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地位及其调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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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第十章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第十章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说第二节法院调解的原则和程序第三节法院调解书的制作和法院调解协议的效力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说⏹一、法院调解的概念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使其就民事争议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法院调解的特征⏹法院调解具有适用的广泛性⏹(1)从适用的法院看,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都可以进行调解。

⏹(2)从适用的程序看,除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院依执行程序执行的案件外,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以适用法院调解。

⏹(3)从适用的审理阶段看,开庭审理前可以进行调解,开庭审理后、判决作出之前也可以进行调解。

⏹(4)从适用的案件看,凡属于民事权益争议性质、具备调解可能的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都可以进行调解。

⏹(5)根据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和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民事案件,除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以外,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6)不适宜调解的民事案件⏹(一)必须采取罚款、追缴制裁措施的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

⏹(二)必须给予经济制裁的有严重违法活动的经济纠纷案件。

⏹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程序不适用法院调解?⏹A.公示催告程序⏹B.发回重审后的诉讼程序⏹C.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引起的再审程序D.执行程序⏹【答案】AD 【详解】本题考查的为调解程序的适用范围。

对于选项A.公示催告程序,属于特别程序,不存在对方当事人,不存在调解的问题;选项D.执行程序,由于审判已经结束,法院已作出有效的裁判或调解书,在执行不存在诉讼意义上的调解,因为那是法院的一种审判行为,只有当事人的自行和解2,法院调解具有自愿性这是法院调解与法院判决的重要区别之一。

浅议民事诉讼法中的先行调解制度

浅议民事诉讼法中的先行调解制度

综合理论188学法教法研究课程教育研究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的第122条对“先行调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修订的亮点之一,但是由于此次修订遵从“宜粗不宜细"的立法观念,先行调解制度仅仅只有一个定义性的条文,值得我们加以认真的研究、探讨。

一、先行调解制度的立法背景关于先行调解,从大的背景来看,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机制,具有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

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大框架内,调解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外的调解,是在矛盾纠纷进入民事诉讼之前,并非由法院来进行调解,双方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也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

另外一类是诉讼中的调解,也就是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受理了诉讼请求之后法官对于民事案件的调解,调解成立的可以制作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法院调解一直是我国民事审判的一种裁判方式,是贯穿民事审判活动的一项基本制度。

二、先行调解制度的优点第一,先行调解可以缓解审判的压力,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在社会中的利益冲突和纠纷不断增加,造成法院案件数量激增,在如此的情形下,普通的诉讼不能满足解决纠纷的需要,将先行调解可以将案件在较早的阶段得到处理,可以有效的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起到了案件分流、缓解法院审判的压力的作用,并且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第二,符合纠纷解决类型化的要求。

纠纷解决类型化所指的是解决纠纷不能一刀切,要根据不同纠纷的具体特征来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法,先行调解是较为合适的方法,一方面能够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能达到纠纷解决的基本目的。

第三,具有兼容性的功能。

先行调解是连接诉讼外调解和诉讼中调解的桥梁,结合二者的优点,更加灵活。

在实施主体上有法院的参与,有规范的调解程序,使得先行调解具有诉讼调解的权威性。

三、先行调解制度的不足修订后的民诉法虽然将先行调解制度纳入其中,但是仅仅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还存在很多需要完善之处:第一,没有明确规定先行调解的期限修订后的民诉法在第122条仅仅在原则问题上规定了先行调解的制度,对于期限问题并没有做明确的规定。

【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调解制度的意义

【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调解制度的意义

【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调解制度的意义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一项具有“东方经验”的制度,在我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马锡五审判方式到司法调解冷却期,再到后来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阶段,我国的调解制度历经了六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以及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调解这项具有东方特色的制度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从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分析,我国的调解制度中案件适用范围过于宽泛,采取调审结合的模式且调解无具体期限的限制,法官集审调权力于一身,会有滥用调解权的隐患,并且缺乏对法院民事调解的有效监督。

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笔者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的:1、重新合理界定调解适用的范围,2、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调、审职责分离,3、在法院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并对调解机构的建立和调解人员的培训等方面进行了分析,4、建立对调解制度的监督机制,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调解的抗诉权等。

