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关系探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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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了解税务与法律的关联与互动

全面了解税务与法律的关联与互动

全面了解税务与法律的关联与互动税务和法律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领域。

税务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旨在规范税收行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

税务与法律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联与互动,深入了解这种关系对于企业和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税务和法律的关联体现在税收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

税收法律是国家对纳税人征收税款的依据,它对纳税人的权益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税务部门负责根据税收法律的规定,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管理和征收工作。

税务部门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税收征管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因此,税务和法律的关联在税收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得到了体现。

其次,税务和法律的关联还体现在税收纳税人的合规性要求。

税收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如实申报纳税信息,按时缴纳税款。

这就要求纳税人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了解税法的规定,遵守税法的要求。

同时,税务部门也要依法对纳税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纳税人的合规性。

税务和法律的关联在税收纳税人的合规性要求中得到了体现。

此外,税务和法律的关联还体现在税收争议解决过程中。

税收征管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的争议。

当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决定不满意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在税收争议解决过程中,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程序的规范起着重要的作用。

税务和法律的关联在税收争议解决过程中得到了体现。

最后,税务和法律的关联还体现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调整产业结构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确保税收优惠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税务部门也要依法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符合法律的要求。

税务和法律的关联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得到了体现。

综上所述,税务和法律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联与互动。

税务和法律的关联体现在税收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税收纳税人的合规性要求,税收争议解决过程中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

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
第十页,共三十页。
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guān xì)的性质
学者对于 税收法律关系性质
的主要看法
1、税收权力关系说:奥托·梅耶
2、税收债务关系说 :阿·亨塞特
3、金子宏的 二元学说
4、北野弘久的 债务关系说
5、刘剑文的 分层面关系说
第十一页,共三十页。
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guān xì)的性质
• 我们的观点而言,基本上赞同北野教授“公法(gōngfǎ)上 的债务关系说”,但在有些问题上需要作些小小的调整 (特别是与行政法的关系,如何脱离行政法的影响)。
税收法律关系具备“债”的一般特征 税收法律关系不是“私法意义上的债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法之债务关系”
第十二页,共三十页。
相关税法的废止 纳税主体的消失
第二十七页,共三十页。
【思考题】
• 1.简析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 • 2.简析税收权力关系说。 • 3.简析税收债务关系说。 • 4.简析“公法(gōngfǎ)之债”的含义。 • 5.简析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 6.简析税收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 7.简析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和消亡。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税收法律关系(guān xì)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在征纳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 务,包括征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
税收法律关系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duìxiàng),包括 税收权力、物和行为。
二、税收(shuìshōu)法律关系的变更
企业组织状 况(zhuàngkuàng) 变化
纳税人
企业经营 情况变化
税法的 修订或 调整

2024年《税法》知识点税收法律关系

2024年《税法》知识点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是指国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一种强制性非免费的财政收入。

税收的基本特征包括合法性、强制性、不对等性和非免费性。

合法性是指税收征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强制性是指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主动履行纳税义务;不对等性是指纳税人支付的税款与国家提供的财政资源之间存在不相对等的关系;非免费性是指纳税人纳税行为不是出于自愿,而是强制性的。

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税法在实施过程中应遵循的指导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简便原则和稳定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税法征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原则是指税法的征收应该按照公平和合理的原则进行,不能对纳税人进行歧视性征收;效率原则是指税法征收应该具有经济效益,能够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简便原则是指税法的内容和规定应该简洁明了,便于纳税人理解和遵守;稳定原则是指税法的征收应该有稳定性,避免频繁变动对经济和社会产生不稳定影响。

税法知识点主要包括税收的种类、税收的征收主体和征收对象、税收的税率和计税方法、纳税义务和纳税申报、税收违法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税收的种类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是指由纳税人直接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如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间接税是指由纳税人间接承担但实质上由消费者支付的税款,如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税收的征收主体一般是国家或地方政府,他们根据法律规定负责税收的征收和管理。

税收的征收对象包括个人和企业等,他们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承担纳税义务。

税收的税率和计税方法根据税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分级递进的,增值税的税率是按照商品的销售价格进行计算的。

纳税义务是指纳税人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应该向税务机关申报自己的纳税情况。

税收违法和法律责任是指纳税人没有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或者提供虚假纳税信息等行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综上所述,了解2024年《税法》的知识点对于纳税人和税法从业人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税务管理的法律问题探析

税务管理的法律问题探析

税务管理的法律问题探析税务管理是国家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税收征收、纳税申报、税务审计等多个环节。

然而,在税务管理中,法律问题也时常出现,这给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本文将探讨税务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解决。

