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法理解析(一)

合集下载

税收征管法规的理论解析与实务应用

税收征管法规的理论解析与实务应用

税收征管法规的理论解析与实务应用税收征管是一项重要的经济管理工作,对于维护国家财政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税收征管的法规体系在税收管理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理论解析和实务应用是我们深入理解和正确使用税收征管法规的关键。

本文将从税收征管法规的理论解析和实务应用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税收征管法规的理论解析税收征管法规的理论解析主要涉及税收征收的基本原则、税收征管的法律依据以及税收征管的主体与客体等方面。

1. 税收征收的基本原则税收征收的基本原则是税收征管法规的理论基础。

包括公平原则、合法原则、稳定原则等。

公平原则是指税收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经济能力进行征收,避免纳税人因税收征收而产生不公平的现象。

合法原则是指税收征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不得超越法律的范围。

稳定原则是指税收征收应当保持稳定,避免频繁变动对纳税人产生不必要的困扰。

2. 税收征管的法律依据税收征管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税收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发布的规章制度等。

宪法规定了税收的法律地位和税收征收的基本原则,税收法律法规对税收征管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规定,而税务机关发布的规章制度则是对税收征管法规的具体细化和补充。

3. 税收征管的主体与客体税收征管的主体是指税收征收的主体机关,即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具有执法权和管理责任,负责制定税收征管法规并执行。

税收征管的客体则是指纳税人,纳税人是税收征管的对象和主体,根据法定义务缴纳税款。

二、税收征管法规的实务应用税收征管法规的实务应用主要包括税收征收程序、税收征收方式和税收征收管理等方面。

1. 税收征收程序税收征收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收的流程和程序。

包括申报纳税、计算纳税额、缴纳税款、备案登记等环节。

税收征收程序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对税务机关的执法效率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2. 税收征收方式税收征收方式是指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方式和方式选择。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的规定,税收可以通过直接税和间接税两种方式征收。

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社会职能的核心是通过课征, 实现在社会成员之间“均匀收入分配 、缩小贫富差别”的理想目标,而这 实际上强烈地蕴涵着税收目的的平等
性。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从社会契约思想看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西方思想家运用社会契约论来解释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实现必须以国家课税须获得纳税人 承诺为条件,纳税人通过自己的代表所组成的议会来决 定是否课征税收,国家只能在征得人民的代表同意之后 才能征税。 而西方国家宪法所作的“非经议会同意不得课税” 原则规定,正是从宪法的高度肯定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平 等性。
更三种情况。
消亡
三、
一般称为税收法律关系的终止,指的是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税收权利和义务
的消灭。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
课税处分说
税收之债经由课 税处分而产生, 课税要件的满足 并不成立税收之 债,只有经过征 税机关的课税处 分才成立税收之 债。
构成要件说
税收之债在法律 所确定的构成要 件实现时成立, 征税机关的课税 处分只是具体确 定税收债务的数 额,仅仅具有宣 示作用。
税收法律关系具备“债”的一般特征 税收法律关系不是“私法意义上的债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法之债务关系”
第三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1 一、税收之债概述
2
税收之债
税收之债是指一种 纳税人向国家交纳 的一种金钱给付的 义务,纳税人由于 享用国家提供的公 共产品而成为债务 者,国家由于向纳 税人提供公共产品 而成为债权人 。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范围
• 世界各国宪法都明文规定实行税收法定主义 原则,未经国会的同意,政府不得擅自开征、 停征税收或修改税收要素。
• 因此,从广义上说,税收法律关系还应当包 括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 并与税收分配法律关系一道,构成了税收法 律关系的重心,而税收分配法律关系则为税 收法律关系的核心与重心。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章节学习重点归纳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章节学习重点归纳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章节学习重点归纳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概述一、税收法律关系及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税收法律关系重点是: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征纳双方(1)征税主体。

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

(2)纳税主体。

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提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 双方当事人虽然是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 但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注选择题)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内容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职权(6项)法规起草拟定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权、其他(如估税权、代位权、撤销权等)。

