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合集下载

村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

村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

村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村民小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司法实践中,村民小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即能否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统称为当事人)参加民事或行政诉讼,是经常遇到也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法律对村民小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村民小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且行使权利应当依法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5]冀民一请字第1号《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三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

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

参照《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条,小组长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小组长职务相应终止,应由村民小组另行推选小组长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二○○六年七月十四日民事诉讼当事人指的是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指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显然,村民小组既不属公民也不属法人,但村民小组是否属于其他组织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村民小组是否符合其他组织的条件要求呢?相关法律规定:首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居委会村委会的主体资格

居委会村委会的主体资格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自主管理教育的组织,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性组织,属于社会团体法人,一般都有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

因此,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作为法人,当然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另外,村委会下设的村民小组,作为其他组织,也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的。

但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自主管理教育的组织,不是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指导,并协助行政机关的工作。

如果以他们申请行政复议,应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因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居委会是没有权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他没有作为行政诉讼的主体的资格
村委会居委会的土地为集体所有属于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企业使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因破产、兼并等情形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可以查封。

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诉权的审查与认定

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诉权的审查与认定

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诉权的审查与认定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诉权的审查与认定作者:游盈忠发布时间: 2009-03-11 15:49:10案情:2002年7月5日,原告江西省万年县陈营镇马家村委会湾里村小组、赵家背村小组、高上村小组与被告邹某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三个原告作为发包方将古源、湾里村口山脚至马家牛形水库溢洪道距离约2500米的村级公路发包给被告承建。

工程的质量要求为,把牛形岭两座山岭降低,降低的标准以事先设置的两个水平基点为准,两岭之间的路面呈水平,两山岭开口坡度按交通局设计的规准为准,即土方坡度为1:0.75,石方坡度为1:0.50,路面宽为5米,路基应共设四处水管,水管的内径为60公分。

路基两侧应挖宽为0.5米,深为0.5米的排水沟。

施工期限为60天,即自2002年7月6日至9月6日,被告按质完工后,由三原告以本村小组集体所有的山场树木(樟树、湿地松除外)交付给被告砍伐经营,经营期限为三年,以所得经营款抵付被告的工程款,合同还约定如承建方未按时交付工程,逾期每天应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200元,如发包方在验收工程后未按期交付山林经营权,每逾期一天,应向承建方支付违约金200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并打通了两座山岭,把自古源、湾里村口至牛形岭口溢洪道的村级公路修通。

但由于双方在签订合同前,没有对牛形山岭的地质构造进行勘验,也没按原合同约定对全部工程造价合理测算,致使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

几年来,三个村小组部分村民以被告没有认真施工,被告承建的这条村级公路一直不能如期按质完工,不通达到验收标准,造成他们的村民出行不方便,给他们行路安全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为由,曾多次找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反映。

陈营镇政府也多次组织协调,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08年2月27日,三原告诉讼代表人向法院具状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自2002年9月8日至结案时止,以每天200元计算)。

关于村民委员会诉讼主体地位的思考

关于村民委员会诉讼主体地位的思考

关于村民委员会诉讼主体地位的思考内容摘要:村民委员会作为我国政体下特殊的组织形式依法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

由于其独立于我国的行政层级系统及其性质的特殊性,因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日趋繁复的法律关系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这主要体现在村民委员会的具体行为性质的界定以及其行为所引起的后果的责任承担上。

具体而言,即是村民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的确定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村民委员会性质、职权的论述并结合行政、民事及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其诉讼主体资格的适用来全面展开对村民委员会诉讼主体地位的探讨。

关键字: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务管理行为行政诉讼主体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主体1998年10月14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历经20年的农村改革的成就作出了精辟的论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废除人民公社,突破计划经济模式,初步构筑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新经济体制框架。

这个根本性改革,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带来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性巨变:粮食和其他农产品大幅度增长,由长期短缺到总量大体平衡、丰年有余,基本解决了全国人民的吃饭问题;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带动农村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变革和小城镇发展,开创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现代化道路;农民生活水平显着提高,全国农村总体上进入由温饱向小康迈进的阶段;农民的思想观念顺应时代要求发生着深刻变化,农村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明显进步。

”在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方兴未艾的同时,构建与之相适应、相协调的农村职能管理体制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充分考虑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社会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以及我国9亿农村人口这一庞大而又特殊的群体的基础上,以村民自治为本位的极富中国特色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应运而生。

