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民事法律地位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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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分公司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分公司负责人的法律责任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许多企业选择在国内和国际范围内设立分公司以拓展业务。

分公司是公司的附属机构,其运营和管理由分公司负责人负责。

分公司负责人不仅需要具备商业能力和管理技能,还需要了解和承担与其职务相关的法律责任。

分公司负责人的法律地位分公司负责人作为分公司的代表,担负着重要的管理职责。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分公司负责人的法律地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代表分公司行使权力:分公司负责人是分公司的法定代表,行使分公司的权力和义务。

他有权根据公司章程和授权文件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处理业务、决策公司运营等各种事务。

2. 负责分公司管理:分公司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分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他需要制定合适的管理政策和流程,确保分公司的运营符合法律法规。

3. 承担职务义务:分公司负责人需要遵守公司的章程、授权文件和法律法规,并履行其职务义务。

他应该保护分公司的利益,代表公司与外部机构和个人进行合法合规的交往。

分公司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作为公司的代表,分公司负责人有责任确保公司的合法运营并遵守法律法规。

他的职务和行为不仅对分公司产生影响,还可能对公司全球范围内的声誉和业务造成重大损害。

因此,分公司负责人需要清楚了解并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合规责任:分公司负责人需要确保分公司的运营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他应该熟悉相关的行业法规,确保分公司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如果分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并对公司造成损害,分公司负责人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财务责任:分公司负责人需要负责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他应该确保财务记录的合规性和合理性,并防止任何不当的财务操作。

3. 管理责任:分公司负责人负责分公司的日常管理。

他需要制定适当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分公司运营的高效性和顺利进行。

他应该遵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遵循公司的决策程序,并做出符合公司利益和法律规定的决策。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是什么分公司和子公司都有以下区别: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名称,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母公司的经营范围,子公司可以自行选择经营范围,可以超出母公司的范围;子公司虽然有母公司的参与,但仍有属于自己的财产,而分公司的财产则全属于本公司。

一、子公司与分公司有什么区别法律常识: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是,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其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二、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是什么视频内容子公司和分公司,一般有以下的四个区别,具体如下:1、概念不同:子公司是在国际商务中指由母公司投入全部或部分股份,依法在世界各地设立的东道国法人企业。

母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划分,主要依据公司之间的相互关系来确定,这种划分直接影响到对公司的债权、债务的责任人的确定;2、法律地位不同。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而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不同。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而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浅谈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实体法律地位

浅谈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实体法律地位

生则 称 其 具 有 “ 杂 性 ” 目前 对 于 法 人 分 支 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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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否可以成为分公司法律主体

分公司是否可以成为分公司法律主体

Nothing in life is more important or rare than human action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分公司是否可以成为分公司法律主体分公司不能成为分公司法律主体。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能独立的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条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一、分公司是否可以成为分公司法律主体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能独立的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条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其登记不是依照设立公司的登记程序,因为它在总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开展业务,国家对其进行登记可以方便管理。

二、分公司是什么?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

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子公司是什么?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四、分公司是会计主体吗?分公司可以成为会计主体,前提是分公司必须独立核算成本、费用。

《会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由此可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包括企业的分支机构)都是会计主体。

在上面的法律文件的释义中我们了解到分公司是没有法律主体的资格的,是不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分公司是公司做大做强之后将项目扩展进行发展而开设的一件公司。

关于分公司的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分公司的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分公司的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简介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釆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注意: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公司法》关于分公司的规定第四十六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分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

分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

分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1、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承担。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第4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

2、分公司的诉讼地位。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

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

此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3、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及例外。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

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

但在执行的时候,一般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再执行总公司财产。

作为上述分公司与总公司可作为共同被告的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4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能以自己名义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有自己的股东,注册资本,法人代表,但分公司都没有。

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承担。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

而分公司则不同,其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应该独立核算,股东分别从两家公司获得收益,不能合并计算。

子公司有自己的注册资金,分公司的财产属于总公司所有。

(3)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

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

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分公司和子公司有何不同(1)分公司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

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

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是什么

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是什么

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是什么民法典关于分公司的规定是法人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是由法人自行承担的。

分公司是不没有法人代表的,在法律上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一、公司法上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子公司是什么?分支机构等的概念是什么?分公司是相对本公司而言的,是按照公司内部管辖关系所作分类,是指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因为业务需要依法设立的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是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但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子公司是相对母公司而言的,是按照公司之间的控制或从属关系所作分类,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是能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独立法人。

分支机构是相对企业整体而言的,是指由企业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在总部之外设立的,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组织,如分公司、分行、营业部、门市部、办事处等。

