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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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责任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责任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责任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责任如下:
1、分公司是指总公司管辖下的分支机构中的业务人员、资金、人员等。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公司,在法律和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只是总公司的子公司。

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或财产,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2、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概念,许多大企业的业务分布在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

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称为分支机构。

而公司本身叫做总公司或者公司。

3、分公司是总公司直属的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或附属机构,分公司虽然有公司这个词,但不是真正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分公司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列入总公司资产负债表,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分公司的生产经营、资金调度和人事管理行使指挥、管理和监督权,分公司是指由总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管理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

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子公司,在法律和经济上没有独立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
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分公司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分公司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分公司负责人的法律责任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许多企业选择在国内和国际范围内设立分公司以拓展业务。

分公司是公司的附属机构,其运营和管理由分公司负责人负责。

分公司负责人不仅需要具备商业能力和管理技能,还需要了解和承担与其职务相关的法律责任。

分公司负责人的法律地位分公司负责人作为分公司的代表,担负着重要的管理职责。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分公司负责人的法律地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代表分公司行使权力:分公司负责人是分公司的法定代表,行使分公司的权力和义务。

他有权根据公司章程和授权文件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处理业务、决策公司运营等各种事务。

2. 负责分公司管理:分公司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分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他需要制定合适的管理政策和流程,确保分公司的运营符合法律法规。

3. 承担职务义务:分公司负责人需要遵守公司的章程、授权文件和法律法规,并履行其职务义务。

他应该保护分公司的利益,代表公司与外部机构和个人进行合法合规的交往。

分公司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作为公司的代表,分公司负责人有责任确保公司的合法运营并遵守法律法规。

他的职务和行为不仅对分公司产生影响,还可能对公司全球范围内的声誉和业务造成重大损害。

因此,分公司负责人需要清楚了解并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合规责任:分公司负责人需要确保分公司的运营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他应该熟悉相关的行业法规,确保分公司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如果分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并对公司造成损害,分公司负责人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财务责任:分公司负责人需要负责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他应该确保财务记录的合规性和合理性,并防止任何不当的财务操作。

3. 管理责任:分公司负责人负责分公司的日常管理。

他需要制定适当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分公司运营的高效性和顺利进行。

他应该遵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遵循公司的决策程序,并做出符合公司利益和法律规定的决策。

国企分公司归谁管理制度

国企分公司归谁管理制度

国企分公司归谁管理制度
我们需要明确分公司的法律地位。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它是母公司的一个经营机构,其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

因此,分公司的管理制度应当在母公司的总体框架下制定,并与其保持一致性。

分公司的管理应遵循“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的原则。

这意味着分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归属于投资方,即母公司。

母公司对分公司拥有最终的决策权,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人事任免、业务发展等方面。

我们来看具体的管理制度内容。

分公司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组织结构:明确分公司的组织架构,包括领导层、各部门及其职能。

领导层通常由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同时设立必要的职能部门以支持分公司的运作。

2. 权限划分:详细规定母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权限划分,确保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自主经营,同时接受母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3. 财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分公司的财务活动透明、合规,并与母公司的财务体系相衔接。

4. 人事管理: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包括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及福利等,确保人力资源管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5. 业务运营:制定业务发展规划和运营策略,确保分公司的业务与母公司的整体战略相协调,并能有效响应市场变化。

6. 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对潜在的经营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应对,保障分公司稳健运营。

7. 内部审计:设置内部审计机制,定期对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进行审查,确保规范运作。

8. 信息披露:确保分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母公司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重要信息。

分公司管理系统与子公司管理系统地区别

分公司管理系统与子公司管理系统地区别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能以自己名义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有自己的股东,注册资本,法人代表,但分公司都没有。

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承担。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

而分公司则不同,其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应该独立核算,股东分别从两家公司获得收益,不能合并计算。

子公司有自己的注册资金,分公司的财产属于总公司所有。

(3)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

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

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分公司和子公司有何不同?(1)分公司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

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

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分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

分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

分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1、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承担。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第4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

2、分公司的诉讼地位。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

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

此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3、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及例外。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

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

但在执行的时候,一般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再执行总公司财产。

作为上述分公司与总公司可作为共同被告的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4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公司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承担责任

公司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承担责任

公司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很明显,分公司是本公司管辖之下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没有单独的法人资格。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所有权归属于本公司所有;分公司不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其经营所得归属于本公司,当然其在民商事活动中出现了行政违法,行政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1、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承担《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第4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

2、分公司的诉讼地位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

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

此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3、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及例外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

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

但在执行的时候,一般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再执行总公司财产。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能以自己名义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有自己的股东,注册资本,法人代表,但分公司都没有。

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承担。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

而分公司则不同,其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应该独立核算,股东分别从两家公司获得收益,不能合并计算。

子公司有自己的注册资金,分公司的财产属于总公司所有。

(3)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

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

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分公司和子公司有何不同?(1)分公司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

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

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能否作为被告

分公司能否作为被告

分公司能否作为被告分公司能作为民事案件的被告,分公司对外订⽴合同违约被起诉后,作为原告,往往将其和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关于分公司能否作为被告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分公司能否作为被告1.分公司能作为民事案件的被告,分公司对外订⽴合同违约被起诉后,作为原告,往往将其和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分公司承担的责任有限,总公司要承担最终的违约责任。

