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及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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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被起诉其诉讼地位如何

分支机构被起诉其诉讼地位如何

分支机构被起诉其诉讼地位如何分支机构通俗将就是分公司,分支机构有自己的名称,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或经费,故其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基础。

公司对其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存在以下几种做法。

下面我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分支机构被起诉其诉讼地位如何1、原告起诉分支机构,判令分支机构承担责任。

分支机构有自己的名称,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或经费,故其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基础。

2、原告起诉分支机构,判令公司承担责任。

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虽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但相应民事责任还是应当由公司承担。

3、原告起诉分支机构和公司,判令分支机构承担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98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温州市城区五马劳动服务公司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如有证据证明运输社确是服务公司的分支机构,在运输社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将服务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由其对运输社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观点的人认为,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所有资产都是属于公司的,并作为公司的资产列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公司对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原告起诉分支机构和公司,判令分支机构承担责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经营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其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及发生纠纷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8年3月24日)答复:此种情况应认定保证合同无效。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无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在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中应将该企业法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并承担保证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保证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

但因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的,应由企业法人负担。

关于分公司与总公司的疑问及解答

关于分公司与总公司的疑问及解答

关于分公司与总公司的疑问及解答上一篇我们讲到了关于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详见公司可以使用分公司的资质吗?),分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也因此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出现了更多的疑问需要我们去解答,招标网整理了一些争议较大的相关问题来和大家探讨,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总公司和分公司能否参加同一个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问题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是否属于《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中所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解答:1、《实施条例》第十八条释义第一项对“关联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的具体情形''做了如下定义:“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所谓法定代表人,是指由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负责人。

所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指除法定代表人以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等……所谓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起诉分公司与总公司起诉书

起诉分公司与总公司起诉书

起诉分公司与总公司起诉书
尊敬的法院: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我为维护自身权益,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

现将有关情况陈述如下:
一、起诉背景及原因
(此处简要描述分公司与总公司的业务关系、合作状况等。

如有涉及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纠纷产生过程等,请详细说明。


二、起诉对象与主体
本次起诉的对象为总公司与分公司。

总公司作为控股方,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分公司的违法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三、起诉请求与主张
1.确认总公司、分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判令总公司、分公司连带赔偿因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证据与证明
(此处列举相关证据,如合同文本、往来邮件、通话记录、财务报表等,说明证据的取得时间、来源及证明目的。


五、诉讼程序与时间表
1.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本次诉讼适用普通程序;
2.诉讼时间表:预计起诉状送达时间为一个月,开庭审理时间为两个月,判决下达时间为三个月。

为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原告在此请求贵法院依法审理本案,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敬请审慎审理。

此致
敬礼!
原告:(签名)
日期:【训练时间】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起诉书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签合同签集团和分公司区别是什么?

签合同签集团和分公司区别是什么?

签合同签集团和分公司区别是什么?签合同签集团和分公司区别主要在于法律效力的承担上,对于集团公司是具有法人的,可以承担签订合同带来的法律后果,而分公司是无法承担相关法律后果的,所以一般需要集团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签订。

一、签合同签集团和分公司区别是什么?主要区别在于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集团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不可以签订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

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二、相关情况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A、合同效力: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

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

(有人认为: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的,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因无效。

B、法律后果:公司法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

法理依据: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C、诉讼主体: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故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或被告作为诉讼当事人。

在司法实践中,为便于执行,第三人可以将公司与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A、分公司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前从事经营活动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的(公司法第29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

分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

分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1、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承担。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第4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

2、分公司的诉讼地位。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

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

此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3、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及例外。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

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

但在执行的时候,一般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再执行总公司财产。

作为上述分公司与总公司可作为共同被告的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4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公司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承担责任

公司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承担责任

公司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很明显,分公司是本公司管辖之下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没有单独的法人资格。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所有权归属于本公司所有;分公司不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其经营所得归属于本公司,当然其在民商事活动中出现了行政违法,行政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1、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承担《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第4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

2、分公司的诉讼地位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

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

此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3、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及例外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

