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中的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法律性
办理子公司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子公司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以公司形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在资本、管理等方面受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子公司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设立、运营和管理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
本文旨在梳理办理子公司的法律规定,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二、子公司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子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公司形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全部资本由母公司出资的企业。
2. 特征(1)独立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运营:子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独立进行经营活动。
(3)独立核算: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编制财务报表。
(4)资本独立:子公司资本由母公司出资,但子公司资本与母公司资本相互独立。
(5)管理独立:子公司在管理上相对独立,母公司不得干涉子公司正常经营活动。
三、子公司的设立程序1. 主体资格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主体资格要求,包括股东资格、注册资本等。
2. 申请材料(1)设立子公司申请书;(2)母公司营业执照副本;(3)母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母公司股东会决议;(5)子公司章程;(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7)注册地址证明;(8)其他有关文件。
3. 办理流程(1)名称预先核准: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预先核准公司名称。
(2)提交申请材料: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工商登记机关。
(3)领取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颁发营业执照。
(4)刻制公章:子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刻制公司公章。
四、子公司的出资规定1. 出资方式子公司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等。
2. 出资期限子公司出资期限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3. 出资责任(1)股东出资责任: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2)母公司责任:母公司应当对子公司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五、子公司的管理规范1. 股东会子公司设立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特许经营合同的级别管辖法律规定

特许经营合同的级别管辖法律规定特许经营这种营销模式,19世纪中叶发源于美国,以后风行世界。
作为特许经营典型的麦当劳、肯德基简直成了美国的象征。
我国90年代初导入特许经营,给流通领域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引发了法律问题。
本文对其涉及的法律问题试予探讨。
一特许经营是用出售特许权来发展业务的一种连锁经营方式。
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专利、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之规定,由国内贸易部于1997年11月14日发布。
)从上述定义可知,特许经营有下列特点:1、特许经营法律关系按其性质,也可分为特许经营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并且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
2、从外部关系上看,被特许经营中与第三方的发生的任何关系,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因为,特许者和被特许者是两个法律地位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被特许者不是特许者的分公司、子公司、合伙人或其代理商。
3、从内部关系上看,特许者与被特许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特许经营合同规定。
特许者授予特许权,供被特许者使用,并加以指导:被特许者依约从事特许业务,在与特许者同一形象下,销售同样的产品或服务,并负有向特许者支付相应代价,遵守特许者特别限制的义务。
4、特许法律关系的核心是特许权。
其特征是:(1)从本质上说,它是一种使用许可权。
特许权的持有人不因特许的法律事实而影响其权利本身,被特许者取得的只是使用权。
(2)特许权是一种组合式的知识产权。
虽然,特许权由商标、商号、商业秘密、专利权等组成,绝对不是他们的简单相加,由于各种知识产权间有机结合,已构成一种崭新的权利即特许权。
特许经营与商事代理有什么区别呢?特许经营是美国零售业连锁经营上发展起来的一项独特的营销方式,商事代理也是一种营销方式,这就决定了二者的相似之处,但区别也是明显的:(1)法律后果的归属不同。
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属性

