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法律关系
法理学第七章法律关系

五、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在现实社会中,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是处于变化、运动之中,这种变动就表现为法律 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三种形式。 ➢产生:指在没有法律关系的社会主体之间形成法
可分为:
➢ 作为的义务,是一种积极的义务。 特点: 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纳税、服兵役等等。 (1)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 ➢ 不作为的义务,是一种消极的义务。 (2)它是满足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的 如:法不律得手破段坏。公共财产、严禁刑讯逼供等等 ➢(接3)受它国家界强定制了措义施务的人义履务行。义务的范围 如:。强制解毒、强制隔离等
法律事实具有法定性,哪些事实在法律上具有意义, 能够成为法律事实,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法律事实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法 律事实可以分为: ➢事件 ➢行为
(一)事件
又称法律事件,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客体事实或现象。 · 事件可以分为: ✓自然事件 ✓人为事件
➢ 自然事件
3、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内容不可分离的两个方 面,它们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具有统一性。这种 统一性表现为:
(1)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的。 (2)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的。 (3)在有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承担义务
,义务人承担全力的同时也享有权利,这种关系叫做双务关 系。 如:商品买卖关系。卖方在履行如实提供交易商品的义务的 同时,也享有获得价金的权利。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关系

第五章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一)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二)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三)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法律关系的种类(一)依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处于抽象状态还是已被具体化: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1.一般法律关系(抽象法律关系)⑴含义:是指抽象法律主体或法律角色之间尚处于法律条文的关系状态之中,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以法律设定或法律宣告的方式存在⑵抽象法律关系概括了法律关系的共性、普遍性,是判断具体法律关系的合理性和实际效力的依据2.具体法律关系(现实法律关系)⑴含义: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已经具体化,是现实中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⑵具体法律关系体现了法律关系的个性、特殊性(二)依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单方确定还是双方确定: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1.绝对法律关系⑴绝对法律关系中主体的一方(权利人)是确定的、具体的;另一方(义务人)则是不确定的,而是除了权利人之外的所有的人⑵表现形式:一个主体对其他一切主体⑶最典型的绝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⑷由于绝对法律关系是对现实关系的确认,而不需要义务人积极的行为,又称确认性的法律关系2.相对法律关系⑴相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确定的⑵表现形式:某个主体对某个主体⑶最典型的相对法律关系:债权关系⑷由于相对法律关系需要义务人积极行为的配合来创设一种新的关系,所以又称为创设性的法律关系(三)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法律制裁: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1.调整性法律关系⑴调整性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在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它是主体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法律关系,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⑵调整性法律关系又称为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发挥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2.保护性法律关系⑴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它是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法理学图表复习方法——法律关系(法律事实)

