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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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探析

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探析
村 从 这一 角 度 ,可 以将村 民小组 定义 为 我 国农 村最 基层 的 行政 编 我 国的村 民 自治是 在政府 引 导下进 行 的基 层 民主 改革 , 党组 织 组 , 直接 管辖 的对象 为农 户 。 其 ( 党支部 ) 按照 法律 和党章 进行 工作 , 在村 民 自治中居 于领 导核心
若干村 民小组 。 至于 规模 , 民小组 可 以 由几 户 、 村 十几 户 组成 , 情 小组 同时还肩 负着 协助 乡 、 民族乡 、 的人 民政府 开展工 作 ( 括 镇 包 况不一 , 像人 口稀疏 的西 部地 区组 与组之 间可 以有 数户至 几十 户
的差异 , 在人 口密度 高的 中部 、 而 东南 沿海 地区 多 以 3 — 5 户 为 0 O 主 , 的则近 百户 。在 我 国农 村 , 体所 有 的土 地根 据不 同历 史 有 集
向后 退 ” 的具 体表 现 。回顾 村 民 自治在 中 国 的历史 ,9 2 宪法 业 。 修路 架桥 、 设水 利 电力设 施 、 18 年 如 铺 兴办 集体 企业 、 资建 校等 投
3 充分 发挥 民主 集 中作 用 , 向本 组村 民传 达乡 ( 政府 、 镇) 村 从 国家根 本法 的角度 确认 了村 民委 员会 的 基层 群众 性 自治 组织 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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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民小组的法律地位探析

摘 要

村 民 自治制度 化 的 实施 中 , 民小组 作 为最 基层 的一 级农 村 集体 经济组 织 , 于上 通下 达 的关键 位 置 , 村 处 它对 村 内

村民小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村民小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村民小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最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村民小组与村民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终审裁定驳回原告赣县某村民小组主张诉求的起诉。

根据200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精神,以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

所谓民主议定程序,即是按照村民自治的精神,涉及到本村民小组的重大事项应当经本村小组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故从上述规定可知,无论是向法院起诉,还是提起上诉,均属于涉及村民的重大事项,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在获得村民的授权后,村小组长才可代表村民小组提起诉讼或者提出上诉。

本案中,原告在一审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村小组长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前后经过了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其在二审中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村小组长向法院提出上诉前后经过了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故其村小组长代表村民小组提起诉讼,不能认定为代表全体村民的意思表示,亦不能认定其取得了该村民小组的授权。

综上,该村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其诉讼行为没有履行民主议定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驳回。

据此,二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村民小组不具备相关的主体资格,因为村民小组仅是村民委员会授权下的类似办事机构的组织,没有独立的财产,没有住所。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民诉法规定的其它组织的资格。

第一种观点认为:村民小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当以村委会为被告。

理由为村民小组没有健全的组织和人员,没有资金核算账目,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公章。

故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由于存在以上的情况,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对法人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其他组织的要求。