三者相关分析1、关于分公司和子公司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明文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在于以下几点:(1)是否具备法人资格。

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没有独立的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没有自己的股东、注册资本和法人代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也有自己的股东、注册资本、法人代表,对外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2)是否以自身的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时作为本公司的财产而计入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因此其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由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承担责任。

子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以自身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而母公司只是作为较大股东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的经营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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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民事法律地位探析摘要:分公司作为一类客观存在的经济组织,在经济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笔者从现实、理论和立法现状三个方面论述了分公司应该具有民事法律地位。

关键词:分公司;民事法律地位法律地位,一般可以认为是主体资格。

拥有法律地位,是判断实体是否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标志。

分公司是一类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对分公司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在我国的立法文件和相关文章中极少涉及,这种情况使在解决牵涉分公司的法律问题时,产生不少混乱和困惑。

本文试图对分公司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作出探讨,为实践中解决分公司的纠纷问题提供一点参考。

一、分公司的涵义分公司与总公司或者本公司是相互对应的概念,至于什么是分公司,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它的登记住所以外设立的经营的机构。

公司则称为总公司或者本公司。

对于分公司的名称,在实践中则各自取名,如制造业的公司,其分公司常常称为分厂;门店的公司,其分公司则称为分店。

对于某个机构,是否属于分公司,不能光靠从其名称上作判断,无论它的名称是什么、经营规模怎么样,都应把握住分公司的特征,分公司的特征主要有:①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是其所属公司的一部分;②分公司只能在所属公司业务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③分公司有自己的名称,但必须标明其与所属公司的隶属关系;④分公司使用、占有的财产是其所属公司财产的一部分;⑤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其所属公司负责;⑥分公司的管理人员由其所属公司指派,不能由内部产生;⑦分公司的设立只需要履行营业登记手续。

分公司虽属于公司的组成部分,但又不同于公司的一般组成部分,如不同于公司的一般班组、车间、科室等,原因是班组、车间、科室等虽是公司的组成部分,但它们不进行经营业务活动,不与外部的其他主体进行交易。

分公司与子公司不同。

分公司与子公司,尤其是全资子公司,都是由公司控制并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在一些地方有相同之处,使人容易混淆,但两者还是有着本质的不同: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不能对外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由设立分公司的公司负责;子公司有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与章程,能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分公司与分支机构的概念也不同。

虽然两者都为非法人组织,但是分支机构比分公司的范围要广,分支机构不仅包括分公司,还包括只从事业务联络活动而不从事经营活动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

二、分公司的民事法律地位分公司民事法律地位是分公司其他法律地位的基础。

《公司法》中规定,公司可以建立分公司。

建立分公司,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公司负责。

《公司法》明确了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但其民事主体地位就意味着当然不具有吗?对此,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种说法:即肯定、折衷与否定说。

持肯定观点的认为分公司应该是民事主体,是法人与自然人以外的第三类民事主体,认为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不应是判断主体资格的唯一标准。

持折衷观点的认为团体人格可以分为团体人格和形式人格,分公司只是拥有团体人格的形式但是不拥有团体人格的实质,只是拥有形式上的民事主体资格。

持否定观点的认为,分公司是公司的组成部分,不拥有独立于公司的财产,分公司和公司在法律上属于同一人格,分公司没有民事权利能力。

纵观这三种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折衷说认可分公司没有实质人格仅仅拥有形式人格的说法似乎解释了法律规定的矛盾,但这种说法以团体人格的内涵来界定分公司的民事主体地位,显然不对,这个观点界定分公司的民事主体地位的法律标准本身就不对,所以得出的结论也就不足以服众,说到底,持这种观点的人仍陷在传统的民事主体认识的误区。

持否定观点的人纯属是从传统民法的观点出发,无视分公司有独立的利益追求,有相对独立经营的财产,以自己名义活动于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现实。

所以,笔者比较认同肯定的学说,即分公司应该成为法人与自然人以外的第三类主体。

(一)从实践中看,分公司具有民事法律地位是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1.分公司在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需要给予分公司独立的主体资格分公司是一种实际存在的组织体,以自己的名义活动于社会经济生活中,对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分公司设立手续简单,开展经营活动速度快,并可以被公司所控制,是公司壮大比较好的选择,多数大型的公司在全国各地都拥有很多分公司,多数跨国公司的分公司也是在全球分布,分公司的经营情况好坏,直接影响着公司的利益。

分公司与公司一样都以营利为目的,必须从事经营活动,一定要与其他经营主体产生联系,如果分公司没有一定的独立性,而全部受总公司控制,则一定会影响分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积极性和效率,这就违背了公司当初设立分公司是为了方便开展业务的初衷,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公司必然要求法律对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时与他人发生的经济交往给予确认。

