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法律行为 法理学
《法理学第六章》PPT课件_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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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籍奥地利的美国法学家凯尔森(Hams Kelsen)认 为:
• 法律渊源——不仅用来指习惯和立法(广义)这
两种创造法律的方法,而且也用来说明法律效力
法 理
的理由,尤其是最终理由;因而基础规范是法律
学 的渊源,任何“高级”法律规范就是“低级”法
• 在现今中国,外国法营业员由于应成为一种法的渊源在经济和文化 一体化的情形下,中国需要接见和参酌外国法特别是经济文化发达
国家的法律制度,并把其中可以为我所用的因素作为自己的一种法
的渊源。
• (5)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
• 学说是古今法的渊源之一。中国法欲臻现代化之境遇,必须重视以 学说特别是科学而权威的法律学说,并以之作为自己的渊源。
源相比较,正式法源能最大限度的实现法
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所以,法官应优先
考虑适用法的正式渊源,但是,又因为法
律是由人制定的,人的预见能力是有限的,
所以,正式法源不可能包罗万象,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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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法的非正式法源,要求掌握的内容:
• ①习惯
• (一旦被法律所认可,就变成了正式渊源的意义。
(三)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的区别
• 3、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 说服力并能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
• 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 法理、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还有外国法等。
法 • 非正式渊源具有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的导向功能、自由裁量的参照 系功能、新法律规范的孕育功能。
法• 这说明了什么?用法理学的有关原理分析 理 之: 学
法理学之法律行为课件

目录
CONTENTS
法律行为概述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行为的解释法律行为的案例分析
法律行为概述
法律行为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地活动,具有意志性。
特征
定义: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和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人类行为。
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能够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法律行为是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法律行为的客观要件还包括行为的后果必须合法、合理和可预测。
法律行为的后果是确定行为效力和责任的重要因素之一,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行为的后果必须合法、合理和可预测,否则可能导致法律行为的无效或被撤销。同时,如果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行为的效力
合法性
真实性
行为能力
标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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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04
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或限制。
法律行为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法律行为必须由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主体作出,如自然人、法人等。
法律行为的标的必须是可能的、合法的,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如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如合同履行不能、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解释
解释法律行为时,必须以法律为准,不得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合法性原则
解释法律行为时,应将该行为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进行理解,确保其与相关法律规范协调一致。
整体性原则
解释法律行为时,应考虑其历史背景和立法意图,以准确理解其含义和适用范围。
法理学之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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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的“法律行为”只是在民法知识框架内的一概特 定概念,其准确汉译应为“法律示意(表示)行为”, 与事实行为处于同一位阶,属于法律事实;
➢ 它不可能作为一个最上位的概念用来描述和解释 一切法律部门的行为现象,否则将导致法律解释 上的困难和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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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具有意志性
➢法律行为是受人的意志所控制的活动,是人们有 目的、有意识进行的。 ➢独立的意思表示和按照自己的意志确定并实现行 为内容,这是法律行为成立的基本要素。 ➢ 正是通过意志的表现,行为才获得了人的行为 (包括法律行为) 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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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精神状态及认知能为的总和。 ➢ 即构成之心理要素,包括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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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机
➢直接推动行为人去达到一定目的的动因或者内在动力。
现代社会学和心理学研究认为,人的行为是由需要引起的, 行为的实施是为了实现对人的需要的满足。
需要引起动机,动机产生行为,行为趋向目的,目的实现 满足,满足导致新的需要。这就是行为的内在方面诸环节的 系统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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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结构
法律行为的构成需要条件,这些条件被称为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即法律规定的或通过法律 解释确定的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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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 ➢ 即所谓“主观要件”,又称“法律行为构成之心
素”,是法律行为内在表现的一切方面。 ➢ 它们是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的一切心理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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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_第6章_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第二节
一、法的形式概述
法的形式