所以村民小组也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村民小组的法律主体地位探析

村民小组的法律主体地位探析

学术观察贫困问题研究专题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道路㊀㊀㊀㊀㊀㊀㊀⦾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专题研究教育学/心理学论坛㊀㊀㊀㊀㊀㊀㊀经济前沿㊀管理评论⦾社会组织与慈善发展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政法论坛㊀㊀㊀2019年第6期No.6,2019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㊀OF㊀SOUTH㊀CHINA㊀NORMAL㊀UNIVERSITY㊀(SOCIAL㊀SCIENCE㊀EDITION)2019年11月Nov.2019村民小组的法律主体地位探析陈寒冰,杨遂全ʌ摘㊀㊀要ɔ‘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为特别法人,未赋予村民小组法人地位㊂但是,现行法规定了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对农村集体财产享有所有权及诉讼主体地位㊂现实中,农村存在宗地权属模糊,三级集体之间权利界限不清,现行法律对 农民集体 的法律地位定位不明,以及 农民集体 的工作运行机制缺乏等问题,导致村民小组的法律主体地位弱化㊂厘清村民小组法律主体地位弱化的原因,在立法和司法层面明确其法律地位,不仅有利于对农业生产进行就近耕种管理,而且对构建国家乡村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㊂ʌ关键词ɔ村民小组㊀集体经济组织㊀农村集体财产㊀法律主体ʌ基金项目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专项 平等公正核心价值观融入产权保护立法研究 (18VHJ007)ʌ收稿日期ɔ2019-09-08ʌ中图分类号ɔD921㊀㊀ʌ文献标识码ɔA㊀㊀ʌ文章编号ɔ1000-5455(2019)06-0149-07㊀㊀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经历了合作化㊁人民公社化到家庭联产承包制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经过前期混乱的摸索和不断调整,最终建立了 乡镇 村 村民小组 这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㊂然而,随着中国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很多地区的村民小组名存实亡㊂为了很好地治理基层社会,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 推动乡村治理重心下移,尽可能把资源㊁服务㊁管理下放到基层㊂继续开展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工作㊂ 从中央政策可以看出,国家层面上仍然重视村民小组制度对农村治理的重要作用㊂当前,中国对农村土地推行土地所有权㊁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举措,但是在实践中村民小组或村民联户往往认为村民委员会没有代表其利益,很多人根本不同意村民委员会提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宅基地等 三权分置 的收益分配方案㊂为了维护农民的实体权利,使村民小组的存在名副其实,本文从分析立法和国家政策层面上农村集体财产所有权主体模糊问题出发,显现村民小组法律主体地位的现状;针对村民小组在学术理论方面㊁农地确权过程中以及司法审判实践中诉讼地位等的争议,提出完善村民小组法律制度及未来制定‘民法典“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建议㊂一㊁村民小组法律主体地位现状探究村民小组的法律主体地位现状,需分析在现行的立法和国家政策层面农村集体财产所有权主体问题㊂(一)立法中关于农村集体财产所有权主体的规定1.‘民法通则“层面根据‘民法通则“第74条对农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规定,集体组织的财产有广义与狭义之分㊂广义上的集体财产包括土地资源等不动产㊁农业和农村建筑物等设施㊁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以及集体的其他财产四类;狭义上的集体财产仅指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㊂从所有权角度来看,‘民法通则“只明确规定了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即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为农业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㊂对于集体财产,只规定 受法律保护 ,没有规定明确的主体㊂就民事主体而言,‘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主体只有公民(自然人)和法人,而 集体 或 集体组织 并非与公民或法人并列或包含的民事主体㊂作为经济组织的 集体 ,既不可能是公民,也不可能如同法人一样破产㊂如果说作为农村集体财产构成主体的土地主要由‘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等规范和保护,那么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主941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学术观察㊀㊀㊀⦾贫困问题研究专题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道路㊀㊀㊀㊀㊀㊀㊀⦾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专题研究教育学/心理学论坛㊀㊀㊀㊀㊀㊀㊀经济前沿管理评论社会组织与慈善发展政法论坛体及其保护则基本上游离于法律之外㊂实际上,在实行 单干 的初期,农业合作化时期的集体财产(主要限于农具㊁大牲畜等农业生产资料)随着集体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被分配到农户㊂一时无法分割的村办企业厂房㊁机器设备等,也因 包产到户 政策而无人照管,最终流失㊂此后,针对农村财产被侵占㊁流失等损害农村利益的现象,国务院制定了相关法规㊂2.‘物权法“层面作为所有权制度的核心法律,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权及其范围和行使程序㊂‘物权法“第59条规定本集体成员对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其中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㊂该条规定明确了集体所有权属于集体成员,集体之外的成员没有所有权;尤其是对作为不动产的土地,较详细地规定了集体所有权的行使程序,而且明确了集体出资的企业所有权变动须经过本集体成员决定,这使得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在法律上更加明确㊂但事实上,对于农村集体财产投资到企业的所有权的变动还是没有明确 法定程序 ㊂‘物权法“第60条明确规定了村集体经济组织㊁村民委员会㊁村民小组对农村集体财产行使所有权的范围㊂‘物权法“第62条规定了集体财产状况的强制性公布制度,即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㊁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㊁行政法规以及章程㊁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㊂可见,‘物权法“对集体所有权进行了比以往立法更详细的规定㊂3.