本文只是笔者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一些粗浅的看法,权作引玉之用。

全文共6066字。

以下正文: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早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就确立了“调解为主”的方针,后历经了六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我国向来主张“以和为贵”,促使了调解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解决纠纷的方式而延续至今,相应的调解结案在我国法院诉讼中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发挥了其独特的作用和魅力。

它不仅继承了我国“轻法理重人情”,“以和为贵,贵和持中、贵和尚中”的儒家道德思想,而且还与当时利益单一、人口居住固定、权利淡漠的社会特点相适应,为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

实践中,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半数以上是以调解方式结案。

因此,对诉讼调解制度进行理论上和实务上的探讨是很有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八章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该项制度被认为是我国民事诉讼传统的法律体现,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该项制度更被看成是消除矛盾,减少讼累,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9)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9)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9)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9)盗传必究一、名词解释1.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2.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3.默认管辖:在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受理该起诉后,被告没有提出管辖异议且应诉答辩的,该法院对该案获得管辖。

4.民事执行:又称为民事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

5.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属于特定的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既排除了任何外国法院对诉讼的管辖权,又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

7.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8.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9.共同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10.执行竞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依据不同的执行依据,针对债务人的同一财产同时或者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产生各债权人请求之间互相竞争与排斥,权利难以获得全部满足的状况。

11.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12.缺席判决:是指法院在一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时所做出的判决。

13.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解制 度之 所 以得到社 会 的亲睐是 基于其 存在 的合 理性 。 ( 一) 民事诉讼调 解朴合 中国的文化 传统
同时根据 民事诉 讼法 的规 定, 法院调 解在诉 讼 的各 个阶 段 、 各审 级 中均可 进行 。具 体来 说法 院在案 件吏 中就有“ 调人 ” 之设, 其职能 是“ 司 行调 解 , 在庭 审过程 中可 以进 行调解 , 在 二审 中乃至 在再 审中也 万 民之难 而谐 合之” ( 《 周I L・ 地 官》 ) 。 至汉代 时期, 调解 已然十 分 可 以进 行 调解 。现行 调解 制度 的弊 端之一 就是 启动 调解制度 过
度提 出一些意 见和 建议 。
关键词 民事诉讼 调解合理性 弊端 作者简介: 廖君 , 广西民族大学 2 0 1 0 级法律硕士专业( 非法学 ) 。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3 - 0 5 3 - 0 2
定。 新 中国成立后 , 作为 各边 区和革命 根据地 审判经 验 总结 的“ 马 判制度 混为 一谈 , 没有进 行严格 的程序 上 区分 。另外 , 在 审判程
锡五 审判 方式 ” 成为 当利 民事 审判 工作 的基本 指南, 调解 也被 作 序 中无论一 审 、 二 审或者 再 审都有一 个审 限, 以防止 诉讼 的过分
( 一) 调 判 不分

解 的除 外” 的先行 调解颊 定 。 民事诉讼 调解 制度不 论是 从实践 中
我 国《 民事诉 讼法》 第9 条 规定 : “ 人 民法 院审理 民事 案件 , 应
或者 是从 政策上都 得到 较 好地实 施和高度 地重视 , 民事诉讼 调 该根据 自愿和合法 的原则进 行调解 ; 调解不 成的。 应该及时判 决。 ”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调解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调解

目录前言一、民事调解制度的发展历史二、重视调解的原因(一)调解结案对法官而言风险很小(二)调解结案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三)调解结案较之于判决结案更为省时、省力三、搞好法院调解工作的意义(一)它能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保持双方当事人的团结与合作,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心理对抗(二)它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和群众的法制观念,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三)调解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和提高办事效率四、现行民事调解制度存在的缺陷(一)随意启动调解程序(二)调解无具体期限,限制当事人的上诉权(三)对违法调解缺乏制约(四)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弱化了实体法对法官的约束1、判决对实体合法性的要求2、调解对实体合法性的要求五、现行民事调解制度存在的缺陷(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注重调解(二)不断总结,创新调解手段,搞好调解工作。

(三)建立调解机制,维护社会和谐。

六、调解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一)在调解之前应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二)抓住当事人的心理特点,并掌握他们的性格特点(三)调解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庭(四)制定调解计划七、完善调解制度的几点想法-(一)调解程序应由当事人启动,并规定调解的期限(二)严格规范调解程序,防止其不规范性和随意性结论致谢参考文献前言2002年9月26日司法部和最高院分别出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在制度上对民事调解给予充分的肯定。