首先,税务法律问题的出现主要源于法律法规的复杂性和繁琐性。

税法属于专门的法律领域,其法规林林总总,涵盖面广,难以一一了解。

对于纳税人来说,他们需要同时遵守国家税法、地方性税法以及各种相关细则,这给他们的纳税申报和缴纳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常常会因为对相关法规不了解而出现申报错误,甚至是忽视某些应该缴纳的税费。

而税务部门则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核实和纠正这些错误,增加了管理成本。

其次,税务管理中还涉及到税收异地化带来的法律问题。

由于现代经济活动的跨境性,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在不同的地区进行经营或工作,这使得税收征管变得更加复杂。

例如,企业或个人可能同时在多个地区缴纳所得税、增值税等各类税费。

然而,不同地区之间的税收政策和税务征管制度可能存在差异,这给纳税人带来了辨识和执行的困难。

另外,税收异地化还可能导致税务争议的出现,例如双重非居民纳税、跨境利润转移等问题,这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制定统一的解决方案。

另一个常见的税务管理法律问题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合规性。

为鼓励和扶持经济发展,国家和地方常常会出台各类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减免税、免税、退税等。

然而,这些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要求往往很复杂,容易引发各类法律问题。

首先,企业或个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资质要求,例如注册地要求、经营范围要求等。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企业或个人未能符合相关要求,却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就可能引发享受优惠的非法性问题。

此外,税务部门也需要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监督和管理,避免出现优惠政策滥用、差异化执法等情况。

最后,税务管理中还需要关注税务争议解决的法律问题。

税收法律关系的层级性疏议(一)

税收法律关系的层级性疏议(一)

税收法律关系的层级性疏议(一)【摘要】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税收法律规范的庞杂性,共同构建了一个具有层级性的税收法律关系网。

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法规范所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厘清税收法律关系网,辨清各种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链结的扭结所在,消除内部的冲突和凌乱,有助于将民主精神和人权理念嵌入其中,为充分保护纳税人的利益编织一张更为和谐全面的网络。

【关键词】税收法律关系;体系;层级性【正文】一、税收法律关系的层级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

1]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客观决定了法律关系的多样性。

同时,类型众多、效力有别的法律规范构成了不同级次的法律体系,不同级次的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具有层级性。

在税法中,税收法律规范的类型众多,并呈现一定的结构体系,这决定了税收法律关系具有综合性与层级性。

税收法律关系不是单一性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而是一个各种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各种复杂社会关系在税法中的反应。

按照,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调整对象的不同,税收法律关系总体上可以包括税收宪法关系、税收体制关系、税收征纳实体关系、税收征纳程序关系、税收救济关系。

二、税收宪法关系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都必须以宪法为最高行为准则。

同样,宪法是整个税收法律规范的基础。

一定的税收法律事实经由宪法规范的作用,即会形成宪法关系。

由于宪法的根本法地位,相应决定了税收宪法关系是税收法律关系体系中的核心和基础。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税收宪法关系以相应的宪法规范为前提。

但是,我国的《宪法》中仅有一条直接涉及税收的规定,即第56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除此之外,没有直接涉及到“税”字的条款。

税收法律关系的讨论

税收法律关系的讨论

税收法律关系的讨论在税法研究的过程中,税收法律关系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税收法律关系包括了对法律关系的确认还包括了创设的法律关系,本文将就税收法律关系进行相关探讨。

标签:税收;法律;关系;研究;发展;优化0 引言税收法律关系主要是国家与纳税主体之间的一个博弈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涉及了权利与成本,税收法律关系主要需要对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从宪法性的税收法律关系到具体的税收征纳法律内容来进行充分的研究和优化,从而对税收法律关系做到充分的认识和应用。

1 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依宪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之一,财税法治则是这一方略的突破口。

确定依宪治国与财税法治的研讨主题,对于财政宪法、公共产权收入、政府非税收入、法律不完备性、税收谦抑等概念需要进行讨论。

我国以公有制为基础,但公有制未能抑制贫富差距的迅速扩大,其原因可能在于公有制只是停留在宪法上,没有制度配套;公有制国家有大量财富,需以此为前提做好法律对收入的流量控制。

1.1 税收法律关系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特征为:①主体的二方只能是国家;②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③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④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其主体由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构成。

其内容包括征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两大方面,既有单行税法中规定的实体性权利义务,也有征管类税法中规定的程序性权利义务,还有诉讼类税法中规定的诉讼权利义务。

由于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所以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以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为核心组织的。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货币、实物和行为。

