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法律地位之探析_1
论我国税收征管法中纳税人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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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 当 依法承 担赔偿 责任 。赔 偿请 求权 赋予 了纳税人 在遭 受侵 应 害 时获得 一定 的补偿 , 使其合 法权益 得到 应有 的保护 。 ( ) 收征管 法 中纳 税人 程序性 权利 主要包 括 : 2税 1陈述 与 申辩权 。新 《 收征 管法》 . 税 第八 条第 四款规 定 : 纳税 人、 扣缴 义 务人对税 务机 关所 作 出的决定 , 享有 陈述权 、 申辩权 。 该 权 利 是对税 务机 关滥用行 政处 罚权 的有力 的制约 ,是纳税 人在 税 务行政 处 罚当 中所 享有 的基本 权利 。 2控 告检举权 。新 《 收征 管法》 . 税 在第 八条第 五款 明确了如 下 规 定 : 税人 、 纳 扣缴义 务人有 权控 告、 检举税 务机 关、 税务 人员 的违 法 违纪行 为。这就 有效 实现 了纳税人 权利 的 自救 能力 。 3申请 行政 复议权 与提起 行政 诉讼权 。新 《 . 税收 征管法》 明确 了纳税 人 申请 行政 复议和提 起诉 讼 的权利 ,以保 障纳税人 的合 法 权利。 ( ) 二 现行 税收 征管法对 纳税 人权 利保护 的不足 现行 税收 征管法 已实 施八年 多 , 随着 社会 主义 市场经 济的 建 立 与完善 , 经济 的高速 、 康发展 , 济全球化 的趋势 的 明显化 , 健 经 税 收 征管法 对纳税 人权 利保护 的不足 之处 日益 体现 出来 , 文主要 本 分 析 以下 几个权 利保 护的不 足 : 1知情 权 。在税 收征管 法中虽 然规 定了纳税 人享 有相 应的 知 . 情权 , 但在 如何确 保这些 知情权 的实现 没有法 律和制 度性 的约束 知情 权 的 内容 不够全 面 , 以满足 纳税 人对 更 多税 收信 息 了解 的 难 要求 。纳 税人 的知情权 仪 限于知 悉的权 利 , 乏请求 权 。 缺 2保 密权 。我 国立法 上对纳 税人 秘密权 保护 客体 的规定 是 : . ” 税收 征管法 第八 条所称 为纳税人 、 扣缴 义务人保 密 的情 况 , 是指纳 税人 、 扣缴 义 务人的商 业秘密 及个人 隐私 。纳税 人、 扣缴 义 务人 的 税 收 违法行 为 不属于保 密范 围 。” 人隐私 属于 名誉权 , 个 而商 业秘 密一 般 归属于财 产权 ,两者性质 不 同。 因此 有必 要对税 收秘 密 的 范 围作 出进 一步 界定 。 国 《 收征 管法》 可 以公开 的税收 秘密 我 税 对 的对 象未作 出规 定 , 不利于在 执行 中对纳 税人 的税 收秘 密提供 这 明确 的保护 。 3 . 陈述 申辩权 。 对纳 税人提 出的陈述 申辩意 见, 在税 务机 关答 复的时 限、 形式方面 尚没有统一 的规定 , 这一方面 有待进一步 改善 。 三、 善税收 征管法 中纳税 人权 利保护 完 ( 一)增 加纳税 人诚 实推 定权 。在税 收征 管法 中应确立 ” 实 诚 推 定权 ” 即纳税人 有权利 被认 为诚 实地履 行 了其 纳税 义务 , , 除非 有 足够 的证据 证 明其存在 违法 行为 。 ( 完 善纳税 人权利 保护机 制 。 收征 管法应 当进一 步 明确 二) 税 各 项权 利 的内容 , 纳税人 实现其 权利 的程序 、 权利 保护 的主体 、 税 务 机关 的义务 及其 未保护 纳税人 权利 而应 当承担 的法律 责任 。 ( ) 消对纳税 人复 议 申请 权 限制 。 收征 管法第 八十八 条 三 取 税 规 定 , 纳 税人 、 当” 扣缴义 务人 、 税担保 人 同税 务机 关在纳 税上 发 纳 生 争议 时 , 须先依 照税 务机关 的纳税 决定缴 纳或解 缴税 款及 滞 必 纳 金或者 提供 相应 的担保 , 然后 可 以依法 申请行政 复议” 。只要税 务 机关认 定相 对人 欠税 , 么相对 人 不缴清税 款或 不提供 相应 的 那 担 保 , 申请 复议 的救济权 便不 能实现 。在税 收征 管工 作中 , 其 由于 这 一 限制 性条件 的实施 对纳税 人权 利的救济 造成 了极大 的负面 影 响。 因此为 了保护 纳税 人的权 利 , 必要取 消复议 申请权 的 限制
税收代位权诉讼能否适用调解之探析——一起案件引发的思考

基金 项 目: 陕西省教育厅 专项科 研 计 划项 目( 0 9 J K0 1 2 ) ; 宝鸡文 理学院重点研 究项 目 ( ZK 0 6 3 8 )
作者简介: 李桂英 ( 1 9 6 5 一 ) , 女, 黑龙 江肇州人 , 硕士, 宝鸡文理学院政法系副教授 。
【 法学研究 】 税收代位权诉讼能否适用调解之探析
身份依我 国 《 民事诉 讼法》 规定 , 向纳税 人所在地