【提示】税务检查职权, 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等。

义务宣传税法, 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进行回避的义务;受理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等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利知情权、要求秘密权、享受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权、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陈述与申辩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等。

义务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设置账簿、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接受税务机关依法实行的检查等。

二、税款征收管理体制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税款征收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及海关, 其各自征收范围的划分注意选择题(一)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①增值税;②消费税;③车辆购置税;④中央企业所得税等。

(二)地方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①营业税;②个人所得税;③第五章的小税种等。

(三)海关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收的征收和管理:①进出口关税;②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关税;③委托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增值税等。

第二节税务管理一、税务管理概述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内容。

二、税务登记管理(一)概述:1.税务登记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税收征管法规的理论解析与实务应用

税收征管法规的理论解析与实务应用

税收征管法规的理论解析与实务应用税收征管是国家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规的理论解析与实务应用对于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税收征收与征管的概念入手,探讨税收征管法规的理论解析与实务应用的相关问题。

一、税收征收与征管的概念税收征收是指国家依法对纳税人进行的强制性取得财产的行为,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税收征收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两种形式,直接税是指由纳税人直接缴纳的税款,例如个人所得税;间接税是指由纳税人通过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时支付的税款,例如增值税。

税收征管是指国家对税收征收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行为,其目的是保证税收的正常征收和合法使用。

税收征管包括税收政策的制定、税收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税务机关的组织与管理、税收征收的监督与检查等方面的工作。

二、税收征管法规的理论解析税收征管法规的理论解析是对税收征管法规进行深入研究和解读的过程,其目的是明确法规的内涵和外延,为实务应用提供理论支持。

1.税收征管法规的分类税收征管法规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不同层次和类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税收征管具有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规定;法律是国家对税收征管活动进行具体规定的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对税收征管活动进行具体规定的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对税收征管活动进行具体规定的法规;部门规章是国家税务总局等税务机关对税收征管活动进行具体规定的法规。

2.税收征管法规的解释与适用税收征管法规的解释与适用是对法规的具体条款进行解释和应用的过程。

税收征管法规的解释主要由法律解释机关进行,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税收征管法规的适用主要由税务机关进行,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

三、税收征管法规的实务应用税收征管法规的实务应用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规的要求进行税收征管工作的具体操作过程,其目的是保证税收的正常征收和合法使用。

1.税收征管的组织与管理税收征管的组织与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税收征管工作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注册税务师《税法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注册税务师《税法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注册税务师《税法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注册税务师《税法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下面是关于《税法一》重要考点: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内容导航】:(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三)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第二节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重要考点】:(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以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为基础和标志。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引起税收法律关系变更的原因:(1)由于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2)由于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3)由于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4)由于税法的修订或调整(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破坏(三)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税收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1)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2)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3)纳税义务的免除(4)某些税法的废止(5)纳税主体的消失税收法律关系 - 构成权利主体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税法主体。

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国家、征税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

这种对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另一方的确定,在我国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只是因为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因此,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权利与义务平等是不一样的。

这是税收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征税机关的权利义务。

征管法法律责任解析(3篇)

征管法法律责任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调节经济、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税收征管法作为规范税收征管活动的法律规范,对于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征管法中的法律责任进行解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知识。

二、征管法概述征管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2年9月4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分为总则、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计七十七条。

三、征管法法律责任解析(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1.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凭证的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4.虚开、伪造、变造发票的征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虚开、伪造、变造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逃税、骗税的征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有逃税、骗税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1.未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税务机关未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由上级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收法律关系的讨论

税收法律关系的讨论

税收法律关系的讨论在税法研究的过程中,税收法律关系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税收法律关系包括了对法律关系的确认还包括了创设的法律关系,本文将就税收法律关系进行相关探讨。

标签:税收;法律;关系;研究;发展;优化0 引言税收法律关系主要是国家与纳税主体之间的一个博弈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涉及了权利与成本,税收法律关系主要需要对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从宪法性的税收法律关系到具体的税收征纳法律内容来进行充分的研究和优化,从而对税收法律关系做到充分的认识和应用。