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式。主要指法由何种国 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法的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式,是一国法和法律 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已然之法。 法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内容决定 形式;然而有时相同的内容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同一种法的形式可为不同本质的法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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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动因性要素
~是根本的要素。同时制约着资源要素和进路性 要素。它决定不同资源性要素和进路性要素在法 的形成过程中居于何种地位和发挥怎样的作用, 并制约法的渊源的选择和提炼方式或机制。 法的主要动因是人们的实际社会生活的需要。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类型 是根本性动因要素。
法、先前法、或源于政策、宗教、礼仪、道德等;
形式渊源:法来自制定法、习惯、判例法等;
历史渊源:引起法产生的历史事件等。例如美国1803
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案确立起了 司法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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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成过程总是源于某种动因和进路,
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
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 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文字表现形式或虽具 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为习 惯法。 随着法的发展,成文法日益增多,已成为法的主要组成 部分,而不成文法则逐渐减少。 法学上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区分,不应完全看法是否 有文字表现形式,而要看是否有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判 例法有文字形式(判决)而被列为不成文法范畴,原因 在于它没有一般制定法的规范化成文形式;英国宪法被 列为不成文宪法,原因也在于它不是以规范化的即集中 的成文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
法理学第十章法律行为

(二)行为方式(手段) 这是指行为人为达到预设的目的而在实 施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方法。其中包 括:行动的计划、方案和措施;行动的程式、步 骤和阶段;行动的技术和技巧;行动所借助的工 具和器械,等等。行为方式(手段)是考察行为 的目的并进而判断行为的法律性质的重要标准, 是考察法律行为是否成立以及行为人应否承担责 任、承担责任之大小的根据。除此而外,在法律 上还必须对各种特定行为方式予以规定,以为法 律行为性质和类别的判断提供具体的标准。
三、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所作的分 类 (一)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把法律行为分 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积极行为,又称“作 为”,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 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消极行为,又称 “不作为”,指以消极的、抑制的形式表现的 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这两种行为 不能反向选择。
这些特定的法律行为方式主要有: (1)与特定情景相关的行为方式。指某些行为 方式只在特定的情形下方能使用,如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2)与特定主体身份相关的行为方式。指某些 法律行为的成立只与具有特定法律资格的主体 (个人或机关)相关联,其他主体无权采用此 种法律行为的方式和方法,即使采用,也不能 认定为该法律行为构成的要件。
?2种类纯粹的经济行为政治行为道德行为和宗教行为等2种类纯粹的经济行为政治行为道德行为和宗教行为等?3与法律行为的区分标准?1法律规定性?2行为的主体特殊性?3行为的程序?4行为的时效第二节法律行为的结构?一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又可称之为法律行为构成之体素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
(2)该结果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评价, 即由法律根据结果确定行为的法律性 质和类别。不过,这里应当区别的问 题是:行为的结果并不等于法律后果, 行为结果只是行为人承担法律后果的 依据之一,但并不是法律后果本身。
《法理学期末复习》第二十四章法律行为.doc

第二十四章法律行为第一节法律行为概念一、行为的含义法律行为作为人类行为的特殊形式有其特定的范畴,是法律对人类行为的界定和规范。
因此,要认识法律行为的含义,就必须分析行为的基本含义。
关于行为的含义,历史上各种学派定义各异。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行为是人类的特征,是人所具有的特殊功能。
即人的行为是根据理性原则而具有的理性生活。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简明扼要地指出:意志作为主观或道德的意志表现于外时,就是行为。
英国分析法学家约翰•奥斯丁认为:“人类的行为,包括上帝命令约束的人类行为,不可避免地是由规则所指引的。
或者是由原则或公理所指引的。
”①中国古代哲学思想是用“行”來表示行为。
例如,行必果,行则思义等。
中国古代哲学家一般认为,“行”就是表示人的有意思、有目的、有情感的行为。
在社会科学不同领域,由于研究出发点或观察立足点不同,各学科专家对行为的定义也众说纷纭。
心理学专家认为,行为是有机体在环境影响下所引起的内在生理和心理变化的外在反应,并依据该定义建立了一套“刺激一反应一行为”的模式。
这个行为定义非常宽泛,它包括自然界所有的有机体的反应,不仅包括人类的行为,也包括动物有机体的行为。
伦理学专家认为,行为是指人类在日常生活中所表现的一切动作,有时泛指各种自然现彖和社会现彖的运动。
社会学专家认为,人类行为具有社会性特征,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交往与互动行为。
人类行为具有下列特点:首先是具有客观能动性,因为人类是社会的产物,受到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的制约;但人类行为又有主观能动性,能克服坏境造成的困难,达到人类追求的目标。
其次是具有创造性,人类行为不同于有机体的本能反应,它能利用一切有利条件和资源创造各种社会财富,造福于人类本身。
最后是具有价值性,人类行为都是为了实现一定利益和目的而进行的,每个人的行为都会存在某种价值判断,人类行为的规律是趋利避害,有所选择。
行为科学专家认为,行为是为了满足个人和社会的需要,人们进行的一定的活动。
第六讲 法的要素(上、下)

第六讲法的要素(上)本讲主要内容:一、法的要素释义二、法律概念第一节法的要素概述一、法的要素的概念系统论是现代科学方法论,对于科学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系统论认为,任何事物、任何现象都由系统和子系统,系统和要素构成。
人们可以依据系统的构成形式、结构、功能来认识、把握事物、现象、行为的。
所谓系统,是指许多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素组合成具有特定功能的整体。
所谓要素,是指组成、构成一个整体的部分、元素、因素。
在系统论看来,法律也是一个社会系统,也是由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整体。
因此,法律是一个系统;法律系统具有内在的要素、结构;法律系统具有特定的功能。
法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这个系统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元素、部分、因素。
法律就是由这些要素构成的集合体。
法的要素是多样的多层次的,可以从不同角度分析、分类。
一般认为,法的要素有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技术性规定等方面。