然而,村委会作为一个本土化的区域自治管理单元,在享有区别于其他基层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的特殊权能的同时,却鲜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权能行使的法律责任、侵权行为的后果以及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司法救济等问题作出详尽的规定。

村民小组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村民小组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一、村民小组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二是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三是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

村委会不是由村民小组组成的,村民小组是村委会下的一个二级管理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的2~3名代表中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村委会在有关一些行政事物的处理上可以成为行政主体,比如计划生育等。

村民小组也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村民小组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二、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有什么区别1、两者的联系:(1)两者都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

①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和《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②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受村委会的领导和管理。

《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2)两者都是独立的诉讼主体。

①村民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②村民小组也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明确规定: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村民可以起诉村委会与第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吗

村民可以起诉村委会与第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吗

村民可以起诉村委会与第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吗篇一:村委会内部管理行为的规定不能对抗合同第三人村委会内部管理行为的规定不能对抗合同第三人——江苏徐州中院判决张兆民诉沛县双楼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要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小组的经营管理等事项的办理需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的规定,约束的是农村集体组织的内部管理行为,在不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村委会不能以未经三分之二村民同意抗辩合同无效。

案情1998年5月1日,原沛县安国乡张双楼村民委员会陈庄村民小组为修建本村民小组的下水道,经该村民小组组长朱信朋向原告张兆民借款15500元,并出具借款单1份,同时约定“本借款计息,以年息百分之三十计息。

本借款计息自借款之日起,到归还本利息还清止”。

20XX年,沛县安国乡张双楼村民委员会变更为沛县安国镇双楼村民委员会。

20XX年6月26日、20XX年3月2日、20XX年11月12日经沛县安国镇双搂村7个村民小组的联队会计梅良勤分别偿还5500元、500元、5000元,但未说明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

原沛县安国乡张双楼村民委员会陈庄村民小组向原告张兆民借款时,未经该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原告认为,原沛县安国乡张双楼村民委员会陈庄村民小组是被告的下属单位,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500元、利息54100元。

被告则以借款合同未经三分之二村民同意抗辩借款合同无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裁判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借款合同的效力及被告的责任范围问题。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推荐下载】农户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探析

【推荐下载】农户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探析

农户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探析【摘要】小编为您整理了农户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探析,网站内容每天更新,欢迎大家时时关注哦! 一、农户的民事主体资格概述 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中,农户一直作为一类民事主体独立存在。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这两条即是农村承包经营户民事主体资格的基本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也规定了家庭承包方式中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虽两部法律在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农户的概念表述上不完全一致,但均是指拥有农村户口,且以承包其所隶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或其他自然资源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渔业等而获得基本生存保障的家庭。

具有生产单位和生活单位二重属性。

因此,二者具有同一内涵,在逻辑上应属同一概念。

故农户作为独立存在的一类民事主体,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农户诉讼主体资格在司法实践中的缺位及其相关问题。

 司法实践中,许多本应以农户为诉讼主体的案件类型,往往被忽略,而以农户的个别家庭成员(通常为户主)取而代之。

诸如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侵权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往往都是双方农户中的各自家庭成员。

这样就随之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和问题。

就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为例,若法院就以双方各自的个别家庭成员为当事人,则判决主文也自然是表述为两个自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非两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否则,与判决书首部所罗列的原被告不一致,出现牛头不对马嘴的现象。

但这样确定当事人出现的问题是:判决生效后,对原被告双方各自的其他家庭成员有无约束力?从判决书本身来看,当然只能约束判决书确定了权利义务的两个自然人,无法延伸到各自家庭中的其他家庭成员。

这样的判决不仅有违当事人诉讼的初衷,还随之引来更多,甚至无法解决的问题。

首先,当事人其本意是要解决两户人家之间的经营权流转纠纷,但判决却是处理两户人家各自的两个成员之间的纠纷;其次,若两户人家中的其他家庭成员主张判决对其没有约束力而不按照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履行,仍然遗留争议,难道还要以各自个别家庭成员为当事人,再次无休止的反复进行诉讼,直至所有成员都轮完为止?即使这样,因家庭成员因出生、死亡等原因,处于动态的状态,也无法轮完一遍。