税收法律关系在一定条件下产生、变更和消灭,其影响因素包括纳税主体应税行为的产生,生产经营及自身组织状况的变化,税法的修订或调整,不可抗力造成的破坏以及纳税主体纳税义务的履行或免除,纳税义务因时效而消灭,某些税法的废止,纳税主体的消灭,等等。

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法理解析(一)

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法理解析(一)

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法理解析(一)“内容提要”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是发生在税收实体债务实现过程中征纳主体之间的权利(力)义务关系,是税法规范作用于税收征纳关系的过程和结果,它作为税法秩序的存在形态和税法的运行范畴,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通过对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内在特质、多种类型关系的交织性进行详尽的法理分析,提出并论证了平衡精神和程序保障原则作为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本质的正当根据。

“关键词”法律关系、税法、程序保障、平衡精神一、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丰富内涵的揭示作为科学的税法学,税收法律关系理论是其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在税法发展史上,正是对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债务关系”还是“权力关系”的论战,才推动了税法与传统的行政法相分离,使其逐步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对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内涵进行界定时,应特别注意从与税收债务关系的区别及由此而赋予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特定的含义和功能出发,来建构和解读税收征纳法律关系。

据此,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是指为了实现国家税收债务的请求权而根据税法的规定,在税收征纳活动中征税主体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的税收征纳权利(力)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经由税法调整而形成的以权利(力)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税收征纳法律关系属于税收法律关系,是在国家税收征纳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化与制度化;同时,税收征纳权利义务是由税法事先规定的,不像私法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可由当事人相互约定或协商改变,这体现了税收法定主义和税收法治原则的要求。

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以实现国家税收债务的请求权为目的。

税收在本质上是一种公法上的债务,但实体税法上的税收债权债务关系只是在归属意义上确定了税收债务的所有权,它的实现还需要征纳主体实施征纳税行为来具体落实,特别是税收的非对待给付性,缴纳税款对纳税人来说甚至是痛苦的事情,因此税款的及时足额缴纳常常不会自动发生。

为了调整税收征纳关系,需要赋予征税主体必要的征税权利(力),设置科学的税收征纳法律制度。

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

一、引言税收法律关系是指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因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收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是税收法律规范在税收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本文将从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要素、特点、表现形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税收法律关系,是指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权力与纳税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结合,是税收法律规范在税收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和纳税人。

国家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具有征税权力。

纳税人是指依法应当缴纳税收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2.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财产、收入、利润等。

3.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具体包括:(1)纳税人的义务:依法纳税、按时足额缴纳税款、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等。

(2)税务机关的权利:依法征税、对纳税人的税务事项进行审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等。

(3)纳税人的权利:依法申请减免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四、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1. 双向性: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

2. 层次性:税收法律关系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包括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等。

3. 强制性:税收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征税。

4. 税收法律关系的稳定性:税收法律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具有稳定性,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因外部因素的影响而轻易改变。

五、税收法律关系的表现形式1. 税收法律规范:税收法律规范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依据,包括宪法、税收基本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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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关系探析(一)
摘要]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税法理论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是税法的核心,是税收法律基本理念、价值和原则最直接的体现,是我们对税法加以全面研究的基础和出发点。

我国现行的税法学著作、论文,包括税收立法实践中所持有的观点基本上仍是传统的权力关系说的观点,这些理论和观点己经不能很好地满足我国加入WTO后的现实需要。

税法理论,应以平等、公正、理性来改造税收法律,探寻适应中国国情的税收法律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

本文将在税收法律关系领域作一探析,在研究税收法律关系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思路与观点。

关键词]法律关系权力关系说债务关系说
税法作为国家征税之法及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法,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法律关系是一定的事实状态通过法律调整所形成的法律状态。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的核心,是税收法律基本理念、原则的最直接体现。

税收法律关系的定性,直接影响到税收法律的制度建设和实施。

(一)学界关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主要观点
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历史上曾长期存在“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以及折中的二元论观点之争。

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争论最早源自德国。

权力关系说以德国的OttoMayer为代表的传统性学说。

该学说把税收法律关系作为国民对国家的课税权的服从关系来理解。

是依靠财政权力而产生的关系,国家或地区公共团体享有优越于人民的权力,而人民则必须服从这种权力。

因此,从性质上看,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典型的权力关系,“在税法领域中是以法律——课税处分——滞纳处分——税罚则这样一形式来行使课税权的。