1 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依宪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之一,财税法治则是这一方略的突破口。

确定依宪治国与财税法治的研讨主题,对于财政宪法、公共产权收入、政府非税收入、法律不完备性、税收谦抑等概念需要进行讨论。

我国以公有制为基础,但公有制未能抑制贫富差距的迅速扩大,其原因可能在于公有制只是停留在宪法上,没有制度配套;公有制国家有大量财富,需以此为前提做好法律对收入的流量控制。

1.1 税收法律关系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特征为:①主体的二方只能是国家;②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③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④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其主体由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构成。

其内容包括征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两大方面,既有单行税法中规定的实体性权利义务,也有征管类税法中规定的程序性权利义务,还有诉讼类税法中规定的诉讼权利义务。

由于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所以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以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为核心组织的。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货币、实物和行为。

税收法律关系在一定条件下产生、变更和消灭,其影响因素包括纳税主体应税行为的产生,生产经营及自身组织状况的变化,税法的修订或调整,不可抗力造成的破坏以及纳税主体纳税义务的履行或免除,纳税义务因时效而消灭,某些税法的废止,纳税主体的消灭,等等。

论税收征纳关系主体及其相互关系(1)

论税收征纳关系主体及其相互关系(1)

论税收征纳关系主体及其相互关系(1)【摘要】税收征纳关系主体是税收征纳关系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税人以及税务担保人和税收代理人等第三人主体。

如何在实践中理顺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纳税人权益的保障和健康和谐的税收关系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试从这一角度对此进行了探讨。

【正文】税收法律关系的两个基本主体是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

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在税收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相互对应的,纳税主体的法律地位主要是通过纳税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及其所承担的义务反映出来的,由于纳税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主要是针对征税主体的。

因此征税主体的权利义务同样可以反映出纳税主体的法律地位。

而纳税主体与征税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正是体现了一个国家税收法制水平的高低。

“税收权力关系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是围绕税收法律关系的两个基本理论学说,他们之间的差别正是体现在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同。

“税收权力关系说”的理论前提就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强制与服从关系,反映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就是纳税主体必须服从征税主体的统治,纳税主体必须从属于征税主体。

这是一种单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纳税主体只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征税主体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二者之间的权力义务严重失衡。

在“税收法律关系说”下,税法的基本功能被定位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的实现,而纳税主体的地位低下,只是义务主体,是处于被漠视甚至被否定的地位。

“税收债务关系说”的理论基础是社会契约论,强调人民主权和国家与人民在基本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强调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及其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一样都处于税法之下都受到税法的制约,在税法法律关系中都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平等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纳税主体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必须享有对等的权利,征税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对应的义务。

在“税收债务关系说”中,纳税主体上升到了权利主体的地位,国家作为人民的服务者,纳税主体的权利得到了切实保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法理解析(一)“内容提要”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是发生在税收实体债务实现过程中征纳主体之间的权利(力)义务关系,是税法规范作用于税收征纳关系的过程和结果,它作为税法秩序的存在形态和税法的运行范畴,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通过对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内在特质、多种类型关系的交织性进行详尽的法理分析,提出并论证了平衡精神和程序保障原则作为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本质的正当根据。

“关键词”法律关系、税法、程序保障、平衡精神一、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丰富内涵的揭示作为科学的税法学,税收法律关系理论是其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在税法发展史上,正是对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债务关系”还是“权力关系”的论战,才推动了税法与传统的行政法相分离,使其逐步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对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内涵进行界定时,应特别注意从与税收债务关系的区别及由此而赋予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特定的含义和功能出发,来建构和解读税收征纳法律关系。

据此,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是指为了实现国家税收债务的请求权而根据税法的规定,在税收征纳活动中征税主体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的税收征纳权利(力)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经由税法调整而形成的以权利(力)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税收征纳法律关系属于税收法律关系,是在国家税收征纳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化与制度化;同时,税收征纳权利义务是由税法事先规定的,不像私法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可由当事人相互约定或协商改变,这体现了税收法定主义和税收法治原则的要求。