浅析村民小组提起诉讼应履行的程序

浅析村民小组提起诉讼应履行的程序

浅析村民小组提起诉讼应履行的程序作者:吴健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36期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标识码:A ; ;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12.313原告某经济合作社(原某村民小组)与钟某于2008年1月20日签订滩涂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原告110亩滩涂土地发包给被告,承包期为15年,每年租金30000元,租金分三期(五年为一期)支付。

合同签订后被告将第一期的租金150000元支付给原告。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2011年1月19日签应支付第二期租金时,被告却没有按约定将150000元支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该款,被告一直不予支付。

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按合同约定的第二条终止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并支付租金。

被告认为已按合同约定缴交租金给甲方,没有违约,第一期的租金已交甲方分配到各村各农户,第二期也交给了甲方,由甲方各村处理。

崔某诉被告违约,法律主体不适格,合同上根本没有崔某此人,崔某不是村民小组的小组负责人,没有经过村民同意,作出决定起诉钟某是不适格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拥有相关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的范畴。

原告在本案中是签订《合同书》的一方当事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村民小组可以作为合同履行中的原告或被告来参加相应的诉讼活动,因此该村民小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钟某在原告催告下,并没有通知梁某将第二期租金交到原告处统一管理分配,至今原告也没有收到钟某交付的第二期租金15000元,显然钟某逾期未将租金交付给原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损害了原告村民的整体利益。

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的约定,在钟某逾期未交租金的情形下,原告可以行使约定解除权予解除合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村民小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最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村民小组与村民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终审裁定驳回原告赣县某村民小组主张诉求的起诉。

根据200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精神,以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

所谓民主议定程序,即是按照村民自治的精神,涉及到本村民小组的重大事项应当经本村小组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故从上述规定可知,无论是向法院起诉,还是提起上诉,均属于涉及村民的重大事项,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在获得村民的授权后,村小组长才可代表村民小组提起诉讼或者提出上诉。

本案中,原告在一审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村小组长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前后经过了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其在二审中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村小组长向法院提出上诉前后经过了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故其村小组长代表村民小组提起诉讼,不能认定为代表全体村民的意思表示,亦不能认定其取得了该村民小组的授权。

综上,该村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其诉讼行为没有履行民主议定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驳回。

据此,二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村民小组不具备相关的主体资格,因为村民小组仅是村民委员会授权下的类似办事机构的组织,没有独立的财产,没有住所。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民诉法规定的其它组织的资格。

第一种观点认为:村民小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当以村委会为被告。

理由为村民小组没有健全的组织和人员,没有资金核算账目,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公章。

故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由于存在以上的情况,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对法人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其他组织的要求。

所以村民小组也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由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故村民小组无权对外签订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性的合同。

由于村民小组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不具有签订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性合同的权利,所以它不能成为本案的诉讼主体,适格的被告应当是村委会。

第二种观点认为:村民小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时应当以村民小组的全体村民为共同被告。

理由为“国家土地局1992年6月13 日对山东类似问题答复:村民小组不具备集体经济的组织条件,不拥有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由村委会经营管理。

”故村民小组不能称为
诉讼的主体。

而村民小组共同修建公路的结果是,村民小组全体成员共同收益。

故应将这种共同行为认定为个人合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故本案件的适格被告应当是全体村民小组的村民。

第三种观点认为村民小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成为本案件的适格被告。

其理由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确认了其存在的合法性。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21
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土地归队所有"。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进行土地调整时,严禁改变权属关系,不能将已经属于组级(生产队)所有土地归村所有。

《土地法》第十条规定“农民所有土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管理,已经分别属于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内的各农村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据此可以认为村民小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能够以此财产承担一定的民事后果,故具备了诉讼主体需要满足的条件。

应将其归类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主体第三类当事人中,既其他组织。

从法律上而言,早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中就明确赋予了村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

答复内容如下: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

小组长以村民小组长的名义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显然将村民小组归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其他组织”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23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冀民一请字第1号《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三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

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

参照《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条,小组长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小组长职务相应终止,应由村民小组另行推选小组长进行
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该诉讼领域中的适格主体,很显然如果村民小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那么其只有是属于“其他组织”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于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是村民小组具有“合法成立”和“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的条件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是村民小组拥有独立财产的法律依据,且其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村民小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意见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冀民一字第1号《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

小组长以村民小组长的名义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

参照《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30条,小组长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小组长职务相应终止,应由村民小组另行推选小组长进行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显然将村民小组归为《民事诉讼法》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