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

但在执行的时候,一般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再执行总公司财产。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直接或依协议支配、控制的公司。

分公司是指在资金、业务、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由于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其作为民事活动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意义也大相径庭,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设立方式不同子公司一般是由包括公司在内的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注册应当符合《公司法》对设立条件及投资方式的规定,并到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子公司的名称最后一般是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或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一般是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提出设立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因此,业务活动中我们只需注意一下对方的执照就能大致了解此公司的设立方式及性质。

2、法律地位不同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可以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须由母公司决定。

分公司是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提请设立的,其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虽可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但必须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且只能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

3、受控制方式不同母公司对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多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做出投资决策以及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分公司则不然,其财产、业务、人事受总公司直接控制,并只能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4、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不同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以自身全部财产为其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分公司不仅无独立财产,且在财务上须与总公司统一核算,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总公司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子公司与分公司有什么区别与联系

子公司与分公司有什么区别与联系

子公司与分公司有什么区别与联系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一、设立方式不同。

1、子公司由公司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应当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和投资方式的要求。

2、分公司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分支机构。

二、法律地位不同。

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三、受控制方式不同。

1、母公司对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而是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作出投资决策等方式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2、分公司的人事、业务、财产受总公司的直接控制,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四、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不同。

1、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2、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财务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即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五、领取的营业执照不同。

1、子公司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法定代表人姓名字样。

2、分公司领取的是营业执照,有负责人字样。

六、产品包装标注不同。

1、子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必须标注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2、分公司可以标注自己的名称、住所,也可以同时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还可以只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