当然,原告也可以只起诉总公司,只要分公司是其依法设⽴的分⽀机构,总公司可以被列为民事诉讼当事⼈。

3.分公司可由其负责⼈代表公司进⾏诉讼,如果分公司的财产⾜够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可以先以分公司的财产担责,不⾜的部分,再由法⼈公司为其承担。

⼆、分公司和⼦公司的区别1.设⽴⽅式不同⼦公司⼀般是由包括公司在内的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注册应当符合《公司法》对设⽴条件及投资⽅式的规定,并到⼯商部门领取《企业法⼈营业执照》,⼦公司的名称最后⼀般是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或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分⽀机构,⼀般是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商机关提出设⽴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某某分公司。

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具有法⼈资格,拥有独⽴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可以在其⾃⾝经营范围内独⽴开展各种业务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承担公司⾏为所带来的⼀切后果和责任。

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决策或重⼤⼈事安排,仍须由母公司决定。

分公司是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商部门提请设⽴的,其属于总公司的分⽀机构,不具有法⼈资格,⽆独⽴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虽可以独⽴开展业务活动,但必须以总公司分⽀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且只能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

3.受控制⽅式不同母公司对⼦公司⼀般不直接控制,多采⽤间接控制⽅式,即通过做出投资决策以及任免⼦公司董事会成员来影响⼦公司的⽣产经营活动。

分公司则不然,其财产、业务、⼈事受总公司直接控制,并只能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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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分公司(branch company)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是母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

下面本人给大家讲下分公司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如何界定分公司的法律地位是公司管理者比较犯难的问题,实务中,许多管理者甚至无法辨别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差异。

关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管理者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1. 区分子公司和分公司的不同。

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能够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无独立的财产,对外开展业务,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分公司在公司纠纷中可以作为原告和被告,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可先以分公司的财产进行偿还,在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执行总公司的财产。

当然,也可以直接执行总公司的财产。

3. 如分公司已不存在或关闭、撤销,起诉时,应以其总公司为被告,原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总公司设立分公司,可能是出于开拓公司业务的需要,也可能是出于公司专业业务活动的需要。

分公司具有自己的业务场所和办事机构,具有总公司拨付的营运资金和授予管理的财产,具有与总公司相对独立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员,具备相对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的条件和能力,但是,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人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

1.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它除了总公司委派的业务负责人外,各重大事项要服从总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或决定。

2.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资本,其营运资金是总公司资本的一部分,分公司的财务核算虽然有其相对独立性,但不是完整的独立核算。

它本身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其盈亏不直接向股东负责,而是由总公司统一核算向股东负责。

3. 分公司对外开展业务活动,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既然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为什么司法实践中有众多的分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对《民诉法》第四十九条的“其他组织”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其他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即: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就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若涉诉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则只能以该分支机构为被告。

分公司的主要特征1、分公司是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的;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

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5、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分公司的与子公司的区别分公司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

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

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

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

所谓实际控制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

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过行使权力而任命董事会的多名董事。

某些信托机构虽然拥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并不参与对公司事务的实际控制,因而不属于母公司。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

根据股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

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够对该公司实行控制。

但实际上由于股份的分散,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够获股东会表决权的多数,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

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关系。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

虽然子公司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许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类似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公司企业,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

在财产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财产责任,互不连带。

通过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对其实行控制的公司,又称控股公司。

母公司与控股公司是可以通用的两个概念,子公司也可以通过控制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成为控股公司,被控股的公司成为孙公司。

母公司通过控制众多的子公司、孙公司而成为庞大的公司集团。

母公司只要通过较少的资本就可以利用子公司的资本购买别的公司,组建起金字塔型的公司集团模式。

主要区别《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具体为:(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

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

而分公司则不同,其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

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

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税收优势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

一家公司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这恐怕最主要要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分析,因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措施均是企业考虑的重点,而选择有利于纳税优惠的组织形式,正是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

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对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收待遇等方面有着许多不同的规定,这就为企业或跨国公司设立附属企业的组织形式提供了选择空间。

一般来说,设立子公司有如下好处:1.在东道国同样只负有有限的债务责任(有时需要母公司担保);2.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而分公司则要向总公司报告全面情况;3.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

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之一派住国外,东道国大多不愿为其提供更多的优惠;4.东道国运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5.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的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经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

6.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

对设立分公司规定的好处一般有:1.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2.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3.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

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4.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5.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上述可见,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利益存在着较大差异,公司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时应细心比较、统筹考虑、正确筹划。

但总体上看两种组织形式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它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

分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合并报表”。

我国税法也规定,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缴纳所得都有两种形式:一是独立申报纳税;一是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

而采用哪种形式缴税则取决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性质--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的纳税义务人。

这里必须指出,境外分公司与总公司利润合并计算,所影响的是居住国的税收负担,至于作为分公司所在的东道国,往往照样要对归属于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课税,这就是实行所谓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

而设立在境内分公司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对这一点企业在税筹划时应加以关注。

公司企业在设立下属分支机构时,应采取哪一种最有利的经营组织形式,可以获得较多的税收利益呢?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

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校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

开办初期,下属企业可能发生亏损,设立分公司,因与总公司“合并报表”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后,可以减少应税所得,少缴所得税,而设立子公司就得不到这一项好处。

但如果下属企业在开设的不长时间内就可能盈利,或能很快扭亏为盈,那么设立子公司就比较适宜,可以得到作为独立法人经营便利之处,还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润递延纳税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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