企业法规层面1990年颁布实施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是规范乡(含镇)村(含农民小组)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的行政法规㊂该条例赋予具备法人条件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的权利㊂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理论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实行 两权分离 ,即企业财产属于举办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企业经营者是由企业选聘的企业厂长(经理)代表企业行使职权㊂企业的税后利润不少于60%留给企业,对交给企业所有者的部分的利润也规定了用途,即主要用于扶持农业基本建设㊁农业技术服务㊁农村公益事业㊁企业更新改造或者发展新企业㊂这样的规定,事实上剥夺了作为企业所有者的村民集体及村民个人的收益权㊂1997年颁布实施的‘乡镇企业法“规定了乡镇企业的出资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设立企业的目的是 承担支援农业义务 ㊂从‘乡镇企业法“关于企业财产的规定来看,其倾向于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所有权㊂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了可以出资设立乡镇企业外,还可以通过合伙等形式参与经营活动㊂虽然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合伙人的类型,但也没有明确禁止农村集体组织设立合伙企业㊂1998年农业部发布的‘农村集体财产清产核资财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指出,农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界定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乡(镇)㊁村㊁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确定的法律行为㊂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依法代表该组织内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的所有权㊂(二)国家政策中关于农村集体财产所有权主体的规定1.农村集体财产界定的政策依据针对当时农村集体财产严重流失的现象,为了管理清核农村集体财产,农业部成立了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办公室㊂199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 1995 35号)成为界定农村集体财产的基本依据㊂根据该通知,农村集体财产是指归乡㊁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财产㊂属于组(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财产,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㊂集体财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㊁山岭㊁草原㊁荒地㊁滩涂㊁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财产㊁长期投资㊁固定财产㊁无形财产和其他财产㊂集体财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㊂国务院要求农业部拟定农村集体财产管理的法规,财政部门与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㊁会计制度的建设,各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集体财产管理的规章,逐步将集体财产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㊂2.农村集体财产权属界定经过多年的改革,农村集体财产的权属发生了051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㊀㊀㊀2019年第6期学术观察贫困问题研究专题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道路㊀㊀㊀㊀㊀㊀㊀⦾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专题研究教育学/心理学论坛㊀㊀㊀㊀㊀㊀㊀经济前沿㊀管理评论⦾社会组织与慈善发展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政法论坛㊀㊀㊀重大变化㊂在生产经营中,集体财产与集体成员的财产,甚至与非集体成员的财产发生了混同,对新增财产的权属界定更加模糊㊂1998年农业部㊁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认为,界定财产所有权是指依据国家法律㊁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确认的法律行为㊂该执行办法将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为农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依法代表该组织内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的所有权㊂其中,对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所有权的界定要坚持 谁投资㊁谁所有 的原则㊂在解决基于集体财产权属的纠纷问题上,‘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倡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县级以上清产核资机构进行协调或裁定,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㊂然而,在实践中很少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集体组织与成员之间以及集体成员与成员之间的财产纠纷问题,主要依靠行政途径解决㊂无论是立法还是国家政策,在界定集体财产权所属主体时,均使用了 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 和 村民小组 三个表示农村集体财产所有权主体的术语,但没有明确作为组成农村集体组织基本单位的村民家庭或者村民个人对集体财产的法律地位㊂在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下,集体经济组织并不能直接成为法律上的主体㊂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小组是由农户家庭组成的村民自治共同体内部的一种组织形式㊂在实践中,作为全体村民组织的村民小组负责经营㊁管理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㊂在有些地方,村民小组还负责经营㊁管理村民小组兴办的集体企业,或由小组承包给村民经营㊂总之,立法和国家政策对农村集体财产所有权主体规定不明,使得集体经济组织㊁村民委员会㊁村民小组分工模糊,这也是导致村民小组法律主体地位弱化的立法层面的原因㊂二、村民小组法律主体地位弱化的缘由(一)村民小组法律主体地位的争议及学界观点反思1.