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004之法律体系、法律行为及意识、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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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八章 法律关系

《法理学》第八章 法律关系
• 权利和义务都不是绝对的,都存在一定的限度,因此京剧团与剧院的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也不可能是绝对的。选项 C 正确。
•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制定权利的享有 者和一定义务的履行者。由于法律关系主体承担着一定的义务,同时 享有一定的权利,所以,其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否则就没有权利义务 的承担者了,选项 D 错误。
2、特点(1)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和上层建筑现象。法 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社会关系,具有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 性。
如,杀大熊猫---必死 杀人-------不一定死
为什么?
”爱惜飞蛾纱罩灯,扫地恐伤蝼蚁命” ---《西游记》
“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者存在的尺度, 是不存在者不存在的尺度”
----- (古希腊)普罗泰格拉
具体法律关系的特点在于(1)该关系的主体是具体的(或一方是具 体的,或双方都是具体的),要有具体的法律事实发生。(2)是现实生活中具 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实际的法律关系。
(3)具体法律关系却不仅体现国家意志,而且体现当事人 的意志。
具体的法律关系在一开始就体现了双方、多方或至少一方 当事人的意志,有些法律关系虽然在一产生时并没有当事 人的意志,但其实现仍需要当事人的意志。
产生的前提,法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可能性,而法律关系中,权 利义务是现实的。
• (3)法律关系具有权利义务性。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法律关系属于思想关系的范畴,原因在于它的形成 和实现,一般要通过人的意志和意识活动
B、法律关系与国家意志不可分,它是国家意志的一种 具体的表现形式
C、有的法律关系没有直接通过参加者的意志而产生, 它也属于思想关系的范畴
D、法律关系必须根据法律规范建立,不以参加者的意 志为转移

人民大2024法理学教程(第四版) 课件法律的体系结构

人民大2024法理学教程(第四版) 课件法律的体系结构

10.1 法律的内容体系
三、我国当代部门法体系
➢ (一)宪法部门 • 宪法是规定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制度,调整公民与国家和社会基本关系
以及国家机关的地位、组织和活动原则等重大社会关系的根本法,在 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和统帅的地位。我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生 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生活的根本准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相 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的宪法性法律规范的综合, 包括有关国家机构的基本工作制度的法;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 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等。 • 部门法由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层级结构组成。宪法部门的下位法主要有: 关于国家主权及其标志的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 选举法和代表法;国家机构组织法;立法法和人大议事程序法;居民、 村民自治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法等。 • 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在当代中国部门法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 是整个部门法体系的基础。它不仅反映了当代中国法的本质和基本原 则,而且涵盖了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
10.1 法律的内容体系
三、我国当代部门法体系
➢ (五)社会法部门 • 我国社会法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失业保险条例》等弱势群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增进社会公益和社会福利的法。 • 社会法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既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又有当事人依法自主决定的。社会 法部门无自身特定的责任形式,而是运用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制裁、惩罚社会法部 门的违法行为。

法理学重点

法理学重点

名词解释:一、法的历史类型:与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体现的国家意志的不同对古往今来的法律制度作出的分类。

二、法律体系: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按照不同的部门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三、法律演进:某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在整体上从一个落后的状态向一个先进的状态不间断却是长期而缓慢的发展进步的过程四、渊源:通常指法的创立方式以及表现为何种的法律文件形式五、法系: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对现存或历史上存在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分类,凡是有相容的历史渊源和传统,有相同或相似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就是相同的法律家族,就是法系六、法律方法:法律人寻求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七、法律推理: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问题提供正当的理由的逻辑思维方式八、法律论证:法律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得出结论的方法九、法律解释:对法律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十、法律发现: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如何找到与案件事实相符的法律,即个案如何适用法律,作出正当的裁判的方法十一、扩大解释: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现立法意图,体现社会需要时,对法律条文作出宽于字面的解释十二、限制解释: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与立法意图过于宽大时,对法律条文作出窄于字面含义的解释十三、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对新法律制度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继承十四、法律移植:特定国家或地区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十五、法律职业: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经过专业的法律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和伦理的具有自治性的职业共同体十六、法律程序:从事法律行为、作出法律决定的行为、方式和关系十七、法的遵守: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十八、法的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履行职责,执行法律的活动十九、法的适用: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应用法律审理案件的活动简答论述1、法对政治的作用:(1)协调政治关系(2)规范政治行为(3)促进政治发展(4)解决政治问题2、法的哪些方面对正义有促进和保障作用(1)法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使分配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具体化为权利与义务,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与负担、权威公正的分配。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常考名词解释法学: 是一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即法律现实法学的职能: 指由法学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本身发挥作用的能力。