人 民法 院提 起 民事诉 讼 。税 收代位 权 诉 讼 又 因其含 有 权 处 分 的范 围 内才可 进 行 调 解 , 且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有行政 权因素, 税务机关作为原告 的身份 特殊 、 债 权特殊, 所 以也成为特殊的民事诉讼。
件。 我国 《 税收征收管理法》《 合 同法》 等相关法律
对税收代位权案件能否适用调解均未作出规定 , 重 庆潼南县法院的这一做 法很值得深思。 笔者试 以此
案 为 契机 , 尝 试 对 税 收代 位权 诉 讼 与调 解 的关 系加
讼方 式。 而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 , 是以代表 国家行 使税款征收权的行政机关这一公法之债债权人 的身
人权利的权 利[ 2 】 。 2 0 0 1 年 我国 《 税 收征收管理法 》
在第五十条首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 《 合 同法 》 第 七十三条 的规定行使代位权, 故此条规定被称为税
收代位权 , 但 对于应 以何种方 式行使 , 其诉 讼性 质 如何, 《 税收征收管理法 》《 合同法》 以及司法解释 均未规定。 在 民法 中, 代位权 的行使 只能是 民事诉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遵循 自 愿、 合法原则, 应允许法院有限度地适用调解。 关键词: 税收代位权 ; 税收债权 ; 民事诉讼 ; 行政行为; 调解 中图分 类号 : DF 4 3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4 — 6 9 1 7( 2 0 1 3 ) 1 1 — 0 1 0 0 — 0 5
纳税评估理论的探析

展 比较 困难 。在实际工作 中, 税务人员面对纳税 人大量 的经济 信息 , 须有所取舍 , 必 要牢牢抓住那些 与税 收工作联系紧密 的 信息。对信息的掌握 , 要有针对性 、 目的性 , 而不能眉毛胡子一
把抓 , 否则 , 这项工作就要流于形式 。对此 , 我们在思想上重视
起来 , 要理性地思维 , 一切从实际出发 , 求实效 。 讲
二 、 论 先 行 。 法 科 学 理 方
中执行 , 这就要求在纳税评估工作 中 , 对新老会计制 度都 要掌 握, 同时 , 我们还要 重视 总预算的作用 , 现行 纳税评 估办法 中 的主要 指标所需信 息 , 多取 自于企 业的财务 报表 、 账簿 等 , 这 些信息反映 的都是企业实 际已经发生 的情形 。而纳税评估 的 主要作用是面向未来 的, 是有 预测性 的。总预算是指预计利润 表、 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 它反映企业 的总体状况 。其反
征税 依据 , 对税法 内容理解上 的差 异。但税法信息是公开 的 ,
对每一个纳税人都是一视 同仁 的。纳税人对 自身组织 机构 、 经 营状况 , 财务情况等信息 的掌握 , 远高于税务机关 。征纳双方 的信息不对称 , 主要还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 的信息不对称。纳 税评估正是 为获取真实 的经济发展信 息,使税 收工作建立在
步, 应是调查 了解 纳税人生 产经 营内部的控制程序 , 如果生产 经营 内部控制程序不值得信赖 , 那么 , 我们将无法从纳税人提 供的经济资料 中获得真实 的经济发展 信息 ,纳税评估主要指
论纳税人的权利及其保护

论纳税人的权利及其保护精选文档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论我国纳税人的权利及其保护一、纳税人权利概述及其性质所谓纳税人权利,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所应享有的受法律确认、保障与尊重的权力和利益,以及当纳税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纳税人所应获得的救助与补偿。
它兼具广泛性、法定性、强制性、平等性等特性,正确认识纳税人权利的性质,对新时期切实推进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之现状(一)现行法律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在我国,对纳税人权利的法律保护主要由宪法、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三部分构成,其明文规定和保护的纳税人权利各有侧重。
1、《宪法》侧重于对纳税人民主监督权的保护。
虽然宪法只明确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而未对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宪法中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查和批准权。