2.分公司有独立于公司的自己的利益追求,需要自身拥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从根本上说,分公司的利益受公司控制,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公司谋取利益的工具,但分公司拥有一定的经营财产,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营业地点,有相对独立的利益追求,与公司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分配关系,假如分公司没有一点独立性以及相应的行为、权利能力,会影响分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积极性,这与公司当初设立分公司的初衷相违背。

3.分公司与其他法律主体发生经济纠纷时,分公司比公司更能胜任诉讼活动大多数的分公司和公司都在不同的地方,跨国公司的分公司在全球分布,各分公司有着不同的交易,公司对分公司的交易行为也不可能了解详细,发生经济纠纷时,分公司对情况更了解,当发生诉讼时也只有分公司自己才能胜任的诉讼活动,所以,有必要给予分公司主体资格,让分公司享有相应的权利和行为能力。

假如凡是纠纷都只能由公司提起诉讼,不但会加重公司的负担,更加会加重诉讼相对方以及法院的负担。

法律源于社会生活,既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大量分公司出现而且与他人发生着社会联系,这就需要用法律确认其民事主体资格,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二)从民法上看,分公司具有民事法律地位是可行的虽然分公司获得民事法律地位是现实需要,但也要取得民法理论上的支持。

1.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应当是社会组织享有民事法律地位的先决条件人们长期以来存在着认识的误区,即把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作社会组织取得民事法律地位的先决条件。

法人能拥有民事主体资格,具有独立的民事法律地位,其中的原因之一是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他组织不能拥有民事主体资格,原因之一就是它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实法人承担有限责任,是法人的特征,这个特征是由公司法人中的特征中推演出来的,而公司法人包括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及无限公司,而在两合公司和无限公司中,部分股东是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

即便是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出资额为限,但对于法人而言,是以法人的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2.从民事主体的历史沿革和发展情况看,分公司理应成为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可变的,它受到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经历由单一主体到多元主体的发展进程,以及由“人可非人”到“非人可人”的历史过程,法律上的“人”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在古罗马时代是“人可非人”的局面,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地拥有民事主体地位,并形成“非人可人”的制度,即现实中并非人的“法人”成为法律上的人情况。

由此可见,自然人和法人的主体地位不是天生就有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分公司不断增多,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必定会成为新生力量进入民事主体行列。

3.在民法理论上,有很多学术界人士主张合伙应当成为第三民事主体合伙和分公司有很多相同之处,特别在享有最终利益及责任的分担上,普通合伙和分公司都另有承受主体。

既然学者能突破传统民事主体的定立标准,那么分公司作为民事主体,在观念上应当也不存在障碍。

(三)从国内的立法情况看,法律上的规定已经承认了分公司的民事法律地位从国内的立法情况看,分公司的主体法律地位虽然在《民法通则》里无明确的规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有直接或间接的规定,分公司作为民事法律主体,在我国已慢慢取得了法律上的认可。

1.分公司在民诉法上的主体法律资格决定在实体法上给予其主体法律资格势在必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项规定的解释为:民诉法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财产及组织机构,但是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5)法人合法设立并且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由此可见,在我国,分公司只需要合法成立并且领有营业执照,有独立经营的财产,即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这就出现了程序法和实体法相悖的局面,并且形成了民事诉讼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相分离的情况,要解决这个问题,一定要赋予分公司民事法律主体的地位。

2.法律规定的对分公司的营业登记,实际上就是赋予了分公司民事法律主体的资格我国工商部门实行的两种不同的登记制度(企业法人登记及营业登记制度),表明了分公司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依照传统民法对组织实体是否办理登记为法人资格取得与否和权利能力的有无的这一框架的设计,目前我国的登记制度实际上认可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

《公司法》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要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由登记机关准核发《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法人设立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后,取得《营业执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第35条第1款中分支机构含义界定的答复》中指出,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法人设立的,拥有固定经营场地,用自己名义直接对外进行经营活动的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全部由其隶属的企业法人所承担的经济组织。

分公司显然包括在这里规定的分支机构之内。

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律规定的对分公司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实际上就是赋予了分公司民事法律主体的资格。

3.《民法通则》之后颁发的某些法律、法规,事实上已肯定了分公司的民事法律地位《民法通则》关于民事主体二元结构的规定,已经无法解决实际生活中遇到的许多问题,在之后我国发布实施的许多法律、法规中,在民事法律主体方面作出了有违《民法通则》的规定。

《合同法》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按照本法规定享有著作权。

《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授权的,可以在其授权范围之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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