概括讲,法学主要有应用的职能、认识论职能、意识形态的职能。

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 法学的产生比法律现象的出现要晚。

作为比较系统的有关法律现象的理论、知识的法学,是在法律资料有了一定的积累,又有了专门研究这种资料的阶层的条件下产生的。

社会调整: 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方式、行为模式、机构等等都属于社会调整措施的范围之中。

社会调整的分类分两大类:个别性调整、规范性调整法的产生过程法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同时产生的。

国家与法的产生,是同一个历史发展进程的两个不同方面的表现。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改变、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出现,随着原始社会氏族组织的性质的改变、机构的瓦解和新的特殊暴力机构的出现,原始社会社会规范的性质也在改变,出现了适合新经济关系的新规范。

从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演变为法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法的产生有深刻的经济根源、政治根源、文化根源。

法的产生的标志:A国家的最终形成。

B只有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才意味着有了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

法的外部特征法学当中所说的“法”,是指国家判断人们行为的是非曲直的标准。

这一现象的外部特征,就体现为法律的特征。

一、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三、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

四、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

法的概念的几个基本方面A、法这种规范总是与一定阶级的意志、一定阶级的价值观分不开。

B、法这种规范总是与国家权力紧密联系的。

C、法这种规范总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法总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

法理学第四版张文显整理笔记

法理学第四版张文显整理笔记

法理学张文显主编第四版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将法学体系划分为: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2)从认识论的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专业资料.整理分享.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自然法学派: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振兴——20世纪50年代:新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等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一度非常昌盛。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法理学004之法律体系、法律行为及意识、法律关系

法理学004之法律体系、法律行为及意识、法律关系

思考与分析
1.思考并判断以下说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1)“法律行为的可控性是指法律行为可以受到法律的控制,而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 (2)“法律行为是以需要为机制的,由行为人的需要所推动或引发的,是一种对象性的实践活动, 体现了一定的社会价值。” (3)“不管行为者主观意图如何,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违反义务的行为,必然伴随着他人的相 应行为。”
案例分析:
甲仇恨乙,某日甲误将碱面当作毒药投入乙的水杯中,乙喝后安然无恙。 此案中,甲的行为就属于事实错误中的行为(手段)错误。法律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事实认识无误, 但由于误解或不知法律而对该事实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认识有误。
认识错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行为人动机和目的的形成,进而影响其对行为及行为方式的选择。在 民法中,“重大误解”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在刑法中,认识错误是定罪量刑的参 考因素,但依据“不知法者不免其罪”的原则,无论是事实错误还是法律错误,均不构成免责的前 提。
问:甲乙各自行为的性质?
二、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2.法律行为具有法律关联性。 3.法律行为是能够为法律和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 4.法律行为具有价值性。
三、 法律行为的结构
(一)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 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又可称之为“法律行为构成之体素”,就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 方面。它包括外在的行动(行为)、行为方式(手段)和结果等要素。 (二)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 所谓“主观要件”,又称“法律行为构成之心素”,是法律行为内在表现的一切方面。它们是行 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的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知能为的总和。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行为 意思(意志)。2.行为认知。
部门法与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部门法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律关系概念、特征(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所谓法律关系就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

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

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立法、执法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才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

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地建立的。

所以,法律关系像法律规范一样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

(2)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如多数民事法律关系)。

也有很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并不需要这种意志表示。

例如,行政法律关系,往往基于行政命令而产生。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关系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关系