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以实现国家税收债务的请求权为目的。

税收在本质上是一种公法上的债务,但实体税法上的税收债权债务关系只是在归属意义上确定了税收债务的所有权,它的实现还需要征纳主体实施征纳税行为来具体落实,特别是税收的非对待给付性,缴纳税款对纳税人来说甚至是痛苦的事情,因此税款的及时足额缴纳常常不会自动发生。

为了调整税收征纳关系,需要赋予征税主体必要的征税权利(力),设置科学的税收征纳法律制度。

可见,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是在国家税收债务请求权行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是税收债务的请求与偿还关系。

这种执行上的税收征纳关系是实体上的税收分配关系的实现和保障形式。

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主体中必有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征税机关。

由于征税职权的存在和行使是税收征纳关系得以发生的客观前提,因此,征税主体在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中具有恒定性,没有征税主体参加的法律关系不是税收征纳法律关系。

税收征纳法律关系具有双重性及不可分割性。

在征纳活动中,征纳主体的行为受税法中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的制约,因而形成税收征纳实体和税收征纳程序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是具有本质属性的权力义务关系,对征税主体业说,它集中表现为征税主体的征税权;对纳税主体来说,主要表现为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即单方面向国家转移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履行其及时足额缴纳税款的义务以及由此而附随的接受税务管理、税收检查、提供信息等义务。

以征税权、纳税义务等实质性权力义务为内容的税收征纳权力关系,直接决定主体在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中的存在、地位和职能。

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关系是征纳行为的形式经税法确认后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因为税收法定程序不仅是便于征税权行使和方便纳税,而且是规范和控制征税权的民主、合法、理性行使的需要。

因此,对于主体的同一税收行为来说,实体是行为的内容,程序是行为的形式,它们彼此联结,相互依存,使得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不仅具有税收征纳权力关系和税收征纳权利关系的双重性,而且两者在征纳活动中是紧密相连,密不可分的。

征税主体在征纳实体上的权力义务是重合的。

对征税机关来说,征税权是其应当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依法行使征税权既是实现其征税职能的权利,但也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否则就意味着失职,要受到法律的追究,这反映了征税权的权力义务的重合和不可处分性。

征税权的这种权力与义务的相对性甚至于相互转化性的特点,是由征税机关在税收征纳关系中地位的双重性决定的。

在征税机关与纳税主体的关系中,征税机关是权力主体,征税权是其代表国家对社会实施征税职能的一项权力。

在征税机关与国家的征税公务代表关系中,征税机关又是义务主体,征税权是其应当为国家履行征税职能的义务和职责,以“权责”、“权限”的形式出现。

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与不对等性。

以“管理论”为理念的传统税法和行政法为了突出其与民法的区别,过于强调主体之间的不平等性、权利义务的单向性、税收的无偿性,以至于征税主体常常被称为权利主体,纳税主体被视为义务主体,纳税人习惯上被称为纳税义务人。

(注:有学者对“纳税义务人”称谓的原因作了较为深层次的剖析,认为“恰恰是这样一个称谓或概念,使得整个税收法制难脱不幸的境地”。

参见涂龙力《税收基本法研究》,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但随着民主纳税、保障纳税人基本人权以及有效保护国民财产权观念的确立和传播,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性及权利义务的对应性和不对等性等特征,逐渐被学者们所揭示和认同。

一方面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双方既行使权利又履行义务,不允许存在一方只行使权利而另一方只履行义务的情况。

例如,征税机关有应纳税额核定权,但必须在法定条件下依法定的方式并遵循法定的程序进行,绝对不允许违法滥用核定权。

而纳税主体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享有限额纳税权以及广泛的程序性权利。

从根本上讲,征税主体在行使任何一项征税权力时,都必须履行保护和救助纳税主体的义务,这是法律赋予国家机关的基本职责,是主权在民这一宪政原则的必然要求。

另一方面,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双方虽对应地相互既享有权利又履行义务,但各自权利义务不对等。