以调解的方式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案件,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快速调节经济关系,预防和减少诉讼,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判决结案方式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长期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大量适用简易审理案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对于民事调解的规定却只见于中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立法对适用调解的受案范围、程序等未作界定,与其他结案方式比较,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太过宽范。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程序较为简捷,解决矛盾快,曾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而加以学习借鉴。

人大法学考研诉讼法专业历年真题(91—09)

人大法学考研诉讼法专业历年真题(91—09)1991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考研试题一、填空1、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是指。

2、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

二、名词解释1、刑事拘留2、处分原则3、留置送达三、简答题1、根据刑诉法规定有哪些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2、简述执行措施的种类。

1991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学考研试题一、进行刑事诉讼为什么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二、试述被告人依法有权获得辩护的诉讼原则?三、试述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四、简答下列各题1、撤销案件与不起诉有什么不同?2、立案条件与逮捕条件有什么不同?3、死刑复核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异同?1992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考研试题㈠填空题1、公民、法人和_____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____证据。

3、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___。

4、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____。

5、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____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㈡简释1、专属管辖2、执行回转3、什么是刑事诉讼法?4、什么是侦查?5、什么是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6、哪些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1992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学考研试题一、试述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

二、试述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的原则。

三、提起公诉、免予起诉、不起诉应当具备的哪些条件有什么诉讼意义?四、简答下列各题1、具有哪些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2、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哪些人?3、被告人可以委托哪些人作辩护人?4、审判哪些案件应当有辩护人参加?5、在审判过程中遇到哪些情况可以延期审理?1992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专业民事诉讼法学考研试题一、试述自愿、合法进行调解原则的形成过程。

二、试述代表人诉讼及其种类。

三、试述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

四、简述题:1、简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民事调解的重要性与作用

民事调解的重要性与作用民事调解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通过协商达成共识,解决纠纷双方的矛盾和争议。

它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司法效率、减轻法院负担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民事调解的重要性与作用。

一、加快纠纷解决进程民事调解是一种高效的解决纠纷的方法。

相比于诉讼程序,民事调解更为迅速,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争议。

通过调解,当事人可以直接面对面地进行交流和协商,找出问题根源,并寻求共同解决方案。

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庭审时间,缩短纠纷解决周期,还可以避免当事人长时间陷入争议中的不良影响。

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在民事调解中,当事人可以主动参与协商,保障自身权益。

传统的诉讼程序中,判决结果由法官决定,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缺乏自主权。

而通过调解,当事人可以参与制定解决方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调解更加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能够满足双方的利益诉求,减少因判决而引发的不满和抵触情绪。

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民事调解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调解,纠纷双方可以和平解决争端,建立和谐的相互关系。

与此同时,调解也能够降低纠纷的扩大化趋势,避免冲突升级,促进社会的安定与发展。

在调解中,调解员会根据双方的需求,沟通协调双方的利益,寻求共同的解决方案,这有助于改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四、减轻法院负担民事调解对于减轻法院负担也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诉讼案件的增加,法院工作繁重。

而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消耗,使法院能够更好地处理重大案件。

同时,合理使用调解机构和调解员,也可以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五、培养社会文明素质民事调解是一种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的方式,既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理性思考,又需要对法律法规的了解,更需要双方的平等交流和尊重。

通过参与调解,当事人可以培养社会文明素质,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这有助于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总之,民事调解在纠纷解决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东北大学22春“法学”《民事诉讼法Ⅱ》期末考试高频考点版(带答案)试卷号5

东北大学22春“法学”《民事诉讼法Ⅱ》期末考试高频考点版(带答案)一.综合考核(共50题)1.关于证据的种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李某在某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披露黄某隐私的文章。

黄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该杂志,该杂志属于书证B、患者王某以误诊为由起诉某医院。

王某提交的医院病历和X光片均属于鉴定意见C、张某认为徐某伪造遗嘱侵犯其继承权,向法院起诉徐某。

张某提供了该份遗嘱,该遗嘱属于书证D、周某驾车回家途中将行人吴某撞伤,交警冯某当时正处在事故现场,于是按照双方责任开具了事故认定书。

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赔偿,并提供了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属于勘验笔录正确答案:AC2.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在( )。