第五章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一)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二)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三)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法律关系的种类(一)依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处于抽象状态还是已被具体化: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1.一般法律关系(抽象法律关系)⑴含义:是指抽象法律主体或法律角色之间尚处于法律条文的关系状态之中,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以法律设定或法律宣告的方式存在⑵抽象法律关系概括了法律关系的共性、普遍性,是判断具体法律关系的合理性和实际效力的依据2.具体法律关系(现实法律关系)⑴含义: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已经具体化,是现实中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⑵具体法律关系体现了法律关系的个性、特殊性(二)依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单方确定还是双方确定: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1.绝对法律关系⑴绝对法律关系中主体的一方(权利人)是确定的、具体的;另一方(义务人)则是不确定的,而是除了权利人之外的所有的人⑵表现形式:一个主体对其他一切主体⑶最典型的绝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⑷由于绝对法律关系是对现实关系的确认,而不需要义务人积极的行为,又称确认性的法律关系2.相对法律关系⑴相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确定的⑵表现形式:某个主体对某个主体⑶最典型的相对法律关系:债权关系⑷由于相对法律关系需要义务人积极行为的配合来创设一种新的关系,所以又称为创设性的法律关系(三)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法律制裁: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1.调整性法律关系⑴调整性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在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它是主体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法律关系,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⑵调整性法律关系又称为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发挥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2.保护性法律关系⑴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它是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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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004之法律体系、法律行为及意识、 法律关系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或者“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 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法律体系的特点 三、与相关概念的差异 [法制体系、法学体系、立法体系]
四、法律部门释义 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它是法 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每个法律部门都有其相对独立性,但又互相联系,协调统一,共同构成 一国的法律体系。
思考与分析
1.思考并判断以下说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1)“法律行为的可控性是指法律行为可以受到法律的控制,而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 (2)“法律行为是以需要为机制的,由行为人的需要所推动或引发的,是一种对象性的实践活动, 体现了一定的社会价值。” (3)“不管行为者主观意图如何,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违反义务的行为,必然伴随着他人的相 应行为。”
问:甲乙各自行为的性质?
二、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2.法律行为具有法律关联性。 3.法律行为是能够为法律和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 4.法律行为具有价值性。
三、 法律行为的结构
(一)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 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又可称之为“法律行为构成之体素”,就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 方面。它包括外在的行动(行为)、行为方式(手段)和结果等要素。 (二)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 所谓“主观要件”,又称“法律行为构成之心素”,是法律行为内在表现的一切方面。它们是行 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的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知能为的总和。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行为 意思(意志)。2.行为认知。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法律关系的涵义与特征 涵义: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征:(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二)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三)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案例分析: 孙某与李某签订购房合同规定:孙某将租借张某的房子于2004年10月1日前出卖给李某,李某
支付人民币12万元。李某明知该房屋属于张某,仍于2004年9月将房款交给孙某。张某得知消息后, 将孙、李二人告至法院。审理后确认孙、李两被告侵权成立,宣布其购房合同无效,并向张某支付 赔偿金3000元。
显然,在这个事例中,我们看到:孙某与李某签订购房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他们之间也就不存 在合同法律关系。但他们签订的“无效合同”恰好证明了两人侵权行为成立,这就构成了张某与他 们之间侵权法律关系形成的一个事实。也就是说,这个事例中,孙、李与张某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 才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
案例分析:
甲仇恨乙,某日甲误将碱面当作毒药投入乙的水杯中,乙喝后安然无恙。 此案中,甲的行为就属于事实错误中的行为(手段)错误。法律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事实认识无误, 但由于误解或不知法律而对该事实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认识有误。
认识错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行为人动机和目的的形成,进而影响其对行为及行为方式的选择。在 民法中,“重大误解”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在刑法中,认识错误是定罪量刑的参 考因素,但依据“不知法者不免其罪”的原则,无论是事实错误还是法律错误,均不构成免责的前 提。
