事会应当享有哪些权利;其次,要考虑国资委作为特殊的国有股东适合行使哪些权利。
而既然每一类公司中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关系都不相同,那么如果我们要回答国资委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关系,我们就要先知道国有独资公司与哪一类私人公司最为相似。
二、国资委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关系不应简单比照一人公司来构建
从形式上来看,国有独资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属于典型的业主式企业,是最早的公司形态。
所谓业主式公司是指公司股东人数较少,股东一般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公司。
这类公司在现代主要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其极端形式为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名股东,因此股东可以直接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
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比较随意,如中国公司法中对一人公司的组织机构没有任何规定,原则上股东可以自由设置任何机构。
而从国外立法来看,一般规定一人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
如美国1948年标准公司法第21条规定,若公司章程中有规定者,法定闭锁公司的不设立董事会。
日本虽无与美国相似之规定,但学说上也作相同的解释。
由此可见,业主式公司一般是股东直接控制公司,股东可被视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
从这种公司模型出发,形成了股东会中心主义。
因此可以说,股东会中心主义是以“资本中心主义”为理论基础,并以公司“幼年时期”规模小、股东人数少为实践基础的。
在此定位下,董事会不拥有独立于股东大会的法定权力,其执行公司业务决策须完全依照公司章。
从中国的《公司法》立法体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国有独资公司是规定在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之中的,而且是位于一人公司之后。
并且,第65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因此,立法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进行规制。
从这个角度来说,国有独资公司中国资委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似乎也应当比照一人公司的规定来安排,即国资委作为公司的股东享有最高的权利,能够完全控制公司的运营,其与董事会之间适用代理关系的规定。
但是,如果深入分析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我们会发现,国资委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国有独资公司具有一些特殊的性质,这些性质使得如果我们比照私人一人公司的规定来构建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机制并不合理。
董事一般分为执行董事(常务董事)和非执行董事。
一般来说,执行董事是那些全职负责公司管理的人。
而非执行董事是那些从外部引入的有丰富经验的专家,他们使公司的决策基于更加客观的视觉。
很多在2000年左右重组的公司,都刻意增加非执行董事的人数和职权,因为人们普遍相信一个更加客观的视觉能限制公司结构臃肿和盲目自大,也能减少公司丑闻的发生。
这种观点并不新鲜,和英国的Cadbury委员会于1992年提出的建议很相似。
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