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属性特许经营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发展最迅速的商业经营模式之一,是一项双方共赢的商业合作形式。
特许经营协议是指授权方将商业知识、品牌、技术服务和其他商业机密授权给受权方,使其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使用这些授权内容,提供商品和服务,受权方支付授权费用并承担一定义务的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涉及的法律属性,应在双方协商合同内容时充分考虑,以避免产生纠纷。
一、特许经营的法律基础特许经营在法律上是双方自由协商的合同关系。
中国《合同法》规定,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是合同的基本原则,特许经营协议也同样适用。
协议内容应明确、合法、有效,符合公序良俗,方可成立。
二、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1.授权内容和范围包括商标、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等。
受权方的授权范围,如使用商标的地域范围,使用期限等。
应当明确双方对授权内容的权利、义务和限制关系。
2.授权期限和终止条件协议一般规定授权的时间,应该明确双方的授权期限,如何终止协议以及在协议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3.授权费用及付款方式费用是授权方制定的,一般包括授权费、培训费等,应根据授权内容和双方协商确定。
支付方式采用何种形式,是否考虑分期付款等。
4.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当协议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应该明确双方各自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如发生争议,该如何解决。
包括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和仲裁或诉讼的地点等。
三、经营权的转让在有些情况下,授权方允许受权方转让特许经营权。
这种情况下,经营权的转移必须得到授权方的书面同意,并遵守特许经营协议的相关条款。
由于特许经营权的转移通常涉及到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问题,因此应该在转让交易中规定好相关的保密措施和责任等。
四、特许经营协议的风险和挑战1.利益冲突这是特许经营中的风险之一。
当授权方和受权方的利益之间存在矛盾时,将会出现风险和纠纷。
2.质量控制特许经营授权方对授权使用的品牌、知识产权等内容具有高度的控制权,管理难度大,对于受权方的要求也较高。
办理子公司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子公司设立、运营和终止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子公司的各类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
第三条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出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子公司的设立、运营和终止,应当遵循合法、合规、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对子公司设立、运营和终止实行统一监管,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子公司的设立第六条母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母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母公司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母公司应当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四)母公司应当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五)母公司应当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条母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一)设立子公司的申请书;(二)母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三)母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四)子公司的章程;(五)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子公司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第九条子公司设立后,母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子公司设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母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子公司的运营第十一条子公司应当依法进行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
第十二条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运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三条子公司应当定期进行财务会计报告,并向母公司报告。
第十四条子公司应当依法缴纳各项税费。
第十五条子公司应当依法进行劳动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子公司应当依法进行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子公司应当接受母公司对其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特许经营的法律和经济分析

特许经营的法律和经济分析特许经营是一种在商业经营中广泛使用的经营模式,它允许一个企业在使用另一个企业的商标、产品或服务上获得授权,以获得更好的市场机会和收益。
这种经营模式不仅是一种商业合作形式,同时也涵盖着法律和经济上的问题。
法律分析在特许经营中,有一个最重要的法律问题是合约的制定和执行,这关系到着企业间权益的保护和认同。
具体地说,就是要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充分体现出授权、保密、竞争限制、培训、技术支持、复审、解除合同、违约及争端解决等方面的规定,并在特许经营的过程中认真执行合同规定。
此外,特许经营的法律问题还涉及到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税收等方面。
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特权方应该明确说明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特权方应该禁止加盟企业之间的竞争,避免商业秘密的泄露。
税收方面则应该建立完整的合规制度,缴纳相关税款。
经济分析从经济的角度来看,特许经营也有其独特的优势和劣势。
特许经营的优势在于相对较低的创业风险和潜在的市场机会。
相比于创业者自己创业,特许经营者可以通过使用已经成功的商业模式、品牌的知名度和经营管理经验,来减小开业初期的经营风险。
另一方面,特许经营的劣势也不容忽视。
首先,特许经营需要支付特权费用、加盟费用、费用折扣以及其他费用,这些费用可能会降低加盟企业的经济收益。
其次,特权方要求加盟企业严格执行统一标准和规定,这也可能影响加盟企业的经营自由度和创新能力。
结语特许经营是一种较为成熟的经营模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在特许经营的实践中,不仅需要科学有效的法律体系的支持,在经济方面也需要有足够的规划和实施能力。
因此,在特许经营的过程中,特权方和加盟企业双方需要积极开展合作,保持沟通,达到双赢的目标。
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效力和权益划分