四、 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根据行为主体性质和特点所作的分类 1.个人行为、集体行为与国家行为 2.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3.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二)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所作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2.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 3.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 (三)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 1.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2.主行为与从行为 (四)根据行为构成要件所作的分类 1.(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2.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3.完全行为与不完全行为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 律关系。 (二)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为根据,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 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 (三)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 关系(从法律关系)。
法理学
学习目标: 1.掌握法律意识的含义、功能; 2.了解法律意识的分类; 3.熟悉法律意识形成的各种条件。
法律意识
一、法律意识的含义、结构及形成 涵义: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整个法律现象(特别是现行法)的观点、感觉、态度、信仰和思想的总 称。
结构:法律观点;法律感觉;法律态度;法律信念;法律思想。
案例分析:
季某与杨某系多年交往的好友。季某生前立遗嘱,表示死后将所藏徐悲鸿画作一幅赠与杨某。 杨某得知后表示接受赠与,但愿意将自己祖传的一对清代乾隆年间青瓷花瓶作为回赠。季某不允, 而将自己的赠与遗嘱到公证处公证。
这是一个典型的不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其中,季某与杨某之间所存在的赠与法律关系是单向的, 而不是双向的。其实,一切法律关系无论多么复杂,均可分解为单向的法律关系来加以考察。
法律行为作为一个法学范畴,其所对应的范畴是“非法律行为”。所谓非法律行为,是指那些不 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不受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中性行为]
案例分析:
某甲答应赠与某乙5000元,资助乙上学(乙为在读的中学生)。甲在给乙3000元后,就不再资 助。乙认为甲已答应赠与就应全部赠给,于是向甲索要未交给的2000元。
案例分析:
“阳光公司”欲出售“荷花”牌洗衣机40台给一国营企业(简称“A单位”),合同约定A单位 支付货款4万元。在交货之前,40台洗衣机暂时寄放在临近“阳光公司”的一所福利工厂(简称“B 单位”)的废旧仓库,“阳光公司”委托个体运营者赵某将货物按时运抵A单位。
这个事例涉及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其中包含“阳光公司”与“A单位”之间的货物买卖法律关系, “阳光公司”与“B单位”之间的货物仓储法律关系,“阳光公司”与赵某之间的货物运输法律关系 等。
3.讨论 案情:当事人于某、王某、孟某系上下楼层的邻居,其中于某居2层,王某居4层,孟某居6层。 1988年4月30日早上,王某发现自己家的厕所和下水道堵塞,大便池返水,当即告知5、6、7层 等几户邻居停用厕所和下水道,同时到楼房管理单位找维修工修理,但正值“五一”节休假,维 修工均未上班,无法进行修理。5月3日晚,王某回家,见从厕所返出的水已将自己家的地板淹满, 其中于某的2层和3层居民屋子也被水淹。王某再次上楼制止各邻居用水,发现孟某正在用水,当 即予以制止。于某家因被水淹,电视机、墙壁、地板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检修电视机花费110 元,粉刷墙壁花费50元,维修地板花费20元,共计180元。于某以孟某、王某为被告,提出损害 赔偿之诉。 案件争点:对本案王某、孟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即是否构成违法行为,有三种不同意见: (1)王某、孟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构成违法行为的要件;(2)王某、孟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 性,不构成违法行为的要件;(3)王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孟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问题讨论:对本案中王某、孟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谈谈你的看法和理由。
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这是法治的要义所在——
“民不与官斗”说法自古流传。但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行政诉讼法, 为“民告官”提供了法律依据。
随后,我国相继颁布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不仅使我国的行政法体系初见端 倪,更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七、规范性法律文化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张版P99-101
被姓“社”姓“资”的争论所困扰。1990年12月,上海证交所设立时仅有8只股票。中国 资本市场的发展,迫切需要一个“说法”。
1992年8月,全国人大财经委成立证券法起草小组,广泛研究国外有关证券法律,实地考 察上海、深圳、香港等地的证券市场,多方征求意见建议,七易其稿,一年之内拿出了证券法草 案,并于1993年8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中国证券业迈 入了法治轨道,走上了繁荣之路。截至2010年初,全国沪深股市股票账户总数已超过1.4 亿户,股市的每日起落都会引起无数人的财产变化……
2.分析 案情:1988年1月7日,原告张某与被告辛某在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新开路街道办事处协议离婚。协议约 定:婚生男孩小辛(1985年6月生)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抚育费25元,每月男方可看望孩子,并能接 回北京(即男方家)住几天;双方如有一方再婚,孩子归没再婚一方抚养;双方都再婚,按原协议办。 1989年1月,张某再婚后,辛某几次去接孩子未成。1990年1月9日,辛某从张某之母家,强行将孩子接回 北京。张某以侵害抚养权、监护权为由,向住所地法院起诉。 问题分析:法院是否应当判决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监护权,构成侵权行为?为什么? (提示:本案的关键争点是对原告张某行为之性质的认定)
从认识过程看,法律意识在结构上又可以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两个认识层次。
二、法律意识的分类
三、法律意识的功能 (一)认识和评价功能 (二)调整和指导功能 (三)传播和教育功能
法理学
法律关系
学习目标: 1.掌握法律关系的性质、特征; 2.了解法律关系的构成因素; 3.熟悉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法理学
法律行为
学习目标: 1.掌握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的结构; 2.了解法律行为的特征,法律行为与非法律 3.熟悉法律行为的分类。
行为的区别;
一、法律行为之界定 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包括合 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 为(不作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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