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考法理学:法律关系

合集下载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运行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运行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运行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运行。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法理学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法的微观运行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渊源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权利与义务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1.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合法关系。

特点:①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②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③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分类(3)法律关系主体:我国: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①权利能力。

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一般权利能力: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

特殊权利能力:后者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

②行为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两者的关系:权利能力是前提,有权利能力未必有行为能力;但是,有行为能力,必定有权利能力。

③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是,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有限的。

并且,法人一经依法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就同时消灭。

(4)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与义务的区别:所属领域(现实、可能),针对主体(特定、不特定),法的效力(个别、普遍)。

(5)法律关系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①物:A.法律认可;B.人类认识控制;C.经济价值;D.独立性。

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关系

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关系

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我们学习法理学时需要掌握的知识点,该知识点贯串我们学习的每一个部门法当中,为了方便考生加以理解,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法律知识:法律关系,欢迎阅读。

概念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

1.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

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自然人、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

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比如物、人身利益、精神财富、行为四种。

2.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

根据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1)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比如合同、遗嘱等。

(2)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法律事件可以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

社会事件如战争、暴乱、罢工等,自然事件如自然灾害、人的自然出生、死亡等。

例1、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其中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A.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B.物、非物质性财富、人身和行为C.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D.法律事件和法律行解析: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义务的指向,一般包括人身利益,精神财富,物,行为。

所以该题选择B选项。

例2、以下属于法律关系的是:A 同学关系 B师生关系C同学关系 D婚姻关系解析: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调整形成的社会关系,在上述四个关系中只有婚姻关系是受法律调整的,所以该题选择D选项。

法律关系--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七节讲义

法律关系--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七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七节讲义第七节 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概念和性质(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指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性质1.法律关系是一种合法的社会关系,是人们按照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建立的前提;(2)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可由法律规范来调整,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不完全是法律关系,只有经过实际的法律调整后法律关系才能形成;(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 是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形成的特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具有意志性(1)法律关系体现着国家的意志;(2)很多法律关系也体现着法律关系参加人的意志。

3.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没有特定的主体和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存在法律关系。

【提示】06-51,07-53,09-91,10-7题都涉及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

考生要重点掌握法律关系的特征,特别是其合法性。

【例题·不定项】“在法学家们以及各个法典看来,各个个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缔结契约这类事情,一般是纯粹偶然的现象,这些关系被他们看作是可以随意建立或不建立的关系,它们的内容完全取决于缔约双方的个人意愿。

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例如保险公司等的时候,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

”据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09-1-91)A.契约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地建立的社会关系B.各个时期的法都不得不规定保险公司等新的交往形式和它们获得财产的新方式C.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既有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思想关系的属性,又有物质关系制约的属性D.法律关系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而不可能是国家的意志[答疑编号2753010801]【答案】AC【考点】法律关系【解析】选项A 正确。

2014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法的历史类型

2014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法的历史类型

2014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法的历史类型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历史类型的理论 1.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 所谓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产⽣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阶级的意志,对⼈类历存在过的法所作的划分。

凡是建⽴在相同的经济基础之上,体现相同阶级意志的法,属于同⼀历史类型的法。

2.法的历史类型的种类 马克思主义认为,⼈类历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奴⾪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在⼈类社会发展中,并⾮每⼀个国家、民族的法都⼀定经历这四种历史类型。

但法的历史发展的总体表明,从奴⾪制法到封建制法,继⽽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是法的历史发展的⼀般规律。

随着⼈类社会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也由低级类型向⾼级类型的法依次更替。

法律敎育網 3.法的历史类型更替原因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以⼈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必然——社会基本⽭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阶级⽃争和社会⾰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直接原因。

(⼆)法的历史类型的其他划分⽅式 (1)英国的梅因把法分为“⾝份”的法和“契约”的法; (2)美国的庞德认为法的发展经历了五个阶段;原始的法,严格的法,17、18世纪的衡平法和⾃然法,成熟的法,社会化的法,后来他⼜补充提出下⼀阶段的法是世界法 (3)德国的马克斯·韦伯把历存在的法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等。

(4)美国的昂格尔认为⼈类的法律类型有习惯法、官僚法、法秩序(法治)。

(5)⽇本的⽥中成明将法分为⾃治型法、普遍主义型法、管理型法等。

(6)我国的不少学者将法划分为⾃然经济类型的法与商品经济类型的法;义务本位的法与权利本位的法;⼈治的法和法治的法、****与民主的法等。

点击查看:。

法理学第七章法律关系

法理学第七章法律关系
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条件,无权利能力就谈不 上行为能力。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
但是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可分为: 公民的权利能力 组织的权利能力
(1)公民的行为能力
例如: 婴儿、精神病患 者,因为他们不可能 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其标准有二: 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 ,所以在法律上不能 一是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 赋予他们行为能力。 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4、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概念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 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其中 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 为义务人。 注意:
不是任何人都能够成为法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关系主体是多种多样的。大 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和组织要 体上归属于相对应的双方: 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实 一方是权利的享有者,称为权利人; 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 一方是义务的承担者,称为义务人。 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如:民事合同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第三、无行为能力人。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 如《民法通则》规 定:
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组织的行为能力
组织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同时产生同时 消灭的,其内容和范围也是相同的。某一组织行 为能力的形式,受其组织成立的宗旨、任务、或 者登记的经营范围所限制的。如《民法通则》规 定: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
公民的行为能力的分类:
完全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
第一,完全行为能力人。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律关系概念、特征(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所谓法律关系就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