村民小组法律主体地位的争议现行‘物权法“第60条㊁第62条充分肯定了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所有的财产具有所有权,对村民小组是法定的土地等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主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㊂然而,社会各界认为村民小组既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又不像村民委员会在‘民法总则“中被定位为特殊法人,有独立的办公地点和公章,因此认为村民小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难以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真正代表㊂特别是在取消人民公社以后,生产大队(即后来的村民小组)的公章被收回㊂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赋予了有独立财产权的村民小组诉讼主体地位,但是其在提起诉讼或是应诉过程中仍然使用本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㊂由于村民小组在一些地区名存实亡,许多学者主张取消村民小组这一制度㊂不少学者认为,从国家层面上取消农业税以后,国家对农民的补贴统一到农户,村民小组不再发挥行政管理作用,同时其组织生产的经济功能弱化㊂①目前,中央已经意识到其中存在的问题,连续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明确指出,无论如何,即使并村建新村,也要保护农民财产权益㊂但是,一些学者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已经明确提出了 鼓励农民流转土地经营权 , 鼓励农民自愿㊁有偿退出宅基地 ,表明取消名存实亡的村民小组很有必要㊂但是,他们并没有真正把承包地和宅基地当成农民自己的集体财产予以市场化对待,对每个村民私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市场价补偿㊂不少学者和地方工作人员还没有完全厘清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法律性质,把它当作政府的财产和社保财产,不将农民个体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来看待㊂②因此,他们很难切实感受到村民小组成员对切身利益分割的公平㊁平等保护的迫切需求㊂此外,现实中存在法律规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代表无法有效履行职责的现象㊂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的经营和管理由集体经济组织㊁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分工负责㊂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㊂第一,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很多地区已经解体或名存实亡,并不存在可以切实履行土地所有权职责的集体经济组织㊂从全国来看,存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占比不足一半㊂在此情形下,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表行使集体土151陈寒冰,等:村民小组的法律主体地位探析①②常利民:‘村民小组是否可以取消“,载‘中国乡村建设“2010年第4期㊂张勇㊁汪应宏:‘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研究综述“,载‘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㊂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学术观察㊀㊀㊀⦾贫困问题研究专题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道路㊀㊀㊀㊀㊀㊀㊀⦾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专题研究教育学/心理学论坛㊀㊀㊀㊀㊀㊀㊀经济前沿管理评论社会组织与慈善发展政法论坛地所有权㊂2010年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了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民主监督机制,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依然无法达到立法的目的㊂而且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均属于村民自治组织,在 村民 范围上,本村 村民 的范围与享有农民集体成员权的 村民 的范围也不一定完全重合㊂从这个层面来看,村民小组并不适合作为实际经营管理土地所有权的主体㊂第二,从职能角度来看,村民委员会㊁村民小组等村民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责是村民自治和政治职能,由其履行土地所有者代表职责,在实践中必然存在政社不分的问题㊂这不仅不利于土地所有权的经营管理,而且为社队干部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㊂‘民法总则“规定,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㊁设村民委员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而不设立村民小组法人,像取消城镇居民小组一样㊂从城乡一体化来看,村民小组的社会功能确实在日益淡化和分化㊂①一些人认为,村民小组已不具备实质社区组织功能㊂②甚至有学者断言,城市社区的居民小组已没有用武之地,今后的农村社区也会这样㊂但也有不少学者提出不能将农村社区类比城市社区,并提出了一些十分有见地的观点㊂③甚至有学者主张今后城市的物业小区也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如果确立其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地位,可借鉴物业小区的法律规定㊂2.学界观点反思现在绝大多数村民小组已经没有公章了㊂村民办事,多以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开具证明㊂2017年3月15日公布的‘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农村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合作社属于特别法人,没有明确规定村民小组为特别法人㊂这些村民小组没有公章了还是法人吗?它们还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吗?经村民小组这一级集体同意的土地流转合同和宅基地审批盖的农房是否合法有效或如何流转?目前,许多学者和村干部主张取消村民小组的设置,一概不给村民小组法人资格㊂笔者认为在未来不一定完全继续现行的制度模式,甚至不能强行推进某一个地区的改革模式,而可采取制度供给多样化的策略,根据目前改革的实际操作来决定村民小组的主体制度改革,以专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进行多样化的法律制度设计㊂笔者认为,持保留村民小组的意见尽管很有道理,但是毕竟它和城镇居民小组不同㊂村民小组平时是一个独立的法定财产权的利益主体,特别是涉及房地产权及其再分配时㊂村民小组和村集体的大小决定着集体资产再分配的范围和村民的实体利益大小,特别是承包地和宅基地多数是以村民小组为实体划分的㊂④对于目前各地进行的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化改造,笔者持支持保留村民小组的立法理念㊂但是,如何与村民小组以及村委会社区自治组织区分还需深入研究㊂⑤这种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情况,在一些偏远地区可能会持续较长的时间,因为这些地区本来经济就不发达,加上不少年轻人离开当地到外地打工,留在城市不再回村㊂(二)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村民小组的法律主体地位‘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㊂从全局的角度考虑,这里的 集体 