”,这可以看作是纳税人间接行使的对税收支出的民主监督权的宪法上的权利。
2、《税收征管法》等税收法律法规侧重于对纳税人实体性权利的保护。
我国纳税人的基本权利最主要的体现是《税收征管法》。
2001年4月修订的新《税收征管法》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提高到非常重要的地位。
其中直接涉及到保护纳税人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的条款近30个。
如为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加了“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上规定税务机关宣传税法的义务。
3、《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侧重于对纳税人程序性权利的保护。
明确了公民享有的回避权、程序抵抗权等程序性权利。
但这些权利属于一般化的权利,即不是因为纳税人特有的身份而享有的,而是因为纳税人作为一个公民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税收概念的法理探析

府 的财政 需要 出发 , 纯凭借政 府 的垄断地 位和 权力 强制性地 向社会提 取 。 单 关键词 : 收 ; 税 社会 契约 ; 事物本 质
概念本身即蕴含着丰富的法理 , 厘清税收概念的 内涵对 我国税收法治乃至社会 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有积极 的
意 义。
收 稿 日期 :0 10 — 8 2 1 —2 2
基 金 项 目 : 育 部 人 文 社 科 青 年 项 目 ( 9 J 8 04 ) 江 苏 省 教 育 厅 高 校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 9 J 80 0 、 教 0 Y C 20 7 ; 0 SB 20 7 2 1 SB 4 0 3 ; 苏 技 术 师 范 学 院 博 士启 动 基 金 资 助 项 目 ( Y 109 0 0 J8 00 ) 江 K Y 06 ) 作者简介 : 高军 ,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副教 授 , 法学博士 , 从事法学理论 研究 ; 白林 , 中共 四川省委党校编辑 , 从事 法学研究 。
② Fak C ooo r hdrw在 其著作 T xtni R b ey中写 道 : 研 究税 收 的历 史 , n aao s obr i “ 我们 发现税 收 必定 导致抢 劫 、 贡和敲 逼 诈——也就是征服 的经济 目的。在莱茵河边设立收费站的男爵们就是税 务征集者 。对强 行为骆驼 商队提供 ‘ 保护 ’ 从 中收 、 取费用的匪徒来说也是如此。罗马占领军发 明了这样一 种观念 , 即他们 向被征服 者收取税 赋只是为 了维持 法律和秩序 :诺 曼征服者在很长一段时间 内都竭尽所能对英 国征 收各种苛捐杂税 , 只不过如果双方经过 自然过程结合为一个 民族 , 定期征 收 就成了习惯 , 而被称做征税 ” 。转引 自:美 ] [ 穆雷 ・ 罗斯 巴德, 8 第 7页 。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在我国的困境探析与对策研究

税收 法定 主义 原则 是法 治原则 在税 收领域 的集 中体 现和 具体 运用 , 成 了当代依 法 治税 思想 的理论 基础 和根 本 出发 点。现 代 构 法 治 国家 普遍将 税 收法 定主 义原 则确 立为税 法 的基本 原 则 , 对 这
于保 障人 权 、 护 国家利 益和 社会 公益 可谓 举足 轻重 。①在 我 国 , 维 自上 世纪 8 年代 末 日本学 者金 子宏 的著作 在我 国 出版 发行 , 收 O 税
2l年6 干 00 月
商 品与 质 量
理 论研究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在我 国的 困境探析 与对策研究
口王 玲 ( 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Βιβλιοθήκη 东广州 5 0 0 ) 华 10 0
摘 要: 收法定主 义 旨在保护纳税人权利和限制国家征税权 。现代社会税收法定主 义已成 为重要 的宪法或税收基本法原则, 税 然而在我 国由于法 律规 定和 实践双方面缺失, 收法定主义原 则并未真正确立 。 税 笔者认 为应 当从制度层面逐 步做 出改善 , 从而促使我国税 收法定主 义原则 的实现 。 关键 词 : 收 法 定 主 义 国 家 征税 权 纳税 人 权 利 税
纳税人权利及保障探析