A、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B、在法庭审理结束前提出C、在开庭前提出D、在60日内提出正确答案:A3.追索赡养费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应当()。

A.诉讼中止B.诉讼终结C.延期审理D.缺席判决参考答案:B4.下列哪些选项正确地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 )。

A、辩论权的行使,不仅仅是在法庭辩论阶段,而且贯穿于诉讼全过程B、未经法院辩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根据C、当事人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也属辩论的一种形式D、当事人可以就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就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辩论5.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一些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作的判定,称为()。

A.判决B.裁定C.裁判D.决定参考答案:B6.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哪些方面简化了( )。

A、起诉手续B、开庭审理程序C、受理程序D、传唤当事人、证人的方式正确答案:ABCD7.民事诉讼中,适用专属管辖的诉讼包括因( )纠纷提起的诉讼。

A、遗产继承B、港口作业C、侵权D、不动产正确答案:ABD8.下列关于民事诉讼中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委托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不可能多于法定代理人B.法定代理人可以是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人C.法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D.委托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参考答案:ABCD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的有()。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收集的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它体现民事诉讼的精神实质,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概括地提出了要求,因此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以我国宪法为根据,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特点而确定的。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活动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所奉行的诉讼政策的集中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法学界通常将这些原则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根据宪法原则,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基本原则,这类基本原则的特点是它不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也适用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正因为如此,这些原则就成为宪法、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共有原则,简称共有原则。

共有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典中之所以要做规定,是因为其内容对于民事诉讼来说。

在适用上有其特殊要求。

第二类是根据民事诉讼的特殊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律性,因此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简称特有原则。

下面分别对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加以阐述。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可以概括为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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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地位及其调解作用内容摘要:和谐社会之本质,在于社会按照发展规律运动,并在此过程中社会矛盾能通过一定机制得以妥善解决,社会主体意志和情绪能有效表达和释放,社会关系和而不同,人们各得其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调适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的不和谐因素,使社会能有效和公正地发展。

其中,社会纠纷的解决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纠纷的裁判者,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无疑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与功能。

然则,该作用与功能如何有效发挥和显现,在理论与现实中却存在不同的思想和实践,需要进一步思考和厘清。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院职权法院的调解作用On the status of civil proceedingsin the Court and its roleAbstract:The essence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 movement, and in the process of social conflicts through certain mechanisms are properly resolved, will the main social and emotional expression and the release of effective, community relations and different, people properly provided.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 is to meet the primary stage of socialism productivity level of development, adjust the relations of production and the superstructure of factors of disharmony, the community can be effective and equitable development. Among them, the communitydispute resolution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People's Court magistrate as a community dispute, in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 is undoubtedly an indispensable role and function. What the role and function and how to effectively play the show, in theory and reality is there are different ideas and practice, thinking and the need for further clarification.Key words:Civil Procedure Court jurisdiction Court's regulatory role Court's judicial system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如何从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稳定的社会环境的高度,立足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以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司法活动,实现法律所蕴含的公平正义主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法院职权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其主要任务是: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做好执行工作。

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法院是民事纠纷的裁判者,其最基本的职权无疑是对案件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裁判权。

但仅仅有裁判权是不够的,裁判总是诉讼程序的结果,而诉讼是一种渐次展开的程序,诉讼程序作为一种行使国家裁判权的程序,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完全控制的程序,在程序的主要方面,须由代表国家裁判权的法院来加以控制,由法院决定适用何种程序、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程序的进展和程序的存否,从而衍生了法院对诉讼的控制权,其中也包括对程序事项的裁决权。

另一方面,虽然法院是程序的控制者,但从法院在解决民事纠纷的作用来看,其基本定位应当是消极和被动的,其控制也是消极和被动的。

如同市场的管理者,只是维持市场的秩序,对当事人在合法交易的范围内,管理者不能干涉如何进行交易、交易什么。

这种消极性和被动性是由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者的地位所决定的,裁判者只能是中立的第三者。

这种消极性和被动性在诉讼上主要体现为,诉讼的启动权在当事人,当事人没有行使诉权、提起诉讼时,法院不能主动开始诉讼程序;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请求和主张,法院不能主动进行审查和判断。