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

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立法、执法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才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

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地建立的。

所以,法律关系像法律规范一样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

(2)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如多数民事法律关系)。

也有很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并不需要这种意志表示。

例如,行政法律关系,往往基于行政命令而产生。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理学》关于法律关系的规定

《法理学》关于法律关系的规定

《法理学》关于法律关系的规定各位童靴,这次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个法理学中的常规考点,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虽然是常规重点,但比较简单易懂,需要理解并掌握以下几个具体考点:一是法律关系的概念;二是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三是法律事实。

那么本节咱们一起从这三个方面开启学习之旅吧!一、概念:法律关系指的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这部分主要是单选的考察,直接考察概念或者考察例子。

比如四个选项给放四段关系(比如恋爱关系、同学关系、朋友关系、夫妻关系),让我们判断哪段关系属于法律关系(夫妻关系)。

这部分知识比较简单,掌握法律关系的前提是法律规范调整(如夫妻关系由婚姻法调整),并结合常识知道哪些关系是由法调整的就行。

二、三要素: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主体、内容、客体。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这部分知识点了解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即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其次识记性的考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这部分需要掌握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如二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在民主社会,权利本位。

这些都是常考的二者的关系,比较简单,掌握即可。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即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人身利益、精神财富。

从客体的概念到分类这部分需要理解,有利于记忆。

考察方式比较简单,一般单选题形式直接考察。

以上关于法律关系三要素,总体来看,考点偏简单。

大家能掌握三要素有哪些,以及每种要素各自包含哪些即可。

三、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

这块儿概念是个低频考点,直接考察。

法律事实的分类也是一个重要考点,法律事实根据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法律行为(如合同、遗嘱、结婚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法律事件,包括社会事件(如战争、暴乱、罢工等)和自然事件(如自然灾害、人自然出生与死亡等)。

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律关系

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律关系

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律关系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律关系。

法理学是司法考试复习的理论基础,考生应当重视。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法律关系这一节的讲义,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权利和义务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的渊源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与道德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法概念的争议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1、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1)调整性法律关系(2)保护性法律关系2、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1)纵向的法律关系(2)横向法律关系3、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1)单向(单务)法律关系(2)双向(双边)法律关系(3)多向(多边)法律关系4、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1)第一性法律关系(2)第二性法律关系二、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

(二)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三、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法律关系客体(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1、物(1)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

须具备以下条件:得到法律认可。

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

具有经济价值。

具有独立性。

(2)在我国,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人类公共物或国家专有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文物;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4司考法理学:法律关系
2014司考法理学:法律关系。

法理学是司法考试复习的理论基础,考生应当重视。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法律关系这一节的讲义,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2014司考法理学:法的效力
2014司考法理学:法的渊源
2014司考法理学:法的要素
2014司考法理学:法的价值
一、法律关系概念和性质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性质
1.法律关系是一种合法的社会关系,是人们按照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建立的前提;
(2)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可由法律规范来调整,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不完全是法律关系,只有经过实际的法律调整后法律关系才能形成;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形成的特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具有意志性。

(1)法律关系体现着国家的意志;
(2)很多法律关系也体现着法律关系参加人的意志。

3.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没有特定的主体和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存在法律关系。

【注意】判断一个社会关系是否法律关系主要是看,这个社会关系的成立有没有法律依据,有没有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二)按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三)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和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为根据——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和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

1.单向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关系。

如不附条件的赠与关系。

单项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体系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一切法律关系均可以分解为单向的权利义务。

2.双向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一方主体的义务,反之亦然。

如买卖关系就是典型的双向法律关系。

3. 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或“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

(四)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不同法律关系可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它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

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所谓法律关系的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人,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人。

这部分的详细内容,参考民法的相关理论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敎育网
所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的价值,就可能会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

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1.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与作为法律规则内容的权利义务的异同比较
2.权利与权利能力
3.影响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实现的各种因素
①从大的方面来说受一个国家的物质生活条件水平、政治民主和法制发展的状况以及科学文化条件和道德人文环境的影响。

②从主观方面受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各种关系的发展、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能力状况以及是否有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的发生。

(4)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最重要的是通过国家来保障。

具体表现在:
①通过明确规定行使权利的步骤和程序,使权利具有可操作性。

②通过限制国家机关的权力,建立“依法行政”、“依法司法”的制度来保障权利。

③通过及时制裁侵权行为,督促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而使权利得以实现。

(5)权利在现实的法律生活中是有限度的,滥用权利或者超越权利,属于违法行为,可能导致一定的法律责任,进而引起法律制裁。

(6)义务的限度性的具体表现:
①实际履行义务的主体资格的限制;
②时间的界限——超过时效或时间的限制,义务就不存在了;
③利益的界限——义务人的权利同样受到保护。

四、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
1.法律关系差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1)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依据,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即规定了应然的权利和义务,只有依据法律规范的规定,特定的主体之间形成或变更、消灭法律关系就具备了条件。

(2)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它是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的中介。

2.法律事实的分类
依据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可将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
(1)法律事件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如地震、火山喷发等。

(2)法律行为是由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可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的行为。

【注意】
(1)同一个法律事实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成为“事实构成”。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