设立子公司是好,还是坏一、设立子公司的好处(一)对母公司而言1、子公司能独立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亏损不会与母公司利润相抵;2、企业集团设立子公司,可以使集团公司长期战略中需重点开展的业务领域得到长足开展,使整个集团在这些领域得以做强做大,从而强化集团的核心竞争能力;3、同时通过确立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可以将子公司经营风险有效地限制在一定范围以内,集团公司只在出资范围内对其承担风险,不会因为子公司在跌失误而遭受更多损失,更不会侵害到集团公司其他业务部门和其他子公司的利益;4、另一方面,子公司通过自身经营的努力,在其业务领域中形成商誉、品牌等无形资产,有助于提升企业集团的整体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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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忠县分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忠县分公 司尚欠货款金额无异议。忠县分公司是 网络公司下属分公司,无独立承担责任 的能力,应由网络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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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 例
• (一)一审裁判要旨
• 一审判决认为,金田公司与忠县分公司签订 的购销合同和补充协议,都是各方当事人的真
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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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分公司法律地位普遍认识
• 但是,在法律上它仍然是总公 司的一个组成部分:
首先,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公
司法人的权力机关和意思决定
机构,它除了总公司委派的业
务负责人(经理人或支配人)
外,各项重大事项要服从总公
司权力机构或者经营决策机构
的决议或h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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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公司法律地位普遍认识
• 其次,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资 本,其营运资金是总公司资本 的一部分,分公司的财务核算 虽然有其相对独立性,但不是 完整的独立核算,其本身不是 独立的纳税主体,其盈亏不直 接向股东负责,只有总公司的 统一核算向股东负责。
合法有效。金田公司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忠
县分公司理应履行付款义务。金田公司与忠县
分公司在庭审中对于欠款金额及资金占用损失
计算方法均达成一致意见,忠县分公司应按该
一致意见承担向金田公司偿还欠款并赔偿资金
占用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忠县分公司系网络
公司下属非法人分支机构,虽作为其他组织,
具有独立诉讼主体地位,但其不具备对外独立
司向忠县分公司供应放大器、电缆、分支分配
器等,结算方式及期限:“供方垫资货款100 万元,超出部分当月付清,垫资款在2004年8 月7日一次性付清”。该合同签订后,金田公
司向忠县分公司陆续供货。后双方又分别于
2003年l2月9日、2004年3月10日、2005年7月 30日签订了三份购销合同,金田公司继续向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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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二、案 例
• 2007年8月22日,忠县广播电视台向网 络公司出具承诺函.该函载明:“忠县
分公司从成立之日起,本辖区有线电视
网络资产均未划转给分忠县公司;该分
公司在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权、债务,
均为我县有线电视网络资产实际所有者
在其管理、经营期间所形成的,应由我
台全权负责;在忠县分公司存续期间本
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
域范围,采取设置分支机构
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
分公司是分支机构的一种具
体形式,是总公司的下属机
构。 h
3
一、分公司法律地位普遍认识
• 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
公司设立其分公司,主要是出
于下述两种考虑:一是,在不
同地域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
二是,适应专业业务活动的需
要。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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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一、分公司法律地位普遍认识
• 有的分公司就是抱着这样的心 态,恶意拖欠工程款,以至于 纠纷进入司法程序还不积极对 待,最后进入执行程序,法院 将总公司法人的账户给冻结了, 影响了总公司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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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二、案 例
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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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二、案 例
• 案情Biblioteka • 重庆金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公司)于 2002年8月7日与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网络公司)下属分支机构重庆广播电 视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忠县分公司(以下简 称忠县分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金田公
限公司在经营多种业务的情况
下,为了使管理系统化、专业
化,并便于考核,也会根据需
要,按业务类别设立分支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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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分公司法律地位普遍认识
• 分公司具有自己的事务场所和 办事机构,具有总公司拨付的 营运资金和授予管理的财产, 具有与总公司相对独立的管理 机构和负责人员,具备相对独 立开展业务活动的条件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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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公司法律地位普遍认识
• 从分公司和第三方的心态上来分析。 • 从第三方来看,出现问题当然首先
会找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总公司, 这样一方面找到了法律上承担责任 的主体,另一方面又能够使自己的 债权得到保障,毕竟,分公司的经 济实力不可与总公司同日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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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公司法律地位普遍认识
• 从分公司的角度看,在经营活 动中出现什么问题肯定会有总 公司来担着,因为分公司并没 有独立的经营权,其经营所得 归属于总公司,其债务和其他 责任也归属于总公司。
辖区有线电视网络资产所形成的任何债
权债务、均与网络公司无关,由我台无
条件承担;以上承诺仅作市公司与中信 集团融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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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二、案 例
• 网络公司辩称:(1)合同是金田公司与 忠县分公司签订并履行,本公司对忠县 分公司是否差欠金田公司货款及欠款金 额等均不知情;(2)忠县分公司是根据政 府授权而设立,其资产、人员、经营与 本公司并没有实际关系,其实际经营管 理主体是忠县广播电视台,网络公司不 应对忠县分公司欠款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及诉讼地位
目录
• 一、分公司法律地位普遍认识 • 二、案例 • 三、分公司民事责任的承担 • 四、分公司的诉讼地位 • 五、结论 • 六、附:相关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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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分公司法律地位普遍认识
• 分公司是相对总公司而言的。
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
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
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
县分公司提供货物,但忠县分公司未履行全部
付款义务。 h
14
二、案 例
• 2006年4月25日.金田公司与忠县分公司又签 订了一份购销合同,金田公司依约供货后,忠 县分公司也未完全履行该合同义务。2006年7 月19日,金田公司向忠县分公司送达货款催收 通知书,对忠县分公司2006年6月1日前所欠货 款进行了催收。由于忠县分公司仍未履行清偿 义务,金田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网络公司及忠 县分公司共同支付尚欠货款及利息。一审中, 金田公司与忠县分公司当庭确认:忠县分公司 截至2006年6月1日尚欠金田公司货款 2282693.93元,此后至2007年4月25日止,又欠 金田公司货款7183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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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一、分公司法律地位普遍认识
• 最后,分公司对外开展业务活 动,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 东不能仅以分支机构的营运资 金作为承担责任的界限,总公 司应对所属分支机构的债务责 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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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公司法律地位普遍认识
• 在实践中,特别是在与第三方 的司法纠纷中我们常常会发现 分公司特别“调皮”,并不总 循规蹈矩,使总公司不得不扮 演着“救火队员”的角色,干 扰了总公司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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