包括乡镇农民集体㊁村集体和村民小组集体三种级别的集体,但具体到哪一块宗地或者哪一片土地到底属于哪一级农民集体所有,并不明确,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㊂这与人民公社时期的历史遗留问题不无关系㊂中国从2010年开始推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从近几年开展的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颁证工作来看,在土地所有权确权时比较普遍地采取了简化的形式,有的地方将土地所有权普遍确权给村一级集体,有的地方则普遍确权给村民小组一级,没有251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㊀㊀㊀2019年第6期①②③④⑤据笔者调研所知,许多村民小组已经转化为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合作社㊂由于有亲属关系为纽带,这种集体经济组织往往经营得较好㊂常利民:‘村民小组是否可以取消“,载‘中国乡村建设“2010年第4期㊂不过,农村社区和城市不一样的是,一个是熟人社会,一个是生人社会,因此其社区功能和集体组织经济功能不完全相同㊂参见杨遂全㊁李娟㊁文顼:‘宅基地流转的法学与经济学分析“,载‘农村经济“2015年第12期㊂杨遂全㊁李娟㊁文顼:‘宅基地流转的法学与经济学分析“,载‘农村经济“2015年第12期㊂当然,该文主要针对宅基地,事实上道理是相通的㊂‘民法总则“第101条规定: 居民委员会㊁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㊂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㊂学术观察贫困问题研究专题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道路㊀㊀㊀㊀㊀㊀㊀⦾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专题研究教育学/心理学论坛㊀㊀㊀㊀㊀㊀㊀经济前沿㊀管理评论⦾社会组织与慈善发展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政法论坛㊀㊀㊀统一的标准㊂虽然全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于2012年年底已基本完成,但在此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尤其是在处理各级 农民集体 之间的所有权关系时,存在简单化的现象㊂此外,虽然‘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已经明确要求在土地登记簿的 权利人 和土地证书的 土地所有权人 一栏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 ˑˑ组(村㊁乡)农民集体 填写,权利证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等持有和保管,但在实践中产权证书上填写村民委员会㊁村民小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形仍然存在㊂这一问题的产生与中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不无关系㊂笔者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完成,为 农民集体 的法人化改造奠定了良好的基础㊂但是,确权工作仍存在一些遗留问题㊂首先,村农民集体与村民小组,谁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基本形态?有学者认为,若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发生争议后,无法明确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时,应确认村民小组对存在争议的宗地享有所有权,而且在中国南方一些地区,80%以上的土地实际上已经属于村民小组㊂①这种观点实际上是主张将村民小组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基本形态㊂也有学者认为,应当以村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最基本形态,而村民小组所有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只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例形态㊂②其次,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全面确权工作完成之前,一方面对农民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进行确认,另一方面并不否认乡(镇)或者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法律主体地位㊂笔者认为,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判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否已经属于村民小组:(1)在进行过全面产权登记的情形下,应是已经登记为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或乡(镇)农民集体所有;(2)当没有权利证书作为依据,所有权归属在三类农民集体之间发生争议时,应结合所有权变动的历史事件或文件㊁长期以来对争议土地的事实支配状况㊁大多数农民公认的状况等进行综合判断㊂依据法律规定,此处的权利推定规则是:推定为村农民集体所有,除非村民小组或乡(镇)农民确实能够证明已经属于其所有㊂最后,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全面确权完成之后,应当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鼓励逐步撤销乡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并将其改造为村农民集体㊂乡(镇)政府属于中国一级基层政权,目前既履行行政职能,也履行经济职能㊂将乡农民集体作为农村集体财产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时,由于政府的行政权力处于强势地位,而且现实中存在乡一级财政对乡农民集体的依赖性,导致政社不分以及乡(镇)政府对乡农民集体财产权的不当行政侵害现象时有发生㊂因此,应当在确权工作完成之后,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逐步将乡(镇)农民集体的财产以妥当的方式转归村农民集体所有,从而消灭乡农民集体形态㊂对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考虑到其大多经济实力较差,可在条件成熟时以自愿为原则逐步将其集体财产转归村农民集体所有㊂对房地产权的改革必须考虑到历史,应当遵循 在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的中央政策要求,允许村民一事一议,根据当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情况,确定农村房地产权的产权主体㊂从试点地区制度供给多样化的发展历程来看,它经过了制度试验的成功经验检验㊂在构建农村房地产权主体制度时,立法应当尊重各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能搞 一刀切 的改革,不能脱离国情需要㊂(三)司法审判实践中村民小组的诉讼主体地位村民小组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一直备受争议㊂2006年最高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中,肯定了村民小组享有诉讼权,但是具体如何行使诉讼权应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推选小组长,由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行使㊂而后从2014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⓪的解释“第68条③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351陈寒冰,等:村民小组的法律主体地位探析①②③王利明:‘物权法研究“,第310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㊂王卫国㊁王广华主编:‘中国土地权利的法制建设“,第45 4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⓪的解释“第68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㊂。