因此德国行政法学者视课税权的行使同警察领域中的警察权的行使形式如出一辙。

按这样的观点看,税的法律关系是以课税处分为中心而构成的权力服从关系。

因此税法具有同行政法其他领域相同的性质。

故将税法作为特别行政法的一个部门是可能的。

这样就不存在税法作为独立法学部门法的逻辑上的必然性。


债务关系说以德国法学家AlbertHensel为代表,以1919年的税法通则制定为契机所提倡出来的学说。

该学说提倡把税的法律关系作为由国家向纳税者要求履行税的债务的关系。

即在法律面前,把国家和纳税者的关系定性为债权者和债务者互相对立的公法上的债务关系。

AlbertHensel在1924年出版的《税法》中明确主张税收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公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认为税收债务的成立不以行政权的介入为必要条件。

债务关系说在1926年3月于德国的Munister召开的德国法学者协会上同权力关系说的争论中才得以明确的。

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乃是法律上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对应关系,税收法律关系乃是一种公法上的债务关系。

在理念上,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的区别十分明显。

权力关系说强调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在法律关系中对人民的优越地位,而债务关系说则强调二者之间地位的对等;权力关系说强调税收中的命令服从,不注重纳税人的权利救济,而债务关系说则强调税收构成要件的法定和依法征税,重视纳税人的权利保护;权力关系说以行政权力为中心构筑税法的体系,维护权力的优越地位成为其论证的基点,而债务关系说的意义恰恰就在于提供一种钳制行政权力的机制,使现代税法的目的发生根本转变;权力关系说不重视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的区分,习惯于从税收程序法的角度看待税收实体法,而债务关系说则特别强调税收实体法区别于税收程序法的独特意义,主张程序法对实体法的从属地位。

在制度上,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主张税收债务必须根据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方可成立。

如果不经过税收核定程序,即便纳税人的行为已经满足课税要件,也不发生纳税义务。

因此,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对税收法律关系具有创设性意义。

而后者则认
为,税收之债的发生与行政权力毫不相干。

当税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实现时,税收债务即自动成立,税收机关的行政行为只不过是对税收债务的具体确认,其在法律上不具有创设性意义。

随着税收法定主义的确立,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力的要素逐渐退居幕后。

摆正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法律地位平等的关系,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新观念,正日益成为共识。

如,日本学者北野弘久主张彻底的债务关系说,他认为“我们是以法实践论为标准来考察税法学原理的,如采用二元论的主张只会使我们整个理论背离研究的主旨。

因为二元论无法解答这样的问题:租税法律关系应以什么为中心?租税法律关系建立的基础是什么?研究租税法律关系的中心,从而将租税法律关系的性质归结为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笔者认为的比较妥当的研究方法。

其理由是因为这种观点在与传统行政法诀别的税法学中,已将租税法律关系的性质归结为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至少从实践论的角度出发,也要求用债务关系说统一地把握对租税法律关系性质的认识。


我国台湾学者康炎村在整个税法领域坚持债务关系说,他认为实体性质的租税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债务关系,只要符合实体税法所规定的抽象要件,租税债务即自行成立,不需要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介入。

“纵使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对于具备租税要件者,运用其固有之行政作用,以求实体的租税债权之实现,而为征收之下命,亦仅具有行政处分之形式而已,本质上仍是行使其实体的租税债权之请求权,与私人之行使其债权之请求权,固无实质上之差异。

仅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所行使者,为公法上之债权,应依据公法上有关税法之规定;而私人或私法人所行使者,以私法上之债权,应根据私法上有关契约之订定,稍有差异而已。

至其均属本诸以成立之债务关系而为行使,并无不同。

故就租税之课征手续观之,租税法律关系虽有‘权力关系’之形式,唯就纳税人对国家之租税债务内容观之,则有‘债务关系’之实质。


日本学者金子宏被认为是税收法律关系二元论的代表,主张将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分别按其性质归入债权债务关系和权力服从关系,既不赞成单一的债权债务关系说也不赞成单一的权力服从关系说。

“当用法技术观点来看实定税法时,即可发现很难把税的法律关系一元性的归为权力关系和债务关系,因在税的法律关系中包括各种法律关系。

即不得不承认有些关系是债务关系;有些关系是权力关系。

比如,更正、决定和滞纳处分等的关系从法技术上来看显然是权力关系的结构。

因此,将税法律关系一元性地给以定性的观点是不适当的。

而把税的关系作为性质不同的诸法律关系的群体来理解,可以说是对税法律关系的正确认识。

”我国台湾学者陈秀清在其《税收总论》中将税收法律关系分为债权债务关系和程序义务关系是典型的二元论观点。

张劲松在其《租税法概论》中也主张实体性质的税法关系是一种租税债务关系,而程序性质的租税行政,则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力关系。

由于分析的视角和方法的不同,学者所得出的结论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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