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

合集下载

国企分公司归谁管理制度

国企分公司归谁管理制度

国企分公司归谁管理制度
我们需要明确分公司的法律地位。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它是母公司的一个经营机构,其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

因此,分公司的管理制度应当在母公司的总体框架下制定,并与其保持一致性。

分公司的管理应遵循“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的原则。

这意味着分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归属于投资方,即母公司。

母公司对分公司拥有最终的决策权,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人事任免、业务发展等方面。

我们来看具体的管理制度内容。

分公司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组织结构:明确分公司的组织架构,包括领导层、各部门及其职能。

领导层通常由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同时设立必要的职能部门以支持分公司的运作。

2. 权限划分:详细规定母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权限划分,确保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自主经营,同时接受母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3. 财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分公司的财务活动透明、合规,并与母公司的财务体系相衔接。

4. 人事管理: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包括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及福利等,确保人力资源管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5. 业务运营:制定业务发展规划和运营策略,确保分公司的业务与母公司的整体战略相协调,并能有效响应市场变化。

6. 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对潜在的经营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应对,保障分公司稳健运营。

7. 内部审计:设置内部审计机制,定期对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进行审查,确保规范运作。

8. 信息披露:确保分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母公司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重要信息。

分公司法人性质指的是什么

分公司法人性质指的是什么

分公司法⼈性质指的是什么在现实⽣活中,我们发现分公司以及⼦公司是创业者⽐较关注的。

⽽关于分公司和⼦公司⼆者是有明显的区别的,最主要的区别便是⼆者的法律地位是截然不同的。

很多⼈都不知道分公司法⼈性质的问题,接下来,店铺⼩编将针对分公司法⼈性质等问题为⼤家做出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家。

⼀、分公司法⼈性质指的是什么我国分公司是不具有法⼈资格的。

然⽽⼦公司是具有独⽴的法律上的⼈格!除此之外,分公司和总公司在经营⽅⾯以及投资限制等等⽅⾯还是有着区别的。

具体如下所述:1、分公司不具有独⽴的公司法⼈的权⼒机关和意思决定机构,它除总公司委派的业务负责⼈(经理⼈员或⽀配⼈)外,各项重⼤事项要服从总公司权⼒机构或经营决策机构的决议或决定。

2、分公司不具有独⽴的资本,其营运资⾦是总公司资本的⼀部分,分公司的财务核算虽然有其相对独⽴性,但不是完整的独⽴核算,其本⾝不是独⽴的纳税主体,其盈亏不直接向股东负责,只有总公司的统⼀核算向股东负责。

3、分公司对外开展业务活动,不独⽴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不能仅以分⽀机构的营运资⾦作为承担责任的界限,总公司应对所属分⽀机构的债务责任负责。

分公司概念:公司的分公司是指在公司住所以外设⽴的,有营业资格⽽没有法⼈资格的分⽀机构。

⼆、分公司和⼦公司的区别1、法⼈、经营的区别企业可以依法设⽴分公司与⼦公司。

分公司⽆法⼈资格,领取营业执照(不是企业法⼈营业执照),⼦公司有法⼈资格领取企业法⼈营业执照。

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此限制。

设⽴⼦公司与设⽴⼀般公司要求⼤致相同。

设⽴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是撤销分公司的由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设⽴分公司的公司在年检时应当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公司具有法⼈资格,分公司没有法⼈资格所以⼦公司可以独⽴的对外进⾏经济活动,⽽且可以为⾃⼰的经济活动独⽴的承担后果,⽽分公司没有这项资格。

关于分公司的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分公司的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分公司的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简介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釆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注意: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公司法》关于分公司的规定第四十六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企业分公司设立有章程吗-

企业分公司设立有章程吗-

企业分公司设立有章程吗?分公司没有章程。

分公司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但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一、企业分公司设立有章程吗分公司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但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釆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注意: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二、设立分公司程序1、持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授权书到工商局办理核名。

2、核名后,持工商局发给的核名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3、填写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由总公司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4、填写指定代表证明,由总公司盖公章并将指定代表人的身份证贴上。

5、准备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

三、设立分公司需提交以下材料:1、你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2、你的公司的企业章程复印件;3、你的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你的公司的股东会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5、办事处的住所证明文件,如果是租用的,提供房租合同,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6、你的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证明文件;7、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还需提交相应的许可证明。

国际经济法题库及答案之欧阳音创编

国际经济法题库及答案之欧阳音创编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一、简答题1、简述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2、简述国家豁免原则与国家行为原则的区别。

3、简述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分类。

4、简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具体表现。

二、论述题试述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参考答案一、简答题1、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主要特征包括: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2、(1)国家行为原则涉及一国法院是否有权对另一国在其境内所为行为加以裁决的问题;国家豁免原则是本国法院对外国国家是否行使管辖权的问题。

(2)国家行为原则适用于任何诉讼主体,国家豁免原则只可由外国政府首脑、政府机构及其代理等特殊主体所援用。

3、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4、具体表现为: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用。

二、论述题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国际经济关系。

注意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两种学说观点。

(一)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各国政府之间的经济关系;主体是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

(二)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主权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参与跨国经济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实体;调整对象是上述主体间发生的跨国经济关系,而不仅仅是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

基于广义说与狭义说,这里的国际经济关系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1)专指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2)不仅包括上述内容,而且包括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