二、法的要素的特征:1、个别性和局部性,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2、多样性和差别性;3、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三、法的要素学说法的要素是法律的结构性因素,许多法学家对此进行了认真而详细的探索,形成了不同的学说。
命令模式论英国法学家奥斯汀从法律的形式性出发,认为法律是由命令、主权、制裁三要素组成。
他认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就是主权者发出的以制裁为后盾的各种各样的命令的总和。
规则模式论英国法学家、新分析法学代表人物哈特认为,法律作为一种规则体系,是由第一规则(主要规则)和第二规则(将要规则)组成。
其中第一规则是设定义务的规则,第二规则是授予权利或权力的规则。
第二规则又分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
规则、政策、原则模式美国法学家、新自然法学代表人物德沃金认为,法律是由规则、政策、原则三要素组成。
律令、技术、理想模式美国法学家、社会学法学代表人物庞德认为,法律这一概念有三种含义:法律秩序、权威性资料、司法行政过程。
法理学法律行为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以下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从法理学的角度对法律行为进行分析。
案例名称:张三与李四的房屋买卖纠纷案情简介:张三(卖方)与李四(买方)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名下的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李四,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李四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50万元,并承诺在房屋过户后支付剩余款项。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张三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交付房屋。
李四认为房屋并无质量问题,要求张三履行合同。
双方协商无果,李四遂将张三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1. 法律行为的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2. 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四种。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表示真实意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2)内容合法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形式要件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综上所述,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3. 法律行为的履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张三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1)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在本案中,张三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①支付违约金;②赔偿李四因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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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59岁的布莱恩•托马斯和57岁的妻子克里斯
丁娜是青梅竹马,结婚长达40年,并育有两名女 儿。去年七月,布莱恩夫妇开车出去露营,夜里他 们将车子停在一个停车场内,当他们刚上床准备休 息时,车外传来年轻人的赛车声,于是他们将车挪 至他处。次日凌晨将近四点时,布莱恩发现妻子陈 尸在地,于是报警。他称自己在梦中梦见与一名入 侵其车子的男孩搏斗,那名男孩是刚才赛车比赛的 获胜者,但他醒来却发现,妻子已经死亡。此案调 查期间,检方和辩护方共同聘请睡眠研究专家得出
矛盾逐渐加深。由于父母忍受不了戴某夫妇的无理 要求,无奈之下不辞而别,另租房居住。一段时间 后,戴某的父母由于想念孙子,在得到戴某的同意 后,将孙子带到自己租住的地方住了几天。几天 后,戴母在送回孙子时,戴某夫妇二人再次为房产 问题与母亲争吵,见母亲不同意,就殴打母亲。当 天,戴父要求居委会干部出面调解。戴某称:“这 是家务事,不用你们管。”第二天,戴母乘儿子夫 妇二人熟睡之际欲逃走时被抓回。狠心的儿子与儿 媳妇竟用塑料绳将母亲捆绑在椅子上,对其打骂并
一个结论:布莱恩当时属于睡眠紊乱状态,其杀妻
行为是无意识的。检方律师称,该案是一起少见的 梦游杀人案。 案例3:某甲答应赠与某乙500元,资助乙上学 (乙为在读的中学生)。甲在给乙300元后,就 不再资助。乙认为甲已答应赠与就应全部赠给,于 是向甲索要未交给的200元。 案例4、戴某是家中的独子,其父母在市区及郊区 有数处房产。戴某及其妻子一心想让父母把所有房 产都转至自己名下,但父母始终未答应。为此家庭
1.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2.完全行为与不完全行为
并用冷水浇其身体,时间长达30多个小时。后戴某
夫妇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检察院批捕。
(一)法律行为的主观方面——心素
1、动机:直接推动行为人去行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 在动力或动因。 2、目的:行为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达到或力求造成 某种结果的主观意图。 3、认知能力: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 果的认识能力。 (1)依认知能力的不同,可将行为人分为: A、完全行为能力人 B、限制行为能力人 C、无行为能力人
(2)认识错误:指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存在之间不
一致的情况,主要包括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 法律错误: A、行为程序认识错误 B、权利和义务的内容认识错误 C、法律性质和类别认识错误 D、法律后果认识错误 E、对行为人的资格认识错误 F、违法性认识错误
(二)法律行为的客观方面——体素
1、行为:指人们通过身体或言语或意思而表现于外的举
第六讲、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人们在社会关系中实施的能够产生
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特征:
1、社会性 2、法律性 (1)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 (2)法律行为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法律 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结构
案例1: 某甲是个卡车司机,一日当驾车行至一山间 公路时,前方突然出来一个挑担子横过马路的老农, 某甲急忙打方向盘躲避,结果避开了老农,却意外地 将路边的一根电线杆撞倒,倒下的电线杆将在路旁 树丛外耕作的两个农民砸成重伤。
司法机关和某些行政机关。认定的内容主要看其行为是否
符合法律要求。
三、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一)根据行为主体性质和特点所作的分类
1.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国家行为 2.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3.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二)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所作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2.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
(四)根据行为构成要件所作的分类
动,具体包括身体行为和言语行为。 2、行为方式:指行为人为达目的而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 所采取的各种方法。 特定的法律行为方式: A、与特定情境相关 B、与特定主体身份相关 C、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相关 D、与特定对象相关 3、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
(三)法律行为的确认
法律行为必须加以确认。认定法律行为的主体主要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