“法院的职权应当是一种职责和权力的统一。

作为职权,其性质不同于单纯的权力,法院在诉讼中根据法律行使权力时,同时也是一种职责”。

①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法院往往必须行使权力,而且要求必须正当地行使权力。

不得滥用权力是法院或法官的义务。

当事人提出事实主张的,法院就必须对该事实主张进行审查;提出证据的,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加以审查和判断,并给予答复。

二、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能是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与功能的基本形式和途径,而受理的案件对象外延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社会纠纷解决的参与度,是人民法院功能的主要表现之一。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民事诉讼法作出了规定。

规定采取了一般抽象界定的方法,从案件本质属性上明确了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

但由于诉讼法一般规定的抽象性,实践中对某些社会纠纷是否应由人民法院受理解决,理解和做法未臻统一。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通知等形式作出了规定。

这些规定,反映了人民法院对解决社会纠纷的参与度取向,决定着人民法院功能发挥的广度,需要予以考察和评价。

①:常怡:《民事诉讼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6页。

在民事诉讼中的法院是“不必定从心理上解决了争执,而仅从行动上解决了争执”。

①法院具有国家的重要权利—审判权,法院的判决对当事人的纠纷及其解决在法律上给出了解释。

并且国家强制力又最大程度地保障着判决内容得以实现,使得冲突主体对于解决纠纷的裁判服也得服,不服也得服。

通过判决的对外影响力来提高人民的权利观念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换而言之。

在制定法缺乏明确规定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应当运用事实出发型的思考方法来解决现行的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案件。

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对于民事活动没有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因此对于当事人在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的解决,人民法院在没有制定法的裁判规范条件下,可以发挥依据国家政策解决民事纠纷的作用。

即使在这种情形下也应注意,我国法院的作用不同于英美法院,其本质方面通过判决从案件中发现应有的正义和法。

我国法院的作用是适用诉讼前已经存在的法律,因此只有在制定法没有或无明确规定的条件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考虑采用事实出发型法院制度去弥补规范出发型法院制度的不足。

如果法院在收集诉讼及证据资料方面拥有主导权,则表现为职权探知主义;就程序运作的情形而言,如果当事人对程序的运作拥有主导权的,则称为当事人进行主义,如果认可法院对程序运作拥有主导权,则称为职权进行主义,二者的结合可称为诉讼进行主义。

三、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调解作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结束诉讼程序,或没有达成协议,使诉讼进入下一程序的活动。

民事①:棚濑孝雄《纠纷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1994年版,第39页。

诉讼法规定的调整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有关机关或者个人在调解过程中和调解结案后的有关活动及其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各种规则,构成法院调解制度。

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部分,是带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

从我国几十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它对于及时、有效地解决民事纠纷案件,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曾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民事、经济活动急剧增加,同时,民事纠纷也日益增多。

面对案件多、类型新、难度大、要求高的新情况,我国传统的法院调解制度的负面效应愈来愈突出。

因此,改革并完善我国现行的法院调解制度势在必行。

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科学与否及其运作状况,直接影响着民事审判工作的局势。

目前,法学界和司法界普遍认为,我国民事审判工作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法院包揽的诉讼事务过多,法庭审理走过场,工作效率不高,案件积压严重。

鉴于此,如何改革我国现行的民事审判方式,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充分体现效益和公正原则的科学的民事审判方式,已成为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探讨的热点问题。

四、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利弊1、现行法院调解制度暴露出的一些问题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诉讼观念的变革,民事诉讼法及审判实践对于法院调解制度的规定和诠释逐渐偏离滞后,产生了一些不尽合理的规定和做法。

(1)法院调解地位的不当确定。

现行民事诉讼法将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认为能够用调解方式结案的,就应当尽可能调解结案,而不采用判决方式。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形成了“调解型”的审判方式,其特点为:将调解作为处理民事诉讼的优先目标,首选方式,调解无望,不得以才动用判决;法院主宰、控制和支配着整个调解过程,当事人则置于被劝说者的位置,被动接受调解方案;把说服动员作为审判工作的主要方法,努力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劝说当事人接受调解。

(2)法院调解的原则设置不合理。

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调解的原则包括当事人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合法原则。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作为调解的原则,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并过于绝对。

既然调解是当事人自愿决定的,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调解协议就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一味要求分清是非,查明事实不仅耗时、耗资、牺牲程序利益,更违反了当事人自主决定自己意愿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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