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效力和权益划分商业特许经营是一种通过合同约定,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技术、品牌等经营要素以获取经济利益的商业模式。
在商业特许经营的过程中,法律对于特许权的效力和相关权益的划分起着重要的指导和保护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效力和权益划分两个方面来探讨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效力合同法是商业特许经营的重要法律依据,合同双方通过自愿达成的协议构成了法律关系。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一般包含特许人和特许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了使用商标、技术、品牌等经营要素的条件和程度。
合同一旦成立,特许人有权要求特许经营者履行约定的义务,特许经营者也有权要求特许人提供约定的权益和支持。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特许人应当向特许经营者提供具备商业特许经营所需的条件和信息;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特许费用并遵守特许经营的规范要求。
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即构成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解除合同。
法律的约束保障了商业特许经营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商业合作的顺利进行。
二、权益划分商业特许经营参与者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特定的权益。
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权益:1. 商标权益:特许人是商标的所有人,特许经营者通过合同获得商标的使用权。
特许人有义务保护商标权益,特许经营者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正确使用商标并维护商标形象。
2. 技术权益:商业特许经营合同通常包含了特许经营者使用特许人的技术和知识产权的条款。
特许人有义务确保授权的技术和知识产权合法有效,特许经营者在约定范围内有权使用这些技术和知识产权。
3. 经营权益: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在于经营活动,特许经营者通过合同约定获得了经营的权益。
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营要求和标准进行经营活动,特许人有权要求特许经营者遵守经营规则。
商业特许经营的权益划分是在合同的基础上进行的,合同约定是划分权益的依据。
特许人基于合同拥有的权益,可以要求特许经营者履行合同约定;特许经营者则享有在约定范围内使用商标、技术和进行经营的权益。
子公司法律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加强法律风险防控,保障子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
第三条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二)风险防控原则:子公司应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体系,降低法律风险。
(三)规范管理原则: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应遵循统一、规范、高效的原则。
(四)专业协作原则:子公司应加强与公司法律事务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子公司设立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子公司法律事务的归口管理。
第五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子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审查、监督和指导;(二)协助子公司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三)参与子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四)负责子公司法律文件的起草、审核、签订工作;(五)负责子公司法律纠纷的调解、诉讼和仲裁;(六)完成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法律事务管理第六条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范围包括:(一)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起草、审核、签订;(二)公司对外投资、融资、并购、重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审查;(三)公司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等法律事务;(四)公司对外担保、债权债务、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五)公司其他涉及法律风险的业务活动。
第七条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程序:(一)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涉及法律风险的业务活动进行审查,提出法律意见;(二)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参与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三)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子公司法律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合法性、合规性;(四)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子公司法律纠纷的调解、诉讼和仲裁;(五)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定期向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报告工作。
分公司法律规定

分公司法律规定分公司法律规定是指国家对分公司设立、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以保障分公司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市场秩序的一系列规定。
下面就分公司法律规定进行简要说明。
首先,分公司的设立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申请。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分公司的设立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备案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分公司的住所证明等。
申请材料齐全并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获得设立分公司的合法性,才能正式开展业务活动。
其次,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分公司的运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经营、人力资源管理、税务申报等方面,均需要遵守国家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在市场经营方面,分公司需要遵守国家的市场准入制度,在产品质量、安全、价格等方面符合国家的法律要求;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分公司需要遵守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在税务申报方面,分公司需要按照国家相关税法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申报纳税。
此外,分公司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如果分公司违反了市场准入制度或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可能面临处罚和赔偿的责任;如果分公司违反了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在员工权益保护方面出现问题,就可能面临劳动仲裁或诉讼的责任;如果分公司在税务申报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可能会被税务部门进行处罚。
总之,分公司法律规定是保障分公司合法运营的重要依据。
分公司在设立、运营、管理等方面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可能面临各种法律责任的追究。
因此,分公司应该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合规运营,并及时进行法律咨询,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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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特许人的两店一年条件可以按照下列方式满足:
(一)特许企业直接设立直营店
1、特许人以分公司的形式设立直营店。
《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39条规定“分公司是公司在其所在地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分公司具有营业资格,有《营业执照》,可以和总公司汇总核算所得税,也可以单独计算,流转税需要在所在地交纳,但是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具体来说分公司的特征主要表现为:(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2)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所在地履行简单登记和办理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5)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2、特许人以子公司的形式设立直营店
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母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
所谓实际控制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
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过行使权力而任命董事会的多名董事。
某些信托机构虽然拥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并不参与对公司事务的实际控制,因而不属于母公司。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
根据股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
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够对该公司实行控制。
但实际上由于股份的分散,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够获股东会表决权的多数,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
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关系。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
虽然子公司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许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类似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公司企业,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
在财产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财产责任,互不连带。
(二)特许企业可以并购一个企业作为直营店
1、特许企业通过股权并购方式设立子公司
2、特许企业通过资产并购方式设立分公司
注意: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开设的门店显然不符合直营店的要求。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根据这一规定公司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申请主体,而直营店是由特许人投资设立并直接管理的门店,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开设的门店显然不符合直营店的要求。
特许企业的关联企业拥有的两店一年不能再作为特许人的两店一年。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做了有关规定:“本办法所称关联公司,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