外资银行分行的性质、法律地位及母行责任问题分析

外资银行分行的性质、法律地位及母行责任问题分析

外资银行分行的性质、法律地位及母行责任问题分析摘要:外资银行分行是指在东道国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并作为外国银行总行一部分的营业性分支机构,它是外国银行进入另一国市场的最常见的扩展形式。

从性质上看,外资银行分行是母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在东道国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关键词:外资银行;性质;母行;责任一、外资银行分行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外资银行分行是指在东道国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并作为外国银行总行一部分的营业性分支机构,它是外国银行进入另一国市场的最常见的扩展形式。

从性质上看,外资银行分行是母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在东道国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在实践中,外国分支机构的借贷政策直接受母行总部控制,分行自身无独立的资产和负债,其资产负债为母行资产负债的一部分,贷款限制也以母行资本为基础。

然而,我们也注意到,分行与母行的关系也有其“相对独立性”的一面,因此客户不能在另一分支机构签发支票,利润和损失也应独立记账。

母行必须对外国分支机构提供充分独立的记录保持和监管制度。

在美国Sokoloff案中,法庭评价并分析了这种独立性的程度。

根据法院的处理方法,独立身份的意思是变化的。

一方面,出于监管目的,法院认为独立身份几乎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监管者有充分的权力来检查外国分支机构。

但按照商业的行为,这种差异又是有拘束力的。

如,分行的信用证独立于母行,而且法律权利和救济必须基于分支机构银行所在地基础来确定。

母行对其分支机构所犯错误的责任限于母行就导致错误的事情对分行施加了直接控制的情形。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分支机构不是一个独立的公司,但却有“独立”的商业营运。

此外,从法律管辖上看,外资银行分行受东道国和母国的双重约束。

一方面,根据属人管辖原则,外资银行作为母行的一部分,受母行支配与控制,接受母国监管当局监管并受母国法律约束。

另一方面,外国分行又是在东道国设立商业存在并获得执照,为此,它必须遵守所在国法律并接受东道国的监管。

分公司能不能签订销售合同

分公司能不能签订销售合同

分公司能不能签订销售合同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分公司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其法律地位并不等同于独立的法人实体。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公司承担。

因此,分公司在法律上并不具备完全独立的签约能力。

这并不意味着分公司就无权签订任何合同。

实际上,分公司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代表总公司对外签订合同。

在授权分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时,以下几点是需要注意的:1. 授权范围:总公司应当明确分公司的授权范围,包括合同的种类、金额上限、地域限制等,确保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行事。

2. 授权书:总公司应出具正式的授权书,明确授权事项、期限等内容,并将授权书公示,以便于第三方查验。

3. 合同效力:分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其法律效力直接归于总公司,由总公司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4. 内部管理:总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分公司的销售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的履行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我们提供一份简化的销售合同范本供参考:销售合同甲方(卖方):[总公司名称]乙方(买方):[买方名称]鉴于甲方授权其分公司[分公司名称]与乙方就下述商品的销售达成如下协议:一、商品信息商品名称:[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规格型号]数量:[数量]单价:[单价]总价:[总价]二、交货交货时间:[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三、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付款时间]付款条件:[付款条件]付款账户:[付款账户]四、质量保证甲方保证所售商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对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乙方有权要求退换货或降价处理。

五、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六、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其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duiAAA名词解释

duiAAA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二、二、填空题:(每空11、纳税人的国籍是识别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主体的标志2、国家税收的出现是国际税收产生的前提。

3、两个国家同时实行同一种税收管辖权就不会发展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国际双重征税4、跨国纳税人对居住国(国籍国)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5、经合发组织范本》侧重于地域管辖权的优先地位,较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三、计算题:1、假设A国一公司通过其设在B国的常设机构销售给B国一批计算机,取得跨国营业所得50又通过B国某独立贸易公司销售游戏机,取得跨国营业所得18万元,适用税率为30%,按照引力原则该公司应纳所得税多少元?2、假设外国某总公司在本国当年应税所得为4000万元,它设在中国的分公司当年应税所得为2000万元,已按33%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660万元,若其居住国规定的所得税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年所得不超过5000万元的为30%,,5000至5500万元的为40%,超过5500万元的为50%,请计算:(1)在全额免税法下该公司应纳本国公司所得税多少?(2)在累进免税法下该公司应纳本国公司所得税多少?(4)全额免税方法下该公司共缴纳所得税多少?(5)累进免税方法下该公司共缴纳所得税多少?(本题10分)3、假设一台资机构在中国的总公司当年应税所得为5000万元,所得税税率33%,设在某国的分公司当年应税所得2000万元,如果该国所得税税率为30%,享受税额减半的优惠,则计算:(1)已缴当地政府所得税税额多少?(2)抵免限额为多少?(3)居住国允许直接抵免的已缴非居住国的所得税税额多少?(4)居住国政府在税收饶让直接抵免下应征所得税税额多少?(本题10分1、应纳所得税额=(50十18)30%2、(1)全额免税法下该公司应纳本国公司所得税=4000X30%=1200累进免说法下该公司应纳本国公司所得税==(5000×30%+500*40%+500*50%)4000/60000=1306。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
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规定。

分公司是相对总公司而言的,是指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有营业资格而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
的是:分公司虽不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
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
管理局提交登记。

其登记材料包括: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以及由本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
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以及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登记材料。

13、本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章程,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但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