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诉权的审查与认定

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诉权的审查与认定

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诉权的审查与认定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诉权的审查与认定作者:游盈忠发布时间: 2009-03-11 15:49:10案情:2002年7月5日,原告江西省万年县陈营镇马家村委会湾里村小组、赵家背村小组、高上村小组与被告邹某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三个原告作为发包方将古源、湾里村口山脚至马家牛形水库溢洪道距离约2500米的村级公路发包给被告承建。

工程的质量要求为,把牛形岭两座山岭降低,降低的标准以事先设置的两个水平基点为准,两岭之间的路面呈水平,两山岭开口坡度按交通局设计的规准为准,即土方坡度为1:0.75,石方坡度为1:0.50,路面宽为5米,路基应共设四处水管,水管的内径为60公分。

路基两侧应挖宽为0.5米,深为0.5米的排水沟。

施工期限为60天,即自2002年7月6日至9月6日,被告按质完工后,由三原告以本村小组集体所有的山场树木(樟树、湿地松除外)交付给被告砍伐经营,经营期限为三年,以所得经营款抵付被告的工程款,合同还约定如承建方未按时交付工程,逾期每天应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200元,如发包方在验收工程后未按期交付山林经营权,每逾期一天,应向承建方支付违约金200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并打通了两座山岭,把自古源、湾里村口至牛形岭口溢洪道的村级公路修通。

但由于双方在签订合同前,没有对牛形山岭的地质构造进行勘验,也没按原合同约定对全部工程造价合理测算,致使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

几年来,三个村小组部分村民以被告没有认真施工,被告承建的这条村级公路一直不能如期按质完工,不通达到验收标准,造成他们的村民出行不方便,给他们行路安全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为由,曾多次找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反映。

陈营镇政府也多次组织协调,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08年2月27日,三原告诉讼代表人向法院具状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自2002年9月8日至结案时止,以每天200元计算)。

关于村民委员会诉讼主体地位的思考

关于村民委员会诉讼主体地位的思考

关于村民委员会诉讼主体地位的思考内容摘要:村民委员会作为我国政体下特殊的组织形式依法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

由于其独立于我国的行政层级系统及其性质的特殊性,因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日趋繁复的法律关系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这主要体现在村民委员会的具体行为性质的界定以及其行为所引起的后果的责任承担上。

具体而言,即是村民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的确定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村民委员会性质、职权的论述并结合行政、民事及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其诉讼主体资格的适用来全面展开对村民委员会诉讼主体地位的探讨。

关键字: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务管理行为行政诉讼主体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主体1998年10月14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历经20年的农村改革的成就作出了精辟的论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废除人民公社,突破计划经济模式,初步构筑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新经济体制框架。

这个根本性改革,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带来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性巨变:粮食和其他农产品大幅度增长,由长期短缺到总量大体平衡、丰年有余,基本解决了全国人民的吃饭问题;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带动农村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变革和小城镇发展,开创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现代化道路;农民生活水平显着提高,全国农村总体上进入由温饱向小康迈进的阶段;农民的思想观念顺应时代要求发生着深刻变化,农村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明显进步。

”在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方兴未艾的同时,构建与之相适应、相协调的农村职能管理体制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充分考虑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社会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以及我国9亿农村人口这一庞大而又特殊的群体的基础上,以村民自治为本位的极富中国特色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应运而生。

然而,村委会作为一个本土化的区域自治管理单元,在享有区别于其他基层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的特殊权能的同时,却鲜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权能行使的法律责任、侵权行为的后果以及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司法救济等问题作出详尽的规定。

村民小组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村民小组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一、村民小组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二是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三是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