这种不对等性体现在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关系、税收权责关系、税收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税收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以及其他税收监督法律关系等几乎所有的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中,只不过在表现形式和程度上有所不同而已。

二、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多样性与交织性现代税收征纳活动不单单是收税与纳税的关系,以征纳关系为中心,以规范和控制征税权的合法、理性行使和保护纳税人民主纳税权利为重点的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是一个复合的多元法律关系系统,它反映了税收征纳活动的内容已越来越丰富,方式也越来越民主化、公开化与合理化。

一是税收征纳实体权力关系与税收征纳程序权利关系。

税收征纳实体权力关系是征纳主体在行使具有实质意义的征税权力与履行纳税义务中形成的法律关系,以直接实现税收实体债务关系为目的,体现了征税主体的优益地位。

税收征纳程序权利关系是征税主体在行使实体征税权力时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法定程序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以规范和制约征税权的合法、理性行使和保障纳税人的民主纳税权利为重点,突出了纳税人在程序活动中的权利和优越地位。

二是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与税收监督法律关系。

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是征税机关在行使税收征管权中发生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税款的征纳行为。

税收监督法律关系是有关主体对征税权的监督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征税机关的征税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三是调整性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与保障性税收征纳法律关系。

调整性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是税法对税收征纳行为模式设定的一种原初性的法律关系,是在征纳主体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在税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得到正常实现时产生的第一性法律关系。

保障性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是在调整性税收征纳法律关系受到干扰、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对其起补救和保护作用的第二性法律关系。

四是内部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与外部税收征纳法律关系。

内部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是发生在征税主体系统内部的法律关系,包括上下级征税机关之间、征税机关与国家之间、征税机关与有关行政机关之间、征税机关与征税人员之间形成的为税法所调整的关系,它反映了国家和征税主体对自身的管理活动。

外部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是发生在征税主体与纳税人等其他相对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它体现了国家对税收征纳活动的社会管理。

五是管理型、征纳型、服务型和救济型税收征纳法律关系。

管理型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是在税务登记、账薄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法定的税收基础管理活动中发生的法律关系;征纳型税收法律关系是在税款的征收与缴纳活动中发生的法律关系,其内容广泛,包括应纳税额的确定、税款征收、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税收检查、税收处罚等正常的税款征纳活动和对其予以保障的执行活动中产生的关系;服务型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是征税机关在税收咨询、税法宣传、税收奖励、税收指导等活动中产生的以提供税收服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注:在服务性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中,征税主体服务行为的权力色彩较弱,有些服务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或准法律行为。

)救济型税收征纳法律关系是在对纳税主体的权利提供法律救济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包括税收行政复议关系、行政诉讼关系、行政赔偿关系等。

三、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本质——平衡精神和程序保障原则近年来,我国学者已逐渐改变了将税收法律关系作为单一的“权力关系”的传统观点,认识到税收实体法律关系的重心是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主要以国家行政权力为基础,体现权力关系的性质。

与此有关的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问题。

不少学者基于税收债务关系和社会契约学说,论证了税收法律关系各方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使人们从传统的国家分配论的税收观中解脱出来。

1]但是,如何进一步把握和理解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权力关系”性质,是否权力关系就是代表传统理念上的命令、强制与服从、隶属关系?平等性是否就如同民法上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意思自治?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法理精神和价值文化内涵究竟为何?这里,本文试图对此作深入探讨,并认为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平衡精神和程序保障原则”,它们贯彻在各种类型的税收征纳法律关系和税收征纳活动的各个层面。

(一)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平衡精神作为征纳活动的法律形式的税收征纳法律关系,其核心的问题是要在正确认识国家征税权与纳税人权利的性质和作用的基础上,配置好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实现公平和效率的有机统一,协调好国家税收利益与纳税人经济利益的差异与冲突,推动税收法治的发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