法理学图表复习方法——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是体现国家意志的特种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种类(1.调整性法律关系,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行为规则的内容。
调整性的法律关系不需要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
2.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保护规则的内容。
如刑事法律关系。
3.纵向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
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
4.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
5.单向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如不附条件的赠予关系。
6.双向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如买卖法律关系。
7.多向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如行政法中的人事调动关系。
8.第一性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
9.第二性法律关系,由第一性法律关系产生,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
)一、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程度划分。
)一般法律关系1、一般法律关系是根据宪法形成的国家、公民、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关系主体之间普遍存在的社会联系。
根据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就属于此类。
法律关系--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七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七节讲义第七节 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概念和性质(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指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性质1.法律关系是一种合法的社会关系,是人们按照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建立的前提;(2)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可由法律规范来调整,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不完全是法律关系,只有经过实际的法律调整后法律关系才能形成;(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 是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形成的特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具有意志性(1)法律关系体现着国家的意志;(2)很多法律关系也体现着法律关系参加人的意志。
3.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没有特定的主体和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存在法律关系。
【提示】06-51,07-53,09-91,10-7题都涉及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
考生要重点掌握法律关系的特征,特别是其合法性。
【例题·不定项】“在法学家们以及各个法典看来,各个个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缔结契约这类事情,一般是纯粹偶然的现象,这些关系被他们看作是可以随意建立或不建立的关系,它们的内容完全取决于缔约双方的个人意愿。
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例如保险公司等的时候,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
”据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09-1-91)A.契约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地建立的社会关系B.各个时期的法都不得不规定保险公司等新的交往形式和它们获得财产的新方式C.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既有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思想关系的属性,又有物质关系制约的属性D.法律关系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而不可能是国家的意志[答疑编号2753010801]【答案】AC【考点】法律关系【解析】选项A 正确。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律关系概念、特征(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所谓法律关系就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
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
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立法、执法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才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
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地建立的。
所以,法律关系像法律规范一样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
(2)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如多数民事法律关系)。
也有很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并不需要这种意志表示。
例如,行政法律关系,往往基于行政命令而产生。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理学 第六章 法律关系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和法人的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完全行为
能力
• 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
5、法律关系的客体
(1)概念 • 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 法定性 (2)种类 •物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动产和不动产;原物和孳息物等
• 人身 人体器官、血液等;肖像、姓名、名誉等 • 智力成果 专利、作品、商标等 • 行为和行为的结果 • 权利 • 管理对象、保护对象
法律关系
一、概念 • 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 • 问:若没有法律,有没有法律关系? • 没有。因此: 1、讲法律关系时首先要明确是否存在法规
范,什么法律规范; 2、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是法律权利义务
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1、按法律部门的不同进行划分 • 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法律关系 • 婚姻法律关系: • 夫、妻之间 • 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单位和劳动者之间 • 行政法律关系:
(2)种类 • 善意、恶意 • 积极行为、消极行为,即作为和不作为 • 合法、违法
四、法律事实
(一)概念 •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 事件和行为 1、事件 • • 客观要件:外在行动(身体行为、语言行
为——书面语言、言语行为)、行为方式、 行为结果 • 主观要件:意志(行为意思),行为认知 • 法律的确认
等 • 法人
——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政党、
社会团体等
• 国家 ——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内多以机关法人的形式参加法律关系
(3)主体能力 • 权利能力 ——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 ——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权利能力 • 行为能力 ——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或承担义务
法理学法律关系

法理学法律关系法理学是法学中的一门重要分支,它关注着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原则和价值。
法理学通过研究法律的本质、特点以及其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为法律实践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思考框架。
而法理学与法律关系密切,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法理学的定义与发展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法律基本原理和法律规范内在联系的学科,旨在深入探讨法律规则的逻辑、价值以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
它源远流长,其发展过程中涌现了许多学派和理论,如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律实证主义等。
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的超越性和普遍性,强调法律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内在联系;而实证主义则更加注重对法律现象的实证研究和分析,强调法律应当立足于客观事实,摒弃主观价值判断。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学研究的深入,法理学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形成了多元化的理论体系。
二、法理学对法律的意义与作用法理学对法律的发展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首先,法理学有助于揭示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和合理性,从而使法律更加合理、科学。
其次,法理学能够提供法律解释和适用的理论依据,帮助司法实践更加准确地把握法律精神。
此外,法理学也有助于推动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促进法律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与适应。
三、法理学与法律的关系及互动作用法理学与法律相辅相成,二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密切的互动关系。
一方面,法律需要依托法理学理论来指导实践,使得法律的适用更加科学、合理。
另一方面,法理学也需要以法律实践为基础,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完善自身理论体系。
法理学的研究需要依托法律的实践案例和经验,而法律的制定和适用也需要依托法理学的指导和支撑。
二者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四、法理学法律关系在现代社会的应用与展望在当代社会,法理学法律关系的研究与应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律领域的不断扩张,法理学的研究将更加深入和全面,不仅关注法律内在的逻辑体系,还要关注法律与社会、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法理学第五章 法律关系