村委会不是由村民小组组成的,村民小组是村委会下的一个二级管理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的2~3名代表中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村委会在有关一些行政事物的处理上可以成为行政主体,比如计划生育等。

村民小组也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村民小组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二、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有什么区别1、两者的联系:(1)两者都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

①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和《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②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受村委会的领导和管理。

《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2)两者都是独立的诉讼主体。

①村民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②村民小组也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明确规定: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村民小组不是其他组织

村民小组不是其他组织

村民小组不属于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村民小组既不是法人也不是其他组织,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根据以上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的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

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XX]民立他字第23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XX)冀民一请字第一号《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三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

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

参照《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条,小组长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小组长职务相应终止,应由村民小组另行推选小组长进行诉讼。

二00六年七月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委会与所属村民小组的土地纠纷案应如何适用政策法律问题的复函(1991年9月25日(91)民他字第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1)桂法民请字第2号《关于安怀村公所与三家二队土地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意见,我院基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此案不适用国家土地管理局(89)国土(籍)字第73号文件《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而应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135号文件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的情况报告》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中关于一般应以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时的定论为依据的精神,将该讼争之铜鼓岭确认为原所有者安怀村公所所有为宜。

至于对三家二队在讼争之地上的作物和其他附属物,可由安怀村公所予以适当补偿,并请注意切实做好有关方面和群众的思想工作。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附:关于安怀村公所与三家二队土地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我院受理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平南县安怀乡安怀村公所与安怀村三家二队土地纠纷上诉案,因涉及适用法律问题特向你院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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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在民事诉讼中是否拥有主体资格?案情2008年7月7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吴文明、杨小红诉被告江西省芦溪县源南乡新下村反背龙小组、十八小组的起诉状。

原告吴文明、杨小红与两村民小组签订施工合同,原告为两被告分别修建两条公路。

公路修好后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款项迟迟未付,故诉至法院。

就该案件而言案情较为简单,但存在争议的是村民小组在民事诉讼中有无主体资格,它能否成为本案适格被告。

对于此问题的争议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村民小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当以村委会为被告。

理由为村民小组没有健全的组织和人员,没有资金核算账目,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公章。

故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由于存在以上的情况,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对法人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其他组织的要求。

所以村民小组也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由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故村民小组无权对外签订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性的合同。

由于村民小组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不具有签订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性合同的权利,所以它不能成为本案的诉讼主体,适格的被告应当是村委会。

第二种观点认为:村民小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时应当以村民小组的全体村民为共同被告。

理由为“国家土地局1992年6月13 日对山东类似问题答复:村民小组不具备集体经济的组织条件,不拥有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由村委会经营管理。

”故村民小组不能称为诉讼的主体。

而村民小组共同修建公路的结果是,村民小组全体成员共同收益。

故应将这种共同行为认定为个人合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故本案件的适格被告应当是全体村民小组的村民。

第三种观点认为村民小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成为本案件的适格被告。

其理由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确认了其存在的合法性。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21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土地归队所有"。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进行土地调整时,严禁改变权属关系,不能将已经属于组级(生产队)所有土地归村所有。

《土地法》第十条规定“农民所有土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管理,已经分别属于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内的各农村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据此可以认为村民小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能够以此财产承担一定的民事后果,故具备了诉讼主体需要满足的条件。

应将其归类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主体第三类当事人中,既其他组织。

管见笔者支持第三种意见:首先,赋予村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是必要的。

“村民小组”是由过去的“生产队”演变而来,现在对“村民小组”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抛开本案而言,村民小组在更多的情况下是被侵害的对象。

在土地征收涉及到村民小组的土地时,问题就出现了,首先补偿合同是的签订者是村委会,村民小组无此项权利,再则所得的补偿款项首先纳入村委会的统筹规划,再由其决定如何分配。

一但出现问题后,村委会可以将问题推脱给村民小组,理由是款项已经分配,而具体分配数额多少、如何分配,多是由村委会来决定。

这导致村民小组以及该组成员的合法权利无法保障。

在审判实践中,也常常会出现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被他人侵害时,村民小组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情况,为了保护村民集体的合法权益,赋予村民小组的合法诉讼主体资格也在情理当中。

其次,从法律上而言,早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中就明确赋予了村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

答复内容如下: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

小组长以村民小组长的名义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显然将村民小组归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其他组织”的范围。