一
纳税 人权 利 的 内涵 及 其理论 基础
中享有的即《 税收征管法》 中所设 立的那些权利外 , 还应当包括“ 税法制定权” 、 “ 公平对待权 ” 、 “ 政府服 务权” 、 “ 税款使用监督权 ”“ 诚实推定权” 等宪法性
( 二) 纳税 人权 利 的理论 基础
( 一) 纳税 人权 利 的 内涵
种“ 购买 ” 行 为, 是 民众 向政 府 “ 购买” 服务 , 纳 税 人
的权利 就 如 同 买卖 契 约 中 消 费者 权 利 一 般 。 因此 , 这 一契 约 中 , 双方 不仅 应 恪守 自由 、 平等 、 守信 原 则 , 公 共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购买 价 格 议 价权 利 、 对 卖 方 所提
对 纳税 人权 利 内涵 的科 学定 位 是 研 究 及 维 护纳 权 利 。 税 人权 利 问 题 的 前 提 。在 我 国税 收 学 领 域 中 , 对 于
纳税人权利概念的使用 , 一直存在微观 和宏观两个
据 税法 的确 认 和规 范 , 在 履行 纳 税 义 务 时 , 法律 对 其
完整 内涵 , 更是我国纳税人权益实现 的最终 目标 , 也 向的纳 税服 务基 本模 式 以及 如何 维 护 纳税 人 各 方 面 是现代社会加强人权保 护 、 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必然 权利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
要求。因此 , 当今社会 应对纳税人 的权利范 围予以
重新认识和定义 , 纳税人权利除 了纳税 人义务过程
二
我 国纳税 人权 利 的基本 构成 与 内容
税收管理是一 门综合性 的交叉学科 , 因此 , 影响
1 、 新公 共 管理 理论视 角 下 的纳税 人权 利 。
层 面 的诠 其及纳 税 人权利 的理论基 础 也具 有多 重性 。
纳税人的名词解释

纳税人的名词解释作为一个纳税人,我们经常听到这个词,但是你真正了解纳税人是什么吗?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纳税人的定义、权利和义务,以及他们在社会经济中的重要性。
一、纳税人的定义简单来说,纳税人是指依法应当向政府缴纳税款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有义务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税种、税率和纳税期限来缴纳税款。
对于个人纳税人而言,包括工薪阶层、自雇人士、个体经营者等。
而法人纳税人则是指注册成立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等组织。
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为纳税人,我们既有权利也有义务。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纳税人的权利。
1. 知情权:纳税人有权了解、查询自己的纳税情况,包括应缴税款的具体数额、纳税年度等。
2. 合法权益保护权:纳税人有权要求政府保护其合法权益,确保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滥用权力。
3. 参与决策权:纳税人有权参与国家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决策程序,通过选举、咨询等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一下纳税人的义务。
1. 缴纳税款:作为纳税人,首要的义务就是按时足额地缴纳税款,以保证国家财政的正常运转。
2. 提供真实信息:纳税人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纳税申报和报告材料,不能故意隐瞒、篡改有关税款的重要信息。
3. 遵守税法纪律:纳税人应遵守国家税法规定,合法经营,不得有逃避、骗取税款的行为。
三、纳税人的重要性纳税人作为社会经济中的重要一环,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以下是纳税人的重要性体现:1. 维护社会公平:纳税人的纳税款是国家获取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这些财政收入用于社会公共事务的发展和改善,从而推动社会公平。
2. 支持国家建设:纳税人的纳税款用于支持国家的建设项目,例如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等,为国家的发展和民生改善做出贡献。