国内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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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关系客体的定义
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 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具体承载物,只 有存在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中观念形态的权利义务 才能具体化为实际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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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关系客体的分类
1.物
2.非物质财富
3.行为
4.人身
单边法律关系又可以称为单务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 中,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承担义务
双边法律关系又可以称为双务法律关系,是指在两个法律主
体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每个主体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一 方的权利就是对方的义务
多边法律关系又可以称为复合法律关系,是指在三个或三个 以上法律主体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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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它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实现,是法律规则在 法律关系中实现的一种状态。
行为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 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由法律来确定,根据年龄和精 神健康状况将公民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 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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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公民(自然人) 公民是指具有某一个国家国籍的人,具有那一个国家的国 籍就是那一个国家的公民。公民是众多法律关系的主体。
对法律关系作这种分类的方法论意义在于: 第一,抽象法律关系是立法者通过立法手段规定在法律规范中的、具有普遍的效力、 可以作为标准检测、评价具体法律关系的合法性和法律效力;
第二,具体法律关系是主体将法律规范中的抽象法律关系应用于社会实践的结果, 具有实践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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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关系释义
法律关系是法所构建或调整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 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特征
1、~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 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
➢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 法律规范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 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资格,就是特殊的权利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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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 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这 其中既有一般权利能力(如民事权利能力),也有特殊权利 能力(政治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没有上述的类别,所以与公民的权利能力 不同。 ➢一般而言,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 体时消灭。其范围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
3
2、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 社会关系(社团组织内部的关系)的重要 标志。
3、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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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根据法
律关系发生的方式)
➢ 调整性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之前已经存在某种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的调整只是给它披上了法律的外衣,使之成为法律关系。例 如父母子女关系、买卖关系
1、个人(自然人)
➢指具有生命的、个体意义上的人。最基本的主体。 ➢在一国范围内,个人通常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 民和无国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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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
➢ 各种形式的组织构成了现代社会最有影响力的法 律关系主体。
➢ 主要包括三类: ➢各种国家机关(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等) ➢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三资企业 ➢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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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
➢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例如,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可以成为 外贸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
➢ 在国内法上,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比较特殊,既 不同于一般公民,也不同于法人。
➢ 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的法律关系(如发行 国库券),但在多数情况下则由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作 为代表参加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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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 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 具体的贯彻。 ➢换言之,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并由此而发生特定的法律上的联系,这既是 一种法律关系,也是法律规范的实现状态。 ➢在此意义上,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符合法律 规范的关系。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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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权利能力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 般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权利能力。
➢前者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 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任 意剥夺或者解除。
➢后者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这种资格并不
是每个公民都可以享有,而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如
➢ 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或“复 杂的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
➢ 此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更好的认识和处理法律关系中的权 利或义务的重叠或冲突,以便合理的确定各个主体的权 利、义务及其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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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按照相 关的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关系 )
➢ 创设性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 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 系。例如破产法律关系。
➢ 法不仅具有调整和保护现存法律关系的“事后”作用,而且还具有预
测和创造新型社会关系的“事先”作用。
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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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
➢ 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 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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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 关系 (按法律关系主体数量的多少)
➢ 双向(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 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 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旧 法学称“特别权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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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法律关系的特点: (1)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如亲权关系中 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 机关,在法律地位上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 监督与被监督诸方面的差别。 (2)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 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 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在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多少各不相同, 在大体上都属于相对应的双方:一方是权利的享有 者,成为权利人;另一方是义务的承担者,成为义 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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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在一个国家中,什么样的个人或者组织能够成为 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决于该国的法律规定。在当代 世界,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 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发挥其指引作用过程中,在人 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
➢ 第二性法律关系是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干扰、破坏的情 况下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起补救、保护作用的法律关系,如 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
➢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说明权利义务的实现的不同机制和过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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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 萨维尼:人与人之间的所有关系并不全都属于容 易接受并需要接受法律规则评价的法律领域。关 于这一方面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人之间的关系或 者全部、或者全部不、或者部分属于法律领域或 者需由法律规则支配。第一类的例子是所有权, 第二类的例子是友谊,第三类的例子是婚姻,婚 姻部分属于法律领域,部分不属于法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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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 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 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 主体构成的资格。
1.权利能力
➢ 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 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的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