最后,从经济上而言,村民小组拥有自己的土地,经济上可以独立的,义务也可自行承受,所以具备了诉讼的主体资格。

从保护村民利益而言,村民小组需要主体资格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从法律层面而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其主体资格也给予了认可。

综上所述,在民事案件的审判中村民小组有能力也有资格成为适格的主体。

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诉权的审查与认定案情:2002年7月5日,原告江西省万年县陈营镇马家村委会湾里村小组、赵家背村小组、高上村小组与被告邹某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三个原告作为发包方将古源、湾里村口山脚至马家牛形水库溢洪道距离约2500米的村级公路发包给被告承建。

工程的质量要求为,把牛形岭两座山岭降低,降低的标准以事先设置的两个水平基点为准,两岭之间的路面呈水平,两山岭开口坡度按交通局设计的规准为准,即土方坡度为1:0.75,石方坡度为1:0.50,路面宽为5米,路基应共设四处水管,水管的内径为60公分。

路基两侧应挖宽为0.5米,深为0.5米的排水沟。

施工期限为60天,即自2002年7月6日至9月6日,被告按质完工后,由三原告以本村小组集体所有的山场树木(樟树、湿地松除外)交付给被告砍伐经营,经营期限为三年,以所得经营款抵付被告的工程款,合同还约定如承建方未按时交付工程,逾期每天应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200元,如发包方在验收工程后未按期交付山林经营权,每逾期一天,应向承建方支付违约金200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并打通了两座山岭,把自古源、湾里村口至牛形岭口溢洪道的村级公路修通。

但由于双方在签订合同前,没有对牛形山岭的地质构造进行勘验,也没按原合同约定对全部工程造价合理测算,致使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

几年来,三个村小组部分村民以被告没有认真施工,被告承建的这条村级公路一直不能如期按质完工,不通达到验收标准,造成他们的村民出行不方便,给他们行路安全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为由,曾多次找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反映。

陈营镇政府也多次组织协调,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08年2月27日,三原告诉讼代表人向法院具状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自2002年9月8日至结案时止,以每天200元计算)。

通过法院调查,三个原告的诉讼代表人虽然向法院递交了有部分村民签名的书面诉求报告,但他们作为村民小组长,以村小组的名义向法院起诉邹某,没有召开村民大会,在书面起诉报告上签名的村民的数量为:湾里村小组40人,高上村小组18人,赵家背村小组26人,但湾里村小组实际成年人数为110人,高上村民小组成年人数为63人,赵家背成人数为75人,没有达到全体成年村民人数的一半,且有部分村民对三个村小组长起诉提出了异议。

审判: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原告湾里村小组、赵家背村小组、高上村小组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时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当村小组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时,村民小组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以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以村民小组长为主要负责人提起,但村民小组长以村民小组行使诉讼权力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

三原告的诉讼代表人王某、陈某、李某作为村小组长在决定向法院起诉时,应当召开村民大会形成会议决定,就以该村民小组的名义进行诉讼,且在向法院递交的有村民签名的书面诉求报告材料中,签名的村民数量不足全部村民总数的一半,应视为其没有依法履行民主议定程序。

王国太、陈招秋、李远和以各自村小组的名义起诉,其诉讼行为因没有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应依法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会员组织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营镇马家村委会湾里村民小组组长王某、陈营镇马家村委会赵家背村民小组组长李某、陈营镇马家村民委员会高上村民小组长陈某分别以上述各村小组的名义提起的诉讼。

宣判后,三原告不服,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饶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评析:村民小组是我国农村最基层的群众自治性集体组织,它既不是机关法人,也不是社会团体。

本案中的三个原告均为村民小组,这使其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具有特殊性。

一、村民小组能否成为本案的诉讼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从主体资格类型划分有三种: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村民小组不是公民,也不是法人,只有符合其他组织的规定条件,村民小组才可以作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于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村民小组既不是公民又不是法人,但能成为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其他组织”吗?首先,村民小组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村民委员会依法设立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且在本案中,三个村小组有自已的自留山场及林木经营权,有一定财产,可视为民诉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其主体资格也给予了认可。

综上所述,在民事案件的审判中村民小组有能力也有资格成为适格的主体。

二、村民小组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

当村民小组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以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以村民小组长为主要负责人提起,但村民小组长以村民小组行使诉讼权力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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