3. 促进经济发展: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调节经济运行,可以实现宏观经济调控,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四、纳税人的税收形式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下面几种:1. 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个人从各种来源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费、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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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法律地位之探析
提要:本文认为我国在税法和税法实践方面,与发达国家纳税人地位相比,仍没有摆脱强调税务机关权力多于纳税人权利,强调纳税人义务多于对税务机关执法制约的现象,形成人们观念上的失误,认为纳税人和征税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本是不平等的。
这种认识扭曲了纳税人应有的法律地位。
文章通过对我国纳税人法律地位现状的原因剖析,对如何正确认识和确保纳税人的法律地位提出看法。
一、纳税人法律地位现状之原因(三)在税收与价格关系的法律处理方式上存在不足有些学者将西方国家纳税人的税收意识普遍高于我国纳税人的税收意识的现象,简单、草率地归结为他们的素质比我们高。
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多种,其中重要的一点是对有关法律制度的处理方式的不同。
这种对法律制度处理方式的不同,导致了人们对同一事物的不同观念。
如对税收与价格关系的法律处理方式的不同,就带来了人们对税收截然不同的看法。
西方国家在商品的税收与价格关系方面,一般采用价、税明列制度,即显性税收转嫁制度。
这种法律处理方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人们可以在日常生活中亲自接触、感受税收,并在此基础上认识税收、接纳税收;更重要的是,在这一过程中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产生一种观念——作为税收真正负担者的权利是否得以保障,即监督税收的观念。
我国一直采用价税合一的制度,即隐性税收转嫁制度。
1994年首次在增值税制度方面实行价、税明列的做法,可惜在最终环节又实行了价税合一的做法。
这种法律处理方式,使人们负担税收却不懂税收。
因此,
正确认识自己在税法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成为空谈。
(四)税务人员执法存在的“理论上讲法,实践中只要任务不要法”是我国税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任务完不成时,加大课征定额,造成不该征的也征;任务完成时,停止征收,造成该征的不征。
这种置税法于不顾的做法,一方面严重地削弱了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又大大地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利益。
二、正确认识纳税人的法律地位要正确认识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必须明确纳税人的权利。
纳税人的权利包括以下两方面:(一)纳税人的权利主要包括:(1)人身自由权与人格自尊权。
纳税人除了因税收犯罪活动受到刑事处罚,使其人身权受到限制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税收征收管理不得侵犯其人身权利。
税务机关不得因涉及的税务争议或纠纷,包括对纳税人税务事件的处分而侵犯或损害纳税人的人格尊严。
(2)获取信息权。
纳税人有权全面了解有关税法内容,包括授予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3)保护隐私权。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根据法律允许的目的使用所提供的私人财务信息,有权知道税务机关掌握有关自己信息的意图、税务机关如何使用这些信息以及如果拒绝提供这些信息可能产生的后果。
非经法律允许,税务机关不得将由纳税人提供的信息向外透露。
(4)忠诚推定权。
纳税人有权被认定是诚实的,除非有足够的相反证据给予否定并经法庭判决。
如果发生争执,纳税人有权要求复议或者直接上诉法庭。
(5)享受专业和礼貌服务的权利。
当纳税人没有得到专业服务和照顾,甚至受到粗暴对待时,纳税人有权上告,直到获得满意答复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